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股票50—XXX”产品服务风险揭示书 (2022年1月修订版)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股票50—XXX”产品服务风险揭示书 (2022年5月修订版) 风险揭示书第八条 了解本产品/服务仅供您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和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买卖的建议或依据,您不应以此替代自己的独立判 断,您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和操作而产生的损失、风险和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股票50”产品服务订购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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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股票50—XXX”产品服务风险揭示书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股票50—XXX”产品服务风险揭示书 |
风险揭示书第七条 |
及时、准确的向中金财富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中金财富进行说明,如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未能及时获取本产品/服务,责任将自行承担。 |
及时、准确的向中金财富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中金财富进行说明,如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未能及时获取本产品/服务,中金财富不承担相关责任。 |
风险揭示书第八条 |
了解本产品/服务仅供您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和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买卖的建议或依据,您不应以此替代自己的独立判断,您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和操作而产生的损失、风险和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
了解本产品/服务仅供您参考,您不应以此替代自己的独立判断,您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和操作而产生的损失、风险和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
风险揭示书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
原风险揭示书无,新增条款。 |
15、中金财富“股票50”投资顾问的配置建议、费用收取规则对您客户号下全部证券交易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账户、信用账户等)均适用,但中金财富“股票50”对您是否开通融资融券交易不进行任何建议或推荐。中金财富郑重提示您: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借贷风险和杠杆交易等风险,可能放大投资者的亏损(投资者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等),还可能面临账户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中金财富“股票50”投顾人员均不得向您提出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的建议。您开通信用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或通过信用账户参与“股票50”业务的,应自行关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风险特征,审慎评估自身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决策、审慎投资,自行承担一切风险及后果,中金财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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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股票50—XXX”产品服务订购协议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股票50—XXX”产品服务订购协议 |
第一条(一)第3项 |
甲方在开户资料中留存的联系方式或甲方接受本产品的服务渠道是甲乙双方认定的联系方式,如有变动甲方将及时通过乙方网上营业厅或客服热线95532或直接到乙方营业网点现场办理变更手续。 |
甲方在开户资料中留存的联系方式或甲方接受本产品的服务渠道是甲乙双方认定的联系方式,如有变动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网上营业厅或客服热线95532或直接到乙方营业网点现场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一条(一)第5项 |
甲方已知晓乙方依本产品/服务为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仅供甲方参考,不作为甲方投资决策依据,投资决策仍然由甲方独立作出,依据“买者自负”原则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
甲方已知晓乙方依本产品/服务为甲方提供的投资建议仅供甲方参考,不能取代甲方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考乙方投资建议进行操作,甲方的投资决策由甲方自行作出,并依据“买者自负”原则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特别地,如甲方自行选择并决定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参与“股票50”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涉及的证券,应特别关注风险揭示书15、16、17条内容,并确保完全理解并遵守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
第一条(一)第6项 |
甲方已知晓本产品/服务将与甲方客户号进行绑定。当甲方注销或删除相关客户号时,本产品/服务将自动解除。一旦甲方注销或删除了相关客户号,本产品/服务解除后,甲方将不能再享受到乙方的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提示等。甲方承诺将关注该风险,审慎作出操作。甲方关于客户号的操作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因甲方注销或删除任何客户号、解除本产品/服务后,因不能收到提示等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
甲方已知晓本产品/服务将与甲方客户号进行绑定,覆盖该客户号下全部证券交易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等)。当甲方注销或删除相关客户号时,本产品/服务将自动解除。一旦甲方注销或删除了相关客户号,本产品/服务解除后,甲方将不能再享受到乙方的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提示等。甲方承诺将关注该风险,审慎作出操作。甲方关于客户号的操作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甲方因注销或删除任何客户号、解除本产品/服务而不能收到提示等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
第一条(一)第7项 |
原协议无,新增条款。 |
7、甲方知悉并同意,中金财富“股票50”并不对甲方是否开通融资融券交易出具任何建议或推荐。乙方特别提示甲方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借贷风险和杠杆交易等风险,可能放大投资者的亏损(投资者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等),还可能面临账户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中金财富“股票50”投顾人员均不得向甲方提出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的建议。甲方开通信用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或通过信用账户参与“股票50”业务的,应自行关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风险特征,审慎评估自身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决策、审慎投资,自行承担一切风险及后果,中金财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二条(十)第1项 |
乙方将不定期向甲方发出包含本产品对宏观经济、市场操作策略,以及有推荐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标的、调入/调出价格和调入/调出理由等的信息,乙方下达信息发送指令时刻为推荐时刻(本条所述信息发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中金财富APP、手机短信等推送与“股票50”页面展示等互联网渠道中的一种或多种渠道,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
乙方将不定期向甲方发出包含本产品对宏观经济、市场操作策略,以及推荐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标的、调入/调出价格和调入/调出理由等的信息,乙方下达信息发送指令时刻为推荐时刻(本条所述信息发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中金财富APP、手机短信等推送与“股票50”页面展示等互联网渠道中的一种或多种渠道,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
第二条(十)第4项 |
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标的止盈调出/止损调出:止盈调出是指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标的调出成功,且该调出的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标的盈利≥2%。 |
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标的止盈调出/止损调出:止盈调出是指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标的调出成功,且该调出的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标的盈利≥2%。 |
第二条(十)第5项 |
有效买入是指: |
有效买入是指: |
第二条(十)第6项 |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操作建议自主选择是否买入、卖出相关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标的及买入、卖出的价格、时间。 |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操作建议自主选择是否买入、卖出相关股票、ETF基金等证券品种投资标的及买入、卖出的价格、时间。前述的卖出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卖出、信用账户担保品卖出、信用账户卖券还款等委托。 |
第二条(十一) |
增加部分表述 |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股票50”投资顾问服务覆盖甲方客户号下全部证券交易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并按以下规则进行收费: |
第二条(十一)第1项 |
甲方买入推荐的投资标的,按照其客户号下普通账户当前佣金水平扣取交易佣金。 |
甲方买入推荐的投资标的,按照其客户号下发生买入委托的账户当前佣金水平扣取交易佣金。 |
第二条(十一)第2项 |
x甲方在特定投资标的的推荐时刻已持有该特定投资标的,则已持有部分不论买卖均按照甲方客户号下普通账户当前佣金水平扣取交易佣金。 |
若甲方在特定投资标的的推荐时刻已持有该特定投资标的,则已持有部分不论买卖均按照甲方客户号下发生买入委托的账户当前佣金水平扣取交易佣金。 |
第二条(十一)第3项 |
3.1若投资标的止盈≥2%调出,则在推荐时刻至调出时刻期间,甲方自行卖出该特定投资标的的,无论甲方该笔交易的实际盈亏状态,卖出时均按照3‰水平收取交易佣金;在调出当日(T日,含)的调出时刻至T+30个自然日(含)之间,甲方卖出该投资标的,无论甲方实际盈亏状态均按照3‰水平收取交易佣金。若在T+30个自然日(不含)后,甲方卖出该投资标的,则按照甲方客户号下普通账户当前佣金水平收取佣金。 3.3.甲方买入特定投资标的时构成有效买入的,在乙方未对特定投资标的进行止盈调出、止损调出等任何调出操作之前,且甲方自行卖出该投资标的,则无论甲方该笔交易的实际盈亏状态,卖出时均按照3‰水平收取交易佣金。 |
3.1若推荐投资标的止盈≥2%调出: 3.3甲方买入特定投资标的时构成有效买入的,在乙方未对特定投资标的进行止盈调出、止损调出等任何调出操作之前,且甲方自行卖出该投资标的(包括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各类卖出),则无论甲方该笔交易的实际盈亏状态,卖出时均按照3‰水平收取交易佣金。 |
第二条(十一)第4项 |
甲方买卖乙方推荐投资标的范围之外的其余投资标的,均按照甲方客户号下普通账户当前佣金水平收取交易佣金。 |
甲方买卖乙方推荐投资标的范围之外的其余投资标的,均按照甲方客户号下发生买卖交易委托的账户当前佣金水平收取交易佣金。 |
第二条(十一)第7项 |
x协议终止日/解除日当天日终清算时,若甲方仍持有未调出的特定投资标的,且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该特定标的构成有效买入的,按照甲方客户号下普通账户当前佣金水平收取交易佣金。 |
本协议终止日/解除日当天日终清算时,若甲方仍持有未调出的特定投资标的,且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该特定投资标的构成有效买入的,按照甲方客户号下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当前佣金水平收取交易佣金。 |
第二条(十一)第8项 |
乙方特别提示甲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签约客户号下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交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缴纳增量佣金等费用。甲方承诺将自行关注账户交易记录特别是费用扣除情况,如果甲方对相关交易、费用有异议的,甲方应当在费用扣除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提出异议,若甲方逾期未办理或未对有异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网点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确认相关交易及费用结果。 |
乙方特别提示甲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签约客户号下开立的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内的交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缴纳增量佣金等费用。甲方承诺将自行关注账户交易记录特别是费用扣除情况,如果甲方对相关交易、费用有异议的,甲方应当在费用扣除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提出异议,若甲方逾期未办理或未对有异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网点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确认相关交易及费用结果。 |
第二条(十一)第9项 |
原协议无,新增条款。 |
9. 甲方应付的增量佣金暂不计入融资融券负债范围,但增量佣金扣收后甲方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会有一定幅度的降低,甲方应及时并自行予以关注,确保甲方信用账户符合乙方对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要求,否则将面临账户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
第二条(十二) |
甲方通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支付交易佣金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当保证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可供支付。 |
甲方通过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账户及/或信用账户支付交易佣金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当甲方卖出时符合本协议第二条(十一)款收取增量佣金标准时,将在卖出成交的账户收取相关费用,甲方应当保证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可供支付。 |
第三条(十) |
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投资顾问费用,甲方不得向投资顾问或其他任何个人账户划付投资顾问费用。 |
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增量佣金,甲方不得向投资顾问或其他任何个人账户划付增量佣金。 |
第三条(十三) |
原协议无,新增条款。 |
甲方知悉并同意,如甲方订购“股票50”产品后新增开通普通账户及/或信用账户的,甲方应同样遵守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相关约定,甲xxx开通的普通账户及/或信用账户内发生的交易如符合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相关收费标准的,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增量佣金。 |
第七条(七) |
原协议无,新增条款。 |
乙方特别提示甲方,若甲方通过信用账户开展“股票50”相关股票交易,委托下单时对于下单方式、下单数量的选择应符合融资融券账户的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保证金可用余额等规则),同时,甲方应关注并确保其信用账户符合乙方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个股及板块集中度等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要求。甲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审慎考虑并自行判断是否采纳“股票50”投资建议及/或通过信用账户进行投资操作。 |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