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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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簽訂之契約書,請保存 5 年備查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與計畫兼任助理契約書
甲方︰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乙方︰ ___
計畫編號: 計畫名稱:
甲方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應將工作職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資及工作時間等予以明確約定。甲方僅得依本契約所約定工作內容,對乙方為合理之指揮監督,不得要求其從事勞動契約所定工作內容以外之工作。
一、契約時間:
乙方從事本契約第二點之工作,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工作時間為 至 小時。二、工作職稱及內容:
□ 計畫教學助理。工作內容為: 。
□ 計畫研究助理。工作內容為: 。
□ 計畫臨時工/工讀生。工作內容為: 。
□ 其他: 。工作內容為: 。
三、工作地點: (非僅限於學校內)。四、工資:
(一)乙方工資數額及計給方式:
按時計薪,時薪: 元整。(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應隨政府公告調整)
(二)工資發放:雙方同意每月工資發放日為次月 15 日,如發放日遇例假日、休假日、休息日時,則順延一個工作日發放。發放方式依甲方規定方式辦理。
(三)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五、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契約時間。
(二)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三)乙方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
(四)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並配合甲方規定記錄出勤狀況之方式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乙方於出勤日上、下班及休息時間之紀錄,甲方應記載至分鐘為止。
六、加班:
(一)甲方經徵得乙方同意後延長所約定之部分工作時間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工資由甲、乙雙方協議定之,或經甲、乙雙方協議以補休方式辦理;超過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或經甲、乙雙方協議以補休方式辦理。延長乙方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二)乙方加班時,應依甲方之計畫主持人(教師) 或承辦單位所訂定之加班申請程序辦理。
(三)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得不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七、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及產假:
(一)乙方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
(二)乙方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除勞動節(五月一日)外,餘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放假。
(三)特別休假:
部分工時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按乙方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日部分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但乙方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
部分工時之婚、喪、事、病假日數,按乙方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乘以應給
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 (六)乙方請假時,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八、工作規範:
(一)工作紀律:xxx依甲方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忠誠履行職務,不得有怠惰、推諉之情事,並遵守甲方之工作規則。
(二)電腦軟體使用原則:乙方不得於甲方之電腦內安裝未經合法授權使用之軟體,於安裝合法授權之軟體前,應經甲方事前之同意。
九、乙方權益保障: (一)保險:
1.甲方於乙方到職日應依法為乙方投保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
2.甲方於乙方到職日得依法為乙方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二)退休:甲方應依勞動相關法令規定,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職業災害:乙方發生職業災害時,甲方應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甲方支付費用補償者,甲方得主張抵充。
(四)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
1. 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惟如發現乙方,曾有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等之犯罪紀錄者,得以解聘。
2. 甲方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乙方如遭受性騷擾時,甲方應於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於受理申訴後進行調查,如調查屬實,甲方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懲處,並將結果通知乙方。
(五)職業安全衛生:甲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之健康、安全及福祉。
十、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執行工作而知悉、接觸、取得甲方之任何業務相關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善盡保密義務,除依法令規定或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擅自對外公佈、告知或移轉予任何第三人,或協助第三人獲悉該資料與機密之內容,或對外發表。乙方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業務相關資料。
(二)乙方自甲方去職、甲方提出請求時,應立即歸還所有屬於甲方之供應品、設備
或業務文件資料,且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複本。
(三)乙方因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而失其效力。如有違反者,乙方應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十一、 契約之終止與資遣:
(一)甲、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期間內,辦理離職程序。
(三)甲方不得任意終止與乙方之契約,如有必要,須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且須依規定預告及計算資遣費者,甲方計畫主持人應於乙方離職前 40 日將相關資料送甲方辦理。
十二、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訂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三、 契約修改: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十四、爭訟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發生爭訟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十五、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叁份,甲乙雙方暨計畫主持人各執一份。
立契約人:
甲 方: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代 表 人:xxx
x畫主持人:
地 址:41170 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里中山路二段 57 號電 話:04-23924505
乙 方: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法定代理人: (乙方年滿 20 歲者免填)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