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5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
—股指期货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2.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 85 分;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5.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3.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
1.董事会应当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2.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二)部门设置
1.保险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
2.保险机构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3.保险机构设立前述相关部门,应当下发正式文件,并在发文中明确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三、专业队伍
1.保险机构应当配备股指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至少包括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人员;
2.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 5 名,风险控制
专业人员不少于 3 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 2 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3.保险机构同时参与其他衍生品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人数可重复计算;
4.从事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
经理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四、投资规则与基本制度
1.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2.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
3.保险机构应当与交易结算机构签署协议文件,确定股指期货业务交易、保证金管理结算、风险控制及数据传输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制度应当涵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与结算等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流程清晰,环节紧密衔接。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
环节双人复核。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架构,能够覆盖股指期货交易前、中、后台。问责制度应当包括股指期货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
五、托管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与资产托管机构签署协议文件,确定股指期货业务的资金划拨、清算、估值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至少包括业务处理设备、交易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并通过可靠性测试。
1.投资分析系统。保险机构应当配置投资分析系统,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衍生品数量,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衍生品规模,逐步实现担保品动态调整。
2.资产估值和核算系统。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股指期货估值与清算模块,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及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规定。保险机构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财务核算的,应当确认托管银行的信息系统合规可靠。股指期货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估值需求。
3.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够实现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
4.交易结算系统。交易结算系统应当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股指期货
交易管理系统应当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需求。
七、风险管理
1.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实时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2.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
3.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股指期货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4.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半年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检查至少包括业务合规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人员资质情况、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5.保险机构应当每半年回溯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
—国债期货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2.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 85 分;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5.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3.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
1.董事会应当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2.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二)部门设置
1.保险机构应当设立负责国债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
2.保险机构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3.保险机构设立前述相关部门,应当下发正式文件,并在发文中明确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三、专业队伍
1.保险机构应当配备国债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至少包括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人员;
2.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 5 名,风险控制
专业人员不少于 3 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 2 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3.保险机构同时参与其他衍生品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人数可重复计算;
4.从事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
经理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四、投资规则与基本制度
1.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2.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
3.保险机构应当与交易结算机构签署协议文件,确定国债期货业务交易、保证金管理结算、风险控制及数据传输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制度应当涵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与结算等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流程清晰,环节紧密衔接。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环节双人复核。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架构,能够覆盖国债期货交易前、中、后台。问责制度应当包括国债期货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
五、托管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与资产托管机构签署协议文件,确定国债期货业务的资金划拨、清算、估值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至少包括业务处理设备、交易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并通过可靠性测试。
1.投资分析系统。保险机构应当配置投资分析系统,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衍生品数量,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衍生品规模,逐步实现担保品动态调整。
2.资产估值和核算系统。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国债期货估值与清算模块,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及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规定。保险机构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财务核算的,应当确认托管银行的信息系统合规可靠。国债期货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估值需求。
3.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够实现国债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
4.交易结算系统。交易结算系统应当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需求。
七、风险管理
1.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国债
期货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实时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2.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
3.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国债期货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4.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半年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检查至少包括业务合规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人员资质情况、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5.保险机构应当每半年回溯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