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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
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
贵州理工学院人事处
贵 州 理 工 学 院 高 层 次 人 才
服 务 协 议
甲 方: 贵州理工学院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保证甲方人才工作顺利实施,实现甲乙双方责权利的统一,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贵州理工学院 年人才引进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期限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为 捌 年。
服务期自贰零 年 月 日至贰零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的岗位工作任务及目标
乙方在服务期内必须全职在甲方工作,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在学院/部门岗位工作任务及目标,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四年中期考核和八年服务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第二条所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及目标,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
1.依法保障和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乙方进入服务期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安家费:乙方到校工作后,甲方为乙方发放配套安家费人民币 x元(¥ 万元)。xxx在乙方正式签订服务协议后支付总额的60% ,剩余40% 按照学校考核要求,在服务期内考核发放。
(2)住房补贴:享受《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发放细则(试行)〉的通知》(黔组通[2014]122号)文件中规定的住房补贴。
(3)高层次人才津贴: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津补贴,校内津贴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4)科研启动经费:乙方填写科研启动费申请表和科研启动费申请书,经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人事处、科技处审核,报请分管人事处、科技处的校领导审批后立项;科研启动费发放到个人账户,并由科技处按照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三)乙方权利
1.享受甲方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在聘期内享受相关的校内津贴。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全职在甲方工作。
3.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及目标,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4.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 乙方在服务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予以解聘,并解除本协议。
(二) 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研究同意后乙方方可辞职。
(三) 因甲方不能履约而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乙方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申请;甲方无法改进的,乙方在三个月期满后可辞职。
(四)服务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而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因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实际服务期未满八年,必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二) 因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必须一次性退还安家费、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津贴和科研经费,标准为:
1.xxx退还标准:退回全部已领取的安家费。
2.住房补贴退还标准:按省委相关规定执行。
3.高层次人才津贴退还标准:按省委相关规定执行。
4.科研经费退还标准:退还配套的科研经费余额;已物化的部分,必须将物化设备或资料交还甲方相关职能部门。
(四)调离、辞职或被解除聘用关系的人才,配偶通过家属安置到我校工作的,其配偶必须同时调离学校,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人事处一份,党委组织部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协议有关条款的变更,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本协议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盖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