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 雄 市 選 舉 委 員 會 辦 理 第 1 2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選 舉 票 暨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公 投 票 印 製 採 購 契 約
買方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本契約經 雙方同意依據下列條款訂定之。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購置定製財物名稱:第 12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票印製。
二、契約總價:
(一)貨款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元(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以得標金額依實作數量決算)
(二)前項貨款以三、購置定製財物數量計價。
(三)如遇物價波動時乙方不得因此要求調整總價或補償損失。
三、購置定製財物數量:
(一)第 12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票(2 案)印製預估 3,486,000 張。
(二)前項選舉票(公投票)印製預估數係依照本會初步預估之選舉人數,另加印第 12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千分之 2,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票每案千分之 2 之預備票作為選舉票、公投票印製有破損、污染、瑕疵或點算差誤時更換或補發用。實際印製數量以選舉人名冊、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後,確定人數加預備票為準。
(三)甲方對交由乙方承辦之數量有 50%增減權。四、規格、品質、成分、性能:
(一)第 12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票式樣:規格、顏色均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
(二)選舉票、公投票採用七十磅印刷紙為原則,以正楷字體印製(式樣如附件)。
五、印製規定、交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選舉票、公投票自 97 年 3 月 10 日開始製版印製,至 97 年 3 月 19
日上午 8 時前全部印製完畢,在未分發各區公所前(即 97 年 3 月
20 日上午 7 時 30 分前),在印刷廠就地集中保管,並按本會指定時間由承包廠商負責運送至本會指定場所。
(二)乙方印製選舉票、公投票,人工及機器合計至少點算三次以上,每一百張放置橫條色紙一張,並依各區選舉票、公投票數分別包裝後點交本會。
(三)選舉票、公投票清點後為便於搬運及安全維護,承印廠商應依選舉票、公投票大小提供紙箱裝箱,並另提供各區投開票所紙箱(空間為 1,500
張選票加選舉人名冊、投票權人名冊)足額之數,以供各區投開票所點算裝箱用。
(四)承印廠商印製選舉票、公投票應裝設閉路電視監視系統一套(攝影機八台以上)以上,全程定點持續錄影印製、點算、切割、包裝等作業過程,並於選票交貨時將錄影帶點交驗收人員。
(五)承印廠商應繕送該屬印製選舉票、公投票員工名冊(含二吋半身正面照片),於簽約後三日內逕送本會,由本會製發工作證,憑以出入印製工作場所。
(六)自 97 年 3 月 10 日上午 8 時起至 97 年 3 月 20 日上午 8 時止為選舉票、公投票印製警戒期間,出入印刷廠所人員均接受警衛人員之管制。
(七)承印廠商工作人員於選舉票、公投票印製警戒期間下班或離開工作場所時,嚴禁攜帶任何完整或殘缺之選舉票、公投票出場(離場時均應接受檢視),違者依法究辦。
(八)承印廠商於選舉票、公投票印製、切割、點算及包裝期間應有獨立作業區,俾便隔開其它印刷相關作業,並禁止非選舉票、公投票印製人員進入該獨立作業區。
(九)甲方保有提前印製選舉票、公投票之權利,惟應於二日前通知乙方。 六、數量變更:甲方對交由乙方承辦之數量有隨時增減 50%之權,乙方不得提
出任何異議,其價款亦按照本契約所訂單價增減之。七、付款方式:
(一)交貨驗收合格後,無待解決事項後於七日內一次付清。
(二)乙方支領貨款前必須提交加蓋與本契約相符印章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八、逾期罰則:乙方未能如期交貨,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經甲方核准者,甲方
得予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或要求每逾一日賠償契約總價千分之三 (不得低於千分之一)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違約金得逕由甲方自履約保證金或乙方未領取貨款中抵扣之,如有不足並向乙方或連帶保證人追依償之;情節重大致影響選舉工作進行者,依政府採購法 101 條規定辦理。
九、乙方若因印製選票數量、品質、交貨或安全維護等事項不符甲方規定,致發生違失或損害,甲方得依法追究其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
十、驗收:
(一)交貨由甲方或其代表驗收,必要時甲方得隨時會同乙方抽樣,送甲方指定之檢驗機關檢驗,檢驗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經驗收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予以調換或修改,並報請覆驗;覆驗以一次為限,覆驗仍不合格者,甲方得依第八條之規定辦理。其違約金自覆驗次日起計扣;乙方如不遵限辦理調換或修改者,甲方得
自原指定調換或修改之期限次日起計扣違約金。
(三)乙方所交財務與契約規定不符,如有不得已事由,倘不妨礙安全、美觀及使用需求,同意扣款、不計價或由本會與乙方協調處理,並於甲方完成手續後收受。
十一、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未依契約規定交貨或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致甲方蒙受之一切損失或有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時,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因上述情形,致使國家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對乙方有求償之權利,其在保固期限內發生者,甲方得在保固保證金內抵扣,不足抵扣時,得追償之。
十二、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對於乙方所負本契約一切責任,均負連帶保證責任: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契約各條規定,致使甲方所蒙受之一切損失,保證人均應連帶負責賠償,保證人如中途失其保證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立即覓保 更換,原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辦妥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二)若乙方無能力如期交貨,經甲方通知限期交貨,仍未能交貨者,甲方得要求由保證人依本契約交貨,乙方之權利與義務,包括未請領貨款均應移轉由該保證人承受,乙方不得異議。如乙方與該保證人,有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該保證人得請領款項應使用原契約相同之印章領取。
十三、契約時效:本契約時效自簽訂之日起至全部貨件交清,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正式付款之日止,為有效期限,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將本契約解除,乙方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任何補貼。
(一)乙方私自將本貨件轉讓他人承辦或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經甲方查明屬實者。
(二)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交貨或未按規定數量、規格、品質、交貨又未遵限辦理調換或修改或覆驗仍不合格者。
(三)乙方違背契約或發生變故不能履行契約責任時。
(四)甲方因故停止辦理時。
乙方有前項一至三款情事時除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本會並得另洽其他廠商承辦,如有超出原價額,由乙方未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抵扣,如有不足由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負責賠償之。
十四、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發生爭議者,依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訴訟期間,乙方仍須依照甲方指示,繼續執行契約內之相關工作。
十五、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每份附件均與契約書有同等效力,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十六、本契約附件包括投標須知及招標記錄、補充說明、投標單、詳細價目表、
規格說明書、圖說、目(型)錄等全份。
十七、如履約良好且雙方無異議,廠商(乙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執行高雄市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投票印製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票印製,其執行項目與原契約相同,價格採固定金額給付,以本次(總統及公投 2 案)得標金額除以 3,計算應給付之每案公投票印製費。
十八、本預算含預估本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票(2 案)印製預算,若無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票印製預算可執行,或因法之規定,則不印製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票,亦不予給付該部分(本次決標金額之三分之二)之金額,乙方不得異議或請求補償。
十九、後續擴充〈高雄市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票印製〉期間:至 98 年 3 月 4 日止。金額: 價格採固定金額給付,以本次(總統及公投 2 案)得標金額除以 3,計算應給付之每案公投票印製費。數量:該種投票所需之數量。
二十、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3.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xxxxxxxxxx;xx:02-00000000。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一、其他
(一)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
人員。
(三)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契約書人 甲方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xxx
地址 高雄市鹽埕xxx街二七七號
乙方(廠商)負責人
地址
連帶保證人(商號)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9 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