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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条 x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资助的资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
第三条 x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本基金会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应按每年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或捐赠、资助的协议执行,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经理事会或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x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本基金会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和物品领用,应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 x基金会由专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秘书长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度终了,应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上述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
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 1 年内(含 1 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四条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五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六条 应收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七条 预付账款是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物资、商品等。
(一)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
(二) 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 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 1 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二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
投资损益。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预计使用寿命内按平均年限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第三十一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十二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本基金会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本基金会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本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四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第三十四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提费用是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三十五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十六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外的长期负债。第三十七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十八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本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
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
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
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基金会理事会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商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四十二条 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期末,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
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 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四十五条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第四十六条 期末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
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五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七)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八)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本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本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本基金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 50%以上(不含 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 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对外提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x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由理事会审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