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证券账户卡号: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乙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全权委托:指甲方出于投资获利的愿望,对金融产品或证券的买进或卖出及/或对买卖的种类、数量、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地完全由他人代为决定,证券公司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代销的相关金融产品除外。
2.密码:指甲方通过在乙方营业场所现场设置、乙方开通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等自助方式设置的用以确认甲方身份的真实性及代表持有或获悉密码者与甲方身份一致性的字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密码、网上交易通讯密码、资金账户取款
密码、手机验证码、动态口令、银行结算账户存取款密码、银行结算账户查询密码等。
3.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及其他金融投资用途的且与甲方在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相对应的资金台账。乙方根据该资金账户记录的甲方资金数据对甲方的证券交易、金融投资进行控制及清算交收、计付利息等。
4.证券账户:是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开出的记录其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持有及变动情况的载体。
5.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证券交易或金融投资资金收付结算、记载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甲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与资金账户之间的银证转账等并与资金账户相对应的银行账户(包括储蓄卡或存折等)。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简称第三方存管,指乙方将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存管银行单独立户进行存管,由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完成甲方的资金存取、资金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封闭式资金划转。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简称第三方存管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或其所属证券公司、存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三方共同签署的、约定各自在第三方存管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存管银行:指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9.柜台委托:亦称现场委托,指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现场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交证券交易或相关金融投资指令的委托方式,与自助委托相对应。
10.自助委托:亦称非现场委托、非柜台委托,指甲方自行通过电话委托、磁卡
(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以及由乙方开通的或经乙方认可的其他非柜台委托途径下达证券交易买卖或相关金融投资指令的委托方式。
11.网上委托:自助委托中的一类,指乙方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的网
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及送达成交报告明细单等的委托方式,包括需通过软件程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通过软件、
直接利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委托。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12.其他自助委托:指除网上委托外的自助委托。其他自助委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指令,实现证券买卖委托和相关信息查询的委托方式。
13.基金交易账户:在本协议中,特指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时即已开立的或在本协议签署后通过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等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4.委托有效期: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委托指令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第一是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第二是甲方在乙方收市清算结束后至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证券交易委托(简称夜市委托),该委托将由乙方于次一交易日执行。但乙方通过网站或系统公告进行系统测试的,在系统测试结束前甲方进行的委托均为无效。甲方应避免在乙方交易系统清算和初始化完成之前下达委托指令,否则可能导致委托失败或错误成交,甲方须在委托指令下达后次一交易日内查询委托及成交状态,如有疑问及时向乙方查询。
15.本协议:指包括客户须知、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在内的全部协议条款。
16.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17.本协议所涉名词、术语,本协议已定义其释义的,以本协议的释义为准;本协议未定义其释义的,或本协议定义的释义须补充解释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 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
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四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七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八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买卖方向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条 甲方申请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
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等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
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甲方申请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经过乙方核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乙方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双方需另行签署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协议。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在其资金账户与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划转。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遇有下列情形,甲方存取资金应执行乙方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
1.甲方进行大额资金转账(转出资金超过公司允许的单日转账上限的),须提前向乙方进行电话或现场预约;
2.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违反交易规则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
3.因证券交易差错、银证转账错账等在甲方账户形成差错资金的;
4.出现技术系统故障、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电力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因素,影响甲方资金存取的;
5.甲方在乙方留存的身份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应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的;
6.甲乙双方对甲方资金存取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六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六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
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八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
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九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 股转 A 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
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甲方开设客户账户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甲方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行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乙方证券经纪人或其介绍的任何第三方代理进行证券交易或其他相关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约定事项时,应根据乙方的要求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甲方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必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情况除外。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委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授权范围及乙方要求甲方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必须及时向
乙方送达经国家公证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书面撤销授权委托书并经乙方确
认,否则,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提交乙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视同甲方本人下达的委托指令,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网上委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自愿申请并按照乙方的规定开通网上委托,并确认和保证其已熟练掌握网上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保证其使用的自有设备完好无瑕疵,充分了解且愿意承担网上委托方式可能引致的各种风险。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系统前,应根据乙方要求设置交易密码和办理其他身份认证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手机号码绑定、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等,并取得乙方网上委托软件下载、安装及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为防止甲方账户被非法访问,乙方有权对上述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形式的身份认证方式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软硬件证书等身份认证方式。乙方调整网上委托身份认证方式的,将按本协议约定的公告、通知程序通知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网上委托身份认证方式按通知执行。
甲方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身份认证方式的,应确保在乙方留存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的准确性,并妥善保管数字证书或手机等认证介质。因甲方预留的信息不准确,或甲方进行网上委托的数字证书、手机等认证介质过期、损坏、电池耗尽、丢失或被盗用而导致甲方不能顺利进行证券交易、账户被盗用或遭受其他风险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如甲方选择的数字证书等认证介质因过期、损坏、电池耗尽、丢失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将发送短信验证码到甲方手机终端,甲方可凭此验证码和交易密码、通讯密码等方式进行网上委托,甲方须确保在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准确无误,如有错误须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营业厅等途径及时修改手机号码。因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错误、手机损坏、遗失、移动运营商网络堵塞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接收手机短信密码,无法正常进行证券交易、账户被盗用或遭受其他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三十四条 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网上委托密码(包括网上委托其他身份认证介质,下同)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标识。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或告知他人。数字证书、网上委托密码如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柜台挂失。甲方因保管本人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密码不善,或将本人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密码泄露、转交或告知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还应采取定期修改口令、增强口令强度,防止口令泄露、防止网上证券客户端感染木马、病毒等措施保护网上交易客户端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由此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凡使用甲方的资金账户及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证券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及其他网上委托认证方式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提示甲方:请使用安全的电脑操作,尽量避免在网吧、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使用公用电脑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用于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电脑应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及个人防火墙。同时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操作时注意遮挡键盘防止他人窥探,
操作完毕后或暂离机器时及时退出证券交易系统,并立即从计算机上拔下等,及时关注账户变动情况,对异常状态提高警惕。
第三十七条 甲方申请办理网上委托,应同时申请开通柜台委托或其他自助委托方式。如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以并有义务及时采用除网上委托以外的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甲方可根据需要开启或关闭网上委托方式。
第三十八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网上委托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乙方客户账户的安全,甲方或其他任何客户登录乙方网上委托系统时,若当日通过同一台计算机验证密码失败(包括交易密码或通讯密码)累计达一定次数、且验证密码失败涉及三个或三个以上客户账户的,乙方将把该计算机信息列入黑名单,禁止任何人使用该计算机登录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以有效保护乙方客户账户的安全。
第四十条 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四十一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如甲方擅自泄露资料、与他人共享网上委托系统、从事代理买入等约定情形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有权采取一切方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进行交易、留置甲方财产、限制甲方的资金存取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将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在不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等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或其他自助委托方式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交易新的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户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通过网上委托或其他自助委托方式签署的申请凭证、协议或乙方的电脑系统记录资料,均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如发生《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或本协议相关条款列示的网上委托系统风险事项,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的权利和义务,本章节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
第四十六条 甲方应按以下程序和条件办理其他自助委托方式的开通申请:
1.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其他委托方式申请;
2.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出开通其他委托方式申请;
甲方开通的其他自助委托方式,以乙方的书面记录或自助委托系统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应严格执行乙方自助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
1.其他自助委托方式的交易密码、网上委托方式的交易密码、通讯密码或其他网上委托认证介质系甲方进行委托的唯一凭证。
2.甲方务必特别慎重地注意密码、网上委托认证介质的使用和保密,在公共场所
或其他场所使用密码进行证券交易或资金转账时,应防止他人窃取密码。
3.甲方可通过相应委托系统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手段设置或修改密码,甲方密码的设置或修改均以乙方电脑系统的记录为准。凡使用甲方所设置或修改后的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自行承担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他自助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
第四十九条 甲方通过其他自助委托系统接收或查询到的甲方成交信息,仅供甲方参考,具体交易结果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数据为准。
自助委托系统获得的相关证券资讯提示仅供甲方交易参考,且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其他自助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五十条 甲方确认其已知晓上述开通其他自助委托方式可能出现的有关风险,对其中内容有了充分的认识,并承诺如发生《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或本协议相关条款列示的自助委托风险事项,导致交易或查询失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甲方通过其他自助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权利和义务,本章节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本章第二节及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愿在乙方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向乙方申请办理乙方所代理的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甲方的上述基金交易业务申请是甲方根据相关基金的基金契约规定所发出的要
求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要约,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基金交易业务的需要自动为甲方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基金账户开户手续,并同意提供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所需的甲方开户资料。
第五十三条 为便于甲方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乙方开通网上自助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系统。甲方可通过柜台委托或网上委托方式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甲方可通过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和网上委托等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甲方通过网上委托提交的基金账户开户以及通过电话委托和网上委托系统提交的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等申请凭证、协议或乙方的电脑系统记录资料,均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基金开户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填制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与本协议条款和开户申请表记载的以及甲方业已以书面方式通知到乙方的重要资料变更事项具有一致性,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更改不及时或通知存在瑕疵或与乙方记录资料不一致等因素导致基金交易委托和其他手续不能正常进行或导致其他后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印制或通过证券交易自助委托系统提供的各种基金业务交易申请凭证适用于乙方代理销售的所有基金。但鉴于不同基金的交易规则并不完全相同,甲方通过填制申请凭证所申请办理的相关基金业务及相关手续,可能只被基金管理公司部分接受,甲方的部分申请事项可能因不符合相关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要求而被拒绝接受。甲方在填制各种基金业务申请凭证之前,应仔细了解甲方申请交易的基金的交易规则,并承诺和同意承担因申请事项不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要求而被拒绝接受的全部后果。对申请凭证中被接受的申请事项,视为甲方的要约已被接受。
第五十六条 鉴于甲方可能委托乙方办理多只基金的开户、交易手续,不同基金的交易条件、手续可能因有关基金的基金契约、代销合同、登记过户规则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开立基金交易账户、认购、申购、赎回相关基金或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基金的交易规则,并自愿
受其约束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一)乙方提供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乙方代销基金所属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乙方开通其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定投”);
2.该只基金虽未在乙方开通基金公司定投,但乙方仍可根据甲方的委托(柜台委托或网上委托等方式)在约定的日期按约定金额、约定周期、以普通申购方式报送基金申购申请(以下简称“普通申购定投”)。
(二)如甲方选择办理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申购),甲方承诺:授权乙方在约定扣款周期的扣款日(遇非基金交易日或非开放日则顺延,若遇到顺延后的扣款日与下一个扣款日重合的情形,则仅扣一次款)从甲方资金账户中自动扣划约定金额,用以申购约定的开放式基金。甲方应保证在扣款当日用于定期定额申购扣款的资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留存足够资金余额。
本条以下所称“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或“申购扣款”,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设定的定期定额申购日期、金额、基金品种等,代理甲方向基金公司发送申购委托,并自甲方资金账户中扣取相应金额的过程。
(三)定期定额申购的办理方式、办理时间及业务规则
1.甲方开通、终止定期定额申购,可通过乙方柜台或网上委托方式办理。
2.柜台方式办理时间为基金交易日 9:30-15:00。甲方通过网上委托方式提交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的有效期按本协议第一章第一条第 12 项执行。
3.如在约定申购扣款日 15:00 前甲方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申购扣款日为当期相应的扣款日,否则,首次申购扣款日则为下一扣款周期的扣款日。定期定额申购的扣款周期分为“每天、每周、每双周、每月”四类。其中,每月的扣款日期应为每月的 1 日至 28 日期间;每周或每双周的扣款日期应为每周一
至周五。
4.甲方设定的每笔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100 元)且不得低于基金公司规定的该只基金普通申购或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如乙方未另行通知或公告,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净值、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交易确认以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具体办理程序等均等同于普通的申购业务,并符合基金公司相关通知、公告要求。
5.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定期定额申购设置后,应于下一交易日通过该系统确认设置是否生效,有异议的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质询。甲方办理定期定额申购后由于基金暂停申购、暂停定期定额申购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基金申购失败,一切风险及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可申请设置多支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或对同一只基金申请设置多笔不同终止条件的定期定额申购,各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之间相互独立。
(四)定期定额申购扣款顺延
如申购扣款日基金公司暂停该只基金普通申购但接受基金公司定投,则当日正常申购扣款:如由于基金公司原因(如基金暂停申购、当日基金累计申购金额超过设定上限等)导致当日乙方代理甲方提交的定期定额申购委托被基金公司确认申购失败的,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乙方将不再进行申购扣款。对于每月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当出现以下扣款顺延情形时,乙方将在约定扣款日的下一交易日至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连续发出申购扣款指令,直至该笔定期定额申购当月扣款成功。若截至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连续六次申购扣款失败,则视为甲方放弃当月该笔定期定额申购委托。
1.甲方设定的扣款日为非基金交易日;
2.甲方设定的扣款日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日该笔定期定额申购扣款失败;
3.基金公司暂停该基金普通申购及基金公司定投的,则申购扣款自动向后顺延,如前述暂停状态一直持续到下一个约定扣款周期的,则当期不作申购扣款,下一扣款周期也不补扣。
(五)定期定额申购委托结果确认
1.乙方仅负责根据甲方设定的日期、金额及基金品种等进行申购扣款,并不保证申购委托必然成功,具体申购结果及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等事宜,均以该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的数据为准。因申购失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在申购委托成功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查询申购委托结果或到乙方柜台打印交易确认书。
(六)定期定额申购的终止
1.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委托方式成功取消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则甲方设定的所有定期定额申购均终止(包括约定当日为申购日但尚未申购扣款的定期定额申购)。 2.甲方设置的该笔定期定额申购终止条件达到,则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不再继续
进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甲方设置了定期定额申购扣款的期限,该期限届满;第二,成功申购扣款累计金额达到甲方设定的总金额上限;最后一期待申购扣款金额超过甲方设定的定期定额申购剩余金额的,乙方将不代理甲方提交该笔定期定额申购委托;第三,成功申购扣款累计次数达到甲方设定的次数上限。甲方设定的某笔定期定额申购终止的,其他定期定额申购不受影响。
(七)特别说明
1.甲方承诺:在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开通前,已详细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公开说明书、业务规则及所公告的其他信息,在业务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基金公司和乙方可能对上述内容进行的调整。
2.本条涉及的扣款周期、申购扣款日、顺延扣款情形、业务终止情形等,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就上述调整在其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交易系统提示后,上述调整即对双方生效。
3.乙方将根据开放式基金业务实际情况及甲方的申请,提供包括交易确认提示、基金净值提示、分红提示等在内的短信提示服务,并保留就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利。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进行相关服务的订制申请。短信提示内容仅供甲方参考,相关信息可能存在延迟、错漏或缺失等情形,具体的交易结果、基金净值、分红等信息应以基金公司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公告、提示及确认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甲方可将在深圳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以下简称 TA 基金账户)中持有的上市开放市基金份额(以下简称 TA 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在乙方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中(甲方 TA 基金账户必须以其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账户)。
甲方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时,应确保已在乙方开立同名且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资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如甲方的跨系统转托管申请得以确认,由证券登记系统将 TA 基金份额转入其在乙方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中,此后甲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基金交易的,须遵循该基金的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
第五十九条 甲方开通乙方网上委托或其他自助委托方式的,即视为甲方相应开通该委托方式的银证转账,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证转账、手机银证转账、电话银证转账及其他自助方式银证转账等,银证转账方式与委托方式绑定不可单独注销。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确认其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所有银行的银证转账服务(包括已申请开通和本协议生效后申请开通的)均自动注册开通网上银证转账功能。甲方有权办理银证转账注销手续,但应本人持相关证件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十条 乙方特别提示,甲方在使用银证转账业务时须注意以下主要安全问题:
(一)登录正确网址下载交易软件或直接进行页面银证转账,或使用乙方公布的客服热线进行电话银证转账。甲方应访问粤开证券网站 http://www.ykzq.com 下载正版交易软件或直接通过该网站页面客户端进行网上银证转账,注意不能采用其他网站
提供的链接等方式访问粤开证券网站或下载交易软件,否则可能导致甲方个人信息被窃取从而发生损失。
(二)保护好个人的证券资金账号、银行卡/存折号和密码。甲方的客户号、银行借记卡/折号、密码是甲方进行银证转账交易的要素,甲方承诺由本人妥善保管,并对通过以上信息验证进行的一切银证转账交易负责。甲方客户号、银行借记卡/折号、密码等信息由于甲方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该等信息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甲方自己完成的行为,甲方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乙方执行甲方的银证转账交易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交易指令,一切交易指令以乙方及存管银行电脑记录的为准。
(三)确保计算机及手机等银证转账终端安全,不被他人非法利用。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安装个人防火墙;开启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控;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不要开启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第六十一条 甲方办理网上银证转账服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或规则。
在甲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挂失期间,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自动中止,待甲方证券资金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恢复服务。
第六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有关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十四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六十五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
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六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六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七十二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二)”)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合同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或自甲方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则视为签署本协议。双方电子方式签署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九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郑重提醒: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免除、减轻责任或重大利害关系、个人信息处理条款及证券公司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甲方 乙方
投资者签名: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经办人:复核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