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在使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本合约”)、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章程”)、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费率表(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费率表”)及其他与 信用卡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合称“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尤其是通过加粗标注的条款。申请人在 信用卡申领文件上签名或通过发卡行指定的电子渠道提交信用卡申请即表示其确认已全部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信用卡条款和条件。信用卡的申请人和持卡人在发卡行申请或使用的产品 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产品及服务),同时亦受限于发卡行不时发布、修改或更新的《一 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适用)》、《个人账户一般条款》及其他双方约定的 条款与条件,请同时了解并注意阅读该等条款和条件。
除本合约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约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在申请人向发卡行提交申请时生效并对其有约束力,至申请人的申请被发卡行明确拒绝或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足额清偿且发卡行注销其信用卡账户后失效。
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及易于阅读而设, 并不影响本合约的解释。本合约为章程的补充。除非在本合约中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 本合约项下提及的相关名词术语应具有章程中赋予的涵义。
1. 信用卡申请、送达及开卡
1.1 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发卡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并在申领文件的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确认,向发卡行提交发卡行所要求的个人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向发卡行提交的资料(包括职业、职务、收入或举债情况等)发生变动足以影响发卡行对申请人信用评估的,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并依照发卡行要求提供证明其偿债能力的文件。
1.2 预留信息 申请人应向发卡行预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如果其在发卡行的预留信息有变更,申请人和/或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行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以发卡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行。预留信息变更自发卡行收到申请人和/或持卡人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预留信息变更生效前, 发卡行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因申请人或持卡人所提供的信息有误或者对所提供的信息未能及时在发卡行更正而导致申请人或持卡人产生任何损失,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送达 发卡行批准信用卡申请后,发卡行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持卡人送达信用卡卡片(或要求持卡人到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信用卡卡片)以及其他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卡函、对账单和通知等。申请人和持卡人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发卡行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向持卡人发送信用卡卡片或卡片信息、对账单、通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视为有效送达持卡人本人。针对全体申请人和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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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信用卡条款和条件等)经发卡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申请人和持卡人。申请人/持卡人确认,其预留于发卡行的通讯地址(含电子通讯地址,例如电子邮箱及手机号码等)或其按照上述第 1.2 条的方式有效变更的通讯地址,同时作为其接收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和仲裁程序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其送达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申请人/持卡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的,除应当按照上述第 1.2条的方式在发卡行处进行有效变更外,还应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法院或仲裁机构。若其未在发卡行处完成有效变更并书面通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贷款人、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变更前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申请人/持卡人应自行承担因该送达地址不准确、未进行有效变更或未书面通知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情况造成的不利后果。向申请人/持卡人的前述送达地址发送的通知、文件、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在以下最早发生的时间视为送达:(a)以专人递送方式送达的,以交付日为送达日;(b)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及其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第三日为送达日;(c)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送方电子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之日为送达日。申请人/持卡人特此确认,发卡行已向其提示说明本条款及相关风险和法律后果,申请人/持卡人已充分理解并自主决定接受本条款约束。
1.4 激活和签名 持卡人在获批信用卡后, 应及时了解发卡行核定的信用额度、指定的账单日和到期还款日, 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持卡人应按发卡行提供的方式激活信用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用不易褪色的笔签名, 该等签名应当与其在申请信用卡时预留在发卡行的签名一致。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 授权和同意
本条所述“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本条及本合约所述“汇丰集团”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及/或任何其关联公司、子公司、联营实体及该等的任何分行及办事处或其中任何一个。
2.1 征信相关的授权 为审核信用卡申请或对已核批的信用卡基于贷后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提交信用卡申请之日起至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足额清偿且信用卡账户注销之日止的整个期间内:
2.1.1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 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行
1)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可识别申请人及持卡人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用报告的全部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信用评估信息等);
2) 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百行”)(或通过百行向其数据提供方,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及百行的相关股东等)提供可识别申请人及持卡人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查询、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及
3) 收集、保存、分析、使用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贷交易记录、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以及其他信用信息等并不时地将持卡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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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1.2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百行向其数据提供方提供可识别申请人及持卡人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查询、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
申请人和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条款中的授权和声明及其后果,并确认发卡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2.2 催收相关的授权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行为催收信用卡项下未清偿债务之目的,在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全部得以偿付且信用卡账户注销之前:
2.2.1 向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担保公司、具有合法催收资质的追债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外部审计机构等(合称“催收服务提供方”)披露持卡人个人信息;
2.2.2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雇主或持卡人向发卡行提供的其他联系人(合称“相关人士”)了解持卡人的联络方式。持卡人保证已获得相关人士的授权和同意,有权合法地将相关人士的信息提供给发卡行;及
2.2.3 向催收服务提供方披露持卡人提供给发卡行的相关人士的信息,由其代表发卡行请求相关人士向持卡人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
2.3 申请人和持卡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授权及同意 在不影响上述第 2.1 条和第
2.2 条的情况下,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并授权:
2.3.1 发卡行有权为下列目的和用途收集、持有、处理、使用、转移及披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仅限第(1)、(2)、(3)款)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1)为审查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为评估持卡人信用之目的,包括为了对申请人或持卡人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申请人或持卡人的相关信息、决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2)为履行合规责任及/或管理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所需;(3)为业务统计或对产品和市场进行分析;(4)为持卡人享有积分兑换的权益或领取礼品的权益;(5)为贷后管理或风险控制等业务运营所需;以及(6)为管理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所需。同时,为了提升信用卡申请的审核效率,发卡行可能会基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征信信息,运用模型算法等技术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自动作出审批决定。
2.3.2 发卡行有权向下述人士披露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1)向发卡行或汇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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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任何其他成员提供管理、电信、电脑、支付、数据存储、处理、外包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士;(2)发卡行的信用卡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系统平台供应商、信用卡权益供应商及第 2.3.1 条所述的数据供应商等);(3)与发卡行就快捷支付、信用卡还款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4)与发卡行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业务转让、处置、合并或收购有关的任何一方;(5)监管机构及其他权力机关(包括其指定的机构或人士)、行业协会及银行卡组织。
2.3.3 发卡行及/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亦有权在下列情形下披露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信息:(1)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者允许该等披露;(2)为防止欺诈或者进行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洗钱行为等)而需要披露。
无论发卡行以何种方式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该等信息将受到汇丰集团成员及其员工以及第三方均需遵守的严格的保密及安全规范的保护。
在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本第 2.3 条在本合约终止后仍应继续有效。
2.4 联名信用卡相关授权 发卡行可能不时与联名合作方(“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合作推出联名信用卡(“联名信用卡”)。为便于发卡行评估与联名信用卡相关的风险状况,便于申请人和持卡人了解联名信用卡的申请状态或使用情况,获得联名信用卡优惠资格及权益,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行向联名信用卡合作方收集、披露申请人和持卡人与联名信用卡有关的信息。
2.5 为避免疑问,上述约定并不替代或影响发卡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之间就信息收集、使用、披露达成的任何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发卡行《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适用)》(如适用)、《个人账户一般条款》(如适用)中的相关约定。
2.6 申请人和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行网站 xxx.xxxx.xxx.xx 阅读发卡行不时更新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了解发卡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了解发卡行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做法,了解信息主体的与个人信息及隐私相关的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方式。
3. 信用卡功能、服务及其使用
3.1 消费 持卡人可在发卡行核准的信用额度内进行信用卡消费交易,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可使用信用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交易(以相关消费场所接受该等信用卡结算为前提),持卡人可自主选择开启或关闭境外交易功能。
3.2 现金提取 持卡人在激活信用卡实体卡、设置交易密码后,可使用现金提取功能。
3.2.1 发卡行有权根据不同级别的卡种,结合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给每一张信用卡的现金提取额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承诺现金提取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楼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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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持卡人可在发卡行核定的现金提取额度范围之内提取人民币或取款地当地的货币,而无需预先在信用卡中存入足额现金。
3.2.3 持卡人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贴有中国银联标识或贴有信用卡面上显示的 VISA、 MasterCard 或其他卡组织标识的自助终端机上凭交易密码进行现金提取交易。在中国境外,持卡人也可在有 VISA、MasterCard 或其他卡组织标识的银行柜台,凭有效身份证件、信用卡和交易密码提取当地货币或等值外币。
3.2.4 除受限于发卡行核定的现金提取额度外,信用卡每日在境内或境外自助终端机上的单笔、累计现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以及自助终端机设定的最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在中国境内提取现金不得提取外币。
3.3 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生的交易, 均需以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支付, 如交易的货币为非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 入账时交易货币与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 且发卡行有权收取国际交易接入服务费。当信用卡账户收到任何与信用卡交易有关的退款或存款, 发卡行将按照相应币种将该等退款或存款贷记至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若退款的货币为非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 入账时退款的货币与信用卡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
3.4 信用额度评估与调整 信用卡核发后, 发卡行有权随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 情况和风险信息以及本合约第 14.1 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及调 整。持卡人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由发卡行决定。信用额度调整 一经发卡行作出即生效, 发卡行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及时通知持卡人。发卡行因持卡人 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 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持卡人可通过服务热线或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方式要求发卡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持卡 人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偿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 或者要求发卡行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持卡人对于发卡行的信用额度调整决定不同 意的,可依据本合约第 15 条的约定注销信用卡。发卡行有权拒绝超出信用额度的交易。在某些情形下超过信用额度的交易仍可被允许(例如没有通过发卡行信用卡系统联机授 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但持卡人应为超出信用额度的交易负责。
3.5 持卡人指令的确认
3.5.1 任何通过密码及/或签名完成的指令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作出,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有关后果及损失。
3.5.2 凡是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按照持卡人的选择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提取、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根据具体交易性质,即使持卡人设置了交易密码,某些信用卡交易(如网上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或其他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不提供凭密消费服务的交易等)也无需输入密码或签名或无法通过密码或签名完成, 或依照持卡人的选择不使用密码交易,此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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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将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持卡人签名、信用卡卡号、信用卡卡面信息(有效期、校验码等)、持卡人个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
3.5.3 信用卡交易一旦通过密码或者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确认即不可撤销(例如持卡人在用信用卡支付货物或者服务款项、现金提取后不得要求发卡行暂停或取消该等支付或者现金提取)。若持卡人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或交易确认有瑕疵, 经发卡行查证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于收货单上的签名、邮寄凭证等)、电话录音(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电话确认等)、电子证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持卡人明示或默示认可, 或者持卡人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持卡人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否认交易或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3.5.4 持卡人确认和同意发卡行可在向持卡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沟通内容, 并作为发卡行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3.6 电子渠道服务 发卡行将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渠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社交软件、社交媒体等电子媒介),持卡人可以通过该等电子渠道进行账单查询、积分查询、额度查询、还款设置和分期付款申请等。在使用该等电子渠道服务之前,持卡人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与该等服务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如有)并须确认同意受其约束。持卡人在使用该等服务时应确保其已在发卡行预留手机号码并保证其准确性,如有任何改变,应根据本合约第 1.2 条的规定及时完成手机号码的变更。如因持卡人未提供或提供信息不准确从而影响持卡人使用该等服务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7 第三方的产品及/或服务 若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需要使用除发卡行以外任何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在使用该等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之前,持卡人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如有)并须确认同意受其约束。发卡行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 亦不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作出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承诺或保证。如发生与任何第三方的争议,持卡人应自行与其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得以与该等第三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任何未清偿债务, 也不得以退还通过信用卡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等方式要求发卡行退款。持卡人对发卡行的义务(尤其是按时偿付其所欠发卡行任何款项的义务)不应因为持卡人与该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或持卡人可能针对该第三方所享有的任何反诉、抗辩或抵销权而受到影响。非代理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任何卡组织、与信用卡使用相关的收单机构、其他受理单位及提供第三方自助设备、增值服务、支付平台等的第三方机构及公司。持卡人与发卡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信用卡交易产生纠纷的,发卡行将尽合理商业努力予以协助。在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及卡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
3.8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 在不影响上述 3.5 条效力的情况下,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 IC 卡或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境内单笔交易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元,日累计交易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者移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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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靠近 POS 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持卡人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客服热线及发卡行不时提供的其他渠道降低交易限额。银联对每持卡人通过其名下所有境内发行的银联人民币卡(不限于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的小额免密交易的争议赔付金额上限为每年人民币 30,000 元。具体请参见发卡行官方网站公示的《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规则条款》。
4. 安全防范措施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1)收到信用卡卡片后立刻在卡背面签署与其预留发卡行签名一致的签名;(2)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谨慎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及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个人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信用卡交付他人,切勿写下信用卡密码或记录于信用卡上或将密码、信用卡及/或身份证件一同存放等);(3)切勿使用身份证号码、生日或简单连续的数字等易于猜测获取的信用卡密码,切勿在其他媒介上(如网站或社交媒体登录时)使用同样的密码;(4)使用信用卡密码时,确保没有被他人察看,或在被或可能被他人察看的情况下,立即更改密码;定期更改信用卡密码;(5)在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6)确保信用卡交易时卡片不脱离持卡人的视线且交易完毕后速将信用卡取回;(7)保留签账单的持卡人存根并与信用卡对账单查对;(8)如信用卡或密码遗失、被窃、外泄或遭未经授权使用,应及时按本合约第 11 条的约定报告发卡行并挂失信用卡;(9)不得将信用卡及密码转借或将相关信息披露给他人;(10) 如果遗失或被盗的信用卡被重新找回,应不再使用该等信用卡并及时将信用卡注销; (11)其他发卡行不时通知持卡人的安全防范措施。持卡人未能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信用卡而导致的相应后果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 附属卡
5.1 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等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所有发送至主卡持卡人的卡函、对账单和通知等应被视为已同时发送至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应当受主卡持卡人所作出的或以某种形式表明由其作出的所有指示和要求的约束。
5.2 信用额度(包括现金提取额度)共同地适用于主卡持卡人和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卡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信用额度。附属卡的交易款项、利息、费用均计入主卡, 主卡持卡人应就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全部未清偿债务向发卡行承担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就其在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发卡行可全权决定向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或两者)追缴该附属卡持卡人的未清偿债务。
5.3 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条款和条件项下对发卡行负有的所有承诺、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反索或抵销权而受到任何损害或影响。
5.4 主卡持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 不经附属卡持卡人同意, 即可终止任何附属卡的使用并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亦可在任何时候申请注销其附属卡。主卡根据本合约或章程终止时, 附属卡一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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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利息和费用
6.1 利率 除持卡人满足本合约下述第 6.2 条约定条件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外,发卡行将针对持卡人的每笔交易的透支款项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透支利息的日利
率为万分之五(0.05%)(年利率为 18.25%(计算公式为 5‱ *36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
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利率与上述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发卡行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调整利率和利息计收方式。
6.2 免息还款期
6.2.1 就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消费透支交易, 自银行记账日起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五十一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偿还了当期对账单项下的全部到期应还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此类消费透支交易的利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或其之前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为避免疑义,持卡人仅偿还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将就每笔交易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上述 6.1 条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 并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持卡人偿还该等款项之日止。
6.2.2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生的现金提取交易, 现金提取部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且持卡人应按费率表的规定支付现金提取手续费。发卡行将就现金提取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上述 6.1 条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 并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持卡人偿还提取的现金款项之日止。
6.3 违约金 若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对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除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而须就每笔交易透支款项按规定支付利息外,发卡行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收取违约金。如构成逾期,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6.4 不计付存款利息 发卡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项不计付利息。
6.5 其他费用 除上述列明的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外,发卡行还将按照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向持卡人收取年费、现金提取手续费、现金分期手续费、荟享贷手续费、交易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自动交易分期手续费、汇享分手续费、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溢缴款领回手续费、补换卡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国际交易接入服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届时有效的费率表。
6.6 除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另有约定外,若利息或费用计算出现小数点后多于两位尾数,实际收取的利息或费用将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7. 分期业务
发卡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经发卡行核准后办理分期业务。发卡行办理的分期业务包括:
7.1 交易分期 就未出账单的一笔或多笔信用卡交易进行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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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账单分期 就已出账单的信用卡交易进行分期。
7.3 自动交易分期 是交易分期的一种申请方式,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设定的最低分期金额下限基础上,自行设定可自动转为分期交易的起始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当持卡人开通自动交易分期后所有未出账单交易中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累计超过起始分期金额时,即可在账单日根据持卡人的设定对该账单周期内所有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进行自动分期。
7.4 汇享分 是指持卡人就未出账单或已出账单的信用卡交易在发卡行核定的汇享分专项额度内进行交易分期或账单分期,并同时恢复信用卡固定额度的业务。
7.5 现金分期 在发卡行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归还的业务。
7.6 荟享贷 在发卡行核定的荟享贷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归还的业务。
8. 对账和还款
8.1 对账单
8.1.1 发卡行将按照与申请人或持卡人的约定,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或发卡行不时通知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信用卡账户无变动,同时信用卡项下也不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形除外。
8.1.2 持卡人有义务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查询和收取对账单及进行对账。发卡行向持卡 人寄发对账单的地址及/或电子邮件地址以申请人或持卡人向发卡行预留的为准。持卡人因任何原因而未能收到对账单的,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通过发卡行提 供的多种渠道主动查询当期账单信息。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按时 偿付到期应还款项。
8.1.3 如果持卡人就对账单有任何异议,应当自账单日起 45 日内向发卡行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文件。如持卡人未能在账单日起 45 日内向发卡行提出异议, 除非有明显错误,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一切交易。如果持卡人在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行提出争议,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文件,在交易争议处理期间,持卡人可以对争议部分暂不还款,但所对应的信用额度将被冻结。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至账单日满 45 日前向发卡行提出异议, 则视同持卡人认可需要按时偿还该对账单项下的到期应还款项。发卡行有权根据调查结果自行纠正对账单中的任何错误。如因纠正错误导致持卡人未清偿债务增加或减少, 就增加的部分持卡人仍须负有偿付义务, 就减少的部分将贷记至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用于冲还持卡人的未清偿债务。
8.2 信用卡还款
8.2.1 持卡人应根据发卡行提供的对账单通过自助还款、自动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发卡行允许的方式偿还到期应还款项、最低还款额、分期款项和其他未清偿债务。
8.2.2 发卡行对于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前期账单、当期账单和未出账单的顺序用于偿还当期应付款项。还款顺序为:逾期 1 至 90 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0 日以上的, 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发卡行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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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应还款项的冲还顺序。如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逾期 90 日以上,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立即偿还全部未清偿债务,并按照
本合约第 10 条的规定进行催收。
8.2.3 持卡人的还款应当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规定。若有违反, 发卡行有权 对该等还款做相应处理(如拒绝接收该等款项或将该等款项原路退回等)而持卡 人仍应对相应部分的款项负有偿付责任,且发卡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及索赔责任。
8.3 自动还款 发卡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信用卡还款提供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服务,详见信用卡自动还款条款及细则的约定。
9. 抵销
持卡人特此确认及不可撤销地同意发卡行有权(但无义务)在给予持卡人事先或事后通知的前提下(1)将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溢缴款项)以及持卡人开立于发卡行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中的贷方余额与持卡人的到期应还款项进行部分或全部抵销;及(2)将持卡人开立于汇丰集团(包括下属分支机构)的任何或所有账户(不管在何处及为何目的开立,也不论到期与否)与持卡人欠付发卡行的未清偿债务合并, 并将持卡人任何账户内的款项拨付给发卡行, 用以抵销及清偿持卡人欠付发卡行的未清偿债务, 无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个别还是连带的, 账户货币与持卡人未清偿债务的结算货币是否一致。为上述抵销目的, 持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发卡行将以上提及的持卡人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按发卡行在兑换当日公布的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兑换成持卡人信用卡到期应还款项及/或未清偿债务的结算币种以进行抵销。持卡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包括货币兑换手续费等)。
10. 催收
10.1 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清偿债务的, 发卡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发卡行有权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信函、手机短信、面访、诉讼等)自行或委托催收服务提供方向持卡人催缴未清偿债务。发卡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催收佣金、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10.2 若持卡人同时为另一汇丰集团成员的客户,则发卡行可要求或指示该汇丰集团成员代表发卡行收回持卡人于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发卡行亦可将持卡人于信用卡项下欠付的未清偿债务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前提下,转让予相关汇丰集团成员。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持卡人放弃就此等转让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
11. 信用卡挂失、补换卡
11.1 信用卡挂失 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复制或遭他人占有时, 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行客服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发卡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发卡行确认后即生效, 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同时,在发卡行认为有必要时,持卡人应于电话挂失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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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报案材料提交发卡行,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的调查。若持卡人未根据本合约的规定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或是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户有伪造虚构不实交易、欺诈、与他人合谋等不诚实行为的,或持卡人不配合发卡行进行有关调查的, 或者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的,持卡人须自行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所有债务。
11.2 信用卡补换卡
11.2.1 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十(10)年,发卡行有权自行决定每一张信用卡的有效期,期限届满信用卡自动失效。发卡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持卡人的历史信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为避免疑义,发卡行仅就已经激活的信用卡向持卡人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持卡人不愿在信用卡到期后更换新卡,应不迟于卡片有效期届满前 2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行,并根据本合约第 15 条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如持卡人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通知发卡行到期不续卡的, 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到期换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换卡且符合发卡行到期换卡条件的,发卡行将向持卡人换发新卡。
11.2.2 如发卡行因与联名信用卡合作方的合作变更、终止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联名信用卡,发卡行有权召回或取消已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并在本合约项下为联名信用卡持卡人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联名信用卡持卡人不同意接受其他种类信用卡的,有权依照本合约第 15 条的约定注销信用卡账户。
11.2.3 持卡人因信用卡遗失、被盗、被冒用等情形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的,或因信用卡卡片消磁、芯片受损、刮伤、污损等使得信用卡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补发新卡。在某些情形下,为确保持卡人用卡安全,发卡行也可善意及合理地决定向持卡人换发新卡。
11.2.4 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不因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信用卡更换、信用卡号码变更、信用卡无法使用等而受到影响,持卡人仍须按时足额偿付未清偿债务。无论因任何原因补换卡后持卡人仍然持有原卡的,持卡人需自行剪断原卡片,否则持卡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包括本合约、章程、费率表等)应继续适用于持卡人的新信用卡账户。
12. 信用卡优惠
12.1 发卡行可就不同种类的信用卡提供不同优惠。发卡行可不时推出新优惠或更改或撤回任何优惠,而无需事先通知或者取得任何同意。发卡行提供的信用卡优惠可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1)信用卡积分计划;(2)相关增值服务项目/权益;(3)营销活动项下提供的奖赠品、折扣、抵用券等优惠;及(4)发卡行不时提供的其他优惠。为提供相关优惠之目的,持卡人同意并接受发卡行不时从第三方购买并提供给持卡人使用的产品或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保险产品等。持卡人理解前述优惠项目下的产品或者服务是由第三方向持卡人提供的,并由相应的第三方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承担责任。
12.2 持卡人使用发卡行提供的优惠(如参加发卡行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等),应遵守发卡行不时发布的与优惠相关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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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否则发卡行有权收回已提供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积分/积分兑换等)。发卡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积分清理、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终止增值服务等的权利。
13. 溢缴款
13.1 持卡人应尽量避免在其信用卡账户(包括人民币卡、外币卡、主卡及附属卡)中产生溢缴款项。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项超过发卡行不时合理确定的溢缴款项上限的,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通过消费、现金领取、转账等方式予以降低。若持卡人未能遵守此等要求的,发卡行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申报或自行将超出部分转入持卡人开立在发卡行的活期储蓄账户或者发卡行指定账户内。
13.2 持卡人欲提取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项,可以在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或通过电话或发卡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先告知发卡行,经发卡行确认后,该等溢缴款项将以汇款方式汇入持卡人指定的本人账户内,或者转入持卡人指定的发卡行零售业务营业网点供持卡人在发卡行确认的期限内到该等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持卡人应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见费率表规定)及汇款手续费(如有)。
14. 信用卡账户的管理
14.1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无论发卡行从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征信机构、催收服务提供商、自行调查、交易检测及其他合法渠道)了解、合理怀疑、相信或知道), 发卡行有权采取相应的一项或多项信用卡账户管理措施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行将视情况尽合理努力通知持卡人其采取的措施。持卡人不同意任何信用卡账户管理措施的,持卡人有权依照本合约第 15 条的约定注销信用卡账户。
相关情形 | 相关信用卡账户管 理措施 | |
14.1.1 | (1)持卡人连续 6 个月未发生任何信用卡交易或持卡人在获批信 用卡的 6 个月后仍然没有激活信用卡;(2)持卡人未能按照本合约的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信用卡冒用风险增加;(3)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行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或争议进行调查;(4)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已过期;(5)持卡人在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非其本人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处实名登记的号码;(6)发卡行无法通过持卡人预留的联系信息联系到持卡人;(7)存在可能影响持卡人交易安全及发卡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包括信用卡欺诈、伪冒、盗用等风险情形,卡组织、其他发卡行、收单机构等向发卡 行进行了风险通报等;或(8)发卡行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 | 调整信用额度、暂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与信用卡有关的特定功能或服务、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换发新卡等 |
14.1.2 | (1)持卡人还款能力下降,持卡人在发卡行信贷产品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高风险行为特征,或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高风险行为特征;(2)持卡人职业、职务、经济来源或 综合债务情形(包括持卡人持有的所有信用卡、消费贷款、房地产 | 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要求持卡人提供第二还款来源及/或提供相应担保、立 即终止持卡人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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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等)有所变动,发卡行合理认为持卡人还款能力下降; (3)持卡人因任何原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税务、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涉及民事诉讼、或其主要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扣划、或其 | 卡账户并要求持卡 人立即清偿所有未清偿债务 | |
被判决承担或可能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或提出破产申请(包括 | ||
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类似法律程序) | ||
或被第三人申请破产清算等;(4)持卡人死亡或成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5)发卡行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 | ||
14.1.3 | (1) 持卡人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 60 日;(2)持卡人在获批信用卡的 9 个月后仍未激活信用卡; (3)持卡人连续 24 个月未发生任何信用卡交易; (4)申请人提供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用卡申请材料;(5) 持卡人违反监管规定,将任何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投资、生产经营等非个人消费领域;(6)信用卡透支款项被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贿赂或其他非法交易或非法用途;(7)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者涉嫌违法;(8)持卡人与第三 人或特约商户有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而进行信用卡套现、套积分或 | 立即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并要求持卡人立即清偿所有未清偿债务 |
其他非法或犯罪活动;(9)持卡人侵犯发卡行或发卡行员工合法权益;(10) 持卡人严重违反了适用法律法规、信用卡条款和条件的规定;(11) 持卡人在其与发卡行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合同项下有严重违约情形;(12) 持卡人的身份证件过期, 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未能按照发卡行要求更新身份证件的;(13)发 卡行有权或有义务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注销持卡人 | ||
信用卡账户的;或(14)发卡行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 |
14.2 卓越理财系列信用卡持卡人不再符合发卡行卓越理财客户资格和条件(请参见发卡行自主确定届时有效的资格和条件)的,发卡行有权在通知卓越理财系列信用卡持卡人后终止及注销其卓越理财系列信用卡账户。
14.3 如发卡行因业务调整或其他原因而决定停止发行某种或多种类别的信用卡、或终止某种或多种类别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运营,发卡行有权事先通知相应受影响类别信用卡的持卡人并在本合约项下为该种类别的信用卡持卡人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持卡人不同意接受其他种类信用卡的,发卡行有权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并要求立即清偿所有应还款项,持卡人也可以依照本合约第 15 条的约定自行注销信用卡账户。
14.4 发卡行有权经事先通知持卡人,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并要求立即清偿所有应还款项,而无须说明理由,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4.5 不论持卡人的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持卡人仍应继续履行和承担持卡人在该等注销之前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义务和责任。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被终止后,发卡行将在持卡人足额清偿未清偿债务后注销其信用卡账户。
15. 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
持卡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卡行申请注销其信用卡账户。如持卡人因任何原因申请注销信用卡,持卡人须通过发卡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方式向发卡行提出申请。信用卡的 V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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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于发卡行确认后方才生效。如果信用卡项下持卡人不存在任何未清偿债务且信用卡账户中没有任何溢缴款项,发卡行将注销持卡人的信用卡。
16.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本合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申请人、持卡人与发卡行就履行本合约及其它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发生的争议, 由各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的,申请人和持卡人同意将此等争议提交至发卡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条款并不排除和限制申请人、持卡人或发卡行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如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应由各方签订补充条款另行约定。
17. 咨询、投诉与建议
17.1 若申请人或持卡人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发卡行 24 小时服务热线 95366 或(021)
20534333 进行查询。
17.2 若申请人或持卡人对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之处,亦可致电 17.1 条中的服务热线。发卡行将根据发卡行的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信用卡自动还款条款及细则
1. 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还款 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还款指发卡行依据持卡人的授权进行的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对其指定账户进行扣划以偿还人民币信用卡项下款项。指定账户指持卡人开立于发卡行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或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借记卡)或已与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绑定的汇丰易存账户(人民币 II 类户)。
指定账户为持卡人开立于发卡行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或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借记卡)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在申请信用卡时或者在激活信用卡后通过致电发卡行客服热线或通过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向发卡行申请开通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
指定账户为已与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绑定的汇丰易存账户(人民币 II 类户)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在激活信用卡后通过致电发卡行客服热线或通过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向发卡行申请开通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
持卡人申请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时应选择全额自动还款或最低自动还款,若未做选择或复选时,则默认为全额自动还款。
2. 美元信用卡自动还款 美元信用卡自动还款指发卡行依据持卡人的授权进行的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对其指定账户进行扣划以偿还美元信用卡项下款项,分为美元储蓄账户自动还款、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或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借记卡)自动购汇还款和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溢缴款自动购汇还款。详见以下表格:
指定账户类型 | 还款方式 | |
美元储蓄账 户自动还款 | 持卡人于发卡行开立 的美元储蓄账户 | 发卡行于到期还款日对美元储蓄账户直接划扣等额美 元款项 |
人民币活期 | 持卡人于发卡行开立 | 发卡行于到期还款日,以当日发卡行厘定的人民币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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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 (或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借记卡)自动购汇还款 | 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或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借记卡) | 美元的汇率,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或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借记卡)内人民币金额为持卡人自动购买等值于美元信用卡项下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以持卡人的选择为准)未还部分的美元金额,并自动归还至美元信用卡 |
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溢缴款自动购汇还款 | 持卡人于发卡行申请获得并已经激活开通的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 发卡行于到期还款日,以当日发卡行厘定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内持卡人自行存入的溢缴人民币金额为持卡人自动购买等值于美元信用卡项下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以持卡人的选择为准)未还部分的美元金额,并自动归还至美元信用 卡 |
持卡人可以在申请信用卡时或者在激活信用卡后通过致电发卡行客服热线或通过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向发卡行申请开通美元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持卡人申请美元信用卡自动还款服务时应选择全额自动还款或最低自动还款,若未做选择或复选时,则默认为全额自动还款。美元储蓄账户自动还款、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或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借记卡)自动购汇还款、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溢缴款自动购汇还款三种还款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如未选或者多选,对于人民币还款方式未绑定本行账户自动还款的客户,则默认为选择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溢缴款自动购汇还款。对于人民币还款方式为绑定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或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借记卡)的客户,则默认为选择该账户自动购汇还款。
3. 持卡人一旦绑定以上人民币和美元信用卡自动还款功能,即视为有效授权发卡行进行自动扣款,且该授权持续有效,而无需再次征求持卡人的意见或获得持卡人的授权或同意,直至持卡人通过致电客服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取消绑定。发卡行不对自动还款功能收取服务费。发卡行将通过短信、微信或发卡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告知持卡人自动还款的结果。
4. 如果持卡人同时使用同一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或该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借记卡)用于自动归还人民币信用卡款项及自动购汇归还美元信用卡款项,则发卡行自该账户中扣划之金额优先用于购汇偿还美元信用卡项下之款项(全额自动还款或最低自动还款,以持卡人的选择为准),剩余款项将用于偿还人民币信用卡项下之款项。
5. 发卡行在每月的到期还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账户中进行扣划相应款项用于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还款),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还款)按信用卡项下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的日终结算金额进行操作。持卡人应确保指定账户内有足够余额供发卡行按约定执行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指令。若指定账户内余额不足清偿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则发卡行有权于账户余额内作部分扣款、全额扣款或者不扣款(包括购汇),未清偿部分持卡人应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若因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卡号)信息错误、账户(卡号)信息发生变更、账户冻结、借记卡挂失、账户被限制交易、销户等)导致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指令无法实现,发卡行不负有提醒通知之义务, 且对于该期还款失败的账单不再执行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指令,持卡人应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因此导致的未全额偿还到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行将负责及时核对相关账务,如果发现差错,将负责及时处理解决。
如持卡人认为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自动还款失败,或者对还款的结果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致电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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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用卡客服热线说明情况并要求核查。
6. 对于自动还款事宜,发卡行将根据《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发卡行不时更新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详情参阅发卡行网站 www.hsbc.com.cn)约定的目的、方式、范围收集、使用和处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7. 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客服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如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变更、取消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服务。自动还款(包括自动购汇)服务开通后将自动适用于持卡人于信用卡补卡、换卡等情形后领取之新卡。
信用卡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商户分期、自动交易分期及汇享分条款及细则
在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发卡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商户分期、自动交易分期或汇享分业务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商户分期、自动交易分期及汇享分条款及细则(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本细则”),尤其是通过加粗标注的条款。申请人通过发卡行指定的电子渠道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热线等)提交信用卡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商户分期、自动交易分期或汇享分申请即表示其确认已全部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是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章程”)、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领用合约”)的补充,并且仅适用于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商户分期、自动交易分期及汇享分业务。除非在本细则中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 本细则项下提及的相关名词术语应具有章程和领用合约中赋予的涵义。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及易于阅读而设, 并不影响本细则的解释。
1. 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商户分期、自动交易分期及汇享分业务
1.1. 定义
1.1.1. 交易分期是指就未出账单的信用卡交易进行的分期。为避免疑义,发卡行不接受对未出账单的某笔交易进行部分金额的分期。持卡人仅可以在该笔信用卡交易消费当日(含)至最近一期账单日的入账时点(不含)之间申请交易分期。交易分期可申请的起始交易金额由发卡行不时决定和调整(现为人民币 500 元(含)以上)。
1.1.2. 账单分期是指就已出账单的信用卡交易进行分期。持卡人仅可以在账单日次日(含)至该账单到期还款日的入账时点(不含)之间申请账单分期。账单分期可申请的起始金额由发卡行不时决定和调整(现为人民币 1000 元(含)以上)。账单分期金额上限亦由发卡行不时决定和调整,现为以下两项最孰低:(i)当前账单消费部分的应还款金额扣除当前账单消费部分的已还款金额(若有)及当前账单消费部分尚未偿还的最低还款额
(若有)后的金额及(ii)本细则第 2.4 条所述分期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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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自动交易分期是交易分期的一种申请方式,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设定的最低分期金额下限基础上,自行设定可自动转为分期交易的起始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当持卡人开通自动交易分期后所有未出账单交易中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累计超过起始分期金额时,即可在账单日根据持卡人的设定对该账单周期内所有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进行自动分期,自动交易分期可申请的最低分期金额由发卡行不时决定和调整(现为人民币 500 元(含)以上)。
1.1.4. “汇享分”是指持卡人就未出账单或已出账单的信用卡交易进行交易分期或账单分期,并同时恢复信用卡固定额度的分期业务。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将享有独立于信用卡固定额度的汇享分专项额度。汇享分可分为汇享分账单分期和汇享分交易分期。汇享分账单分期或汇享分交易分期的分期本金将占用汇享分专项额度。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汇享分账单分期及汇享分交易分期适用本条款关于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的申办条件。
1.1.5. 商户分期是交易分期的一种申请方式。是指持卡人向商户付款时,通过 POS 终端、互联网等线下、线上渠道向发卡行提交申请,由发卡行向商户全额垫付交易资金,持卡人根据发卡行核定的期数及手续费,分期向发卡行偿还消费款项的分期业务模式。商户分期可申请的最低分期金额由发卡行不时决定和调整(现为人民币 500 元(含)以上)。
以上分期业务是发卡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账单及交易进行分期、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的有偿服务。目前仅提供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账单、交易、商户分期及自动交易分期业务服务。
1.2. 申请人 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仅限于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附属卡持卡人不得申请。
2. 业务规则
2.1. 分期期数及费率 持卡人可选择的分期期数及手续费费率区间以《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信用卡费率表》(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费率表”)为准,每次分期申请的具体费率由发卡行根据分期申请的期数,基于持卡人的信用卡消费信息、还款记录、持卡时间等信息,运用模型算法技术对申请人的风险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后自动确定。
2.2. 每期应还本金金额 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 持卡人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为该笔分期业务剩余应还本金总额除以该笔分期业务的剩余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分)。分期业务本金将从该笔分期业务核准后最近一期账单起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构成持卡人当月最低还款额的一部分。最后一期应还本金金额应等于该笔分期交易总金额减去之前各期偿还的每期本金金额总和后的差额部分。
2.3. 分期手续费 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 持卡人应向发卡行支付分期业务手续费。分期业务的总分期手续费为分期的本金总金额 X 手续费费率 X 期数(分期手续费四舍五入精确到分)。每期分期手续费为该分期业务剩余的分期手续费除以该笔分期业务的剩余的期数(每期分期手续费去尾后精确到分);最后一期分期手续费为该笔分期业务的总分期手续费减去之前每期分期手续费总和后的差额部分。分期业务手续费将从该笔分期业务核准后最近一期账单起逐月分摊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构成持卡人当月最低还款额的一部分,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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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分期金额上限
对于交易分期、账单分期、商户分期和自动交易分期业务,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金额上限为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不包括临时信用额度)扣除持卡人尚未偿还的分期业务本金总额
(如有)后的金额。且交易分期、账单分期、商户分期和自动交易分期业务本金将占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持卡人的分期业务申请经发卡行核准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不会立即恢复,其将仅在持卡人逐月偿还当期应还本金金额后恢复该偿还金额所应对的信用额度,直至该笔分期业务本金总额被全部清偿。
对于汇享分业务,持卡人的汇享分专项额度以发卡行综合评定审批结果为准。持卡人申请成功后,其信用卡固定额度将在一个自然日内恢复,但每期分摊本金和手续费仍将在每期账单日后占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固定额度。持卡人清偿当期账单全部欠款后可恢复信用卡固定额度。
2.5. 不予办理的交易和款项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信用卡用途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非日常消费领域交易、房地产(含车位)投资款项等)不得申请分期业务。除此之外,持卡人还不得就以下交易和款项申请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1) 现金提取;(2)已办理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的交易;(3)占用临时信用额度的交易;(4)发卡行根据信用卡条款和条件收取的利息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等);(5)已申请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款项;(6)预授权交易;以及(7)发卡行不时合理规定的其它交易或款项。
2.6. 溢缴款清偿限制 本细则所列之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 如持卡人偿还完当期到期应还款项后信用卡账户内仍有任何溢缴款项,在下期账单日之前,该等溢缴款项将不会自动提前清偿下期分期业务所对应的应还本金,也不会自动用于支付下期的分期业务手续费。
2.7. 退货机制 如持卡人对某笔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持卡人仍应继续偿还未受该笔退货交易影响的分期业务项下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业务手续费。经发卡行核准的自动交易分期业务,如持卡人退货交易的入账时间在账单日前,则该笔交易的退款金额将不计入自动交易分期的累积金额;如持卡人退货交易的入账时间在账单日后,则该笔交易的退款金额将成为溢缴款,充抵当期账单的应还款额,而不会提前清偿自动交易分期的未分摊金额。
2.8. 发卡行的最终决定权 发卡行有权在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记录须良好且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等)后合理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账单、交易、商户、自动交易分期或汇享分业务申请及核准的分期金额。发卡行有权拒绝持卡人分期业务申请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查询其分期业务申请状态。
2.9. 撤销及变更 本细则所列之交易分期、账单分期、商户分期和汇享分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即不可撤销及变更,持卡人不得要求发卡行撤销该交易分期、账单分期、商户分期或汇享分业务,也不得要求发卡行变更分期期数和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对某一账单周期内所有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进行的自动交易分期在该期账单生成后即不可撤销及变更,持卡人不得要求发卡行撤销该自动交易分期,也不得要求发卡行变更该自动交易分期的分期期数和每期应还本金金额。
2.10. 自动交易分期开通、变更及关闭 (1)持卡人可在账单日前申请开通自动交易分期功能,开通自动交易分期后至账单日前进行的所有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其设定的自动交易分期的起始金额,则该等交易将根据持卡人设定的期数进行交易分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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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当期账单上;(2)持卡人可在账单日前变更自动交易分期期数或分期起始金额,若账单日前多次变更自动交易分期期数或分期起始金额,则该账单周期内的所有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将根据最后一次变更所设定的自动交易分期期数及分期起始金额判断是否进行分期及如何分期;(3)持卡人可在账单日前申请关闭自动交易分期,自动交易分期关闭后,该账单周期内的所有交易均不再自动进行分期,关闭此功能前已成功分摊的自动交易分期的交易将仍按照原分期计划处理。
2.11. 业务办理优先级说明 (1)如持卡人就其原始交易已成功办理交易分期、商户分期或汇享分交易分期业务后,则持卡人仅可在账单日后对剩余的符合账单分期条件的金额申请账单分期或汇享分账单分期;(2)持卡人成功开通自动交易分期业务后,如持卡人在账单日前又就某一笔原始交易申请办理交易分期、商户分期或汇享分交易分期业务,则该笔交易分期、商户分期或汇享分交易分期申请会优先办理,且一旦办理成功,则不再将该笔原始交易计入自动交易分期的累积金额;(3)持卡人成功开通自动交易分期业务且已就其某一账单周期内所有符合分期条件的交易成功办理自动交易分期后,持卡人仅可在账单日后对剩余的符合账单分期或汇享分账单分期条件的交易申请账单分期或汇享分账单分期。
2.12. 通过第三方渠道提交申请的个人信息授权 若持卡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互金新融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营的第三方平台,下称“第三方平台”)向发卡行提交账单分期、商户分期等分期申请,持卡人同意发卡行将持卡人的分期相关信息,包括可分期金额、分期费率(及其对应的年化利率)、分期申请的结果等向该等第三方平台提供,用于该等第三方平台处理和向发卡行转交持卡人的分期申请以及向持卡人反馈分期申请审核结果等与分期业务相关的事项。
3. 业务终止
3.1. 持卡人提前还款 对于尚未完全清偿的分期业务,若持卡人想提前还款,可以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包括发卡行客服热线)向发卡行提出申请,发卡行同意持卡人的提前还款申请后,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分期业务剩余本金金额。若因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或违约未按原分期计划进行信用卡分期,发卡行将按该笔分期剩余本金的 3%收取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笔分期剩余手续费的总金额。全部剩余本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同时持卡人应放弃或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发卡行提供的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刷卡金、现金抵用券等)。发卡行有权采取相关措施收回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将相关刷卡金或现金抵用券等奖励金额作为应还款项计入账单中要求持卡人归还,要求持卡人退还相关实物礼品或返还其现金价值等。
3.2. 发卡行终止 如(1)发生领用合约第 14.1.1 条、第 14.1.2 条和第 14.1.3 条中约定的相关情形,或(2)持卡人逾期未偿还任何未清偿债务(包括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且直至下一个账单日仍然未作清偿),或(3)发生发卡行合理认定的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业务的其他情形,发卡行有权立即提前终止持卡人正在进行的分期业务。分期业务一经发卡行终止,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行一次性偿付分期业务全部剩余本金金额,并支付已经到期期数所对应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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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现金分期及荟享贷条款及细则
在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发卡行”)申请办理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现金分期及荟享贷条款及细则(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本细则”),尤其是通过加粗标注的条款。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简称“持卡人”)通过发卡行指定的电子渠道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热线等)提交信用卡现金分期或荟享贷申请即表示其确认已全部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是《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章程”)、《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领用合约”)的补充,并且仅适用于持卡人的现金分期及荟享贷业务。除非在本条款及细则中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 本细则项下提及的相关名词术语应具有章程和领用合约中赋予的涵义。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及易于阅读而设, 并不影响 本条款及细则的解释。
1 现金分期及荟享贷业务
1.1 有临时现金需求并具备良好还款能力的持卡人可以在发卡行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特定受发卡行邀请的持卡人可以在发卡行核定的荟享贷额度内向发卡行申请荟享贷业务。现金分期和荟享贷业务仅限于人民币,经申请后由发卡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发放至持卡人的同名借记卡账户并由持卡人分期归还本金及手续费。
1.2 发卡行关联人不可申请现金分期及荟享贷业务。为避免疑义,发卡行关联人是指:1)发卡行的内部人(包括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汇丰中国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如信贷业务人员等));或 2) 发卡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控制汇丰中国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或 3) 前述 1)、2) 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或 4) 对发卡行有重大影响的人;或 5) 发卡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如发卡行在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后发现持卡人属于以上提及的关联人,发卡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正在进行的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并要求持卡人提前清偿该笔业务的所有剩余本金。
1.3 现金分期及荟享贷经发卡行核准后发放的资金仅能用于持卡人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不得用于股票、债券等资本投资、购买理财产品、房地产(含车位)投 资、购车、信用卡还款、任何经营性支出及非日常消费领域,同时持卡人使用资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持卡人须在申请时说明真实资金用途,并保留相关发票凭证。发卡行保留对持卡人资金用途进行审核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发卡行要求的发票凭证。若发卡行有合理理由认为持卡人未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发卡行有权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第 4.4 条立即终止持卡人的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和/或暂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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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现金分期及荟享贷业务仅限于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附属卡持卡人不得申请。
2 申请及放款
2.1 持卡人单次申请的现金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元,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持卡人的信用卡可用现金分期额度(不含临时额度及溢缴款)。在前述金额范围内,以发卡行的核准为前提,持卡人可多次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本金将占用持卡人的现金提取额度和信用卡信用额度。占用的额度将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后全部恢复。
2.2 持卡人单次申请的荟享贷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0 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发卡行针对持卡人核定的荟享贷额度。在前述金额范围内,以发卡行的核准为前提,持卡人可多次申请。荟享贷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每期分摊本金和手续费将占用持卡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2.3 现金分期业务及荟享贷经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发卡行将在合理期限内将款项发放至持卡人本人在发卡行开立的有效借记卡账户或持卡人本人指定且发卡行支持的其他银行借记卡账户,持卡人须确保上述账户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须与申请本行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2.4 如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2.5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相应的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本人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或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损失。
2.6 发卡行有权在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记录须良好且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等)后合理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申请及核准的分期金额。发卡行有权拒绝申请人的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申请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查询其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申请状态。
3 费用及还款
3.1 现金分期和荟享贷期数及手续费费率区间以《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信用卡费率表》(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费率表”)为准,每次分期申请的具体费率由发卡行根据分期申请的期数,基于持卡人的信用卡消费信息、还款记录、持卡时间等信息,运用模型算法技术对申请人的风险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后自动确定。
3.2 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持卡人每期应还款金额将从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核准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现金分期及荟享贷每期应还款金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每期手续费金额;其中,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为该笔分期业务剩余应还本金总额除以该笔分期业务的剩余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分);最后一期应还本金金额应等于该笔分期交易总金额减去之前各期偿还的每期本金金额总和后的差额部分。现金分期/荟享贷业务的总分期手续费为分期的本金总金额 X 手续费费率 X 期数(总分期手续费四舍五入精确到分),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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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手续费为该分期业务剩余的总分期手续费除以该笔分期业务的剩余的期数
(每期分期手续费去尾后精确到分);最后一期分期手续费为该笔分期业务的总分期手续费减去之前每期分期手续费总和后的差额部分。分期业务手续费将从该笔分期业务核准后最近一期账单起逐月分摊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构成持卡人当月最低还款额的一部分,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3 现金分期及荟享贷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与每期手续费金额同时计入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并构成持卡人当月最低还款额的一部分。
3.4 现金分期及荟享贷业务经发卡行核准后,若持卡人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信用卡账户内仍有溢缴款,在下期账单日之前,该等溢缴款不会提前自动清偿下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4 变更与终止
4.1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4.2 持卡人提前还款 对于尚未到期的现金分期及荟享贷业务,若持卡人想提前还款,可以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包括发卡行客服热线)向发卡行提出申请,发卡行同意持卡人的提前还款申请后,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分期业务剩余本金金额。若因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或违约未按原分期计划进行信用卡分期,发卡行将按该笔分期剩余本金的 3%收取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笔分期剩余手续费的总金额,全部剩余本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同时持卡人应放弃或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发卡行提供的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刷卡金、现金抵用券等)。发卡行有权采取相关措施收回相关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将相关刷卡金或现金抵用券等奖励金额作为应还款项计入账单中要求持卡人归还,要求持卡人退还相关实物礼品或返还其现金价值等。
4.3 发卡行终止 如(1)发生领用合约第 14.1.1 条、第 14.1.2 条和第 14.1.3 条 中约定的相关情形,或(2)持卡人逾期未偿还任何未清偿债务(包括持卡人未在 到期还款日或之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且直至下一个账单日仍然未作清偿),或(3)若发卡行有合理理由认为持卡人未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 证明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或(4)持卡人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其他条款,或(5) 持卡人信用卡卡片/账户被销户、停卡、卡片到期未续卡,或(6)发生发卡行有 合理理由认为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的其他情形,发卡行有权立即提前终止持卡人正在进行的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上报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或暂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一经终止,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行一次性偿付分期业务全部剩余本金金额,并支付已经到期 期数所对应的手续费。
4.4 若本条款与细则与章程或领用合约有任何冲突,就本条款与细则所约定之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而言,以本条款与细则为准。
注:持卡人在申请或使用汇丰信用卡现金分期或荟享贷业务中如有疑问,可通过汇丰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投诉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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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费率表
序号 | 收费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卡类及年 费标准 | 卡片名称 | 补充说明 | ||||
1 | 信用卡年费 | 按信用卡的等级或产品种类向持卡人提供相应的卡片功能和服务 | ▪ 标 准 白 金系列 ( 主 卡 人 民 币 300元,附属卡免年费) | ▪ 汇丰生活信用卡 ▪ 汇丰 CP 信用卡 ▪ 汇丰运动信用卡 ▪ 汇丰丰聚信用 卡 | 卡片激活之日起首年免年 费,人民币卡或人民币及美元卡合计消费次数满 6 次即可免除次年年 费。 | 本行提供(1)人民币信用卡及(2)人民币及美元信用卡套卡,两者均适用同样的年费收费标准。 信用卡对应年费在激活该信用卡主卡/附属卡的人民币或美元卡中任一后,即以人民币收取,但不重复收取。 本行仅发行汇丰京东铂金会员联名信用卡人民币卡主卡,汇丰京东铂金会员联名信用卡无美元卡和附属卡。 本行仅发行汇丰 CP信用卡、汇丰运动信用卡、汇丰运动信用卡尊享版人民币卡主卡及美元卡主卡,汇丰 CP 信用卡、汇丰运动信用卡、汇丰运动信用卡尊享版无附 属卡。 |
▪ 汇丰京东铂金会员联名信用卡 ▪ 汇丰饿了么联名信用卡 | 卡片激活之日起首年免年 费,人民币卡合计消费次数满 6 次即可免 除次年年费。 | |||||
▪ 汇丰淘票 | ||||||
▪ 标 准 联 名卡系列 ( 主 卡 人 民 币 300元,附属卡免年费) | 票联名信用卡 ▪ 汇丰东航联名信用卡 ▪ 汇丰同程 艺龙联名信用卡 ▪ 汇丰携程 | 卡片激活之日起首年免年 费,人民币卡或人民币及美元卡合计消费次数满 6 次即可免除次年年费。 | ||||
联名信用卡 | ||||||
▪ 汇丰去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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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联名信用卡 | 本行仅发行汇丰饿了么联名信用卡、汇丰丰聚信用卡、汇丰丰聚旅行信用卡人民币卡主卡和附属卡。汇丰饿了么联名信用卡、汇丰丰聚信用卡、汇丰丰聚旅行信用卡无美元卡。 *相关产品上线时间以本行官网信用卡相关页面公告为准。 | |||||
高 端 卡 系 | 主卡人民币 | |||||
列 | 1000 元。卡片 | |||||
( 主 卡 人 | 激活之日起首 | |||||
民币600 元 | 年免年费,次 | |||||
—3600 元, | ▪ 汇丰卓越理 | 年及后续持卡 | ||||
附 属 卡 免 | 财信用卡 | 期间,如持卡 | ||||
年费) | 人仍为卓越理 | |||||
财客户,本卡 | ||||||
继续享受年费 | ||||||
全免优惠。 | ||||||
▪ 汇丰旅行信 | 主卡人民币 | |||||
用卡 | 2000 元。首年 | |||||
激活卡片后收 | ||||||
取年费,次年 | ||||||
▪ 汇丰同程艺 | 可在年费收取 | |||||
龙旅行联名信 | 日前用 20 万 | |||||
用卡 | 积分兑换年 | |||||
费。 | ||||||
▪ 汇丰东航旅 | ||||||
行联名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 |||||
▪ 汇丰携程旅 | 2000 元。卡片 | |||||
行联名信用卡 | 激活之日起收 | |||||
▪ 汇丰丰聚旅 | 取年费。 | |||||
行信用卡 | ||||||
主卡人民币 | ||||||
3600 元。首年 | ||||||
▪ 汇丰卓越理财旅行信用卡 | 激活卡片后收取年费,次年 可在年费收取 | |||||
日前用 30 万 | ||||||
积分兑换年 | ||||||
费。 | ||||||
主卡人民币 | ||||||
▪ 汇丰运动信用卡尊享版 | 600 元。首年 激活卡片后收 | |||||
取年费. | ||||||
2 | 违约 | 因 持 卡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 | 在到期还款日(含) | ||
金 | 人 违 约 | 前未足额偿还最低还 | ||||
未 按 时 | 款额时收取。 | |||||
归 还 最 | ||||||
低 还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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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导 致 逾 期 而 收 取 的 费用 | ||||
3 | 现金 | 提 供 在 | 境内:每笔现金提取金额的 2%,且不低于人 | 汇丰 CP 信用卡、汇 |
提取 | 信 用 卡 | 民币 10 元/笔; | 丰运动信用卡、汇丰 | |
手续 | 现 金 提 | 境外:每笔现金提取金额的 3%,且不低于人 | 运动信用卡尊享版优 | |
费 | 取 额 度 | 民币 30 元/笔或 5 美元/笔。 | 惠:人民币卡在境内 | |
内 支 取 | 取现每账单月首笔免 | |||
现 金 的 | 手续费,美元卡在境 | |||
服务 | 外取现每账单月首笔 | |||
免手续费。 | ||||
汇丰淘票票联名信用 | ||||
卡、汇丰携程联名信 | ||||
用卡、汇丰携程旅行 | ||||
联名信用卡、汇丰去 | ||||
哪儿联名信用卡(含 | ||||
主卡与附属卡)优 | ||||
惠:人民币卡在境内 | ||||
取现每账单月首笔免 | ||||
手续费,美元卡在境 | ||||
外取现每账单月首笔 | ||||
免手续费。主附卡各 | ||||
1 次。 汇丰饿了么联名信用卡优惠:人民币卡主卡和附属卡在境内取现每账单月首笔免手 续费。 | ||||
4 | 账单分 期、交易分 期、商户分 期、自动交易分期及汇享分 手续 | 为 信 用 卡 账 单 或 交 易 提 供 定 制 分 期 还 款 方 式 的 服 务 | 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商户分期及汇享分期数可选 3 期、6 期、10 期、12 期、18 期和 24 期。自动交易分期期数可选 6 期、12 期和 24 期。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商户分期、自动交易分期及汇享分手续费费率区间为 0-1.0%之间,具体费率由本行根据分期的期数及持卡人资质等因素最终确定。前述费率折合成对应的年化利率区间(以单利方法计算)为每年 0-21.65%之间,折算公式如下,仅供参考: 分期业务的分期手续费为:分期的本金总金额 ×手续费费率×期数,分期手续费四舍五入精 | 成功申请分期业务 后,分期手续费即按本行在费率区间范围内确定的具体费率进行收取。详见《信用卡账单分期、交易分期、商户分期、自动交易分期及汇享分条款及细则》。 - 本行有权根据持 卡人资质、合作商户等不时予以分 期 手 续 费 优惠。 - 每期手续费的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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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 确到分。每期分期手续费为该分期业务剩余的 | 惠费率将以本行 | ||
分期手续费除以该笔分期业务的剩余的期数, | 对持卡人资质进 | |||
每期分期手续费去尾后精确到分,最后一期分 | 行综合评定后决 | |||
期手续费为该笔分期业务的分期手续费减去 | 定,并以申请时 | |||
之前每期分期手续费总和后的差额部分。 | 本行提示的信息 | |||
为准。 | ||||
5 | 现金分期及荟享贷手续费 | 提 供 预 借 现 金 并 定 制 分 期 还 款 方 式 的服务 | 现金分期期数可选 3 期、6 期、10 期、12 期、 18 期、24 期和 36 期。荟享贷分期期数可选 3期、6 期、10 期、12 期、18 期、24 期、36 期和 48 期。现金分期及荟享贷手续费费率区间均为 0.4%-1.0%之间,具体费率由本行根据分期的期数及持卡人资质等因素最终确定。前述费率折合成对应的年化利率区间(以单利方法计算)为每年 7.18%-21.65%之间,折算公式如 下,仅供参考: | 成功申请分期业务 后,分期手续费即按本行在费率区间范围内确定的具体费率进行收取,而无论持卡人是否提前清偿或分期业务是否被提前终止。详见《信用卡现金分期及荟享贷条款及细则》。 - 仅为符合分期资 质的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 本行对持卡人资质进行综合评定后决定持卡人可申请的现金分期期数或荟享贷期数,及每期手续费费率或每期手续 费 的 优 惠 费率。持卡人应以申请时本行提示 的信息为准。 |
分期业务的分期手续费为:分期的本金总金额 ×手续费费率×期数,分期手续费四舍五入精确到分。每期分期手续费为该分期业务剩余的分期手续费除以该笔分期业务的剩余的期数,每期分期手续费去尾后精确到分,最后一期分期手续费为该笔分期业务的分期手续费减去之前每期分期手续费总和后的差额部分。 | ||||
6 | 分期 | 因 持 卡 | 按剩余本金的 3%收取,最高不超过原分期 | 分期产品包括:账单 |
提前 | 人 违 约 | 交易全部剩余手续费 | 分期、交易分期、商 | |
还款 | 未 按 原 | 户分期、自动交易分 | ||
违约 | 分 期 计 | 期、汇享分、现金分 | ||
金 | 划 进 行 | 期及荟享贷 | ||
分 期 且 | ||||
申 请 提 | ||||
前 还 款 | ||||
而 收 取 | ||||
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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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际交易接入服务费 | 提 供 交 易 币 种 和 外 币 账 户 结 算 币 种 不 一 样 时 的 结 算服务 | 每笔交易金额的 1.5% | 交易币种与持卡人外币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时收取。 2022 年 1 月 1 日(含) 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 (含)期间,汇丰卓越理财万事达美元卡和汇丰卓越理财旅行万事达美元卡本收费项目免费。 |
8 | 挂失手续费 | 提 供 信 用 卡 挂 失服务 | 人民币 35 元/卡 | 本收费项目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均以人民币收取。 汇丰卓越理财信用卡和汇丰卓越理财旅行信用卡本收费项目免 费。 |
9 | 补换卡手续费 | 提 供 信 用 卡 补 换 卡 服 务 | 免费 | |
10 | 快递费 (仅限境内) | 根 据 持 卡 人 需 求 提 供 的 包 括 信函、凭证、卡片等 邮 寄 快 递 服 务 | 人民币 20 元/封 | 暂不提供跨境快递服务。本收费项目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均以人民币收取。银行根据信用卡业务流程自行发起的寄送不适用。汇丰卓越理财信用卡和汇丰卓越理财旅行信用卡本收费项目免费。 平邮方式不适用本 项。 |
11 | 调阅签购单手 续费 | 提 供 调 阅 历 史 签 购 单 服务 | 人民币 30 元/单或 5 美元/单 | 汇丰卓越理财信用卡和汇丰卓越理财旅行信用卡本收费项目免 费。 |
12 | 补印对账单手续费 | 提 供 信 用 卡 账 单 补 印 服务 | 12 个月(含)以内免费,12 个月以前、24 个月(含)以内 30 元/份,最高收费 300 元/次 | 本收费项目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均以人民币收取。 暂不提供补印 24 个月以前的信用卡账单 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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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过平邮寄送、电子邮件发送,免费;如需通过 EMS 快递寄送,根据第 11 项收取 快递费,人民币 20 元 /封。 | ||||
13 |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 提 供 支 取 信 用 卡 账 户 中 溢 缴 款 项 的 服务,包括 提 取 现 金 和 转 账 到 本 人 本 行 的 人 民币/外币 存 款 账户 | 每笔领回金额的 1%,最低 10 元/笔或 2 美元/笔 | |
14 | 销户账户管理费 | 提 供 持 卡 人 提 出 注 销 信 用 卡 账 户 申 请 且 放 弃 溢 缴 款 项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管 理 服 务 | 持卡人提出注销信用卡账户申请且放弃溢缴款项的信用卡账户:人民币 5 元或等值美元/月/户 | 此费用将从持卡人提出注销信用卡账户申请后第 50 天起每月计收,直至将溢缴款扣至为零。 |
15 | 航空里程兑换费 | 指 定 信 用 卡 累 积 的 积 分 用 于 兑 换 指 定 航 空 公 司 里 程 | 主卡:50元/笔附属卡:不可兑换 | 适用于汇丰旅行信用卡、汇丰卓越理财信用卡、汇丰卓越理财旅行信用卡、汇丰丰聚旅行信用卡。 汇丰东航联名信用卡、汇丰东航旅行联名信用卡的积分将自动结转为东方万里行积分,本收费项目免 费,东方万里行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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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相当于东方航空公司里程。 |
备注:
1. 本信用卡(个人卡)费率表(以下称“费率表”)由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本行”)制定,适用于本行向个人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服务。本费率表应当与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条款及细则、信用卡现金分期及荟享贷条款及细则、信用卡自动还款条款及细则及其他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合称“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一并仔细阅读。
2. 除另有说明,本费率表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本行可不时酌情或按法律法规政策和/或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指令、要求或指引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减少、取消、改动)本费率表所载之收费和服务项目和条款。经本行不时调整的服务费率将以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营业场所张贴相关告示和/或在本行网站发布相关告示)通知持卡人。如果持卡人在本行公告通知的相关调整的生效日后继续使用本行的信用卡服务,将被视为其了解并同意经本行不时调整的服务费率(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违约金)。
3. 本费率表所载之收费并不包括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卡组织等)所收取的费用及税款。该等费用及税款(如有)应按照该等第三方所定之费率缴交。
4. 对于本费率表所载的每一项服务,本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监管机构的指令、要求或指引,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以及本行的内部操作规则和指引全权决定提供或不提供相关服务,相关服务之提供需受限于以及遵守本行不时制定和调整的相关条款和条件。本费率表所载之内容并不限制本行在任何其他相关账户条款和/或产品和服务条款和条件(包括信用卡条款和条件)下享有的权利。
5. 上述收费项目为市场调节价。
6. 除本费率表另有约定外,人民币收费适用人民币卡,美元收费适用美元卡。根据本费率表收取的相关费用如记账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则将被相应记录在持卡人的人民币卡或美元卡账单上由持卡人以人民币或美元支付。
7. 上述收费标准所载之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违约金)若以人民币标价,等值外币的收取或等值人民币的计算以服务时本行公布的汇率计算。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可全权酌情决定在特定情况下为特定持卡人在标准价格的基础上作适当减免。
9. 如本行在市场活动或特定产品项下提供比上述收费标准更优惠的收费,以相关产品合同和市场宣传资料为准。
10. 本费率表中提及的“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仅为本费率表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本费率表中提及的名词术语应具有相关信用卡条款和条件中赋予的涵义。
客户的声明、确认及同意
1. 本人已仔细阅读、清楚知晓、充分理解并承诺遵守申请页面、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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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约、费率表、信用卡账单分期、交易分期、自动交易分期及汇享分条款及细则、信用卡现金分期及荟享贷条款及细则、信用卡自动还款条款及细则及其他在发卡行信用卡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与信用卡有关的条款、条件及业务规则(合称“信用卡条款和条件”)。本人已注意信用卡条款和条件中加为粗体特别提示的内容,未明了之处也已通过发卡行提供的渠道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本人知晓本人可登录发卡行信用卡官方网站查阅最新适用的信用卡条款和条件。本人向发卡行提交信用卡申请即应被视为本人接受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并承诺受其约束。
2. 本人同意发卡行为审核其信用卡申请的需要,自提交信用卡申请之日起至获得发卡行对信用卡申请的审核决定的期间内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百行”)(或通过百行向其数据提供方,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及百行的相关股东等)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国内或海外的征信机构和类似的征信服务提供商等提供可识别申请人及持卡人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并向该等征信机构查询、使用和保存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的全部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信用评估信息等), 或通过合法渠道向任何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雇主等)了解、采集本人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本人同意发卡行按照信用卡条款和条件的相关约定收集、保存、分析、使用本人的信息。
3. 本人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引发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和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信用卡账户非柜面业务、不得申请新的信用卡、人民银行将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等),承诺依法依规申请和使用本人的信用卡账户。
4. 本人同意,在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信用卡条款与条件时,将通过电子签名服务供应商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用以申请本人专属的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由电子签名服务供应商保存。在通过手写签字和短信验证校验本人的签署意愿后,即使用本人的专属电子证书在信用卡条款和条件上进行电子签名。本人知悉并同意,电子签名和纸质合约上的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人特此确认已经注意到信用卡领用合约说明和约定了发卡行可能需要向发卡行以外的实体和/或人士提供持卡人信息的范围和具体情形。本人理解本人接受领用合约即表示无论本人的信用卡申请是否为发卡行接受,本人均知晓和同意发卡行可以根据领用合约之约定使用、提供和披露持卡人信息或申请人信息。本人理解和知晓本人作出该等同意的可能后果。
6. 本人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发卡行有关免息还款期安排、利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交易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现金分期手续费等)的相关约定。本人确认并接受,除持卡人满足约定条件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外,发卡行将针对持卡人的每笔交易的透支款项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透支利息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0.05%)(年利率为 18.25%(计算公式为 5‱*36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利率与上述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发卡行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调整利率和利息计收方式。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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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对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除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而须就每笔交易透支款项按规定支付利息外,发卡行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收取违约金。如构成逾期,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 本人特此作出以上 1-6 点授权、声明及确认。
□ 本人理解贵行可能需要为了改进客户体验而不时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 本人特此同意贵行为了前述的目的收集和使用本人信息。
注意:请用黑色签字笔使用正楷填写。
本 | 人 | 已 | 阅 | 读 | 信 | 用 | 卡 | 条 | 款 | 和 | 条 | 件 | , | 充 | 分 | 了 | 解 | 并 | 清 |
楚 | 知 | 悉 | 信 | 用 | 卡 | 产 | 品 | 的 | 相 | 关 | 信 | 息 | , | 愿 | 意 | 遵 | 守 | 信 | 用 |
卡 | 条 | 款 | 和 | 条 | 件 | 的 | 各 | 项 | 规 | 定 | 。 | ||||||||
申请套卡 : 是(含人民币卡及美元卡) 否 (仅人民币卡) | ||
主附同申 单独主卡 单独附属卡 | ||
主卡申请人正楷姓名 | 主卡申请人签署栏位(请勿涂改) 年 月 日 | |
主卡申请人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港澳地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护照 | 主卡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 | |
附属卡申请人正楷姓名 | 附属卡申请人签署栏位(请勿涂改,可由主卡申请人代理) 年 月 日 | |
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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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地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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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 网申 员工 补件 | 签署见证: 员工姓名员工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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