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最高额保证合同
(适用于微贷中心)
(版本号:2022 年 2 月修订)
合同编号:
单位保证人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保证人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保证人 3:
身份证件号码: 个人保证人 4:
身份证件号码: 个人保证人 5:
身份证件号码: 个人保证人 6:
身份证件号码:
(各保证人合称“保证人”)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各条款中黑体、加粗和下划线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债权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鉴于:
保证人应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债权数额折合人民币(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合同签署时,债权人、债务人已经或即将签署的合同(即主合同)为:于 签署之编号为 的 ;
2.上述期间仅指融资业务发生时间,并非指融资到期应还款时间。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数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每
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主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具体的融资业务时,无须再与保证人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签订主合同及相关文件均无须经保证人同意或通知保证人。无论保证人是否已得到或知悉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保证人对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予以确认,且保证人同意将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的债务均纳入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内。
5.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数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对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就全部被担保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累加于而非代替债权人现在已经取得或将来可能取得的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利)。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债务人本身的物权担保及其他物权担保)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保证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其在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货物所有权等),均不得视为怠于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债权人放弃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和/或质押或其他担保的,或者债权人放弃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和/或质押或其他担保的顺位或者变更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的,保证人承诺:不因债权人上述放弃或变更行为而要求免除本合同下的任何担保责任,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在此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所述的“到期”或“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
的情况。
第六条 保证人承诺和保证
1.保证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证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保证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保证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保证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2.按债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及担保能力的检查、监督。
4.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经营机构、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的重大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被撤销、解散、停业、破产、对外重大投资、注册资本发生变动、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债权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债权人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同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5.保证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保证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积极按债权人的要求落实好主合同项下债务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保证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或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股东、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作者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保证人或保证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保证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保证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
(6)保证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或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措施,或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
(7)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相对应的担保能力;
(8)其他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对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债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最迟于 7 天前书面通知债权人,
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且同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后方可进行。 7.对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8.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保证无条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人全部到期应付款
项: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本息或违反主合同的约定;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4)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债务人未予清偿;
(5)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
(6)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9.保证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
10.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1.为债权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2.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形式设立反担保。如保证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保证人必须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义务后方可行使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项下的权利。
13.保证人保证向债权人提供的住所地、邮政编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且承诺以上信息变动之日起 5 天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保证,债权人根据上述信息而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保证人均可收到,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保证人承担。
14.保证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保证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15.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16.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七条 主合同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如主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解除融资关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
任。
第八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如出现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融资业务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融资本息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 10 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系统内
开立的活期账户或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本合同所称“债权人系统”指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 4.在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释放债务人抵押物,保证人承诺对债务人剩余
未偿还的贷款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生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
不愿协商时,可直接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保证人声明:
(1)保证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及债权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保证人(如为自然人的)愿意以全部个人家庭财产和收入履行保证责任,并且保证在保证期间内,不以任何理由将个人家庭重要财产变卖、赠与、转让他人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给任何第三人,不在个人家庭重要财产上设立其他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
3.债权人将尽可能确保保证人信息的安全,如保证人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向上海农商银行各网点咨询和反馈,债权人将尽快答复并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保证人同意并授权上海农商银行在业务申请阶段、存续期间及后续业务管理阶段,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及使用其信息,并在必要范围内提供予与相应业务有关的第三方。
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无效或解除而失效。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订时合同生效。各方进一步认可,如签字人为自然人的,除签名、
盖章方式外,亦可以采用按指印方式签署。第十三条 送达地址约定
本合同债权人与保证人就履行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纠纷有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保证人确认以下所填的地址均为保证人有效的送达地址:
(1)单位保证人 1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短信送达地址): 传真送达地址: 电子邮件送达地址: 微信送达地址:
(2)单位保证人 2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短信送达地址): 传真送达地址: 电子邮件送达地址: 微信送达地址:
(3)个人保证人 3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短信送达地址): 传真送达地址: 电子邮件送达地址: 微信送达地址:
(4)个人保证人 4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短信送达地址): 传真送达地址: 电子邮件送达地址: 微信送达地址:
(5)个人保证人 5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短信送达地址): 传真送达地址: 电子邮件送达地址: 微信送达地址:
(6)个人保证人 6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短信送达地址): 传真送达地址: 电子邮件送达地址: 微信送达地址:
2.债权人确认其住所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3.合同双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的使用范围包括:双方执行本合同时的各类通知、协议和催收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在纠纷进入民事
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4.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书面通知义务,通过 EMS 邮寄的方式通知对方。在民事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中,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变更,变更方应当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该方所确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合同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对于甲乙双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后,任何一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的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该送达地址的使用范围和送达后果适用本合同第十三条第 3 点和第 4 点的规定)。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
单位保证人 1(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单位保证人 2(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个人保证人 3(签署): | 个人保证人 3 配偶(签署): |
个人保证人 4(签署): | 个人保证人 4 配偶(签署): |
个人保证人 5(签署): | 个人保证人 5 配偶(签署): |
个人保证人 6(签署): | 个人保证人 6 配偶(签署):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