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GTEX (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此乃中文譯本,若與英文版本所載條文出現任何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同得仕( 集團) 有限公司
TUNGTEX (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之
組織章程大綱
及
新組織章程細則
( 包括直至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止所有修訂之重印本)
_________________
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註冊成立
_________________
香港
公司編號:193671
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
同得仕( 集團) 有限公司
TUNGTEX (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特別決議案
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通過
上述公司正式召開並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假座xxxxxxxxxxxx00xxxxxxx貴賓廳 — 櫻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下列決議案通過為特別決議案:
「動議修訂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如下:
(a) 刪除現有第87條全文,並以下述新87條代之:
「87. 董事可不時及於任何時候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增添董事會成員。任何被委任的董事如屬填補臨時空缺,其任期僅至本公司下屆股東大會,或如屬增添董事會成員,其任期則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惟彼等均合資格在該等大會重選連任。惟任何根據此細則退任之董事將不被計算在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4(A)條決定那名董事頇於該大會上輪值退任或退任董事會數目內。」;
(b) 刪除組織章程細則第88條第一行中的「特別」字眼,代之以「普通」;
(c) 刪除組織章程細則第93(A)條第(vii)分段全段,並以下述新第(vii)分段代之:
「93.(A)(vii)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8條,若本公司通過普通決議案罷免他;或」
(簽署)xxxxx主席
公司編號:193671
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
同得仕( 集團) 有限公司
TUNGTEX (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特別決議案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六日通過
上述公司正式召開並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六日假座xxxxxxxxxxxx00xxxxxxx貴賓廳 — 櫻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下列決議案通過為特別決議案:
「動議刪除現有第84(A)條全段,代之以下列新細則第84(A)條,以修訂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84(A)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另作決定,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在任董事人數中三分之一,或如彼等之人數並非為三或三之倍數,則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人數,頇輪值退任,但每名董事(包括彼等具有指定任期,或擔任主席或董事總經理職務之董事)必頇最少每三年或聯交所不時可指定之其他期間輪值退任一次。」」
(簽署)xxxxx主席
公司編號:193671
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
同得仕( 集團) 有限公司
TUNGTEX (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特別決議案
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通過
上述公司正式召開並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假座xxxxxxxxxxxx00xxxxxxx貴賓廳 — 櫻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下列決議案正式通過為特別決議案:
「動議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各適用條例於近年作出之若干修訂,以及為使本公司之組織章程文件符合最新規定,批准採納於本大會提呈並由主席簽署以資識別之新組織章程細則(「新細則」)為本公司新細則,以取代本公司現有組織章程細則,並授權董事進行一切所需之事宜以落實採納新細則。」
(簽署)xxxxx主席
No.193671
編號
(COPY)
(副本)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公司註冊證書
I HEREBY CERTIFY that
本人茲證明
TUNGTEX (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 同得仕( 集團) 有限公司)
is this day incorporate in Hong Kong under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and that this Company is limited.
於本日在香港依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為有限公司。
Given under my hand this Twenty-first day of July, One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Eighty-seven.
簽署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Sd.) J. Almeida
p. Registrat General (Registrar of Companies)
Hong Kong
香港註冊總署署長暨公司註冊官
(註冊主任 歐美達 代行)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股份有限公司
同得仕( 集團) 有限公司
TUNGTEX (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之
組織章程大綱
第一: 本公司名稱為「同得仕(集團)有限公司 (TUNGTEX (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第二: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將位於香港。
第三:本公司成立的宗旨為在全球任何地方從事任何或所有下列事務:
(a) 投資本公司之股本及其他款項,以購買或投資於由任何性質及在任何地方構成或經營業務的任何公司、法團或事業發行或擔保的任何類型股份證券、股票、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按揭、債務及證券,以及由任何性質及位於任何地方的政府、主權統治者、首席行政長官、信託、權力機關或其他團體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按揭、債務及其他證券;
(b) 發貣及以財政或其他方式支援法團、商號、財團、組織、個人及其他,以及就此或其他方式為付款或履行任何其他承諾或責任提供任何擔保;
(c) 透過購買、認購或其他方式購入及就投資或其他持有以及使用、出售、出讓、轉讓、按揭、質押或其他處理或處置任何一個或以上法團之股票、債券,或任何其他債務或證券;以法律許可之有關方式與任何法團合併或併入;以任何方式協助其股票、債券或其他債務由本公司持有或以任何方式擔保及╱或本公司以任何方式擁有權益的任何法團;及進行任何其他行為或事宜以維持、保護、改善或提高任何該等股票、債券或其他債務的價值,或為任何該等目的進行任何行為或事宜;及作為任何該等股票、債券或其他債務的擁有人時行使其所有權利、權力及擁有權的特權,並行使其附帶之任何投票權力;就任何股票的股息,或任何債券或其他債務的本金額或利息擔保付款及擔保任何合約的擔保;
(d) 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當時可能持有其一股或以上股份的任何公司(頇取得該公司的同意及批准)之任何董事或僱員訂立分享溢利之安排。以花紅或津貼方式向任何
該等董事或僱員或彼等的受養人或親屬授出款項,及設立或支持,或協助設立及支持旨在惠及本公司或其業務前身或任何公司(本公司於其擁有一股或以上股份)之董事或僱員或彼等的受養人或親屬的公積及撫恤基金、組織、機構、學校或便利設施,以及授出退休金及為保險作出付款;
(e) 成為與任何經營或從事或即將從事本公司獲許可經營的業務或與經營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惠及本公司的業務或交易的任何人士、組織、合夥、共同合夥、商號或法團的合夥成員或與其訂立任何有關分享利潤或結合利益的合法協議、互惠特許權協議、合營或合作或互惠貿易協議的訂約方;
(f) 經營控股公司、投資公司、土地投資、土地開發、土地抵押及房地產公司於任何彼等各別分公司中日常經營之所有或任何業務;
(g) 進口、出口、交換、簽訂合約、買入、出售、處理,及從事、進行及經營進口、出口、交換、交易、簽訂合約、買入、出售及處理各類別及描述的原料、製造或生產之貨品、貨物及商品;
(h) 由其自身及代表進口商、出口商及製造商就檢測、勘測、測詴、稱重及計量各種商品行事;
(i) 擔任根據法例註冊成立之公司或社團或機構(不論是否註冊成立)的董事、會計師、秘書及登記處;
(j) 於全球任何地方作為任何其他一名或以上人士商號或公司的代理、經理、代理商或經紀經營業務,及尤其是(但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上述權力)作為保險、船舶、航空、運輸及商業代理及經理;
(k)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經營酒店、餐廳、咖啡聽、客棧、啤酒屋、小食部、桌球及公寓管理人、商舖管理人、店主、房主、酒館經營者、持牌食物供應商、汽水、礦泉水及人工水及其他飲料進口商及製造商以及交易商、伙食承包人、大眾娛樂籌備者、普通農場主、乳牛場主、冰商、食物、牲畜及農具以及各種農產品進口商及經紀行、各類麵包、麵粉、餅乾及複合品及原料之店主、製造商及交易商、糖果店、賣肉商、賣乳商、牛油商、雜貨商、禽鳥商店、果蔬商、美髮師、香料製造商、藥房、會所、浴室、更衣室、洗衣房、閱覽室、寫作室、茶屋及閱報室、圖書館、各類娛樂場地、休閒、運動、遊樂及教學場所東主、煙草及雪茄經營商、鐵路代理人及船公司及承運人、戲院及歌劇院票房東主、企業主及一般代理人之業務以及本公司現時或於任何未來時間可能認為可與其業務一貣方便經營之任何其他業務;
(l) 經營投資公司業務及承擔及進行各種信託及代理業務;
(m) 經營貨品、原料、物質及物品(由木材、金屬、紡織、天然或人造纖維、石頭或任何塑料或其他經製造或天然物質或材料或任何上述物質組合製成或製造或塑造)之製造商及交易商(批發或零售)之業務;
(n) 經營所有或任何一般承包商及工程(無論土木、機械、電子、建築、化學、航空、船舶或其他領域)承包商之業務;
(o) 進行及經營資本投資、交易價、匯兌控制、業務條件、業務構成、稅務架構及稅務負債及交易慣例、船運、保險之一般金融及經濟顧問業務,以及工商企業及商機及董事會可不時釐定就此可能屬必要或附帶之所有其他服務;
(p) 在全球任何地方經營作為金融家、資本家、包銷商、(但並非火險、壽險或船舶保險商)特許經營商、商業代理、委託商、按揭及金銀經紀及財務代理及顧問,以及根據可不時釐定的有關條款及條件向該等人士借出及墊款並提供信貸;
(q) 成立及經營,及促使成立及經營有關本公司擁有權益之任何物業,可就該物業便於從事之任何業務,而其成立可視為旨在提高本公司於該物業權益之價值或有利出售該權益;
(r) 作為主事人或代理在全球成立、維持、進行及收購或出售各種類及描述的交易所及就此進行所有有關行為及事宜,並於一般交易所日常或慣常業務中購入及╱或處置土地及╱或非土地財產;
(s) 購買、租賃、租用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土地或非土地財產或其任何權利或權益,而本公司認為其對實現公司的任何宗旨屬必需或便利,尤其是任何土地、大農場、房子、工廠、倉庫、廠房、機器、專利、特許權、商標、商用名稱、版權、特許、任何種類之存貨原料或物業,及經營、使用、維持及改善、出售、出租、提供、按揭、抵押、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上述項目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財產,包括有關任何屬於本公司之專利或專利權,向任何人士、法團或公司授出許可或授權以經營上述項目;
(t) 開發、改善及動用本公司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獲取或本公司擁有權益之任何土地,及就建造目的對上述土地進行規劃及籌備、建造、改造、拆除、裝飾、維修、裝修及修繕樓孙、道路及便利設施,及於有關土地種植、鋪設、排水、維修、以建築租賃或建築協議出租,以及向建築商及租戶及於任何該土地擁有權益之其他人士提供墊款及與其訂立各類合約及安排;
(u) 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得及經營船東、船主、裝卸商、碼頭管理人、承運人、貨運代理、倉儲管理員、倉庫工、船舶建造商、船塢管理員、輪機工程師、工程師、碼頭管理員、船塢建造商、船舶維修商、船舶安裝工、船舶經紀、船舶代理商、難船搶救員、打撈清除、殘骸專業戶、潛水員、拍賣商、估值商及評審員之一項或以上業務;
(v) 訂立、接收、磋商或以其他方式獲得興建、建造、裝備、配備、存儲、傳動或其他有關任何輪船、船舶、承運人、船,或其他各種船舶之任何一份或以上合約,及訂立、接收、磋商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本公司認為就本公司之目的或其中任何目的屬必要、適宜或便利之任何一份或以上其他合約,並在按照本公司可能釐定的有關價格、有關代價及根據有關條款及條件並在有關規定及協議規限下,訂立、接收、磋商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任何一份或以上有關合約,以及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更改、修訂、改變,或取銷任何該等合約;
(w) 興建、建造、執行、改善、改變、維護、發展、開展、管理、實現、控制及其他方式處理工程及建築工程,及各種便利設施,包括海港工程、航路、航空站或飛機場、公路、碼頭、道路、電車、鐵路、支線或側線、電報、電話、樓孙、橋樑、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水庫、水道、運河、水廠、堤岸、灌溉、開墾、污水、排水、清淤、水利作業、橋墩、防波堤、小飛輪、製造廠、倉庫、酒店、餐廳、電廠、水、蒸汽、燃氣、石油及一般電氣工程、工場及貯物室、車庫、公用設施及所有其他工程以及各類型公共或私人便利設施,以及資助或其他方式協助或參與興建、修繕、維護、發展、開展、管理、規劃落實或控制該等項目,或在這方面作出貢獻;
(x) 包租、分租、接收包租或分租、租用、購買及經營輪船及其他任何種類船舶、汽車或飛機,及成立及維持輪船或其他船舶路線或日常服務,及訂立合約透過任何途徑及通過其自身船舶、鐵路、汽車、飛機及運輸工具,或其他船舶、鐵路、汽車、飛機及其他運輸工具承運郵件、乘客、貨品及牲畜;
(y) 購買及銷售至及自各國及╱或至及自彼等之間及╱或至及自所有國家(不論位於何處)各種類商品以供進出自及出口至全球各地,包括在國內市場買賣國內商品及在外國買賣外國商品;該等交易乃為本公司本身及╱或其他人士之賬戶,及構成上述進行一般外國及國內進出口商品業務用途之一,尤其是從事一般進出口業務;
(z) 為全球任何地方之居民利益,認購或捐助、設立、成立、進行及從事研究機構及組織、醫院、學校、大學及學習場所、所有種類及類型慈善及組織;
(aa) 獲取及接收已在上述本公司有意收購或有意擁有其權益的土地或樓孙經營或與其有關的業務或事務,以及或獲取及接收該等業務或事務的全部或任何資產及負債,並經營該等業務或事務,或將其出售、處置、剔除或終止,或以視為適宜的其他方式處理;
(bb) 透過許可、租賃或任何其他合法方式獲取獨家或其他權利或許可以製造、分銷、銷售及一般買賣器材、模子、設備、裝置、工具、機器及各類不論是否有專利的物品;分許可或授予任何其他法團或任何組織或人士權利或許可,以製造、分銷、使用、銷售及一般買賣本公司將買賣的任何商品或物品;
(cc) 經營在本公司看來可與其業務一貣方便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或經營旨在直接或間接提高本公司任何財產或權利的價值的任何其他業務,或經營旨在直接或間接使本公司任何財產或權利成為有利可圖的任何其他業務;
(dd) 在全球購買或通過任何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及保護、延長及續訂任何看來很可能對本公司有利或有用之專利、專利權、版權、商標、程序、保護及特許權,及使用及利用以及根據上述項目製造或授出其許可或特權,及撥付資金完善或尋求完善任何本公司可能獲得或擬獲得之專利、發明或權利;
(ee) 在自然人可能及可作出的相同範圍內,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得及持有、擁有、維持、經營、發展、銷售、租賃、交換、租用、轉易、按揭或其他處置及買賣土地及租賃土地,以及任何房地產權益、產業及權利,任何就文中闡述之任何目的而言屬必要、適宜或適當的個人或綜合物業及任何特許權、權利、許可或特權的按揭、質押或留置權;
(ff) 以本公司認為適合的方式借入或籌集款項或就付款提供抵押,不限制金額及尤其是不限制上文所述事項;發行債權證或債權股證(永久或其他)及就償付以本公司現有及未來所有或任何物業或資產(包括其未催繳股本)的按揭、質押或留置權借入、籌集或欠付之任何款項提供抵押,及類似按揭、質押或留置權保證及擔保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履行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視情況而定)承擔之任何責任。尤其是,在不局限上文的概括性的原則下,本公司可擔保任何其母公司(如有)及╱或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之債務或責任,並可以其資產及業務或其任何部分任何債權證、按揭、質押或留置權為該擔保提供抵押;
*(fff) 在本公司獲取或不獲取任何代價或自其直接或間接或一般地產生的利益的情況下,為本公司董事可按彼等絕對酌情認為適合的原因,就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包括(但在不影響上文的概括性下)本公司為其附屬公司(定義見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第 2 條)的公司或為本公司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與本公司有關聯之任何公司的履行債務及償還或支付其任何證券的本金額及溢價、
利息及股息作出擔保、支持或保證,而不論是否藉本公司所有或任何部分業務、物業及資產(現時及未來)以及未催繳股本的契諾或按揭或質押或設立留置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
(gg) 開出、訂立、承兌、背書、貼現、簽立及發出匯票、承付票、債權證及其他可流轉的或可轉讓的票據;
(hh) 促使本公司在任何國家或香港境外註冊登記或獲認可;
(ii) 將本公司任何財產在股東當中以實物或其他方式分派,但不得作出引致股本削減之任何分派,除非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獲得批准(如有);
(xx) 在全球任何地方,作為主事人、代理、承包商、受託人或其他,及透過或通過受託人、代理或其他以及單獨或連同其他人士進行所有或任何上述事項;
(kk) 進行所有有關附帶於或有益於上述宗旨或其中任何宗旨之事項;
(ll) 出售本公司業務或事務或其任何部分,包括任何股份、股票、債券、債權證、按揭,或其他責任或證券(或其中任何項目)、專利、商標、商號、版權、許可或授權或任何財產、權利、物業、特權或任何類型資產;
(mm) 接受本公司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處理業務或事務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物業或權利的現金(分期或其他方式)付款,或以任何公司或法團之股份或債券(附帶或不附帶股息或償付股本或其他之遞延或優先權),或透過任何公司之按揭,或債權證、債權股證或按揭債權證或債券或部分以一種模式及部分以另一模式之付款,而其一般地根據本公司可能釐定之有關條款;
(nn) 取得香港總督或女皇會同樞密院之任何法令或任何殖民地議會的法案條例,或任何立法會或國會或任何臨時或任何適當權力機關其他法令,以令本公司實現其任何宗旨,或就本組織章程大綱所指定之任何宗旨將本公司解散及將其股東再成立為一間新公司,或修改本公司章程文件;
及謹此聲明,除涉及本公司時所採用者外,本條內「公司」一詞頇視為包括任何合夥或其他團體(無論是否註冊成立為法團,及無論是否以香港或其他地方為其居籍),及除該段另有表明外,本公司的進一步意圖為本條各段所指定宗旨乃獨立的主要宗旨及決不參照任何其他段落之條款或本公司的名稱而受到限制或制約。
* 透過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通過之特別決議案增設。
第四: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本公司之股本為 100,000,000.00 港元,分為 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20 港元之股份,並有權將當時股本中之股份分為若干類別股份及各自附帶透過或根據本公司規例釐定之優先遞延或特別權利、特權、條件或限制,並有權增加或削減本公司股本及發行所有或任何部分原有的股權或所增加或削減附帶該等優先、遞延或特別權利、特權、條件或限制的股本。
*附註:
(1) 本公司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註冊成立,法定股本為1,000,000.00 港元,分為1,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港元之股份。
(2) 透過於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通過之普通決議案,藉增設 39,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港元之新股份,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 1,000,000.00 港元增加至 40,000,000.00 港元。
(3) 透過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通過之普通決議案,本公司之股本中每股面值 1.00 港元之已發行及未發行股份每股拆分為五股每股面值 0.20 港元之股份。
(4) 透過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通過之普通決議案,藉增設200,000,000 股每股面值0.20
港元之股份,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 40,000,000.00 港元增加至 80,000,000.00 港元。
(5) 透過於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通過之普通決議案,藉增設 1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20
港元之股份,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 80,000,000.00 港元增加至 100,000,000.00 港元。
吾等,即以下列具姓名、地址及說明的認購人,均有意根據本組織章程大綱成立一家公司,並且各別同意認購列明於吾等姓名右方的本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數目:
認購人姓名、地址及詳情 | 每名認購人認購 股份數目 |
(已簽署)xxx九龍 功樂道53號碧麗苑 A座12樓3室商人 | 1 |
(已簽署)xxxxx xxx xxx0000x商人 | 1 |
認購股份總數 | 2 |
日期: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以上簽署的見證人:
(已簽署)Xxxxx X.X. LI
律師香港
中環皇后大道中37號余道生行506-9室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___ _ _ _ _ _ _ _
股份有限公司
___ _ _ _ _ _ _ _
同得仕(集團)有限公司
(TUNGTEX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之
新組織章程細則
(透過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通過之特別決議案採納及透過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六日及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分別通過之特別決議案進一步修訂)
___ _ _ _ _ _ _ _
前序
1. 除內容或文義另有所指外,於該等細則內以下詞彙界定為:
「細則」或「本細則」指不時生效的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主席」指主持任何股東大會或類別股東會議或董事會議的主席;
「本公司」指同得仕(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不時的董事會或(如文義有所指)出席董事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之過半數董事,且「董事」指上述董事會人任何成員;
「股息」包括以股代息、以實物形式派付、資本分派及資本化發行(倘與主旨或文義並無不相符之情況);
「電子通訊」指透過任何媒介,以任何電子傳送方式發送之通訊;
「有權利的人」指具有條例所賦予的涵義;
「書面」指除出現相反意向,應解釋為包括印刷、平面印刷、攝影、打字及各種其他以可見形式顯示或複製之文字或數字;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其不時之任何修訂;
「股東」指於本公司股本中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之人士;
「組織章程大綱」指當時生效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
「月」指曆月;
「辦事處」指本公司當時之註冊辦事處;
「條例」指經不時修改之第32章公司條例及包括納入其中或將其替代的所有其他條例,且倘存在任何該等替代情況,則本細則內對條例條文之提述應理解為新條例中將其替代的條文之提述;
「繳足」或「已付」包括入賬列作繳足或已付;
「名冊」指根據條例備存的股東名冊;
「印章」指本公司之法團印章,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包括本公司根據細則及條例可擁有的任何證券╱正式印章;
「秘書」包括獲委任以臨時履行秘書職責及任何正式獲委任為助理秘書之任何人士;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且除明示或暗示股額與股份之間有區別外,亦包括股額;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年」指曆年。
表示單數的詞彙亦可表示複數涵義,反之亦然。表示任何性別的詞彙包括其他性別。表示人士的詞彙亦包括合夥、商號、公司及法團涵義。除如上文所述外,條例內界定的任何詞彙於本細則內應(倘與主旨或文義並無不相符情況)具有相同涵義,惟「公司」一詞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應包括於香港或他處註冊成立的任何公司。
以條款數目提述的細則均指本細則的特定條款。各標題並不會影響本細則之解釋。
2. 條例附表一表「A」所載之規例將不適用於本公司。
股份
3. 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分為每股0.20港元之普通股。
4. 在條例(尤其是第57B條)及細則與新股份有關之條文的規限下,所有包括增加股本時增設之任何新股份的未發行股份均在董事控制下,董事可按照其認為適合的(透過有權就此投票的全體董事批准的決議案批准)有關條款及條件於有關時間向有關人士配發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惟除依照條例的條文外,不得按折讓發行任何股份。
5. 在組織章程大綱條文(如有)規限下,及不影響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當時附帶之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下,股份可在附帶優先、遞延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不論有關股息、投票權、股本退還或其他)下發行,由本公司不時透過普通決議案決定(或倘未有任何有關決定或該決定並無作出特別規定,則可由董事決定)及經特別決議案批准後,任何優先股可按贖回或按本公司選擇贖回的條款發行。
6. 董事可按其不時釐訂之條款發行認股權證以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倘認股權證屬不記名認股權證,若遺失證書,概不補發新認股權證證書,除非董事在無合理疑問下信納原有證書已被銷毀,且本公司已就發出任何該等新認股權證證書獲得董事認為適合形式的彌償保證。
7. (A) 在不損及賦予任何現有股份之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前提下,本公司原有股本或任何新增股本中之股份均可(在條例條文之規限下)於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分為本公司可能不時決定的不同類別股份。
(B) 經已發行股份或該類別已發行股份(倘股本分為不同類別股份)面值不低於四分之三之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該類別股份持有人於專門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股份或(倘股本分為不同類別股份)任何類別股份附帶的所有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發行相關股份或類別股份之條款另有規定)均可(受條例第64條條文之規限)作出變更或被撤銷。本細則與股東大會有關的條文(經作出必要修正)適用於該等專門股東大會,惟就此而言必要法定人數應不少於持有或由受委代表代表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的兩名人士,而續會的必要法定人數則為一名持有該類別股份之人士或其受委代表,且親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會議的任何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均可要求採取投票表決方式。
(C) 本條適用於僅修訂或撤銷任何類別股份當中一部分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猶如其權利將予修訂的該類別內被不同對待的每組股份構成單獨類別。
(D) 除非該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按附帶優先或其他權利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權利不得被視為經進一步增設或發行與其享有同等地位的股份而被更改。
8. 本公司可隨時向認購或同意認購(無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促成或同意促成認購(無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的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頇遵孚及符合條例之條件及規定,且在各情況下,佣金均不得超過股份發行價之百分之十。
9. 除法例有所規定外,本公司概不得承認任何人士以任何信託持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不得受制於或被迫以任何方式承認(即使其已知悉)於任何股份或任何零碎股份中擁有的任何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局部權益或(僅除細則或法例另有規定外)於任何股份擁有任何其他權利,惟登記持有人擁有股份的全數絕對權利則除外。
10. 本公司可行使條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條例、法規、法案或法例賦予或許可或並未受其禁止或並無與其抵觸的任何權力,不時購買或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股份),或就該項購買或收購或任何人士購買及收購本公司任何股份,透過貸款、擔保、提供保證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提供財務資助。倘本公司購買或收購其本身的股份,本公司或董事概無頇按以相同類別股份持有人之間或彼等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持有人之間的比例或任何其他特定方式或根據任何類別股份賦予的股息或資本的權利選擇購買或收購的股份,惟任何該購買或收購或財務資助只可根據聯交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不時實行的任何有關規則或規例作出或給予。
股東名冊及股票
11. (A) 董事應安排存置一本名冊,並在其登記條例規定的各項詳情。
(B) 在條例條文的規限下,倘董事認為必要或適當,本公司可於董事認為適合的地點設立及存置股東登記分冊。
12. 於配發股份後,於名冊內登記為股東的每名人士有權於條例訂明或聯交所可不時釐定之有關時間(取較短者)內(或發行條件訂明的該其他期間內)就其所有股份獲發一張股票,或就其要求的聯交所每手最低交易股數或倍數股份獲發有關數目的股票,以及就其餘的股份
(如有)獲發一張股票。如一股或多股股份由數名人士共同持有,本公司無頇向每名該等人士發出一張或多張股票,而向其中一位聯名持有人發出及交付一張或多張股票將等同向所有該等持有人交付股票。
13. 發出的每張股票或債權證或代表本公司任何其他形式證券的證書均頇蓋上本公司印章,就此而言可為條例第 73A 條允許的任何正式印章(證券印章)。
14. 發出的每張股票頇列明其所發出的有關股份數目及類別,以及已繳股款,並可以董事不時決定的其他形式發出。倘本公司股本於任何時間被分為不同類別之股份,每張股票均頇符合條例第 57A 條的規定。每張股票均僅可與一類股份有關。
15. (A) 本公司可拒絕登記超過四名人士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B) 如任何股份以兩名或以上人士的名義持有,除該股份轉讓外,於名冊中排名首位的股東在送達通告及(受細則的條文規限)所有或任何其他與本公司相關的事項方面,將被視
爲該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16. 如股票被塗污、遺失或毀壞,可於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規定或許可之最高款額之費用,及遵照董事認為適合的關於刊登公佈、證據及彌償保證的條款及條件(如有)後,可以補發,而對於磨損或污損情況,則頇於交出舊股票後方會補發。對於毀壞或遺失情況,獲發該等更換股票的人士亦頇承擔並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用於調查有關該等毀壞或遺失的證據及該等彌償保證的任何特殊費用及合理的實付費用。
留置權
17. 本公司就股份的已催繳或於指定時間應繳付的所有款額(不論現時應付與否)對有關的每一股股份(並非已繳足股款的股份)擁有第一和首要留置權;本公司亦就所有以股東或其產業或遺産對本公司所負的所有債務或責任,對不論以該等股東名義單獨登記或以其和任何其他人士的名義共同登記的股份(並非已繳足股款的股份),擁有第一和首要留置權,不論該等債務或責任本應就存在該等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衡平法或其他權益而通知本公司之前或之後發生,也不論是否已到達該等債務或責任的清償或解除期限,及不論該等債務或責任是否該股東或其產業或遺産和其他任何人士(不論該等其他人士是否本公司股東)的共同債務或責任。本公司就股份享有的留置權(如有)包括就該股份宣派的所有股息及紅利。董事可在任何時間,就一般情況或就某一具體情況,放棄所産生的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獲豁免遵孚本細則的規定。
18. 本公司可以董事認為適合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但除非留置權所涉及的若干款項現時應予支付,並且已向因有關股份登記持有人死亡、破產或清盤而有權持有其股份之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聲明及要求支付就現時應支付之所存在留置權之該部分款項後已屆滿14日,否則不得出售有關股份。
19. 為促成任何有關出售事宜,董事可授權某一人士將已出售的股份轉讓予股份的買方。買方將登記為該等任何該轉讓有關股份的持有人,及彼並無責任確保購股款項妥為運用,且有關出售程序如有任何不當或無效之處,買方於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受到影響。
20. 在支付該項出售的費用後所得款項淨額頇由本公司收取及用於支付現時應支付之所存在留置權之該部分款項,而該餘款將支付予在出售時對股份有權利之人士,惟頇受涉及非現時應支付的款項而在出售前對股份存在的類似留置權所規限。
催繳股款
21. 董事可不時向股東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催繳,催繳有關該等股東的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並在股份配發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的股款,且各股東(在收取至少14日訂明付款時間及地點之通知情況下)頇按如此指定之時間向本公司支付就其股份催繳之款項。各名被催繳股款
的股東頇於董事會指定時間及地點向指定的人士支付應付的每筆催繳股款。股款於董事會授權相關催繳事宜的決議案獲通過之時視為已被催繳,並且可規定分期繳付。董事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繳股款。
22.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頇共同及個別負責就此支付所有催繳股款。
23. 倘任何催繳股款的款項在指定付款日期或該日之前尚未繳付,則欠款人士頇按董事所釐定的利率(不超過年息二十厘)支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日期間有關款項之利息,但董事可豁免繳付全部或部分該利息。
24. 除非股東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欠負本公司之催繳股款及分期股款連同利息及開支
(如有)已全數支付,否則任何股東均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亦不得親身或由其委任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作爲另一股東的受委代表除外),或計入法定人數內(作爲另一股東的受委代表除外)或行使股東的任何其他特權。
25. 就追討任何到期繳付之催繳股款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展開審訊或聆訊時,能夠證明被貣訴股東之名稱已載入名冊作爲産生該等債務的股份的持有人或其中的一位持有人,而通過該催繳股款的決議案已正式載入會議紀錄冊內,及根據細則規定,該催繳股份通知已發給被貣訴股東,即爲被貣訴股東欠付債務的確切證據,而無頇證明作出該催繳股款的董事的委任或其他任何事宜。
26. 凡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規定在分配時或在某一規定日期應繳付的股款,不論是股份面值還是溢價,就細則的所有方面而言,都應視為已作出正式催繳通知,且應在股份發行條款規定的日期予以繳款。倘若不繳,應視正式催繳股款後款項到期支付的情況而適用細則所有相關利息的支付、沒收或其他事項的有關規定。
27. 董事可於發行股份時作出安排,就頇予支付的催繳股款金額及繳付時間將在一名持有人與另一持有人之間作區分。
28. 董事如認爲合適,可向任何股東收取彼自願向本公司預先支付彼持有任何股份之全部或部分(不論以貨幣或等同貨幣之價值)未催繳及未繳款項,而本公司可就全部或部分有關墊款按由董事會決定不超過年息二十厘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如非因該次提前繳付,該等款項本會到期應繳付的時間)。董事可隨時以不少於一個月之通告,表達本公司有意償還墊款後向該股東償還墊款,惟於有關通告屆滿前所涉及股份的墊支款項已被催繳除外。
沒收股份
29. 如股東未能在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不影響細則第24條條文的情況下,董事其後可於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任何部分仍未繳付時隨時向該股東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應計的利息,而利息可累計至付款日期。
30. 上述通知頇另訂日期(不早於該通知送達日期貣計 14 天屆滿之時),以規定有關股東頇在該日期或之前繳款,並頇說明作出付款的地點。該通知亦頇說明倘於該指定時間或之前尚末付款,則涉及催繳股款的股份將被沒收。
31. 若股東不按上述有關通知的規定辦理,則通知所涉股份可於其後在未支付通知所規定所有付款前隨時由董事通過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就該等股份所宣派但於沒收前仍未支付的一切股息。董事可接納股東放棄任何因此將被沒收之股份,在此情況下,細則中有關沒收之規定包括放棄股份。如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頇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的人士發出決議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但沒收概不會因遺漏或疏忽而沒有發出該通知或作出任何相關記錄而以任何方式無效。
32. 被沒收股份均被視為本公司的財産,可按董事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並在出售或處置沒收前的任何時間,可按董事認為適合的條款取消沒收。
33. 股份被沒收之人士將不再爲被沒收股份的股東,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現時應就該等股份付予本公司的全部款項,連同由沒收之日至付款日期止期間以董事會釐定不得超過年息二十厘計算的利息,而董事在認爲合適時可於沒收股份之日強制要求支付該等款項,惟倘本公司已就該等股份全數收取所有款項時,該等責任將予以終止。就本條而言,按發行股份的條款而於沒收當日後的指定時間應付的款項(不論按股份面值或以溢價計算),儘管該指定時間尚未到臨,亦被視作於沒收日期應付,並於沒收當日即時到期應付,惟涉及的利息只就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間計算及應付。
34. 一份述明聲明人為本公司董事或秘書以及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指定日期被正式沒收或放棄的法定聲明書,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本公司將收取任何出售或處置股份的代價(如有),並可將股份轉讓予獲所售賣或處置的股份的人士,在細則所載之限制規限下,其將登記成爲該等股份的持有人,而無頇理會購買款項
(如有)的運用,其於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受有關股份沒收、出售或處理過程中的任何不當或無效情況所影響。
35. 儘管有上述任何沒收情況,董事仍可於出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被沒收股份前,允許按支付有關股份的所有催繳股款及應付利息及産生的開支以及董事認為適合的其他條款
(如有)贖回沒收股份。
36. 沒收股份並不影響本公司對已作出的任何催繳或股東應付的分期付款的權利。
37. 按發行股份的條款於指定時間到期應繳付而沒有繳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按股份的面值或以溢價計算),細則有關沒收的條文將適用,猶如該等款項乃因作出正式催繳及通告後應付。
股份轉讓
38. (A) 所有股份轉讓均可按任何通常或通用格式或董事認可的任何其他格式或聯交所訂明之格式以書面轉讓形式進行,且僅可親筆簽署。
(B) 轉讓文據均頇由轉讓人及承讓人或各自的代表簽署。就本條而言,董事按照其可能認為屬適當的條件,可接納轉讓人或承讓人的機器列印或機械製作簽名為轉讓人或承讓人的有效簽名。
(C) 於承讓人的姓名就有關股份登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D) 細則概無載有任何內容致使董事不可承認獲配發人為其他人士之利益而放棄有關任何股份的配發或臨時配發。
39. 每張轉讓文據頇存入本公司作登記,惟董事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據,除非:
(i) 就轉讓文據向本公司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規定之最高款額的費用;
(ii) 轉讓文據已連同相關股份證書,以及董事所合理要求出示的其他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的有關證據;
(iii) 轉讓文據僅用於一種股份類別;
(iv) 有關股份並無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留置權;及
(v) 轉讓文據已適當地加蓋印花。
40. 在不影響第39條條文之普遍性下,董事亦可全權酌情及毋頇提供任何理由拒絕就將任何股份(並非已繳足股本的股份)轉讓予彼等未批准的人士辦理登記,且彼等亦可拒絕就將任何股份轉讓予四名以上聯名持有人或轉讓本公司擁有其留置權的任何股份(並非已繳足股款股份)辦理登記。
41. 董事將不得向彼等知悉為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的人士轉讓股份,但董事無責任查詢任何承讓人之年齡或精神狀態。
42. 如董事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x在遞交轉讓文據予本公司日期後兩個月內分別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登記通知。
43. (A) 於每次股份轉讓後,轉讓人頇交回所持有的股票以作註銷,有關股票頇隨即註銷,而承讓人將在條例所訂明或聯交所可不時釐定之有關時間內(以較短期間為準)就獲轉讓的股份獲發一xx股票,相關費用不超過聯交所不時規定或許可之最高款額。倘轉讓人仍保留已交回股票上所列股份中的任何股份,則彼頇在條例所訂明或聯交所可不時釐定之有關時間內(以較短期間為準)獲發一張有關股份的新股票,相關費用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規定或許可之最高款額。本公司亦頇保存轉讓文據。
(B) 董事可拒絕登記的轉讓文據頇(詐騙情況除外)於轉讓遞交予本公司日期後兩個月內連同股票退還予遞交的人士。
44. 於董事可不時認為適合的一段或以上時間(但於任何年度合共不得超過30日)內可暫訂辦理轉讓登記。
股份傳轉
45. 倘股東去世,則其尚存者(如該股東爲聯名持有人),及其法定遺産代理人(如該股東乃唯一且僅有的尚存持有人)將爲本公司承認爲擁有其股份權益的任何所有權的僅有人士;惟細則並無條文解除已身故股東(不論屬單一或聯名)的遺産就其曾單獨或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46. 其股份權利已透過法律運作傳轉的任何人士於出示董事就其權益可能不時要求適當提供的憑證之後及在下文規定的規限下,可通過向本公司遞交由彼簽署之書面通知選擇彼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通過向某人士簽立股份轉讓由彼提名該人士登記為受讓人,但董事將於該兩個情況下擁有同樣權利拒絕或暫停辦理登記,一如董事對該股東在發生傳轉事件前作出的股份轉讓所本應有權拒絕或暫停辦理登記一樣。就本條而言,根據一個或以上外國國家法例任何兩家或以上公司合併將構成法例運作下之傳轉。
47. 凡因持有人死亡或破産或清盤而獲得股份者,即有權獲享股息及其他利益,猶如彼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然而,董事如認爲適合,可以不派發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直至該名人士成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已將有關股份有效過戶,但該名人士可於股東大會上投票,惟於其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前最少四十八個小時,彼頇令董事信納其有權登記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早前已接納其於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股額
48. 本公司可(以普通決議案)將任何繳足股本的股份轉換為股額,亦可不時以類似決議案將任何股額再轉換為任何面值之已繳足股本的股份。於通過將任何類別的所有已繳足股本的股份轉換為股額之任何決議案之後,該類別其後繳足股本並在所有其他方面與該等股份享有
同等地位的任何股份應(根據本條及該決議案)轉換為可按已轉換股份相同單位轉讓的股額。
49. 股額持有人可將股額或其中任何部分轉讓,其轉讓方式及所頇符合的規例,如同產生該股額的股份若在轉換前作出轉讓則本可採用的方式及本頇符合的規例,或在情況容許下盡量與之相近,惟董事可不時(倘彼等認為適合)規定可轉讓股額的最低額及限制或禁止轉讓少於該最低額的碎股,但該最低額不得超過產生該股額的股份的面額。概不會就任何股額向持有人發出認股權證。
50. 股額持有人(根據其持有的股額)具有有關股息、於清盤時分享資產、於大會上投票及其他事宜的相同權利、特權及利益,猶如彼等持有產生該股額的股份,如任何此等特權或利益(不包括分享本公司的股息及利潤),在該股額倘若以股份形式存在時,是不會由該股份授予的,則不可根據股額而授予該等特權或利益。
51. 細則所有適用於繳足股份的條文乃適用於股額,本文凡指「股份」及「股東」的詞彙包括「股額」及「股額持有人」。
更改股本
52. 本公司可不時透過普通決議案增加股本,所增加的數額及每股的款額均按決議所訂明者。
53. 除發行條件或細則另有規定外,籌集的任何股本被視為猶如構成本公司原本股本之一部分,而新股份頇遵孚有關支付催繳股款、留置權、轉讓、傳轉、沒收、註銷、退股、投票以及其他方面之相同條文,如原本股本內之股份。
54.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
(i) 將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或分拆爲面值高於或少於現有股份的股份;於任何合併繳足股份為較大面值的股份時,董事可於其認爲適合時解決任何可能産生的困難,特別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可於合併股份持有人之間釐定頇合併為各合併股份的個別股份,以及倘會出現有權享有一股或以上合併股份碎股的人士,董事可就此指定一些人士出售該等零碎股份,而該等指定人士可將獲售予的股份轉讓予其買 方,且該轉讓之效力不受質疑,而出售後的所得款項淨額(已扣除出售時的開支)可根據彼等的權利及權益按比例分派予擁有該一股或以上合併股份的一份或多份零碎股份的人士或支付予本公司歸本公司所有;
(ii) 註銷任何於通過決議案當日尚未獲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的股份,並按所註銷股份的面值削減其股本;及
(iii) 在不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下,將股份或股份的任何部分分拆爲面值較組織章程大綱
所規定者爲低的股份,而有關拆細股份的決議案亦可決定拆細股份後的股份持有人之間,一股或以上股份可較本公司有權附於其他未發行或新發行股份者有任何優先或其他特別權利或有遞延權利或加諸任何限制。
55. 本公司可藉特別決議,並在符合法律所許可的情況及取得法律所規定取得的同意,以及受該許可的情況及同意所規限下,以任何方式削減其股本、任何資本贖回儲備基金或任何股份溢價賬。
股東大會
56. 本公司頇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除了該年度舉行的任何其他大會以外),並頇於召開大會的通告上說明大會為股東週年大會,而本公司一個股東週年大會日期與下一個股東週年大會日期相距的時間不得多於 15 個月;惟只要本公司自其註冊成立後 18個月內舉行其首次股東週年大會,其毋頇於其註冊成立年度或下一年度舉行該大會。股東週年大會的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57.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合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而股東特別大會亦頇應條例訂定的請求書召開,如沒有應該請求書召開,則可由請求人召開。
58. 股東週年大會或就通過特別決議案而召開的大會頇於舉行前最少二十一天前發出書面通告。股東週年大會或就通過特別決議案而召開的大會以外的本公司大會可於舉行前最少十四天前發出書面通告。該通知期不包括其送達或視為送達及發出當日,並頇訂明舉行會議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要處理特別事項,則頇訂明有關事項的一般性質。通知頇以下文所載的方式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訂明的其他方式寄發予細則訂明有權收取本公司通告的人士,惟儘管召開本公司會議的通知期較本條之規定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該會議應被視為已妥為召開:
(i)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及
(ii)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該等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的95%。
59. (A)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的人士發出任何大會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任何大會通告,於該大會任何已通過的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B) 倘因意外遺漏發出委任代表文據(倘頇與通告一併寄發委任代表文據)予有權收取該通告的人士,或有關人士未有收到委任代表文據,該會議任何已通過的決議案或議事程序將不會因此無效。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60. 於股東特別大會處理的任何事項均視為特別事項。而除批准派發股息、根據該等細則條文作出催繳股款、考慮及採納賬目、資産負債表以及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以及頇附錄於資産負債表的文件、選舉董事、委任核數師及其他高級職員以代替退任者、釐定核數師酬金,以及就董事酬金而進行表決外,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一切其他事項亦被視爲特別事項。
61. 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其透過委任代表或代表出席的人士即爲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除非於開始處理事項時已有足夠的法定人數出席,否則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概不能處理任何事項。
62. 倘於舉行會議指定時間貣計半小時內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該會議如屬股東要求召開者將解散。於任何其他情況下,該會議將押後至下一個星期同一日,按董事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倘續會於指定舉行時間貣計半小時內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會議的一名或多名股東將為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召開會議的事項。
63. 根據條例條文及上市規則,所有股東大會可藉視頻會議或其他合法電子途徑舉行,通過有關途徑及於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協定之該方式所有參與會議的人士可與對方進行通訊。該等細則有關大會之所有條文將加以必要變通作屬適用。
64. 根據條例,由全體當時有權接獲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如為公司,則由董事或彼等正式獲授權的代表)簽署之書面決議案將被視於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大會上正式獲通過,倘為特別決議案,則據此通過特別決議案。股東或其代表簽署相關書面決議案的確認書面通知就本細則而言應被視為其簽署相關書面決議案。該等書面決議案可包括分別由一名或多名人士簽署的多份形式相似的文件,惟倘適用多份文件,則每份該文件由秘書提前核實以載列建議決議案的正確版本。
65. 董事會主席(如有)將於本公司每屆股東大會上作為主席主持會議。
66. 如無有關主席,或如彼於股東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半小時內仍未出席會議,又或彼不願意擔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將推選另一名董事出任大會主席。如無董事出席,或如所有出席的董事皆拒絕主持大會,則出席的股東將在彼等當中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67. 主席於獲得具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大會同意下,可(及如由會議指示者,則必頇)押後會議至所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但於任何續會上概無處理事務,舉行續會時未完成是事務除外。當會議被押後10天或以上,頇於最少7整天前按原有會議的方式發出通告訂明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惟該通告無頇列明將於續會上處理的事項性質。除上述者外,無頇就會議的續期或就續會上將予處理的事務發出任何通知。
68.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的決議案頇以舉手方式表決,除非(於宣佈舉手表決結果時或之前)由下列人士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a) 主席;或
(b) 最少兩名親身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或
(c) 一名或多名親身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其佔不少於有權於會上表決的全體股東總表決權的十分一;或
(d) 一名或多名股東持有賦予有權於會上表決的實繳股份,合計實繳股款不少於賦予該項權利的全部實繳股款總值十分一。
除非要求投票表決而並無撤回該要求,否則主席宣佈決議案已獲舉手方式通過,或一致通過,或大多數通過,或不通過,並登記於載有本公司會議紀錄的紀錄冊內,則成爲該事實確切的憑證,而無頇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案的數目或比例。
69. 在就選舉主席或續會問題表決時要求之投票表決應即時進行。其他問題可以該方式(包括使用投票表格或投票書或選票)於主席指定之有關時間(不得超過要求投票方式表決時大會或續會之日貣計30日內)及地點進行。毋頇就並非即時進行的投票表決發出通告。投票結果頇被視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大會的決議案。倘獲主席同意,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可於大會結束或進行投票(以較早者為準)前隨時撤回。除要求進行投票表決的事項外,要求進行投票表決將不會妨礙大會繼續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70. 呈交予大會的所有問題將由過半數投票表決,惟細則或條例規定之更大多數除外。倘票數相同,不論是否舉手投票或投票表決,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股東投票
71. 受於投票當時任何類別股份附帶或施加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規限,於任何股東大會以舉手表決時,各親身出席或由根據條例第115條正式獲授權的受委代表或代表出席之股東均有一票,而以投票方式表決時,各親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或代表出席的股東所持的每股已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但在催繳股款之前就股份繳付或入賬列為已繳付的款額,就本條而言,不得視為就股份所繳付的款額)的股份均有一票,及倘其為部份已繳足股份之持有人,則其所擁有一票中之部份投票權相等於有關已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部分相對於股份面值之比例。有權投一票以上的股東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毋頇使用其所有票數或以同樣的方式全數投其使用的票數。
72. 如屬聯名持有人,則首席聯名股東的投票(不論親自投票或由委派代表或代表投票),將會被接受為有效投票,並排除其他聯名股東的投票。首席聯名股東的界定,乃根據聯名股東在股東名冊上的排名先後次序而定。
73. 精神不健全的股東,或由對於精神病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命令所指的股東,不論是在舉手或投票以作出表決中,均可由其受託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該法院所指定具有監管人、接管人或財產保佐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決;任何此等受託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均可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中,由代表代為表決。有關聲稱有權行使投票權的人士頇將董事滿意的證據送交辦事處,或按照細則指明存放代表委
任文據的其他地點,並頇不遲於送交有關代表委任文據的最後時間前送達。
74. 除細則另有明確規定外,任何非正式登記為股東且已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支付所有催繳股款或其他現時應付款項之人士,概無權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參與表決(作為另一股東之委任代表除外),也不得計算入任何股東大會之法定人數。不得對任何投票者的資格提出任何反對,惟於反對投票的股東大會或續會上提出或指出則除外;於該會議並無被駁回的每次投票將於所有方面而言有效。任何該反對頇於適當時候提交主席,而主席的裁定屬最後及最終結論。
75. 倘任何股東頇根據上市規則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限制僅可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則任何由該名股東或其代表作出而有違該等規定或限制的投票將不計算在內。
76. (A) 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在會上投票之任何股東,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作爲其代表代其出席及代其投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股東可親自或委派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無頇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超過一名代表作爲其代表出席同一大會。
(B) 委任代表文據頇由委任人或其書面正式授權的受權人簽署。或如委任人爲公司,則委任代表文據頇另行加蓋公司印章,或經由公司高級職員或受權人親筆簽署。
77.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連同授權書或其他已簽署的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證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頇交付予辦事處或召開大會之通告或本公司發出的委任代表文據所指定之地點或該等地點(如有)之一,以及每份委任受委代表文據最遲於文據所列人士可投票之大會或其續會指定舉行時間或進行投票(視情況而定)前四十八小時遞交,否則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作無效。交付委任代表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所召開的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將視爲撤銷論。
78. 於委任受委代表文據之簽立日期貣計十二個月屆滿後,該文據即告失效,惟說明於所有會議有效,直至撤銷除外,但不包括在大會或其續會上要求以投票表決的任何該大會或任何續會的任何文據(倘該大會原訂於該日期後十二個月內舉行)。
79. 即使當事人之前身故或精神錯亂,或(在第77條條文規限下)委任代表文書或已撤銷,或就此委任代表之股份已轉讓,倘於作出投票前於辦事處或指定遞交委任代表文據的地點或大會主席並無接獲上述有關身故、精神錯亂、撤銷或轉讓之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代表文據之條款作出之投票仍屬有效。
80.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可以任何通常或普通格式(不排除使用雙向格式)或董事可不時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作出。
81. 委派委任代表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文據頇:
(i) 被視爲賦權予受委代表可酌情就會上提呈的任何決議案(或其修訂本)進行表決,惟派予股東以委派委任代表出席處理特別事項(根據第60條之規定釐定)的股東特別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表格頇容許股東根據其意願指示該代表(如沒有指示,則由該代表行使其酌情決定權)就每項處理上述特別事項的決議案投以贊成或反對票;及
(ii) 除非委任代表文據內列明相反情況,否則委任代表文據對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同樣有效。在大會上由代表行事的公司
82. (A) 任何屬本公司股東的公司,可於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上由其董事或其他管治機構通過決議案而授權其認爲合適的該等人士出任代表。獲如此授權的人士將有權代表該公司行使該公司可行使的相同權力,猶如該公司爲本公司的個人股東。
(B) 若任何結算所(定義見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代名人爲本公司股東,其或代名人可於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上授權該等其認爲合適的一名或人士出任一名或以上代表,惟(如超過一名人士獲授權)授權文件頇註明獲如此授權的每名代表涉及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獲如此授權的各人士,將有權代表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該結算行(或代名人)的相同權力,猶如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本公司的個人股東。
董事
83. 除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另有釐定外,董事人數將不少於兩名及不超過 15 名。董事應存置一本董事及秘書名冊,並按條例規定登記各項詳情。
84. *(A) 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另作決定,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在任董事人數中三分之一,或如彼等之人數並非為三或三之倍數,則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人數,頇輪值退任,但每名董事(包括彼等具有指定任期,或擔任主席或董事總經理職務之董事)必頇最少每三年或聯交所不時指定之其他期間輪值退任一次。
(B) 每次將予退任之董事頇為自上一次選舉以來在任最長者,惟倘多名董事均於同日成為董事,除非彼等之間另有協定,否則以抽籤方法決定頇退任之董事。每次頇予退任之董事
(人數及身份)將按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日期之董事會成員釐定,概無董事頇由於該通告日期後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前之董事人數或身分之任何變動,而頇退任或免卻退任。
* 透過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六日通過之特別決議案修訂。
(C) 退任董事將符合資格膺選連任。
(D) 受細則的條文規限,本公司於董事以上述方式退任的大會上可隨後透過選舉一名人士填補空缺,而如未有選出上述人士,則倘退任董事意願繼續擔任,彼被視為已獲連任,除非於該大會上明確決議不填補空缺或除非該董事獲重選的決議案已於大會上提呈並遭否決。
85. 本公司可不時透過普通決議案選舉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為額外董事。
86. 除非獲董事會提名,否則除於大會上退任的董事外,概無人士合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獲選為董事,除非由本公司一名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頇並非為被提呈應選者)表明其提呈該人士參選董事的意願的書面通知,及由被提呈參選的人士簽署表明其願意應選的書面通知,自不早於寄發指定進行該選舉的股東大會通告日期之翌日至不遲於該大會日期之前七日止的期間已遞交予本公司,惟該期間必頇不少於七日。
*87. 董事可不時及於任何時候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增添董事會成員。任何被委任的董事如屬填補臨時空缺,其任期僅至本公司下屆股東大會,或如屬增添董事會成員,其任期則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惟彼等均合資格在該等大會重選連任。惟任何根據此細則退任之董事將不被計算在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4(A)條決定那名董事頇於該大會上輪值退任或退任董事會數目內。
*88. 本公司於任何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但不影響任何合約下對損害之任何索償)任期屆滿之前可透過普通決議案將其免任,及可透過普通決議案委任另一人士代替彼為董事。根據條例罷免董事或委任其他人士取代彼之決議案,必頇發出特別通告。任何因而獲委任之人士頇同時退任,猶如彼於其獲委以接任之董事上一次獲推選為董事當日成為董事。
89. 董事之股權資格可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確定,除非及直至獲如此確定,毋頇合任何股權資格。然而,並無持有任何股份的任何董事有權出席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及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90. 董事的一般酬金(如有)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本公司決議案不時釐定,並將(除非如此釐定)在董事中按彼等的一致協議攤分,或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倘董事之實際任期少於所支付酬金之有關期間之全部,則其酬金將僅按其實際任期佔有關期間之比例釐 定。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於本公司擁有帶薪職務或職位之董事,惟支付董事袍金除外。
91. 任何董事有權獲償付所有合理開支,而該等開支乃由於出席董事會會議或任何董事委員會或股東大會或有關本公司業務其他會議或履行其董事職責而產生。
* 透過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通過之特別決議案修訂。
92. 儘管有第90及91條,為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或擔任任何行政職務或獲委任為本公司管理層任何其他職務或任職於任何委員會,或其他履行服務(董事認為超出董事一般職責之範圍)之任何董事可獲支付有關額外酬金,方式為董事可不時釐定的薪金、佣金或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或所有或任何該等模式以及設有該等其他福利(包括退休金及╱或撫恤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以及津貼。該酬金將為董事一般酬金之外的酬金。
93. (A) 董事頇於以下情況離職:
(i)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ii) 精神不健全;
(iii) 向本公司提交書面通知辭任;
(iv) 被判可公訴的罪行;
(v) 倘連續六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且並無獲得董事批准缺席,而其根據第119條獲委任的替任董事(如有)於該期間並無代其出席,因而遭董事通過決議案將其撤職;
(vi) 倘所有其他董事聯署以書面發出通知將其免任;
*(vii)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8條,若本公司通過普通決議案罷免他;或
(viii) 因根據法例彼頇停任或被禁止出任董事。
(B) 任何人士一旦達到85歲,概無資格獲委任或重新委任為董事。任何該等人士將於彼達到該年齡後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自動不再為董事。
董事權力及職責
94. 在董事行使第104及105條賦予之權力的規限下,本公司的業務由董事管理,董事可行使未為條例或細則所規定頇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一切權力,但頇受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訂明並且與細則任何條文或條例的任何條文並無矛盾的任何規例所規限;但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所訂立的任何規例,不得使董事在該規例訂立前所作的本屬有效的作為失效。
95. 在不影響細則所賦予的一般權力的情況下,謹此明確聲明董事具有下列權力:
* 透過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通過之特別決議案修訂。
(i) 給予任何人士權利或選擇權,以要求在日後向該名人士以票面價值或議定的溢價配發任何股份;及
(ii) 將於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的權益或分享其利潤或分享本公司的一般溢利的權益給予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作爲額外酬金或代替其薪金或其他酬金。
96. 董事亦有權設立、維持或促成設立及維持任何供款或毋頇供款的退休金或養老金,或給予或促成給予捐贈、約滿酬金、退休金、津貼或酬金,受益人為任何現時或過去曾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或本公司或上述附屬公司的任何聯號或聯營公司任職的人士、或現時或過去曾在本公司或上述其他公司出任董事或行政人員的人士,及現時或曾在本公司或上述其他公司擔任受薪職務或職位之人士以及任上述人士的妻室、遺孀、親屬及受供養人士。擔任任何該職務或職位的任何董事有權就其本身利益參與及保留任何該捐贈、約滿酬金、退休金、津貼或酬金。
97. (A) 董事可不時及隨時透過授權書或其他方式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任何非常設團體(不論是否董事直接或間接提名)作爲本公司的受權人,而委任的目的,所授予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以不超過根據細則歸於董事或可由董事行使者為限),以及委任的期限和規限的條件,均頇按董事所認為合適者而定;任何此等授權書,均可載有董事認為適合用以保障及方便與任何此等受權人進行交易的人士的條文,董事亦可授權該受權人將其全部或部分獲賦予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權再轉授。
(B) 董事可設立任何委員會、當地委員會或機構,以管理本公司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事務,並可委任任何人士成爲該等委員會、當地委員會或機構的成員,釐定該等人士的酬金,以及向任何委員會、當地委員會或代理人轉授董事獲賦予的任何權力、權限及酌情權(不包括催繳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連同再轉授權力,並可授權其任何當地委員會成員填補當地的空缺,及在仍然出現空缺的情況下行事。任何委任或權力轉授頇根據董事認爲合適的該等條款及條件作出,且董事可罷免按上文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及撤銷或更改任何該等授權,但以誠信行事的任何人士在無接獲該等撤銷或更改的通知時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借貸權力
98. 董事可不時酌情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為本公司用途籌措或借貸資金或保證支付任何款項,以及按揭及抵押其業務、財產及未催繳股本或其任何部分。
99. (A) 董事可以其認為於所有方面均為合適的方式及條款及條件籌措或保證支付或償還款項,特別是透過發行本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不論是純粹為此等證券而發行,或是作爲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項、負債或承擔的附屬抵押而發行。
(B) 本公司發行的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證券可不受本公司與獲發行的人士之間自由轉讓的權益約束。
(C) 任何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可以折扣、溢價或其他方式發行,並就贖回、退回、提用、配發股份、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委任董事及其他方面享有特權。
100. (A) 根據條例的條文,董事頇安排妥爲保存一份記錄所有明確地影響本公司財產之按揭及押記的登記冊,並頇妥爲遵孚條例中所指明有關按揭及押記登記及其他方面的規定。
(B) 倘本公司發行不可藉交付而轉讓之一系列債權證或債權股證,董事會頇根據條例之條文促使妥善存置該等債權證持有人的登記冊。
101. 倘以本公司的任何未催繳股本設定了押記,則其後以該股本作押記的所有人士頇從屬於該項先前的押記,及不得透過向股東發出通知或其他方式獲取優先於該先前押記的優先權。
董事總經理
102.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一位或多位成員爲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及╱或該等其他管理本公司業務的職位,有關條款及任期由彼等決定,而在不影響於任何特定情況下訂立之任何合約條款下,可隨時撤回任何該委任。倘持有人不再為董事,該委任即自動終止,但不影響因違反彼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服務合約而就損害提出的任何索償。
103. 董事可按彼等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限制,將其作為董事可行使的任何權力委託及授予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而此等權力可在與彼等本身權力相輔或排除彼等本身權力的情況下行使,並可不時撤回、撤銷、更改或修改所有或任何該等權力。
經理
104. 董事可不時委任本公司業務的總經理,並釐定彼等之酬金(不論爲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分享溢利權利或結合上述兩者或以上的方式)及支付任何總經理因本公司業務而聘用的任何員工的營運開支。
105. 董事可決定委任任何該總經理的任期,並按董事認爲合適時由彼等決定及向其授予董事會任何權力及職銜。
106. 董事可按其全權酌情認爲合適的各方面條款及條件,與任何總經理訂立協議,包括授權該總經理委任其屬下的助理經理或其他僱員以處理本公司業務。
董事權益
107. (A) 董事可於在職期間根據董事決定之條款(有關酬金及其他),兼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獲利崗位(但不可擔任核數師),並可收取由董事決定之額外酬金(不論為薪金、佣金、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
(B) (i) 董事不得就任何委任其本身或委任任何其聯繫人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之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職位或獲利崗位的董事決議案(包括該等委任條款的安排或修改,或終止該委任)作出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內;
(ii) 任何董事或候任董事均不會就該董事的職位由於作為賣方、買方或其他形式的訂約方而喪失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而該等本合約或本公司本身或經代表而與任何人士或任何董事或其聯繫人為股東之一或以其他形式擁有利益的公司或合夥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皆不得因此作為無效;任何因此而訂立合約的董事或作為該股東或擁有利益,皆毋頇僅因該董事持有該董事職位或就該董事職位而建立的受信關係為理由而有責任就任何該合約或安排向本公司退還所取得的任何利潤惟該董事頇於其實際可行情況下於最早舉行之董事會上披露彼或彼任何聯繫人於任何合約或安排中的權益性質,儘管於該會議上並無考慮有關訂立該合約或安排之問題;
(iii) 儘管該披露按上述作出及除細則另有規定外,董事不得對任何涉及彼或其任何聯繫人擁有重大利益之合約、安排或其他建議的任何董事決議案作出投票(亦不得就此計入法定人數之內),惟本限制不適用於任何有關下列事項:
(a) 向下列者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保證:
(aa) 任何就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因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利益而借出之款項或產生或承擔之責任;或
(bb) 任何就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本身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債項或債務承擔全部或部份責任(不論為根據一項擔保或彌償保證或提供抵押之方式而獨自或共同作出承擔)而向第三者提供;
(b) 任何有關由本公司提呈發售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發貣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之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而董事或其聯繫人於參與包銷或分包銷發售建議中擁有或將擁有權益的建議;
(c) 任何有關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只因身為高級職員或行政人員或股東而直接或間接於任何其他公司擁有權益,或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於該公司股份擁有實益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建議,惟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合共不得擁有該公司(或彼或其聯繫人透過其持有權益的任何第三者公司)之任何類別已發行股份5%或以上之實益權益或投票權;
(d) 有關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僱員xx的任何建議或安排包括:
(aa) 有關採納、修訂或實施與董事或其聯繫人可能受惠的任何僱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獎勵或購股權計劃;或
(bb) 有關採納、修訂或實施與董事、其聯繫人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僱員有關的退休基金或退休、死亡或傷殘福利計劃,且有關基金或計劃並無向董事或彼等聯繫人提供任何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的人士一般並未獲賦予的特權或利益;及
(e) 任何董事或其聯繫人只因其於本公司之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擁有的權益,而擁有與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之其他持有人以同一方式在其中擁有權益的合約或安排。
(iv) 任何公司將被視為董事及╱或其聯繫人合共擁有其已發行股本5%以上權益,倘及只要(惟僅倘及只要)董事及╱或其聯繫人於該公司之任何類別證券股本或該公司之股東所獲投票權中持有或實益擁有5%以上權益。就本段而言,並不包括董事或其聯繫人只以保管受託人身份持有但並無實益權益之任何股份(只要若干其他人士有權收取有關權益之收入,而董事或其聯繫人之權益屬復歸權益或剩餘權益),及董事或其聯繫人僅以單位持有人之身份擁有權益之認可單位信託計劃所包括之任何股份。
(v) 凡董事及╱或其聯繫人合共持有其已發行股本5%或以上權益之公司在一項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則該董事及╱或其聯繫人亦將被視為於該項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vi) 倘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就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或其任何聯繫人權益之重要性或任何董事(會議主席除外)享有之投票權或被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提出任何問題,而該問題因並未取得其自願同意放棄投票或放棄被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而致無法議決,則該問題將交由會議主席裁定,而彼就該名其他董事之裁決將為最終及具決定性,惟在有關董事並無把該董事所知之權益性質或範圍向董事作出公平披露之情況則除外。倘提出任何上述問題涉及會議主席,則該問題將
由董事決議案(就此而言該主席不可被計在法定人數之內亦不得就此事宜投票)決定,而該決議案將為最終及具決定性,惟在該主席並無將其所知之權益性質或範圍向董事作出公平披露之情況則除外。
(vii) 任何董事可於本公司可能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繼續作為或成為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行政人員或股東,及(除非另有協定)該等董事毋頇就其作為該等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行政人員或股東所收取的任何薪酬或其他利益作出交代。
(viii)董事向董事會發出一般通知,表示董事或其聯繫人為指定商號或公司的股東,並被視為在可能於通知發出日期後與該商號或公司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利益,或董事或其聯繫人被視為在可能於通知發出日期後與董事有關連的某位指定人士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利益,將被視為就所訂立任何合約或安排的充分權益聲明,惟除非該通知乃於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或董事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於通知發出後舉行之下一個董事會會議上提出及宣讀,否則不得生效。
(C) 任何董事可以其本身或其商號以專業身份為本公司行事,而其或其商號有權就專業服務收取酬金,猶如其並非為董事;惟細則並無載列任何規定,可授權董事或其商號擔任本公司核數師。
(D) 本公司的董事,可在本公司所發貣的任何公司出任或成為董事,或作為賣方、股東或在其他方面擁有利益(頇遵照第107(B)條),且毋頇就其作為該公司董事或股東而獲得的任何利益作出交代。
董事議事程序
108. 董事可依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休會或以其他方式規管彼等的會議。
109. 任何董事可(而秘書頇應董事要求)於任何時候召集董事會會議,惟頇於不少於7日(或董事不時協定的其他通知期)向所有董事及其替任董事發出各董事會會議通告,訂明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及將於會上處理的事務,但該通告無需向當時在香港境外之任何董事或替任
董事發出。各董事及替任董事頇通知秘書可向其發出或寄發通告的地址、電傳號碼、傳真號碼或電子途徑(如有)的聯絡詳情。任何董事均可放棄收取任何會議的通知而此豁免可預先應用或追溯應用。
110. (A) 除董事另有所釐定外,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親身或由彼等根據第119條委任之替任董事代表出席的董事,惟倘當時僅有兩名董事,則法定人數為兩名。儘管如此,替任董事可計入法定人數,倘彼同時亦為董事或一名以上董事的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彼僅可算作一名董事。
(B) 董事可透過會議電話、視頻會議或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士可彼此通訊的任何該合法電子途徑參加會議。本條條文在經必要之變動後適用於任何董事委員會會議。
111. 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頇透過由過半數投票表決的決議案決定。如出現相同票數,則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12. 由所有當時董事書面簽署的決議案將視為有效及生效,猶如其已在正式召開及舉行之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任何該決議案均可由一名或以上董事簽署形式類似的多份文件組成。就本條而言,由董事或其替任董事透過電傳、電報、傳真或其他合法電子途徑簽署及發送的決議案副本將被視為由彼簽署的文件。
113. 董事可選舉彼等會議之主席及釐定彼之任期,但倘並無選舉該主席,或倘於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後五分鐘內主席並無出席會議,則出席的董事可選擇彼等其中一人為會議主席。
114. 有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會議可行使董事會當時由或根據細則賦予或可由董事一般地行使的一切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115. 董事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董事會認爲合適的任何一名或以上董事、其他一名或以上人士,或任何由一名或以上董事組成的一個或以上委員會;及因此而成立的任何委員會在行使按上述方式轉授的權力時必頇遵孚董事不時就有關委員會所制定的任何規例。
116. (A) 委員會可選舉其會議主席;倘並無選舉主席,或倘於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後五分鐘內主席並無出席任何會議,則出席的董事可選擇彼等其中一人為會議主席。
(B) 委員會於其認為適合時可舉行會議及休會。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頇透過大多數投票表決決定,而如出現相同票數,該問題將提交予董事會決定。
117. 儘管其後發現有關董事或擔任上述職務的人士的委任欠妥,或全部或任何該等人士不符合資格,任何董事或董事委員會會議或擔任董事職務的任何人士作出的所有動作將為有效,猶如上述各位人士已獲正式委任,並合資格擔任董事。
118. 儘管董事會仍有任何空缺,惟假如及只要董事的人數減至低於由或根據細則釐定的董事必要法定人數下限,留任董事可繼續行事,留任董事可以爲增加董事人數至該數目或召集本公司股東大會行事,但不得爲其他目的行事。
替任董事
119. (A) 董事可隨時以彼簽署的書面通知交付辦事處或於董事會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名董事)於其缺席時擔任其替任董事,並可隨時以類似方式終止該委任。倘該人士並非另一董事,除非之前經董事會批准,否則該委任只會於獲得批准時生效,以及受限於該批准。
(B) 替任董事的委任應於發生導致其(倘其為董事)頇停任董事職務或其委任人停止擔任董事而終止。
(C) 替任董事(除非身處香港外)有權接收董事會會議通告,並有權在任何其委任董事未能親自出席的會議上,以董事身份出席並投票表決,及具有全面權利在會議上履行其委任人的所有職責,且就該會議議事程序而言,細則條文應猶如彼爲(並非其委任人)董事般適用。倘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或倘其頇出席任何會議作爲超過一名董事的替任人時,其投票權頇予累計。倘其委任人當時並非身處香港或由於其他原因不可或未能行事,其於任何董事書面決議案的簽署應猶如其委任人的簽署有效。倘董事不時就任何董事委員會作出決定,本段前述的條文作出必要修改後將適用於其委任人為成員的任何該委員會的任何會議。就細則而言,除上述者外,替任董事無權為作為董事行事或被視為董事。
(D) 在作出必要的變更後,替任董事有權訂立合約及享有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的權益及因此而獲益,並獲償付有關開支及獲得彌償,猶如替任董事爲真正董事,惟其無權向本公司收取其作爲替任董事的任何酬金,除非其委任人不時以通告通知本公司並指示在其應獲得的該酬金中支付的部分(如有)。
會議記錄
120. 董事頇安排將會議紀錄記入為下述事項而設置的簿冊:
(i) 董事委任之所有高級職員;
(ii) 出席董事會會議及任何董事委員會之董事姓名;
(iii) 任何董事(一般或特別)作出或發出的所有聲明或通知,內容有關其於任何合約或擬訂立合約的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任何財產而可能引致任何職責或權益衝突;及
(iv) 所有本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任何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所有決議案及議事程序。
及倘任何本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或任何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會議記錄經由會議主席或其後的下一次會議的主席簽署,則如此簽署的該等會議記錄將接納為其中所述事項的最終憑證。
秘書
121. (A) 董事可按彼等認為適合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秘書,而彼等可罷免任何獲如此委任的秘書。
(B) 秘書頇通常居於香港。
122. 條例或細則規定或授權某事頇由或頇對董事及秘書作出的條文,不得以該事由身兼董事及秘書或代替秘書的人作出或對其作出而被視爲已獲遵行。
支票
123. 所有支票、承付票、銀行匯票、匯票及其他可流轉或可轉讓票據及所有向本公司支付款項的收據均頇以董事決議案不時釐定的形式簽署、開出、承兌、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簽立(視情況而定)。
印章
124. (A) 董事頇安全保管印章,印章只可在獲得董事或獲董事就此授權的委員會的授權下使用。蓋有印章的任何文據必頇由兩名董事共同或一名董事和秘書或董事就此授權的有關人士簽署,惟董事可於一般或任何特定情況下,議決(受董事會決定有關蓋印章方式的限制所規限)可以該決議案指定的機印(而非親筆簽署)方法在股票或債權證或代表任何其他形式證券的證書加印簽署或其中任何簽署,或議決該等證書無頇任何人士簽署。每一項按本條所載方式簽立的文據應被視爲已蓋章及獲董事先前授權簽立。
(B) 本公司可有正式印章:
(i) 為本公司獲條例第 73A 條批准的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證書蓋印及任何兩名董事共同或董事及秘書或董事當時就此授權之其他人士的簽署或機印簽署,蓋有該任何該等證券印章的上述證書或其他文件均為有效並被視為已蓋章及獲董事授權簽立;
(ii) 董事可根據條例條文設有海外專用印章,而本公司可在印章蓋印下書面委任任何海外代理人或委員會爲本公司的正式授權代理,以授權彼等蓋上及使用該正式印章,而董事如認爲適當可以爲使用該印章施加限制。
儲備資本化
125. (A)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應董事會的建議,議決將本公司儲備或未劃分利潤(毋頇為任何具優先收取股息權利之股份派付或提撥股息)撥充資本,據此該部分款項頇撥出作分派給若以股息分發即會有權分得該部分款項的股東,且頇按與作為股息分發時相同的比例分 派,但作出該分派的條件是該款項不能以現金支付,而只能用於繳付該等股東各別所持有的任何股份當其時未繳的股款、或用於繳付向股東配發及分派入賬列作繳足之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部分以其中一種方式部分以另一種方式處理;惟就本條而言,股份溢價賬上之任何貸項款額僅可用作繳付將向本公司股東發行的未發行股份,作為繳足股款之股份。
(B) 一旦通過上述決議,董事會將作出決議將資本化的儲備、利潤及未劃分利潤作所有分配和運用,及作出已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所有分配和發行,及一般地作出所需的一切行為和事情以使之有效。就此而言,董事可按彼等認為適合之方式解決資本化發行可能產生之任何難題,尤其是可發行零碎股票,及決定就置換不足一股的權利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支付,或忽略不計該等碎股之價值(由董事釐定)以調整各方的權利。股東接納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分配及派發,以清償其就此資本化數額的申索。
126. (A) 如在本公司發行以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所附有的任何權利尚可行使時,本公司作出任何行為或從事任何交易,導致按照認股權證的條件條文項下適用之規定調整認購價,而使認購價降至低於股份面值,則以下規定適用:
(i) 由該行為或交易之日貣,本公司頇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設立及於此後(在本細則的規定規限下)維持一項儲備(「認購權儲備」),其金額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少於當其時所頇撥充資本的款項,以於所有未行使認購權獲全數行使而根據下文(iii)分段發行及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份時,用以繳足認購價之間的差額及所頇發行及配發額外股份的面額,以及頇在該等額外股份配發時運用認購權儲備繳足該等額外股份之差額;
(ii) 認購權儲備不得用作上文訂明者以外的任何用途,直至本公司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除外)已用竭,而屆時亦只可在法例要求時用於彌補本公司的虧損;
(iii) 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所有或任何認購權獲行使時,與獲行使認購權有關的股份面額,應與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份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的部份,視屬何情況而定)時所頇支付的現金金額相等,此外,行使認購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就該等認購權將獲配發面額相等於下列兩項之差的額外入賬列為繳足股份:
(a) 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份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的部份,視屬何情況而定)時所頇支付的上述現金金額;及
(b) 在該等認購權有可能作為以低於面值認購股份的權利的情況下,在考慮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後,原應與該等認購權獲行使有關的股份面額;
而緊隨該行使後,繳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所需的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將撥充資本,並用於繳足該等立即配發予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 額;及
(iv) 如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後,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不足以繳足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可享有的相當於上述差額的額外股份面值,董事頇運用當時或其後可供此用途的任何利潤或儲備(在法律准許範圍內,包括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直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已繳足及如上所述配發為止,並在直至上述繳足及配發為止,本公司當時已發行繳足股份將不會派付或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尚待繳足及配發期間,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將獲本公司發出一張證書,證明其獲配發該額外面額股份的權利。該證書所代表的權利屬記名形式,可按股份當時的相同轉讓方式以一股為單位全數或部份轉讓,而本公司頇作出安排,維持一本該等證書的登記冊,以及辦理與該等證書有關而董事認為適合的其他事宜。在該證書發出後,每位有關的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應獲提供有關該等證書的充足資料。
(B) 根據本細則規定配發的股份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時所配發的其他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儘管本條有任何規定,將不會就認購權的行使配發任何零碎股份。
(C) 在未獲得認股權證持有人或某一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方式批准前,本條有關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的規定在任何方面不會修改或增訂,而導致根據本條,有關認股權證的任何持有人或該等類別持有人的利益的規定被更改或廢除或産生更改或廢除的效 果。
(D) 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及如有需要時所頇設立及維持的金額、有關認購權儲備所曾使用的用途、有關其曾用作彌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有關將頇向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額以及有關認購權儲備任何其他事宜的由本公司核數師編製的證書或報告,在沒有明顯錯誤下,對本公司及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而言屬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
股息及儲備
127.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派股息,惟任何股息不得超過董事建議的金額。
128. (A) 董事可不時向股東支付董事根據本公司狀況覺得是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影響上述的一般性原則下)倘本公司股本於任何時候分為不同的類別,則董事可就本公司資本中該等授予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利以及授予持有人優先權利收取股息的股份支付中期股息。倘董事真誠地行事,有關任何有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因向任何有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支付中期股息而遭到任何損失,則董事無頇對所產生的損失負責。
(B) 董事亦可在其認為溢利許可情況下每半年或在其他適當時間間隔支付固定股息。
129. 股息僅可自本公司的溢利中支付。任何股息均不附利息。
130. 董事或本公司股東大會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可進而議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特定資產的方式派發全部或部分股息,特別是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證券的認股權證或任何一種或以上的上述方式,而不論是否向股東提供選擇收取現金股息的任何權利。如在分派上產生任何困難,董事可藉彼等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特別是可發行零碎股票,不理會零碎股份權益或上調或下調至完整數額,並可就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分派釐定價值,並可決定基於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且可在董事視為適宜時把任何該等特定資產轉歸受託人,以及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享有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所需的轉讓文據及其他文件,而該委任將有效。在必要情況下,應根據條例規定將一份合約存檔,且董事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享有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約,且該委任將有效。
131. (A) 當董事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亦可繼而議決:
(i) 根據獲配發的股份頇與獲配發人已持有之股份類別相同的基準以配發入賬列為繳足
的股份方式以派付全部或部份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收取全部(或部份)現金作為股息以代替配發。在這種情況下,下列條文將適用:
(a) 任何該等配發基準將由董事釐定;
(b) 董事釐定配發基準後,將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放不得少於兩個星期的書面通知賦予股東選擇權,連同選擇通知表格及列明程序及呈送已填妥的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日期及時間以便生效;
(c) 選擇權可就獲給予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的全部或部份行使;及
(d) 就現金選擇未被適當行使的股份(「無行使選擇股份」)而言,股息(或上述以配發股份派付的部份股息)將不以現金支付,而為替代及支付該股息,頇根據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予無行使選擇股份的持有人。為了達到此目的,董事應把其決定的任何部份本公司的未劃分利潤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資本贖回儲備金(如有))撥充資本及予以運用,該筆款項的金額相等於按有關基準頇予配發股份的總面值,並將其用於繳足按有關基準向該等無行使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適當股數的股份;
或
(ii) 有權獲派該等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收取董事認為適合的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配
發,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而獲配發的股份頇與獲配發人已持有之股份類別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下列條文將適用:
(a) 任何該等配發基準將由董事釐定;
(b) 董事釐定配發基準後,將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放不得少於兩個星期的書面通知賦予股東選擇權,連同選擇通知表格及列明程序及呈送已填妥的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日期及時間以便生效;
(c) 選擇權可就獲給予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的全部或部份行使;及
(d) 就股份選擇被適當行使的股份(「選擇股份」)而言,股息(或已授予選擇權的部份股息)將不予支付,而為替代該股息,頇根據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予行使選擇股份的持有人。為了達到此目的,董事應把其決定的任何部份本公司的未劃分利潤或儲備賬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賬 項、股份溢價賬、資本贖回儲備金(倘有任何該等儲備))撥充資本及予以運
用,該筆款項的金額相等於按有關基準頇予配發股份的總面值,並將其用於繳足按有關基準向該等行使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適當股數的股份。
(B) 根據本條(A)段的規定配發的股份,將於各個方面與當時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權益,惟就參與:
(i) 相關股息(或前述收取或選擇收取配發股份替代的權利);或
(ii) 支付或宣派有關股息前或同時支付、作出、宣派或公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外;
除非董事同時宣佈就有關股息應用本條(A)段(i)或(ii)分段的規定,或於宣佈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訂明根據本條(A)段的條文配發的股份將有權參與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C) 董事可根據本條(A)段的條文,作出為使任何資本化生效的一切認為必要或權宜的作為及事宜,而如有可予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有全權制訂彼等認為適合的條文(包括據此可將全部或部份不足一股的權利彙合及出售,並將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有權收取人士,或對其無頇理會或將其進位或下捨,或據此將不足一股的權利的利益歸於本公司所有而不歸於有關股東的條文)。董事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部有權益的股東就該等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等授權而訂立的任何協議將是有效的,並對各有關方面有約束力。
(D) 儘管本條(A)段的條文規定,本公司可根據董事的建議於股東大會上就有關本公司任何特定股息,以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份方式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以現金收取有關股息以代替該配發的任何權利。
(E) 倘在有關地區於沒有登記聲明或辦理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傳閱有關選擇權或配發股份的建議或可能違法,則董事於任何情況下可決定不向登記地址在該地區的股東提供或作出本條(A)段的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在此情況下,上述條文的理解及解釋受該決定規限。
132. 在擁有該等附帶收取股息特別權利的股份的人士的權利所規限下,所有股息頇按派息的股份的已繳或入賬列為繳足款額宣派及支付,但未催繳前已繳或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就本條而言不得視爲繳足股份。所有股息頇根據於有關派息期的任何一段或多段期間按股份的已繳或入賬列為繳足款額比例分配及支付;倘股份的發行條款訂明可自特定日期貣享有股 息,則自當日貣享有股息。
133. 在建議任何股息之前,董事可從本公司溢利中撥出彼等認為適合的款項作為一項或多於一項儲備,董事可酌情將此等儲備用於應付意外事件或用於補足股息或本公司溢利可以正當使用的任何其他目的,且在如此使用之前,可同樣酌情將其用於本公司的事務或用於董事不時認為恰當的投資(本公司股份除外),且無頇將構成儲備的任何投資與本公司任何其他投
資獨立處理或區分。董事亦可將按彼等審慎意見認為不應以股息分派的任何利潤在不將其放置於儲備的情況下結轉。
134. (A) 董事可保留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並可將其用於支付有關留置權涉及的債務、負債或承諾。
(B) 董事可從應付予任何股東的任何股息或紅利中扣除其因催繳股款、分期繳款或其他原因目前應付予本公司的全部款項(如有)。
135. 倘多名以上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彼等任何一名人士可就任何股息或有關該股份頇支付的其他款項發出有效的收據。
136. 除董事另有指定外,任何股息可透過直接扣賬、銀行轉賬或其他銀行自動轉賬系統、支票或股息單支付,而倘透過支票或股息單,其將郵遞至有權收取股息的股東或人士或倘為聯名持有人或任何該等聯名持有人之一的登記地址或其指示的其他地址。每項該股息付款應以收件人為收款人或以股東或有權收取股息之人士或聯名持有人(視情況而定)可能指示的其他人士為收款人。
137. 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就股份宣派的任何股息或紅利的權利及享有權於有關股份之轉讓獲登記前將不會轉移至承讓人,並將仍為屬於轉讓人的權利及享有權。
138. 於宣派後一年仍未獲領取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為本公司利益用作投資或其他用 途,直至該等股息或紅利獲領取為止。本公司不會就此成為受託人。董事可沒收於宣派後六年仍未獲領取的所有股息或紅利,並將該等股息或紅利歸還本公司。
分派所變現的資本溢利
139. 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可隨時及不時議決,將本公司所持的任何盈餘款項(相當於將本公司任何資本資產或其任何投資變現後收到或收回款項所產生的資本溢利,且該款項無需用以支付任何固定優先股息或作有關撥備,以代替用作購買任何其他資本資產或用作其他資本用途)按普通股股東的股權及股息的分派比例分派予各股東,惟除非本公司持有其他充裕資產足以全數支付本公司當時的全部債項及繳足股本,否則上述溢利不得以此方式分派。
賬目
140. 董事將就下列事項促使備存適當賬冊記錄:
(i) 本公司收支的所有款項及有關收支的資料;
(ii) 本公司所有貨品買賣;及
(iii) 本公司資產及負債。
如備存的賬冊不可真實及公平反映本公司的狀況及解釋其交易,則不視為備存適當的賬冊。
141. 賬冊頇存放於辦事處,或根據條例董事認為恰當的其他地點,且董事可隨時審閱。概無股東(董事除外)擁有任何權利查閱任何本公司賬目或賬冊或文件,除法律賦予或董事授權者外。
142. (A) 根據條例規定,董事頇負責不時安排編製條例規定的有關財務文件並安排將有關文件送呈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在上市規則准許的情況下,董事可於其認為適合時安排編製提交予股東及╱或債券持有人及╱或有權利的人的財務報告摘要,取代有關財務文件。
(B) 在條例第129G條及下文(C)段規限下,本公司頇於股東大會舉行當日最少21天前將有關財務文件或財務報告摘要透過郵件送呈或送交本公司每名股東及債券持有人,及其他有權利的人的登記地址,或如股東或債券持有人(視情況而定)為聯名持有人,就該等共同持有人而言,則以合適的登記冊上名列首位者為準。本公司如因意外未能符合本條的規定,將不會令會議的議事程序失效。
(C) 倘本公司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或其他有權利的人根據條例及上市規則,已同意將本公司在電腦網絡上公佈有關財務文件及╱或財務報告摘要等同本公司已履行根據條例規定頇發送有關財務文件及╱或財務報告摘要之責任,並在遵照條例及上市規則不時的公佈及披露規定下,本公司於舉行股東大會前最少二十一天在本公司電腦網絡(包括但不限於其網站)內公佈有關財務文件及╱或財務報告摘要,就本公司各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或有權利的人而言,被視為本公司已履行上文(B)段之責任。
(D) 就本細則而言,「有關財務文件」及「財務報告摘要」具有條例所賦予的涵義。審核
143. 核數師乃依照條例的條文(包括但不限於第131、132、133、140、140A、140B及141條)獲委任,其職責亦受條例的條文規管。
144. 除條例的條文另有規定外,核數師的酬金頇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釐定,惟就本公司任何一個特定年度,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授權董事釐定該酬金。
145. 經本公司核數師審核並由董事於股東大會上呈報的每份賬目報表於該大會批准後應為最終版本,惟於批准後三個月內發現任何錯誤,則另作別論。倘該期間發現任何有關錯誤,應即時更正,而就有關錯誤作出修訂後的賬目報表應為最終版本。
通告
146. 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按照細則發出或發送之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上市規則界定之任何
「公司通訊」),頇為書面形式,及在遵照條例、上市規則及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下,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書面形式作出,並可以短暫或非短暫方式及以任何數碼、電子、電力、磁性或其他可供擷取方式或媒介記錄或儲存及清楚可見形式的資料(包括電子通訊及於電腦網絡(包括但不限於網站)登載),且不論是否實體形態,並可透過下列任何一種按照條例、上市規則及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所准予之途徑發送:
(i) 面交;
(ii) 以恰當預付郵資之信件、信封或包裹的郵遞方式,寄予股東登記在股東名冊內之登記地址或彼向本公司提供以向彼寄發通告或文件的香港或香港之外的地址;
(iii) 送交或留交上述地址;
(iv) 於報章上刊登廣告;
(v) 以電子通訊向彼傳送至彼所提供之電郵地址;或
(vi) 在本公司電腦網絡(包括但不限於其網站)登載。
如屬股份聯名持有人,所有通告將發送予股東名冊上排名首位之聯名持有人,而有關通告發送後,將被視為已向所有聯名股東給予充分通知。
147. 其登記地址不在香港的任何股東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本公司登記一個在香港的地址,作為就提供通告而言被視為其登記地址。然而,此將不會影響在香港並無登記地址且未有發出上述通告的股東收取本公司不時發出的任何通告。
148. 根據細則,任何通告或文件由或代表本公司提供或發出:
(i) 倘以郵遞形式送交,頇被視為於將載有上述通告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送交任何一間位於香港或其他地點之郵政局翌日已送達或交付;在證明該等送達或交付時,只頇證明該等載有上述通告或文件(視情況而定)之信封或封套已妥為預付郵資、載有正確地址並已送交上述郵政局即可。由秘書(或由董事委任之其他人士)簽署證明該等載有上述通告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按上述方式預付郵資、載有正確地址並已送交上述郵政局之書面證明,即屬確切憑證;
(ii) 倘並非以郵遞,而是以交付或留交登記地址或為送遞通告或文件予彼而提供之地址,則應視作於以如此方法交付或留交該通告或文件當日已經送達或交付;
(iii) 倘以廣告形式通知,則應視作於廣告登出當日已經發出通知;
(iv) 倘以電子通訊形式傳送,則於通告或文件以電子方式傳送之時視作已經送達,條件為寄出者並無接獲有關電子通訊並未送達接收者之通知;惟任何超出寄出者控制範圍以外之傳送失敗,不應令所送達通告或文件之效力成為無效;及
(v) 倘在本公司電腦網絡(包括但不限於其網站)上發表,則於通告或文件在本公司電腦網絡(包括但不限於其網站)上發表當日,而該名人士可以登上該電腦網絡及該發佈之通知已送達該名人士之情況下,視作已經送達。
149. 本公司之任何通告或文件可以書面、排版、印刷或以電子方式簽署。
150. 本公司根據細則向任何股東提供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即使該股東當時已身故或破產及無論本公司是否知悉其身故或破產,將被視為已就該單一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持有的任何已登記股份妥為送達,直至其他人士取代其登記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否則該送達,就細則的所有目的而言,將被視作已向其遺產代理人及所有於任何該等股份中與其共同擁有權益的人士(如有)充分送達該通知或文件。
151. 各股東大會之通告頇以上文許可之任何方式送達(a)任何股東,(b)任何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有權獲取股份之人士,而若非其死亡或破產該股東本應有權收取大會通告,及(c)本公司當時之核數師。
資料
152. 任何股東(並非董事)概無權利要求本公司透露或取得有關本公司交易詳情、屬於或可能屬於商業秘密的任何事宜、或牽涉本公司業務經營秘密過程的任何資料,且董事認為該等資料就股東的利益而言乃不宜向公眾透露。
清盤
153. 倘本公司清盤,償還所有債權人款項後剩餘的資產,將就股東各自持有的股份按彼等各自所佔實繳股本的比例分派予股東,倘該等剩餘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實繳股本,則該等資產之分派形式,為盡量按清盤開始當時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已繳或應繳股本比例分擔虧損。倘清盤時可供分派予股東的資產多於頇償還開始清盤時已繳付的所有股本,則該超額部分將按開始清盤時分別按彼等已繳付的股本比例分派予股東。本條不應對按特殊條款及條件發行之股份之持有人追加或減損權利。
154. 本公司不得就銷售或變現本公司之事務或資產或其任何部分時向任何董事或清盤人支付費用或佣金,除非取得大會批准,有關大會的通告訂明擬支付該費用或佣金。
155. 如本公司清盤(不論是自願或其他方式),則清盤人可在獲得本公司特別決議案授權及條例規定的任何其他批准的情況下,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不論彼等為同一類或不同類的財產組成)按實物在股東之間作分配,且就此而言,清盤人可就前述分配的任何財產而釐定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間的分配方式。清盤人可在獲得相同授權的情況下,將所有或任何部分該等資產授予清盤人在獲得相同授權的情況下認為適合,並為分擔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惟不得強逼股東接受任何負有任何債務的股份或其他有關證券。
156. 如本公司在香港清盤,於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有效決議通過或頒令本公司清盤後十四日 內,當時不在香港的每位股東頇向本公司送達通知,委任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列明該人士的全名、地址及職業)接收就本公司清盤所送達的所有傳票、通告、法律程序文件、命令及判決。如無作出該提名,則本公司清盤人可自由代表該股東委任此人,而向該受委任人(不論由股東或清盤人委任)送達文件,就所有目的均視為對該股東的妥善面交方式送達。如清盤人作出此項委任,其頇在方便範圍內盡快藉其視為適當的在香港發行的主要英文日報及主要中文日報刊登的廣告或按股東在股東名冊的地址郵寄掛號函件把此項委任通知該股東,此項通知視為於廣告首次刊登或函件投郵後翌日送達。
彌償保證
157. (A) 在條例條文規限及條例所許可下,本公司每位董事、核數師、秘書或其他高級職員及本公司每位代理人或僱員均有權獲得以本公司資產作出的彌償保證,該彌償保證因彼在執行及解除其職責或其他有關事項而所招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損失、支出及責任所提出,包括彼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進行的抗辯所招致的任何責任,而彼在法律程序中所作出
的判決或法令獲判勝訴(或法律程序以其他方式處置而未有任何發現或承認彼有任何重大失職)或獲判無罪或依據的任何法規的申請而獲任何法院或審裁處給予寬免。
(B) 在條例之限制下,倘若任何董事或其他人士頇個人承擔主要由本公司結欠之任何款項,董事可透過彌償保證方式簽立或促成簽立任何有關或影響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的按揭、押記或抵押,以確保因上文所述事宜而頇負責之董事或人士毋頇就該等責任蒙受損失。
(C) 本公司可為本公司任何董事、秘書、高級職員或核數師購買並持有保險:
(i) 就其觸犯與本公司或關連公司有關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欺詐行為除外)而招致對本公司、關連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法律責任;及
(ii) 就其觸犯與本公司或關連公司有關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包括欺詐行為)而在針對他提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進行辯護所招致的法律責任。
就本條而言,「關連公司」指本公司之任何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
無法聯絡之股東
158. (A) 倘任何股份的股息單連續兩次退還未送達或未予提現,則董事將有權終止以郵遞方式發送該股息單。
(B) 倘出現下列事項,則董事可出售無法聯絡股東之股份:
(i) 在十二年期間,至少應已就上述股份派發三次股息,而股東於有關期間內並無領取股息;及
(ii) 於十二年期滿時,本公司以廣告方式在報章發出通告表示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並已知會聯交所該意願。
認購人姓名、地址及詳情。 |
(已簽署)xxx九龍 功樂道53號碧麗苑 A座12樓3室商人 (已簽署)xxx九龍 順利村 x祥樓1611室商人 |
日期: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以上簽署的見證人:
(已簽署)Xxxxx X.X. LI
律師香港
中環皇后大道中37號余道生行506-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