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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附件一: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98
附件二:授权通知书样本 107
附件三:划款指令(样本) 108
附件四: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样本) 109
附件五: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110
附件六:证券交易参数表(样本) 113
特别约定:《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信达证券睿丰 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
《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
(1)妥善保存《电子签名约定书》;
(2)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3)安全保护密码信息,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4)本合同若无明确约定,则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公告的方式为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敬请委托人经常关注管理人网站。 管理人网站网址为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1-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二)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人应当对本集合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三、协会接受本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协会对本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四、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本集合计划:指信达证券睿丰 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三方签署的
《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三) 计划说明书: 指《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计划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四) 风险揭示书:指《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及对该风险揭示书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五) 托管协议:指《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托管人结算模式)》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六)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七) 《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八)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九) 《指导意见》: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联合印发 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十)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十一) 《运作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
(十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四)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份额持有人: 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符合《指导意见》和《运作规定》
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十五)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 注册登记机构、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八) 销售机构:指管理人或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退出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十九) 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为本集合计划提供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的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在为本集合计划提供份额登记服务时,又被称为份额登记机构。为避免歧义,本集合计划所称“外包服务机构”不包括销售机构。
(二十) 信义义务: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二十一) 推广期:指初始募集期,自本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的期间。
(二十二) 封闭期:本计划的首个封闭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日之间的期间(不含开放日)。
(二十三) 存续期: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四) 开放期: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二十五) 本合同生效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达到
x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初始募集期结束并完成验资,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本计划成立之日。
(二十六) 工作日、交易日、估值日: 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七) 认购:指在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行为。
(二十八) 参与(本计划):指在本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本计划的行为。
(二十九) 退出(本计划):指在本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
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计划的行为。
(三十)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三十一) 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即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三十二) 元:指人民币元。
(三十三) 计划资产总值: 指本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三十四) 计划负债:指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包括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的应付管理费、托管费、税费等。
(三十五) 计划资产净值: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十六)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三十七) 计划份额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八) 计划份额累计净/单位累计净值:指计划份额净值与资产管理计划历来份额收益分配金额之和。单位累计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九)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四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
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四十一) 每年: 指会计年度。
(四十二) 安全:是指管理人、托管人不挪用、不侵占委托资产;不具有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相关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四十三)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电力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第三部分 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管理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进行监督。对委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三、委托人保证为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集合计划的情形。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资产收入情况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 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
委托人保证其投资本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承诺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保证其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该等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委托人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已详细深入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本计划的相关信息、业务规则、业务风险;委托人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本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委托人知悉并确认,管理人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会降低产品的固有风险,不表明管理人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委托人听取了管理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等要素进行评估,委托人确认有能力识别、评估并承担将委托资产
投资于本计划及其项下投资品种的风险。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系独立、自主、审慎做出的决策,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部分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二)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联系人:龙大兴
客服电话:95321邮政编码:100031
(三)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xxxx: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200120
二、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人的权利
x计划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本集合计划收益;
2. 依据本合同通过管理人网站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披露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或有)集合计划份额;
4. 按持有份额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资产;
5. 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 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委托人的义务
x计划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以真实身份及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如不是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对其委托的资产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2. 委托人应当保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委托人应当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
3. 个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加集合计划,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法人或者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集合计划的,应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并应确保最终投资者身份及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
4. 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主动了解 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确认有能力识别、评估并承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及 其项下投资品种的各项风险,对本集合计划投资品种的交易结构、运作市场、运 作规则、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理解;确认能够理解本计划、本计划的投资策略,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 合计划投资损失;
5.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外包服务费(如有)、投资顾问费(如有)、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 委托人在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7. 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向管理人或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集合计划销售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确保自身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管理人或集合计划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要求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保证其向管理人或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
8. 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托管人的托管行为;
9.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害集合计划及其他委托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利的活动;
10.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计划或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集合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 应当退还因管理人、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过错导致委托人获得的不当利得;
12. 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应当配合销售机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集合计划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签署和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5. 保证其所做出的全部声明、保证与承诺在投资本集合计划期间持续有效,如相关情况出现变化需及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做出相关处理,委托人将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关后果和损失;
16. 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退出款项、红利款项、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7. 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
披露和公告情况;
1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代表集合计划签署并履行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文件;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等相关费用;
3.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集合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
6.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8. 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单笔认购、单笔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9. 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
10. 如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承担;
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1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资产权益;管理人取得开展本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指定投资经理,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4.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6.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7.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8.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若有),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9.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资产;
10. 保守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1.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3. 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4.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5.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管理人因行使上述权利或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费用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16. 可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8. 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管理人应依法确定并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9. 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若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20.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1.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2.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委托人分配收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23. 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委托人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4. 办理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 建立并保存委托人名单;
26. 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7.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8. 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29. 赔偿因自身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30.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31. 因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32. 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3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托管人的权利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集合计划托管费;
3. 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
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 托管协议与本合同、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不涉及委托人实质权利义务的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八、托管人的义务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2.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合规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资产托管事宜;
4. 托管人取得开展本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托管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的完整和相互独立;
5.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7.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8. 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的定期报告,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出具意见;
10. 按规定编制集合计划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1.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照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 算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但托管 人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资产,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托管人不负责委托资产的投资保管,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以及投资 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不因提供监督服务而对管理人的违规投资承担责任;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有)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要求的除外);
14.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报表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5. 监督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改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6. 以托管人在托管人官网上公开发布年度报告方式向管理人提供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17. 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8.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通告管理人;
19. 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的直接损失;
20. 因托管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销售机构
信达证券及与管理人签订本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销售机构。管理人可以增加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第五部分 x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本计划的名称
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本计划的类别
x集合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 本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
依托管理人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综合性资源优势,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辅助投资于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管理类投资工具等,严格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通过多策略多渠道科学合理的配置集合计划资产,在追求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客户获取稳定回报。
五、 本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
x计划的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2、权益类资产:仅包括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带来持股,为参与优 先配售可转债在可转债发行公告公布后买入该可转债对应的股票。且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带来持股,为参与优先配售可转债在可转债发行公告公布后买入 该可转债对应的股票须在其具备可上市流通条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所集中交易清算的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六、 本计划的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含)-100%(含)。
2、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含)-20%(含)。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金融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任一交易日日终【〈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
-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计算不包括同业存单、可转债、可交债。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
x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3-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 C3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八、 本计划的存续期限
x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5 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九、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 1 元。十、 本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x计划最低初始募集的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3 亿元,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本集
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参与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十一、 本计划的分级安排本集合计划无分级安排。十二、 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为本计划提供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对于外包服务机构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行为,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有效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确保服务机构按资产管理合
同、服务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托管人不承担因服务机构未按约定履行有关职 责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在服务机构与资产托管人进行估值对账等资产管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托管人与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托管人有权通知管理人,并按 资产管理人的意见执行,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履行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第六部分 x计划的募集
一、本计划的募集对象
x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3-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 C3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本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计划委托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
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二、本计划的募集方式
1、销售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管理人可以变更销售机构或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告。
2、推广方式
x计划将通过管理人的销售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具体推广期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认购的具体金额和本计划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纸质或电子文档方式置备于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 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基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因素 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集合计划向适合的投资者推介。销售机构应当详 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签订具有保本保底性质的补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不得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禁止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集 合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本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投资者详尽了解本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计划。
三、本计划的募集期限
x计划初始募集期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确定,并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初始募集期,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通知销售机构、托管人和投资者。管理人决定延长或缩短初始募集期的,自管理人网站公告中列明的募集期结束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当本集合计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时,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募集。
四、本计划认购费用
x计划的认购费率为 0%。
五、本计划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接受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必须到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 或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集合计划合同。签署完本集合计划电子合同后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
委托人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具体参与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投资者正式成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
1. 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于 T+1 日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 T+2 日(含)在办理参与的销售机构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本合同生效 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金额较大者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集合计划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请退款不支付利息。
2.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其认购的本计划份额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正式成为本计划委托人。
3. 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投资者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4. 推广期内,在每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统计认购规模,当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达到认购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并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
5. 对未被确认的投资人,管理人应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向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账户中返还该等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金额,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七、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管理人应将本计划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下列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本计划初始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推广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投资者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本计划资产。
八、本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和支付方式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
币(最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并可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 1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计划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认购申请:
(1)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当投资者不符合《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审核后认为不适合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其他情形的;
(5)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其他需对集合计划规模进行控制的情形;
(6)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参与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时,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不计利息)将退还给委托人,如该委托人为首次参与,就该委托人而言,其签署的《集合合同》自始无效。
十、本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和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如有)的披露渠道和查询方式
x集合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和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如有)将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投资者可登录进行查询。
第七部分 x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本计划成立的条件
x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管理人有权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一) 本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 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三) 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本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x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本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本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三、本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届满,本计划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本计划募集失败,则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固有资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利息金额以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募集和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变动、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窗口指导等),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募集失败。
由于监管政策及指导意见的不时更新与变动,本计划可能存在无法成立或无法进行备案的风险,全体委托人确认,管理人及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集合计划募集失败的,投资者应退还所有已签署的集合计划认购文件。
四、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符合本合同约定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行为除外。
第八部分 x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一、本计划运作期间的开放期内,委托人可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二、参与和退出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管理人的销售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络 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投资者以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参与本计划。
委托人可以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管理人定期将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三、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1、封闭期
x集合计划非开放期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 2、开放期
x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管理人每月可安排一次开放,具体开放期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委托人可根据公告在开放期进行具体申购或赎回操作。本集合计划对每笔参与份额设置 1 年的最短持有期,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或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 1 年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委托人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 1 年后的月度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相关封闭期、开放期信息,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届时管理人将在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计划无法按时开放参与和退出业务,或依据本合同需暂停参与和退出业务的,开放期顺延至前述情形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管理人在开放日受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申请,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暂停参与、退出的除外。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委托人。
管理人保留对本集合计划的规模合理控制的权利,在本集合计划达到一定规模后,管理人可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后在开放日暂不接受参与,其后管理人可视情况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后恢复参与。
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委托人告知的义务。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自有资金退出条件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以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四、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因法律法规修订、监管要求或变更合同,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期间为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业务,上述期间即为临时开放期。管理人根据上述约定设置临时开放期的,应事先通知托管人、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并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手机信息、信函、传真等本合同定约的方式之一通知所有委托人,履行通知义务。
五、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一)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x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当集合计划参与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时,管理人有权只接受原有委托人参与申请。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有权视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并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申请的权利。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并于新的参与、退出原则开始实施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
(二)参与和退出的价格
1. 推广期参与价格: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 存续期参与和退出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和退出的价格,以参与和退出申请提交日所在交易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集合计划开放期内,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1. 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四)参与和退出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金额较大者优先,同等金额 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当个开放期结束后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 终确认情况。
若参与不成功,则参与款项退还给投资者,退款不支付利息。
(五)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1.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2.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指示托管人于 T+2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或清算汇总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销售机构指定账户。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有关法律的条款处理。
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资金账户。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应为委托人支付认购、参与款项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就其指定资金账户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均有权暂缓退出款项的划付,由此造成任何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退出的登记结算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和/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点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在不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委托人告知的义务。同时,管理人应提前书面告知销售机构。
六、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现有委托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期追加本计划份额的,单笔追加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高于 5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本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50 万元。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本计划的,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本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告知委托人。管理人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
告即视为履行了向委托人告知的义务。
当接受参与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个投资者参与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参与比例上限、拒绝大额参与、暂停参与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x计划参与费率为 0%,退出费率为 0%。x、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本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不含参与费用)/参与申请所在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其中,参与份额(不含参与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
(二)本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所在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业绩报酬(若有)
其中,退出总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
九、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如有)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份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
1、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是指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程序:当出现巨额退出与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发生巨额退出的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暂停退出或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未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委托人当日提交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该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被管理人接受的退出份额。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委托人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撤销;委托人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份额,转至下一工作日作为新的退出申请,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因顺延退出造成退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部分延期退出不受单笔退出最低金额的限制。下一个工作日为非开放日的,不受开放日的限制。
(3)暂停退出:连续 2 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因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如因占投资组合较大比例的投资品种处于封闭期、锁定期、限售期、停牌、涨停板、缺乏市场流动性、付款义务人违约、按照相关资产投资文件的约定无法转让/赎回/退出/提前终止/提取等非管理人原因延期除外。
(4)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 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出状态。 4、巨额退出的信息披露
(1)巨额退出通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时,管理人应在 T+1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指定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管
理人应当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指定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
(2)重新开放退出的通告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
5、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x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安排。但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将触发巨额退出机制。
十一、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或延期办理委托人退出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
(四)同一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日发生巨额退出。
(五)发生继续接受退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时。
(六)当前一估值日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可以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或延期办理退出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或延期支付时,已确认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款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延期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十二、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 本计划委托人接近或达到 200 户;
2. 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 因本计划所持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
4.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委托人利益的;
5. 当投资者不符合《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计划说明书》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审核后认为不适合接受投资者参与申请的其他情形的;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二)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委托人利益的;
5.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委托人。
(三)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本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
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管理人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资产委托人告知的义务。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退出申请或延期支付委托人的退出款项。
发生本合同、《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
十三、本计划投资运作期间的份额转让本集合计划不接受份额转让。
十四、非交易过户的受理条件与流程
1.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向公益机构转赠,或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产生的收益向公益机构转赠。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三)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比例
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50%。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四)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五)自有资金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与其他委托人所持的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并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参与计划已经分配的收益及已经计提的管理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六)自有资金的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自有资金参与、退
出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为应对本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可不 受前述比例和持有期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相关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协会报告。
十六、管理人应定期(具体频率以监管要求为准)将本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基金业协会。
第九部分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本集合计划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集合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
构。
第十部分 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二、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三、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本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如下:
(一)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
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
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按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规定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本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本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第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
依托管理人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综合性资源优势,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辅助投资于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管理类投资工具等,严格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通过多策略多渠道科学合理的配置集合计划资产,在追求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客户获取稳定回报。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比例
(一) 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2、权益类资产:仅包括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带来持股,为参与优 先配售可转债在可转债发行公告公布后买入该可转债对应的股票。且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带来持股,为参与优先配售可转债在可转债发行公告公布后买入 该可转债对应的股票须在其具备可上市流通条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所集中交易清算的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二)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含)-100%(含)。
2、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含)-20%(含)。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金融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任一交易日日终【〈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
-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计算不包括同业存单、可转债、可交债。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要求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预警与止损机制
根据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确定预警线和止损线,具体如下:预警线:单位净值为 0.94 元,设为预警线。
止损线:单位净值为 0.91 元,设为止损线。
1)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之日(T 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 日)起,管理人不再进行除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资产以外资产的买入或申(认)购等相关的投资操作,并且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于 T+10 日内使得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资产不低于 50%占比。
当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本计划可恢复进行对除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资产以外资产的买入或申(认)购等相关的投资操作,且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资产比例可低于 50%。
2)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之日(T 日),本集合计划将于下一个 交易日(T+1 日)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管理人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对 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操作,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
3)本计划的预警和止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和操作,资产托管人配合进行账务处理,若由于预警止损监控或操作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x集合计划属于 R3(中等)风险等级的金融品种。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策略
(一)决策依据
x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在追求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决策程序
1、管理人研究开发中心公开发布的研究报告、外部研究机构及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人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预案,并对本集 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
4、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投资经理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控制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并对重大事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3)公司总部设法律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经营活动、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依托风险管理内控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动态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公司风险控制的有关决议。
(4)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公司总部设置的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5)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风险控制岗,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xx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经理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四)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x集合计划通过依托管理人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综合性资源优势,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判断权益类、固收类资产和货币市场的风险收益,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将投资范围细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管理人通过分析细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风险来源、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中各细类属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最佳xx点。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可转债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发挥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特性,一方面可转债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够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正股上涨会显著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
(1)配置策略
基于对可转债股性特征和债性特征的分析,将可转债分为偏股型可转债和偏债型可转债。对于偏股型可转债,重点关注标的股票的成长性、估值水平以及可转债隐含波动率、转股溢价率、期权价值等估值指标;对于偏债型可转债,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用水平、纯债溢价率、到期收益率与同期限同评级信用债的利差等指标。
组合配置策略注重转债的两端的配置。一端配置偏债型可转债,获取基本收益,同时平滑收益率曲线,降低净值波动,另一端配置偏股型转债,其期权价值有望兑现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该策略是始终贯穿组合运作全过程之中的策略,特别适合股市处于结构性牛市的市场。
(2)防守反击策略
该策略注重转债债性,在债性足够强的情况下,买入到期收益率高的品种,等候正股上涨带动转债上涨。该策略适用于经济处于衰退前期,股市债市都很低迷,转债到期收益率很高,可以以足够低的成本拿到足够的量。
(3)择券策略
x集合计划将首先对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定性分析
(所处行业趋势、公司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成长性等)和定量分析(估值指标、现金流量、盈利增长率等)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基本面优质且估值合理的正股,再结合可转债的估值指标(包括隐含波动率/历史波动率、转股溢价率、期权价值、纯债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标),同时重点分析可转债条款,判断发行人促转股意愿,剔除发行人转股意愿偏弱的可转债,最终选择风险收益比较优的可转债进行重点投资。
(4)条款价值发现策略
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这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响。管理人将在深入研究各项条款对可转债价值影响历史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挖掘各项条款对应的可转债或标的股票的投资机会。
(5)行权策略
可转债具备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本集合计划将综合分析正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水平、可转债和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可转债转股对标的股票稀释和抛售压力等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将可转债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以及转股的时机和转股后标的股票的持有时间。
(6)日内交易策略
与普通股票不同,可转债可进行T+0交易,即可日内回转交易。转债走势与正股走势具有关联性,且转债走势通常滞后于正股走势,可结合正股日内走势进行适当的仓位调整。日内交易策略主要依赖于短期正股动量、成交量、转债交易量、转股溢价率、转债与正股关联性等因素,重点对转股溢价率较低、与正股关联性高、交易活跃的转债进行日内T+0交易,通过分析正股的量价关系及正股走势的先行效应,进行相应转债的日内交易。
(7)一级市场打新策略
转债打新收益率稳定,核心是博弈中签率,随着转债发行规模和发行速度的加快,打新机会仍将持续存在,可通过提前持有正股股票参与优先配售,提高转债的中签率。管理人关注可转债发行进展,重点关注经过证监会核准后待发行的转债以及发行完成待上市的转债,通过转股意愿分析、申购情况分析、正股分析
(行业地位、最新业绩、估值水平、正股表现等)、市场及行业景气度分析等,对标同行业相关转债表现,对转债上市价格及投资价值进行估计,选择性价比相对较高的转债进行申购。
4、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通过自下而上的标的正股分析和可交换债条款分析,寻找真正具有减持意愿的可交换债。同时,通过深入研究个券的投资价值,在获取可交换债较高票面利率收益基础上,寻找未来有较大转股概率的投资标的。具体而言,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可交换债的票面利率和其他附带条款如回售等,并对发行人和标的公司进行信用评估,对可交换债从纯债上做出价值衡量,在此基础上对标的正股所在行业和标的正股公司做深度分析,并结合可交换债的换股价格等情况,充分挖掘内含看涨期权价值高的可交换债,综合纯债价值和看涨期权价值两方面考量,本集合计划对综合价值高的精选个券做出重点配置。同时,基于对未来市场的判断,选择偏股或偏债型的私募EB,对未来权益市场预期较低时,配置偏债
型私募EB;对未来权益市场预期较好时,配置偏股型私募EB。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集合计划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6、回购套利策略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现债券市场明显投资机会的情况下,或债券市场存在套利机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7、国债期货套保策略
实施国债期货套期保值的目标是利用国债期货与现货资产组合收益率波动 相关性而持有相应比例的相同或相反方向头寸从而降低资产组合收益波动率,或 减少资产组合价值下跌风险。拟实施的国债期货套保策略主要包括久期中性策略、 DVOl 套保策略以及 Beta 比例套保。在具体操作方面可以选择单一目标价位套保 和多目标价位套保,及套利形式套保等。信用债由于有信用风险补偿存在,国债 期货只能对冲利率风险,组合仍会留有信用风险的敞口。
8、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以上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七、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
(一)投资限制
1、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3、管理人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 100%;
5、任一交易日日终【〈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不高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6、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内,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本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赎回开放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8、投资单一发行主体信用债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5%;
9、本计划不得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投资范围的规定;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主动进行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因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持股、为获取可转债优先配售权而主动持有的对应正股除外;
11、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所带来持股、为参与优先配售可转债在可转债发行公告公布后买入该可转债对应的股票需在其具备可上市流通条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12、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13、管理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二)投资禁止
x计划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9、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0、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1、主动投资任何权益类资产;
12、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13、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14、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未来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规定取消或修改上述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八、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
x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九、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全体投资者同意,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如遇此种情形,资产管理人应当向在相应类别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 80%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十、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的具体情况,在本集合计划赎回开放期内,保持适当比例的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使得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10%,且确保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第十二部分 投资顾问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三部分 分级安排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第十四部分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本集合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管理人关联方(如有);
2、投资于管理人及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如有);
3、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如有);
4、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二、管理人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管理人应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管理人应与交易方在不违反公平交易、不进行利益输送等合法合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如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定价的,可参考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定价。
三、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同意。但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委托人利益。
四、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利益冲突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告告知委托人。此外,管理人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向中国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五、如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利益冲突事项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二、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xxx,哥伦比亚大学金融工程硕士。2021 年 4 月加入信达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曾就职于国信证券担任投资总监、招商证券担任投资经理;在量化策略、多因子模型、衍生品投资等具备多年经验;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xxx,哈尔滨工业大学理学硕士,7 年以上从业经验。2021 年 7 月加入信达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曾任职中邮证券等机构担任投资经理,从事资产管工作。管理规模超 200 亿,产品类型包括小集合、TOF 产品、结构化产品等。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经历债券市场的牛熊切换,对资本运作有一定的理解,擅长资产配置和交易性机会把握;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三、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 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 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资产委托人通知的义务。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投资 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投资经理的选任与变更情况应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
本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本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三)管理人、托管人因本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计划财产。
(四)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五)本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本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本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本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六) 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x计划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保管,沪深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托管人保管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本计划开立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募集机构和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管理人、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3.资产托管人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计划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负责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计划进行交易;托管人负责以计划资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托管人应互相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管理人在开立计划账户时应将托管资金账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管理人需及时将计划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
4.在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5.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托管人。
(五)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计划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通过代销方式投资开放式基金的账户开立
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选择的销售机构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前述各类产品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投资前,管理人应负责在销售机构为本委托财产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并将托管专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并将销售机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资质证明材料、银行监管账户信息)提交托管人。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在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托管人将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向销售机构的银行监管账户划付认购/申购款项。托管人有权随时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发送给托管人。
(七)期货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计划投资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七部分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信达证券睿丰 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具体样本见附件二:
授权通知书样本),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资产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资产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于中国结算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结算指定交收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要求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通知进行相符性检查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四、资产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进行撤销。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更换接受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原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已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若原件与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不一致,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发至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资产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且由资产管理人出具书面委托后,资产管理人可授权资产托管人根据外汇交易中心发送的成交数据,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自行完成交易确认操作。
本计划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托管人视中国结算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计划财产参与未上市债券,资产管理人应代表本计划财产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资产管理人需对所参与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本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第十八部分 越权交易的界定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计划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但因建仓、因投资政策变更调仓、集合计划清算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资临时超限或由于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发行人重组并购、组合规模变动、已投资持有的投资品种在持有期间评级下调、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致使委托资产投资组合不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情况,不属于越权交易。
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
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管理人应向计划委托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计划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计划委托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二)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经与委托人、管理人协商一致,托管人以《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见附件五)的约定为限,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对于超出《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约定的事项,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投资交易监督事项履行过程中,资产托管人在其系统支持及可观测的情况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的约定事项进行监督,但超出监测范围的不承担监督责任,同时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暂时无法监督的事项待托管行具备监督条件后进行监督。
1、托管人仅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进行监督。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能,但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2、管理人经托管人催告仍不按约定与托管人对账,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管理人应提前征询托管人意见,和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履行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
(二)托管人对计划资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托管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履行监督职能,本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因托管人无相关数据信息,托管人不穿透监督本计划所投资的私募管理产品的投资运作。
(三)托管人不对管理人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本计划因投资产生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四)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托管人对上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对上述数据信息的错误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如需托管人对本计划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前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若管理人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各方除履行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外,还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依据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是计算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T日完成T日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三、估值方法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除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集合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二)债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债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如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当日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未按净价交易的,按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计算。
(2)在证券交易所竞价系统上交易的其他债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当日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当日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当日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三)基金的估值方法 1、境内非上市基金估值
(1)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照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前一日的份
额净值进行估值。
(2)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或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上市基金估值
(1)投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投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3、特殊情形的估值处理(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计划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本计划所投资基金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所投资基金最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计划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四)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如有差额,不做追溯调整。
(五)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六)国债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当日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七)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八)估值技术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一致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管理人应不晚于新的估值方法实施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九)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十)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
四、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在估值日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资产净值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发送给托管人,或以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净值核对,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T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由托管人进行复核。
(三)本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计划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本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当份额估值出现错误时,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差错类型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备案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后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及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承担因不返还或不全部返回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 错误给计划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委托人和计划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当有充足证据表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占投资组合较大比例的投资品种暂停估值或估值出现错误或重大问题,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资产价值时;
(四)如出现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计划资产的;
(五)当前一估值日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或延期办理退出申请;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负责计算,管理人完成计算后,将计算结果发送托管人,由托管人进行复核。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实际交纳税金与本集合计划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x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并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一)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资产的会计责任方;
(二)计划资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计划资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本计划资产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六)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计划资产会计报表;
(七)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若有);
(四)计划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五)计划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六)本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七)本合同生效后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资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八)注册登记费、电子合同费(如有);
(九)外包服务费(如有);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本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1.2% ÷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划支付给管理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管理费,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延期支付管理费不计利息,仍按原价支付。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含税)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1%÷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托管费,则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延期支付托管费不计利息,仍按原价支付。
管理人在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日未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的,托管人有权在托管费支付日当日或后续任一日自行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托管费。费用自动划扣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告知托管费支付金额及计算方式,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x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同样提取业绩报酬;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按委托人每笔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超过每 6 个月一次,因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业绩报酬提取日,管理人对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 5.4%(含)至 5.6%(不含)部分,可提取 2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对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 5.6%(含)部分,可提取 4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1.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日、集合计划退出日、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2)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3)在集合计划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5)在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委托人持有份额计算;
(6)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 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在每个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日(指份额退出申请日、收益分配日或集合计
划终止日),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一类 是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退出提取;另一类是份额收益分配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分红提取。
(1)退出提取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管理人根据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每笔参与份额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提取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申购参与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年化收益率。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 A - C × 365 ×100%
C T
年化收益率(R) | 该收益率区间提 取比例 | 业绩报酬(E) |
R<5.4% | 0 | 0 |
5.4%≤R<5.6% | 20% | E=K×(R- 5.4%)×20%×(T÷365) |
R≥5.6% | 40% | E=K×[(5.6%-5.4%)×20%+(R- 5.6%) ×40%)]×(T÷365) |
R=份额年化收益率;
A=业绩报酬提取日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C=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T=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到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的份额持有天数; E=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每笔参与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K=退出份额×参与日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2) 分红提取
当进行收益分配时,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提取方式与退出提取相同,收益分配时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该收益分配日(即份额以该收益分配日作为新的参与日,以收益分配后的份额净值作为新的参与净值,以此作为下次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准)。
3. 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提取日计提并支付,由于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和复核,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将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资产管理人特别声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保证收益率。资产委托人确认并充分了解,本计划的相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供管理人计算提取业绩报酬使用,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本金及收益状况的任何预测、承诺或担保。投资有风险,委托人面临无法取得相应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其他费用的支付
1. 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结算费等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2.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
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3. 与计划运营有关的诉讼费
管理人或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利益采取法律行动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等,列入当期计划费用,在发生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支付。
4.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其中:
(1)银行结算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3)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4)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
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调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调低经管理人公告即生效。
(五)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作无关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三、资产管理计划缴税安排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鉴于资产管理人在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用委托资产过程中,会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计划委托资产承担,届时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通过本计划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资产管理人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或税务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 日期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 税纳税义务人。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 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托管人应在管理人指定时间内,将应缴税款划转至管理人 指定账户,由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的申报缴纳。如果管理人以自有 资金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优先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划扣抵偿。本集合计划清算后若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的上述 税费的,则管理人有权向委托人就补缴金额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按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二、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本集合计划利润指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计划存续期内,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据投
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分配频率不高于每 6 个月一次;
(二)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
(若有)后,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三)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时,如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将在收益分配的同时计提或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一)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二)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由托管人复核,由管理人通知委托
人。
五、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托管人依
据收益分配方案配合执行管理人收益分配划款指令(如有)。
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如有)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第二十二部分 信息披露与报告一、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净值报告
x计划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披露集合计划 T 日的经托管人复核的份额净值。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将净值情况告知委托人。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的主观意愿原因,未能按上述时点披露复核后份额净值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情况消除后尽快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份额净值。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开放期内每日披露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二)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事宜做出说明,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
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4 个月内向委托人披露,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7)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4.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三)托管人履职报告
1.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管人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在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 10 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3.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4.因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管理人未编
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三、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合同 当事人权利或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在事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管理人网站临时公告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或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5)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7)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资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事项;
8) 本集合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发生变更;
9) 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 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由关联方关系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12) 集合计划因委托资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13) 发生其他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14) 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四、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一)委托人信息查询范围
委托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计划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委托人向管理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委托人
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管理人查阅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 1.资产管理人网站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等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短信或其他电子信息传递方式等等方式将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告知委托人。
4. 其他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
(三)委托人向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1.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经由管理人向托管人查询有关信息披露资料。
2.对于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托管人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管理人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审查和保证责任。
3.对于因管理人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托管人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因素,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投资者应确保预先提供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手机号准确有效,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管理人。
五、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六、管理人、托管人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1、管理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
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 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 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4、出现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从事重大关联交易;
(3)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5、托管人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一般风险
(一) 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但不保证计划资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
益。
本集合计划属于 R3(中等)风险等级的金融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 C3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
(二) 市场风险
x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任何变化,可能导致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投资策略无法运用,投资标的无法正常投资,等等。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 购买力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x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计划资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定时,
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四) 流动性风险
x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五) 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 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本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
的信用风险。
(六) 募集失败风险
x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在发生募集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 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本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 投资标的风险
1. 投资债券的风险
除前文所述的利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影响债券价格波动的其他风险以外,本计划投资债券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本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
险。
2. 投资基金的风险
(1)政策风险。包括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政策变动引发的经济周期风险,即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直接影响到基金产品的收益和价格。
(2)利率风险。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一般会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但不排除货币政策变化导致基金产品价格下降。
(3)流动性风险
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亦即投资人在需要卖出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价格上变现的风险。例如开放式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会承担无法赎回或因净值下跌而低价赎回的风险。
(4)基金投资风险
基金本身的风险程度,因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潜力较强的小型股票,其风险程度就较高;如有的基 金主要投资于业绩稳定的股票或债券市场,其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
(5)机构管理风险
由于参与基金的成立、运作涉及不同的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等,存在机构管理、运作上的风险。
(6)不同种类基金的不同风险
对于开放式基金,存在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投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何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封闭式基金存在到期风险,封闭型基金到期清盘价便是基金到期时净资产值,市盈率对其没有任何意义。
3.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用于融资
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管理人和委托人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4.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期货投资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期货的杠杆作用将放大投资的损失,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收益遭受较大损失;在期货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 若期货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可能出现保证金不足并须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足额保证金,计划所持期货将被强制平仓。因此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期货投资同时具有基差风险。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八) 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有效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九) 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单一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十) 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
管理人将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以下虽然列出了相关投资标的的特定风险,但并不表示集合计划将必然投资(包括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以下投资标的,亦不代表集合计划仅投资于以下投资标的。
1. 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相关风险
(1)可交换债和可转债价值波动风险
可交换债和可转债为含权债券,其市场风险不仅来自于市场利率变化,其转股期权价值也随标的股票价格波动而波动,从而导致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二级市场价格等变现价值有出现较大的波动的可能性,且此等波动将远大于一般公司债券的波动,在债券发行时无法预测,由此可能导致投资出现损失。
目前可交换债和可转债市场容量和投资者相对有限,特别是私募可交换债期限相对较长、流动性很差,可能面临在产品开放日无法变现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可交换债发行人为上市公司股东,债务人信用资质可能较弱且信息披露不完善,可能因债务人自身信用状况恶化、标的股票贬值等出现无法按时足额履行可交换债所对应的还本、付息、回售、补充质押等相关义务,从而给委托资产带来损失。
(2)可转债或可交换债投资持股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x集合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属性为中等风险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不主动持有股票,但存在可转债转股、可交换债换股后被动持有股票的情况,以及为获取可转债优先配售权而持有股票的情况。为控制产品风险,管理人将尽快卖出被动持有的股票仓位。但若因监管政策、极端市场环境、个股停牌等原因而无法及时卖出的,本集合计划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持有股票,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产品风险,使得本集合计划风险属性在一段时间内高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 “中等风险”。
(3)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风险缓释措施
x集合计划风险缓释措施涵盖产品运行全过程。
1)投前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有股债双重特征,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寻找具有较高安全垫、同时具有向上空间的标的,在控制向下风险的前提下提升收益。
定量方面,主要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底价值,选择纯债溢价率较低、 同时到期收益率较高的转债,在保障即使持有到期也不会发生本金损失的情况下,选择具有一定向上弹性、期权价值相对较高的标的构建组合。
定性方面,重点分析大股东发行转债的意愿和还款能力。从大股东配售比例、条款设计、配套融资情况、信用违约风险等方面,寻找具有到期偿付能力、回售条款保护的可转债/可交换债,最大限度保障本金安全。对于可转债,评估大股东促转股意愿是否较强,以进行条款博弈同时也可获取较高的期权价值。对于可交换债,分析大股东减持意愿,减持意愿越强的大股东越有动力释放利好信息刺激股价,提升可交换债价值。
2)投后跟踪。以安全性为基础,持续跟踪上市公司景气情况、资产负债情 况、现金流状况、信用等级变化、质押股票维保比例等,评估各种风险事件对公 司到期偿还能力以及可转债/可交换债价格的影响,防范信用风险事件的冲击。 对挑选出的投资组合进行持续跟踪及动态调整,触发风险预警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保障组合平稳运行。
在可转债/可交换债到期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后,公司以客户利益为先,通过多种渠道与大股东探讨化解方案,不排除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最大程度降低风险事件对客户造成的损失,维护投资者权益。
2. 其他特定风险
1) 支付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本计划以委托资产净值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委托资产提取款项,故对于本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剧烈波动等因素影响,无法按照管理人根据提取对应的开放日(T 日)的单位净值所确认的提取总金额向委托人支付的风险。
2) 本集合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本集合计划认购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国家宏观政策、金融监管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不成立并将募集资金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3) 关于本计划成立、合同生效以及备案等相关事项的特别风险提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本计划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计划成立条件的,在募集金额缴足并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资产管理人公告本计划成立。自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计划成立公告之日,本计划成立,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本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在获得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之前,本计划不得开展以现金管理为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投资活动;如本计划最终未能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本计划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本计划及其资产管理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委托人认购参与款项及其现金管理收益(如有)将退还至委托人认购账户。
本计划能否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该风险受限于基金业协会备案政策等与本计划备案相关的若干客观情况的变化及其之间契合性,不可归责于管理人,如本计划最终未能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人除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本计划终止、清算外,无需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4) 成立后不能按预计计划投资的风险
x计划委托资金将投资于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债权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金融衍生品,投资运作前面临着交易对手提高报价或拒不确认签约前期询价过程中确认的交易条件,从而造成本计划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不成立并将募集资金返还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认为当前市场环境不适合再进行投资的,可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5) 二次清算风险
根据本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或委托人退出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制定二次清算方案,并对未变现投资品种进行二次清算。由此可能导致委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到分配的剩余现金财产。
6) 本计划存在触及止损线后,管理人即使作出相应措施,但投资者最终分配的本金可能低于止损线净值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如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无法及
时签订,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电子签名合同签订后,投资者凭密码进行交易,投资者通过密码登录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投资者设置密码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给投资者造成潜在损失。
3. 本集合计划存在规模和人数限制,当集合计划规模或人数接近或达到上限时,存在委托人参与失败的风险。
4. 担任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5.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管理人可能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及参与退出安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信息披露报告、合同变更等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的信息釆用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不会单独通知每个委托人,可能存在委托人没有及时查阅相关信息而带来的风险。
6.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四、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xx和声明。
第二十四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资产清算一、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颁布或修订,或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对本集合计划备案补正意见的要求涉及到合同修改的,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颁布或修订的规定或备案补正意见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或根据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备案补正意见的要求对本合同及说明书进行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
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在上述期间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材料需要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案。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的要求补正备案材料涉及到本合同修改的,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管理人公告补正后的合同,补正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
2、除调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应和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具体方式以管理人为准),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
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3、特别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少于 3 名(含 3 名)的情况下,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可以通过签署变更后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完成合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公告日为合同变更生效日。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4、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管理人将先行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5、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6、合同变更后,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管理人、托管人变更导致的合同变更
x集合计划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由承接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承接合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并应按上述第一条第 2 项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1.管理人变更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变更
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新管理人接收计划管理业务或新托管人接收计划资产和计划托管业务前,原管理人或原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有权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于原存续期届满前与托管人协商展期事宜。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其他约定的披露方式通知委托人。
(1)管理人公告
管理人在取得托管人同意后,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2)委托人答复
管理人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并取得委托人回复意见。
(3)展期的备案
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管理人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展期的期限:
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应当于不晚于集合计划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展期公告,将展期相关事宜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在展期公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展期公告中约定的方式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的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展期公告满10个工作日后,若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则展期生效,自展期公告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维护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管理人将统一在管理人公告的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为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自动办理退出,退出时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展期的实现
展期公告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届满,若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则展期生效,本集合计划即实现展期。否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本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三、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三)持有人大会(若有)决议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四)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五)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六)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 2 人的;
(七)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八)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一致同意,存续期内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达到 1.30 元,管理人可选择公告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发生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
情形时,托管人有权立即对托管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七)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六、托管人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托管人有权提出终止托管服
务:
(一)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计划资产的;
(二)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xx或保证;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合同当事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协议,
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委托人或管理人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本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
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负责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的程序
(1)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接管集合计划资产并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出具并披露清算报告;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6)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将清算结果通告委托人;
(8)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集合计划清算资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3)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管理人应匡算合同终止日下一个月的最低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场内清算。
(四)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本计划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合计划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4)按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比例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将已变现部分先行分配,并于本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资产进行二次
清算。清算期间继续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本合同已明确约定业绩报酬的收取)。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应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在扣除相关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后将该剩余资产分配给全体委托人。本计划持有多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其他投资产品的,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管理人应在剩余计划资产变现并完成清算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计划资产划至指定账户。
4.在计划资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资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资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资产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计划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延期清算的处理方式
因集合计划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证券或期货合约停牌、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集合计划存续期等原因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应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在上述资产可以变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完成剩余集合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并将该部分资产根据本合同约定另行分配给全体委托人。
本计划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计划资产清算报告,并提交托管人进行复核,由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按照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由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资产清算完毕后,托管人及管理人按照规定注销本计划托管账户及本计划投资所需的各类账户,双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x计划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过错情况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不可抗力
x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二)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包括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等)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五)管理人、托管人对因使用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证券期货经纪商等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若因托管人未及时向管理人提供关联方名单、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具体以托管人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为准,不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导致管理人无法审查相关投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无法履行关联交易相关流程并向委托人、托管人披露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的签署、执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应适用该会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除提交诉讼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各方同意,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xx、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本合同加盖管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书面签署合同(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由本人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后即成立。
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自全部退出集合计划之日起,该委托人不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效:
1、经管理人认可的委托人首次将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账户,且委托人的认购、参与申请份额被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5 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三、投资者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自全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四、合同的组成
《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投资者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各销售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和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书》如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五、《说明书》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本合同文本一式 5 份,管
理人持有 2 份,托管人持有 1 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他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本保密义务持续至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5 年。
二、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或颁布,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如将来监管部门对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或以传真、邮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收件人传真机显示收到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四、或有事件
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集合计划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六、本合同项下应由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文件、传真、信函等应加盖的印章。
七、特别声明: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委托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签署地点: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
附件一:信达证券睿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资产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般风险
1. 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但不保证计划资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属于 R3(中等)风险等级的金融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 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
2. 市场风险
x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任何变化,可能导致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投资策略无法运用,投资标的无法正常投资,等等。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 购买力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 管理风险
x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计划资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定时,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4. 流动性风险
x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