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界首市学前教育提升项目(一期)界首市锦华观芷幼儿园装修改造项目
合同协议书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界首市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 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界首市学前教育提升项目(一期)界首市
锦华观芷幼儿园装修改造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界首市学前教育提升项目(一期)界首市锦华观芷幼儿园装修改造项
目 。
2.工程地点: 界首市锦华观芷幼儿园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发改审批【2022】103 号文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10 月18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12 月16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肆佰陆拾柒万玖仟壹佰陆拾捌元伍角柒分 (¥ 4679168.57 元 )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招标代理服务费(如约定由承包人支付,则填写):人民币(大写) (¥ 元)。
(6)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如约定由承包人支付,则填写):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
五、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xxx
六、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承诺在履约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如放弃(拒绝) 履约, 同意发包人不予退还履
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同意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3 年1 0 月1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界首市教育局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 生效。十三、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0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3 分,承包人执 7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1370100664887724E | 组织机构代码:91341282MA8QCA2MOG |
地 址: | 地 址:xxxxxxxxx 00 x明珠商 | 地 址:xxxxxxxxxxxxxxxx |
xx 00X00 x | 入口南侧达实商贸城E8-1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250002 | 邮政编码: 236500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xx | 法定代表人:xxx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 电 话 :0531-85693576 | 电 话 :0558-4811506 |
传 真 : | 传 真 :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西 | |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分行 | 城支行 | |
账 号 : | 账 号 :631645116 | 账 号 :34050171190109566666 |
通用条款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9 月 22 日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经批准的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设计文件、 施工图、以及合同履行中生成的图纸文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发布的变更指示; 工程签证;工程会议纪要及备忘录。。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 工 场 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永久工程的占地,以及作为永久工程的配套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用于施工用临时工程的建设或者用于仓储、居住、装配的土 地,具体由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国家、安徽省、阜阳市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规程和
标准。
(2)工程实施期间,如国家、阜阳市有新标准规范颁布,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3)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设计单位、发包人指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及
工艺技术要求。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以严格 者为准。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本项目执行的规范包 括但不限于以上标准,有新版本以新版本为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按设计要求执行。 。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含招标书、答疑、澄清文件等)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投标书及附件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二者相同条款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场前提供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五套(含竣工图一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 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名单;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 工 前 7 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提供文件7天内审定完毕。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监理、发包人各自准备一套全专业施工蓝图和电子 版图纸。以便及时查阅、研究事项、互相对照验证,不可互借,遗失不补。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要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投标前,承包人已通过现场踏勘或其他方式充分了解出入现场的场外公共交通条件,合理预见工程所需采取的运输方式以及对运输费用的影响,由此产生的需费用和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
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 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投标前,承包人已通过现场踏勘或其他方式
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内交通设施和具体条件,并合理预估完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和时 间,以及可能对工期产生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时间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承包方 承
担。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 度及相关投资、安全xx施工、合同履行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在监理工程师的协助下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 工 前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 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承包人确定接入点(发包人提供协助),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驳点及道路位置以现状为准,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踏勘,并应在开工前7
日内由承包人自行接至施工现场,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水、电由承包人装表计量, 由承包人按实承担。 承包人认为上述临时水、电不足时, 需自费负责水、电扩容, 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施工场地内的施工道路如 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需求,承包自行补充完善,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报告招标时提供。发包人负责提 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保证提供资料中的数据准确。承包人需自行负责施工现场内各地下管线位置的探测与定位,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 3 日内会同测绘单位提交书面水 准点和高程控制网,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 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1)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 15 日历天内 进行; (2)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 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取得施工许可证 1 个月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施工合同额 8%。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的期限要求: 取得施工许可证 1 个月内。
2.4 关于节能建筑与绿色建筑的约定:符合设计要求(如有) 、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规 定。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对自身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竣工资料(含 发包人平行发包项目)负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竣工图,编制的竣工图应符合界首市有关规定; 在编制竣工图时,所有的变更通知及图纸会审的内容应按规定方法标注到竣工图上,并
在变更通知与图纸会审上标注变更所在图号。所有竣工档案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
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符合国家及界首市城建档案馆对于工程竣工档案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包 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同时由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后, 由总承包人交于发包人将一套竣工档案资料向档案馆移交。承包人在办理工程结算前必须向发包人提
供一套竣工档案资料以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竣工资料。上述资料提交节点延误违约
考核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人民币 1000 元处以违约金,承包人在下次进度款项支付前向 发包人交纳 。
承包人需要提交。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前 7 天。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文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农民工工资管理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b)其他:1、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 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 下达后 10 日内提供。
2、施工设施及责任:
(1) 承包人参照发包人的总体规划要求自行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施工设施,费用已含
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自行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和施工安全以及xx施工、夜间
施工、环卫、城管、交通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 保证施工及生活污水排放达到 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防止污染河流,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护工作,在现场合适位置设置洗车台。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费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自身范围 内的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4)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场地清洁, 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
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 工场地清除,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5)承包人有责任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各类外界干扰, 并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6)承包人应负责自身工程范围内现有场地中的临时设施的接受、处置(含硬化地
坪的处理) 、利用等。
3、施工机械设备:
(1)保证执行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 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 人员、材料等资源,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2)各分项工程开工前,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 报总监理
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 件填报的数量、质量、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 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 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 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
整的, 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 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 为: 所调整机械、设备, 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 不能降低; 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
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x 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
(4)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
的规格、数量的, 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 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现场施工安全xx、环境保护:
(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方责任导致的 违约金;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场地内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建筑、生活垃圾的清理、外运处置等工作。承包人需在现场规划提供指定场地供相关单位(专业分包、平行分包、甲供设备供应商等)堆放垃圾,并负责外运处置。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 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的规定,由 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 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3)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应建 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并报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
(4)本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和消纳由承包人负责, 符合界首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最新规定,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需指定建筑垃圾单位运输车辆停放位置, 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通道、负责施工现场围墙范围内的保洁冲洗等, 由此产生的水电
费均含在合同价款措施费项目中,闭口包干。由于承包人或建筑垃圾单位引起的建筑垃圾排
放不畅而造成的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材料废弃物及因施工
返工造成的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费用含在合同价款措施费项目包干使用。
(5)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 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前 14 日内完成本工程范围内建筑垃圾清运、根据发包人要求凿除塔吊、井架基础、硬化场
地砼和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及清除外运,所有剩余材料、设备设施全部清理出场; 每延期壹天
按工期逾期壹天计。如承包人未按期拆除、清理、外运, 发包人可以拒绝对承包人承包的全 部工程内容进行结算,同时发包人亦可另行安排单位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承包人发生挂 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计划工期进度延迟 3 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
按法律法规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拒不履行投标承诺 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承包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发包人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 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 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当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应当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损失 赔偿。
发包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界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监督部
门。
(2)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 工作。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造价等的监督管理。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从承包人进场始,承包人应全面负责 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包括负责土建总承包管理协调范围内平行发包和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工艺设备供应商已施工完毕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工程、设备的成品保护,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应的平行发包和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总承包服务费或协调配合费中。
(4)同时承包人应按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应提供施工计划、报表及完成计划:
①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将总进度计划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发包 人, 一式四份;
②每月 25 日前向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
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一式五份。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当月及下月工程进度
款:
③开工30个工作日内并在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向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全过
程跟踪审计咨询单位、发包人提供甲供设备材料供应计划表;
④在招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尚未明确具体品牌、型号和相关技术要求的乙供设备材料必
须提前30个工作日以上并在考虑供货周期并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向项目施工监理
单位、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设备材料的具体品牌、型号和样品或样板,经发包人确 认后采购。
⑤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承担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其他应由承包人 承担的工作。
(5)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
6、双方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工作:
(1)做好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社会保障费、合同备案、银行结算帐户和资 金入账证明等手续;按合同规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及其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要
求,编制详细、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报请发包人、监理审批后组织实施。发包人、监理审批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且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2)承包人以合同工期为依据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实施计划,施工准
备计划,劳动力进场计划,施工材料、设备、机具进场计划,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 组织实施并跟踪控制。服从发包人、发包人聘请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在本工程开工到
质量保修期期限内,为保证全面、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履约保证 体系;所配备的人员应被认为是保证承包人全面履约的必备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的批准, 不得随意撤换。
(3)承包人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建设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设施和条件。建
设过程中,承包人提供建设单位办公室一间;监理单位办公室两间,以及办公室内必要的办 公家具和空调设备等,同时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方提供了必要的食宿。
上述承包人工作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中标后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郝晓锋 ;
身份证号: 370784198707173833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鲁1372020202101248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鲁建安B(2021)0100875 ;
联系电话: 1555045513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 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 提交项目组织机构报验申请表时将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承包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一并提交。未按要求提交的,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7天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将再次发出通知要求承 包人五天内予以更换,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如承包人在接到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5天内仍拒绝更换的,监理人将书面通知该主要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停施工, 同时按照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7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将再次发出通 知要求承包人五天内予以更换,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0元;如承包人在接到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5天内仍拒绝更换的,监理人将书面通知该主要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停施工,同时按照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 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承包人具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范围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4.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 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提 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合同价款 2%作为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提交的,该保函有效期与工程施工工期一致。否则,发包人将 取消施工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
象30日内履行手续退还。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见监理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验收 合格(包括关键节点验收及竣工验收)。
2)隐蔽工程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检验时(重新剥离或破坏性实验), 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检验合格的, 工期顺延, 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检验不合格的, 工期不顺延, 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将按人民币 5000 元/次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免费整改至满足要求为止。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 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 招标文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 质量标准、品牌等; 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 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 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 并运出施工现场; 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 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 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 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 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 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 必须在 3 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 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
6)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照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 设备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 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 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 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设备的价值, 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材料、设备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承包
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材料、设备价值 100-200 万元(含 200 万元), 承包人承担 1 次严 重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材料、设备价值在 200 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合同或解 除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设备价值不高于 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 2 次, 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5.1.2 其他约定:
(1)所有施工成果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技术参数补充要求等) 、 国家及地方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招标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等。如不能满足要求, 每发现一次, 发包人将按人民币 5000 元/次, 承包人在下次款项支付前向发包人交纳,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免费整改至满足要求为止。
(2)因发包人代表指令失误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 包人承担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2.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 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达标目标: 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 5 万元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 安全事故;
2、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办法》(建质【2008】91 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及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和第三人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若因安全事故导致发包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在下次款项支付前
向发包人交纳。
(2)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均以措施费形式包含于合同价中, 不再另行计价。
(3)发包人(含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责任范围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7 年第 16 号总局令》, 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和职业健康、火灾、治保、交通、食品与防疫) ,按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及整改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 500 元/次至 2 万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对重复发生的事故隐患或习惯性违章应加倍违约金处罚,上述违约金承包人在下次款项支付前向发包人交纳。
(4)工程安全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安全文明施 工相关管理制度。
如承包人不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各项措施内容进行投入施工, 由发包人另 行委托队伍施工, 所发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内支付。在合同工期内,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进行每日检查,并按相应的管理制度执行。发包人可随时对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 并按相应的管理制度执行。
本工程安全要求如下: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125 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若承包人未完成 6.1.1 条安全目标的, 招标人将对承包人予以 50 万元的违约金处罚。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 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 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正, 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2)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 被通报批评的, 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 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影响的,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
围居民投诉的, 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 2 次,经 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随工程进
度款同期支付。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 招标文件 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5 天内 。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政策处 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 逾期不予认可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
工进度;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不可抗力, 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 逾期不予认可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详见补充条款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六级以上大风;一日内降雨量达 200mm 的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的为准)。
(2)日气温超过 38oC 的高温大于 3 天;日气温低于-20oC 的严寒大于 3 天;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3)其它约定: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7.8.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主要材 料及所有设备均需报送样品, 名称、规格、数量详见施工期间监理人发出的《样品报送表》。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工程变更按照 2020 年新修订的《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 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图纸变更经设计部门签章、监理单位签章审核、现场业主代表
认可并且发包人单位签章,方可调整; 经济签证经监理单位签章审核、现场业主代表认可并且发包人单位签章,方可调整; 本次招标工程变更及签证部分最终结算款以审计单位审计为
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都是合同一部分, 承包人投标时已认真研究图纸、招 标文件,并应按图施工。工程量清单漏项部分,不属于变更, 不予调整中标价款 。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按实际调整。设计变
更、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 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程序执行阜阳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a. 最高投标限价中已列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综合单价*报价浮动率 。
b.如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项目 及数量有差异的项目,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费用,视为投标人已列入投标总价中。
c.工程变更中的报价: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相同或类似 综合单价*报价浮动率记取;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招标文件重新组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价格执行; 若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执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同期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中若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价格执行;机械台班单价按上
述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人工费单价按安徽省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重新组价部分按最 高限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报价浮动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 《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暂估价项目,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后可交由承包人直接实施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
金额, 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 人委托审计机关审定后, 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
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予以调整 。
(1)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 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调整材料范围: 材料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 5% (含 5%)以上且收录在阜
阳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材料,其余不予调整。
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 在±5% (含 5%)以内不予调整, 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 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 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 投标报价失误的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 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 不再另行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变更 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类型)按 10.2.1 条进行价款调整。②施工过程中如有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相关费用,则按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018 版安徽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的其他计量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 每月 25 日为工程计量截止日, 支付比例为当 期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5%,工程竣工审计结算后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期间,如须
汇给承包人(账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此款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与工程款(进度款) 同期结算 。材料价格调整及变更价款随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提供的格式。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4)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发包人应按照阜人社〔2017〕63 号文件要求,在工程
开工前向农民工工资专户足额存入核定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月向专户补足下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确保专户余额动态保持不低于预付款金额,到工程款支付节点扣除已支付工资预付款,并结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 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 用条款。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每天 20000 元处以违约金。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 28 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 28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 7 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 28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申请签发后 14 天内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是 ( 2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或(2)种方式:
(1)金融机构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 式提供担保,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 确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的指示时, 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
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给发包人。
②限期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有权 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给发包人。
③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 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次; 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 第 2 次 1.5 万元, 2 次以上的 2 万元/次。
④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原则上必须向 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次,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关于严重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⑤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 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通用条款第 16 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⑥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 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⑦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 所有违约金必须在下次工程款支 付前交纳,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
上述承包人的各种违约金、罚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 承包人在下次款项支付前向 发包人交纳。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见补充条款 21.10 条。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确定。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由发包人投保的内容: 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 地内的己方人员办理生命财产保险,为甲供材料设备办理财产保险;
(2)由承包人投保的内容:
a.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
b. 承包人己方人员的保险,包括自行分包单位的人员。
c. 本工程第三方责任险。
d. 承包人自有或为用于本项目添置购买的施工设备、机械和工具、工程设备和材 料、车辆的保险。
e.建设工程一切险。
f. 其他承包人认为必须购买的保险。上述由承包人投保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报价 中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应确保不影响本 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相关要求。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 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发包人工程手续办理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 规范、文明施工) 委托承包人进行, 发包人安排专人配合, 工程缴纳的手续费由承包人承担, 其它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本项目涉及的一切检测、办理手续费用全部包含在合同价中, 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21.2、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月内必须完成施工资料的整理及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工程作并交业主,否则扣除质量保证金 1 万元。
21.3、本工程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中标人须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管理。承包人在签
订施工合同时, 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协议”。
21.4、拟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得擅自更换(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否则承包人分别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和 5 万元,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且发包人有权将终止合同;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 并至少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同时承包人分别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和 5 万元;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最低有 22 工作日(采像考勤) 在施工现场,如第一次无故缺勤, 招标人书面警告,第二次缺勤,每人每天罚 2000 元,第三次及以上缺勤,每人每天罚 5000 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个月缺勤 5 天或 2 个月累计缺勤 10 天的(该
出勤日包括节假日因工程需要必须出勤日,病假事假当月累计不得超过 3 天),发包人有权
终止合同,没收履约担保,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 3 年内不得进入界首市招投标市场。特殊情况下,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何一人离开现场应征得发包人代表同意。上述违约不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人员不适合本项目的情况。项目班子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人次。
项目班子其他人员亦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 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支付违约金每人 10 万元;项目班子其他人员必须保证每月最低有 22 工作日(采像考勤)在施工现场,如第一次无故缺勤, 招标人书面警告,第二次缺勤,每人每天罚 1000 元,第三次及以上缺勤,每人每天罚 3000 元。
21.5、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予以施工,如需调整需提前 25 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每个季度发包人将按照经批准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对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质量、进度等, 如达不到经批准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的招标人将予以处罚,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修复至满足设计要求为止,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1.7、材料要求:
21.7.1 工程所需要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的标准、国家建材行业标准优等品要求。承包人在实际采购时,需提供样品,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合格的材料样品或提供的材料样品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起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勒令其材料退场, 并保留自行采购的权利, 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除。
21.7.2 承包人应提供材料原产地证明、材质合格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于工程中。若材料产地与合同要求材料不符,发包人同样有权自行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除。
21.7.3 本项目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生产厂家的范围(范围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承包人自行在推荐品牌范围内采购,或采购不低于推荐品牌标准的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卸车、验收、保管、检验等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上述由承包人在发包人确定的厂家采购的材料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责任。
21.8、中标单位必须保证按期完成工程(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图纸变更除外) ,否则,每推迟一天, 招标人将每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1 进行处罚;工期推迟 10 天以上,每天按合
同价款的万分之 2 处罚; 罚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0.5 %。延期竣工 60 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21.9、大型机械设备(详见机械设备一览表)不能按时到场或到场因机械故障问题不能正常运行的。第一次书面警告, 第二次每台罚款 5000 元, 第三次每台罚款 10000 元并责令中标单位法人到场限期解决, 第四次视为中标人违约, 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1.10、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
1) 合同履行期间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
2) 未按期限签订施工合同的;
3) 未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履约担保的;
4) 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5) 未按开工令约定限期开工的;
6) 工期严重滞后以至无法按期完成合同工期的;
7) 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8) 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的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界定) ;
9) 管理混乱、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
10) 恶意拖欠工程材料款、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
11) 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
12) 根据中国法律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或破产的;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文件约定执行。
20.12、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是否要求承包人获得优质工程奖:
是, 承包人应获得 ,具体要求 ;
√否。
20.13、关于绿色建筑(含装配式建筑)的约定。
按照《阜阳市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1)》(阜政办〔2019〕6 号) 和
《阜阳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阜政办〔2022〕1 号)要求, 本项目是否执采用绿色建筑(含装配式建筑):
√是, 具体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
否。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界首市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 : 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万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
商一致就 界首市学前教育提升项目(一期)界首市锦华观芷幼儿园装修改造项目
(工程全称) 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范围内容所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绿化苗木: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
(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1370100664887724E | 组织机构代码:91341282MA8QCA2MOG | ||
地 址: |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 88 号明珠商 | 地 址: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界光路南洛高速 | ||
务港 15A20 号 | 入口南侧达实商贸城E8-1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250002 | 邮政编码: 236500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王乾 | 法定代表人:谢计辉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 电 话 :0531-85693576 | 电 话 :0558-4811506 | ||
传 真 : | 传 真 : | 传 真 :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西 | |||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分行 | 城支行 | |||
账 号 : | 账 号 :631645116 | 账 号 :34050171190109566666 |
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招标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出如下要求:
一、3.1 ( 10)(a)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 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
二、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按实际调整。设计
变更、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
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程序执行阜阳市政 府相关文件规定。
a. 最高投标限价中已列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综合单价*报价浮动率 。
b.如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项目
及数量有差异的项目,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费用,视为投标人已列入投标总价中。
c.工程变更中的报价: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相同或类似
综合单价*报价浮动率记取;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招标文件重
新组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价格执行; 若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
执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同期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阜阳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中若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价格执行;机械台班单价按上
述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人工费单价按安徽省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重新组价部分按最
高限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报价浮动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三、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予以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 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调整材料范围: 材料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 5% (含 5%)以上且收录在阜
阳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以及 ,其余不予调整。
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
在±5% (含 5%)以内不予调整, 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
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 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四、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 25 日为工程计量截止日,支付比例为当 期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5%,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后付至审计决算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期间,如须
汇给承包人(账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此款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与工程款(进度款) 同期结算 。
材料价格调整及变更价款随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五、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 1)或(2)
(1)金融机构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
式提供担保,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六、 本项目拟分包单位为: (中小企业) 、 (小微企业) 。 (中小企业)在本项目承担的工作内容占比为 %,其中 (小微企业) 在本项目承担的工作内容占比为 %,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如采用分包意向协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时填写, 否则无需填写。)
七、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是否要求承包人获得优质工程奖:
是, 承包人应获得 ,具体要求 ;
否。
八、关于绿色建筑(含装配式建筑) 的约定。
按照《阜阳市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1)》(阜政办〔2019〕6 号) 和
《阜阳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阜政办〔 2022〕1 号)要求, 本项目是否执采用绿色建筑(含装配式建筑):
是,具体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