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车e贷”借款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车e贷”借款合同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其他信息:
贷款人: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其他信息:
借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含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车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下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额度
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本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不构成贷款人的放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额度进行重新确定。
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与借款期限
借款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个月后的对应日止。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起始日为借款款项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无论何时(但最迟不得超过约定的借款额度到期日)支用借款,支用的所有借款的到期日都是确定不变的,不会根据起息日及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应顺延,到期日为借款额度到期日。
第三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利率按照 执行。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
第四条 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为借款额度到期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或客户自助还款方式偿还,委托扣款方式是以借款人后续在建设银行电子渠道自助操作选定的委托扣款账号作为还款账号;客户自助还款方式是借款人在建行电子渠道自助操作归还贷款。
第五项 特别约定
一、借款人特别声明:本人承诺不将贷款资金用于以下领域:
1.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
2.期货买卖;
3.偿还其他债务;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
若借款人违反上述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第六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
第八条 合同的组成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贷款人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向借款人明示的、与本业务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本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及附件中字体加黑的内容,同时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了详细说明,本人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车e贷”
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最高可用借款本金限额,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一、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资信变化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额度有效性进行判断,并有权视情况对借款额度作暂停、恢复和失效的处理。
二、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贷款人有权对额度进行失效处理:
1.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在中国建设银行任何一笔应还贷款及本息的;
2.额度有效期内,经贷款人审查核实,借款人不再符合借款条件;
3.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
额度失效后,借款人不能再支用贷款,且额度不再恢复。发生上述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有权采取本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第八条所列的违约救济措施。
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借款额度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借款,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签约开通“借贷通”服务功能自助支用贷款,具体使用借款的额度根据可用借款额度确定。
二、可用借款额度是指贷款人核定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的最高借款金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某一时点借款人的可用借款额度根据借款额度及已使用借款的情况确定。
可用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本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余额总和。
三、本合同中所称“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或其计算方法,系为方便借款人估算申请借款的可能性而设计的; 约定的“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的,贷款人可单方面调整、取消相关额度,同时上述额度不构成贷款人必然的放款义务。
第四条 借款支用与借款支付
借款额度须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方可支用额度借款,借款人通过签约开通“借贷通”服务功能进行贷款支用。借款金额以借款人每次实际支用借款金额为准。借款人知晓并同意通过上述“借贷通”的贷款账户自助支用的所有借款,无论支用次数多少均视为同一笔借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借贷通”服务功能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即支付时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五条 贷款计息、结息
借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到双方约定账户或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按日计算借款人当日各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日利息额=当日所有借款本金余额×日利率。在贷款约定还款日结计利息,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应还本息。 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仍按日计算借款人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 。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还款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可随借随还,即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任意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提前归还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与剩余贷款本息在额度到期日一次性清偿。
三、还款方式
委托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款项,借款人不得将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作为委托扣款账户。 借款人最迟应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第七条 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料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资料、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等信息。借款人应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五)借款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六)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七)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按约定将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3.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到贷款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4.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人申请扣款,或及时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九)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2.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3.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4.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向贷款人集团成员(包括贷款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贷款人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合同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贷款人的业务需要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贷款人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三)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四)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五)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贷款人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借款人借款额度;
(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个人信息,查询获得的信息用于审核贷款申请、担保人资格、贷后管理、中国建设银行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途。借款人还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八)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救济措施
一、违约情形及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一)借款人违约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借款人进行虚假交易骗取贷款、套现的,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5.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1.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借款人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行为;
3.借款人个人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4.借款人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5.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
6.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贷款人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二)暂停直至取消借款额度;
(三)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如有);
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如有);
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五)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六)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贷款人相应损失;
(七)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八)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九)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解除合同;
(十一)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贷款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贷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借款人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退还。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 杂项约定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二、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本借款时,应当同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贷款人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前述协议及业务规则补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
三、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五、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六、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七、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借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变动方承担。贷款人按照本合同中记载的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如有变动,以有效书面通知指定的地址为准)发送相关书面函件、通知等,均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贷款人发生需通知借款人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贷款人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