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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学旅行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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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1】(主) 006 号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组织研学旅行的各类学校、机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组织保单载明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参加研学旅行(xxx),在研学旅行期间(xxx)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亡(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释义四)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释义五)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被保险人不具备组织研学旅行的资格,或超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组织研学旅行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包括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雇员、代表对学生采取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及其他故意伤害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 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四)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三)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四)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
(五)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
(六)被保险人租用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载人行驶条件的交通工具,或聘用不符合法律强制规定要求资质的交通工具驾驶员;
(七)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其年龄或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的活动;
(八)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九)因任何法定传染病(xxx)直接或间接导致学生人身伤亡;
(十)被保险人于组织研学旅行时已不再具备组织研学旅行的资格;
(十一)因自然灾害(xxx)导致学生人身伤亡;
(十二)除保单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意外事故。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除在保单中载明的学生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 财产损失、间接损失;
(三) 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四)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五) 保险单中载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x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等,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
额中的高者为准。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第七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对参加研学旅行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应当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应当预防和消除研学旅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保费交付凭证、索赔申请书;
(二) 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事故处理报告、受害学生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人员伤残的,还应提供国家有关伤残鉴定部门按照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四)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五)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六)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二) 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十九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二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 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合同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九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台湾及澳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部分 合同解除
第三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八)。
第十一部分 释 义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研学旅行:是指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
(二)研学旅行期间:是指被保险人组织安排学生参加保单载明的研学旅行活动期间。
(三)人身伤亡: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四)保险人:是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五)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六)法定传染病: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七)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 28.3 米/秒以上,即
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 11 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到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到 50 毫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