Contract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商品寄賣合約書
立約人: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書,並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寄賣商品項目:依甲方審核同意之「寄賣清冊」為準。二、寄賣方式
(一) 商品依每份售價之 %歸甲方,依本合約書第四條辦理拆帳。 (二) 經本館授權標誌和圖像設計之商品,另須符合下列規範:
1.設計內容須經甲方同意。
2.須於甲方授權同意後始可使用甲方標誌或圖像製作商品。
3.商品打樣須經甲方確認。
(三) 乙方委賣之商品,甲方可於甲方之活動設攤及展示場地等各種通路銷售,拆帳比例與方式均與店內寄賣相同。
三、寄賣期間: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
四、寄賣拆帳方式:商品每份售價之 %歸甲方, %歸乙方。
五、甲方於商品銷售期間,保有櫃位調整權利,乙方得協助商品之適當陳列。六、銷售價格:商品之銷售價格以乙方之統一銷售為基準,且售價不得高於市面
其他通路。甲、乙雙方不得任意調降或調漲銷售價格。乙方需提供甲方會員及特約優惠對象(詳附件)優惠價格及配合甲方辦理如:xxx店周年慶、本館館慶及其他節慶之相關優惠與促銷(商品優惠折扣為定價 9 折)及展售場地佈置等需求。
七、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之計帳方式係以實際銷售作為付款依據。寄賣未滿一個月,以實際銷售期間之銷售金額(稅內含)按拆帳比例付款。(本館拆帳金額遇小數點後以四捨五入法計)
(二)甲方應於每個月進行結算,並於結算隔月15日前,依寄賣清冊載明之商品類別及拆帳比例,通知乙方應給付金額,經乙方覆核無誤後,於7日內寄達發票或收據,甲方憑據以匯款方式支付乙方(手續費由乙方負擔)。逾期未寄達者,併入下次月結款一併付款。
八、商品交貨與驗收
(一)乙方應依雙方協議之交貨日期,如期交貨至甲方賣店,乙方並得依據甲方之需求提供必要之商品數量,簽收商品出貨單予甲方留存為憑。如遇無法提供之情況,乙方應對甲方提出說明。
(二)乙方所交之貨品,須具備商品標示法之標示內容,經甲方驗收後,除於賣店銷售期間發生可歸咎於甲方之損失,由甲方負擔損失外,其餘展場陳列用樣品、損耗品、盤損及不可抗力之天然災損等,概由乙方自行負擔損失,甲方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甲方可視展售空間、行銷活動、品項銷售狀況等,彈性調整進貨量或不予進貨。乙方應依甲方之叫貨品項、數量、日期交貨至甲方,並附送貨單。乙方若未依甲方叫貨內容而逕自送貨,甲方有權拒收。
九、行銷合作
甲方為提升商品銷售額或增加其品牌曝光率進行之促銷或宣傳活動,乙方需無條件提供商品予甲方活動宣傳使用,唯使用方式及數量需雙方同意後,始得實行。
十、合約終止
(一)甲或乙方欲提前終止合約時,必須於解約日一個月前,以書面正式通知另一方,經甲方查核雙方無任何未清償債務後,於解約當日終止本合約之效力。
(二)在雙方結清所有貨款之後,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將積放於甲方處之貨品取回,在未依規定時間內取回商品且未事先有合理之說明x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異議。
(三)本契約書之權利與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或授權第三人,非經甲方同意之轉讓,除對甲方不發生效力外,亦不能排除乙方應履行之合約義務。
十一、瑕疵擔保
(一)乙方保證所交付甲方代為銷售之所有商品及相關內容,均合乎國家各項消費安全之規定及政府頒布之法令規章,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予甲方,如有違法或不實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所交付之商品,若違反任何政府法令之規定或發生足以影響消費安
全之問題,及與提報甲方核可之規格與品質不符等情況,統稱為不良品。當乙方所交付之商品為不良品時,乙方需無條件接受消費者或甲方之意願,於甲方通知收取退、換貨日起算20個工作天內,完成退貨或換貨之配送作業,並擔負因退換貨而產生之運費或其他費用。
(三)乙方保證提供予甲方銷售之商品,皆係由其創作絕無抄襲之情,若甲方因販售乙方提供之商品而遭第三人主張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乙方應自行解決糾紛,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十二、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書之約定,經他方限期催告而仍未改善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書,並請求損害賠償。
十三、本合約書,若有未盡事宜或須修改者,應經雙方協議修訂之。
十四、本合約書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三份,由甲方分別轉存備用。
立契約人
甲 方: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代表人:館長 xxx
x x:00000 xxxxxxxxx 0 x 0 x 00-0 xx x:(00)0000-0000
乙 方:代表人:地 址:聯絡人: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6 月 2 9 日
附件:
本館會員及特約優惠對象名單
一、 本館會員泛指本館員工、志工、諮詢委員及博物館會員。二、 持「榮耀卡」之模範生暨優秀身心障礙學生。
三、 持本館入園門票消費之顧客。
附件 1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 寄賣商品徵件清冊
委 賣 方: 請填寫公司名稱
商品類別: (請參照「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商品寄賣實施要點」後勾選)
□主題商品 □衍生性文化紀念商品 □在地性食品特產類 □其他類型商品請參
編號 | 商品名稱 | 照片電子檔 | 售價 | 商品標示內容(須符合商品標 示法規定) | 備註 |
1 | |||||
2 | |||||
3 | |||||
4 | |||||
5 |
※表格若不足請自行延伸或影印使用
附件 2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寄賣商品品牌介紹
完整品牌名稱 (若有中英文請將優先使用的排前面) | |
創作官方網站或部落格 | 無則免填 |
品牌理念 | |
商品特色 | |
其他 |
附件 3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 寄賣廠商資料表
基 本 資 料 | ||||
公司名稱 | 業務聯絡人 | |||
電話 | 手機 | |||
公司地址 | 請填寫郵遞區號+地址 | |||
電子信箱 | ||||
單據地址 | 請填寫郵遞區號+地址 | 負責人 | ||
傳真 | 統一編號 | |||
營業項目 | ||||
主要往來銀行資料(建議使用郵局帳號) | ||||
戶名 | 銀行名稱 | 分行 | 銀行帳號 | |
銀行總代號 | 備註 | |||
請附上銀行存摺影本(戶名需與發票或收據名稱相符) | ||||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xxx店商品寄賣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7 日北文古企字第 1000000706 號核定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北文古企字第 100005996 號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 日北文古企字第 1013291522 號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北文古企字第 1023291666 號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北文古企字第 1023294179 號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新北淡古企字第 1043171647 號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新北淡古企字第 1053152003 號修訂
一、目的
為豐富本館xxx店商品種類及樣貌,將對外徵求廠商寄賣。藉由寄賣方式,讓商品多樣化,亦可避免囤貨情形。
二、寄賣資格
任何對文化商品設計、銷售領域具有經驗及創意能力之個人、工作室或廠商均可。
三、寄賣商品類別
(一)主題商品類:本類商品每份售價之 40%歸本館、60%歸廠商。
1.淡水在地文化商品:具有淡水在地文化及形象或淡水在地生產之物產,如工藝品等。
2.旅遊觀光商品:臺灣觀光旅遊特色xxx、觀光休閒用品等。
3.藝術創作商品:特展藝術家延伸設計之xx商品、手創設計作品、文化創意商品、淡水在地或新北市藝術創作手工藝品等。
4.其他博物館商品:新北市博物館群及其他合作博物館自製商品。
5.休閒生活用品:針對遊客觀光服務之休閒用品、基本需求等用品。
6.出版品及影音多媒體類:博物館、文化資產、藝術人文、旅遊等範疇之相關書籍及影音多媒體商品。
(二)衍生性文化紀念商品類(本類商品每份售價之 30%歸本館、70%歸廠商。) 1.博物館相關設計商品:以本館主要古蹟點或以本館授權標誌和圖像為設計概念設計之商品,及利用淡水古蹟或文化資產意念等文化延伸商品。
2.本類商品之相關規定:
(1)設計內容須經本館同意。
(2)須於本館授權同意後始可使用本館商標或圖像製作商品。 (3)商品打樣須經本館確認。
(三)在地性食品特產類:本類商品每份售價之 30%歸本館、70%歸廠商。
1.淡水在地特產食品:具有淡水在地文化及形象或淡水在地生產之特產食品。
2.臺灣在地食材特產:臺灣在地食材衍伸之特產及食品類。
(四)其他類型:本類商品因應市場慣例定價,每份售價、折數、拆帳方式由本館另議。
(五)寄賣食品須符合相關食品衛生安全規定及提供檢驗合格證明,並對食品之品質需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而為害任何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廠商需負責一切行政、民事、刑事責任機相關損失。
(六)本館對廠商所販售商品之原料或成品,得隨時進行抽查相關許可或檢驗證明。如發現不符合本館核准之品項或相關衛生管理法令規定,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或不得繼續販賣。
四、商品形式
(一)不限材質,綠色環保產品將優先採用。
(二)食品及物產類商品,保存期限需達 3 個月以上,寄賣期間如商品保存期
限僅餘 1 個月,即進行退換貨處理。
(四)商品售價範圍以新臺幣 10 元以上至 20,000 元以下為限。
(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及避免過度包裝,並符合商品標示法標示內容。五、寄賣評選方式
(一)每年 5 月,針對該年度寄賣商品形式內容之主題對外徵件。除固定月份外,本館得視需求增辦徵件及評選。
(二)廠商依公告作業時間內將寄賣商品清冊(附件 1)、寄賣商品品牌介紹(附件 2)、寄賣廠商資料表(附件 3)(包含紙本及電子檔)及寄賣商品樣品
(至多三件)備齊後,送交本館辦理審查程序。
(三)審查小組委員會由 7 位委員組成,一年一聘,委員含本館組長 5 位及會
計、人事主任各 1 位,進行寄賣商品評選工作。 (四)評分項目與比例
1.創意(商品含包裝之設計風格、質感):40%。
2.品質(商品品項及性質符合本館需求程序):20%。
3.售價(市場接受度):20%。
4.行銷(本館行銷方案配合度):10%。
5.市場獨特性(商品避免市場重複性太高):10%六、寄售期間
(一)入選廠商寄售期間為 1 年,銷售情形良好者於寄售期間期滿得續約 1年,若需增加商品品項或價格需調整者則需重新參加徵件評選。
(二)提前解約:凡銷售情形不良、請款作業逾期達 3 次、破壞館方名譽或在淡水區其他通路重複販售寄賣商品以致同質性太高,影響寄賣銷售情形者,本館得於開始履約 3 個月後提前解約,並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正式通知解約日期。
(三)依第五點第一項辦理之增辦徵件獲入選之廠商,其首次寄售期限須與當年度之寄售期限相同。
七、寄賣條件
(一)商品收入每個月結算,待月結拆帳後,再轉匯入廠商帳戶。本館寄賣商品以商品售價(稅內含)按比例拆帳,依各類商品售價之相對比例核算寄賣拆帳費用予本館。
(二)商品售價由寄賣者自訂,訂定後不得任意調動價格,且不得高於市面其他通路之售價。
(三)凡經審核通過廠商,雙方權利義務,需按照「寄賣合約書」據以執行。 (四)本館善盡保管人責任,但仍發生展場陳列用樣品、損耗品、盤損及不可
抗力之天然災損等,概由寄賣者自行吸收。
(五)寄賣廠商應提供及配合本館辦理如:xxx店周年慶、本館館慶及其他節慶之相關優惠與促銷(商品折扣優惠為定價 9 折)及展售場地佈置等需求。
(六)商品訊息將不定期於本館活動、刊物、文宣品、官方網站、新聞露出中宣傳寄賣作者及商品資訊,協助新興文創業者嶄露頭角。
(七)廠商須提供商品安全證明、國家各項消費安全規定等相關資料或切結書予本館。申請證明文件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八、合約與疑義
(一)入選廠商應於本館公告當次入選名單當日後 10 天內,寄達完成用印後寄賣合約書、入選商品清冊、寄賣廠商資料表(貼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
需與發票或收據名稱相符)各一式 5 份(依合約書、商品清冊、資料表
之順序裝訂成 5 冊)及用印後商品安全保證切結書 1 份,俾憑辦理後續事宜,未於期限內送達資料者,本館得取消當次入選資格。
(二)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本館保留修改、增減、刪除本要點之權利,如有爭議或疑義,一切以本館解釋及最新修正之公告為準。
商品安全保證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茲此聲明保證,本公司所製
造、進口、代理或銷售等提供貴館販售、陳列之商品、商品證明文件
及文宣,皆符合中華民國所有法令規定,本公司擔保前開商品已經完
成必要之檢驗,且符合中華民國所有之法令規範。以上承諾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立切結書人願自負一切行政罰責及民、刑事責任。
立切結書人(公司名):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6 月 2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