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和泰人寿[2019]定期寿险 002 号
和泰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和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6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7
2.7
4.2
3.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7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限制 |
和泰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和泰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您的保障权益
2.1 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见6.1)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3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 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想要继续享有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您需要再次投保。 | |
2.4 | 一、投保人范围:投保时,被保险人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 |
团体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 ||
二、被保险人范围: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以及团体成员的父母、配偶(见 | ||
6.2)、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包括成 | ||
员父母、配偶和子女)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 ||
2.5 | 符合我们投保年龄(见6.3)和范围约定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 | |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
2.6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
身 故 或 x | x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见6.4),我们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该 | |
久 完 全 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2.7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 | |
担保险责任: |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5); |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7),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8)的机动车(见6.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他并发症、已遭受的伤
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知 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用。
(三)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向您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见 6.10)。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3 您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若您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申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6.11);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6.12)、公安部门或其他 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请 (2)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永久完全残疾鉴定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4.4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齐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5 宣告死亡处理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依法协商处理。
4.6 诉讼时效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x公司。
5.1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当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化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十日内及时通知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若其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您增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始保费与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若其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本保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5.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5.3 被保险人的变动
(1)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支付相应保险费。本公司对新增加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在本保险合同的批注或批单中载明。
(2)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合同的批注或批单中约定的日期终止。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3)被保险人变动后不再符合本公司投保团体要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5.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2)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5.5 合同内容变更
5.6 联系方式变更
(3)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7 合同解除 如您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请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加盖投保人法人或单位公章的团体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在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5.8 争议处理 x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6 释义
6.1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 | |
6.2 | 继子女。 指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 |
6.3 | 指本保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6.13)计算。 | |
6.4 | 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
疾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车辆。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0 未 满 期 净保费
6.11 有 效 身 份证件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未满期净保费=本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合同生效后经过天数/保障期间的总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手续费比例占已交保费的 25%。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