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推动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协助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实现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等目标,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信等”原则,由甲方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如下内容的金融服务:
1、吸收乙方及控股子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不得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
2、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3、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甲方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服务;
4、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甲方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不得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金融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
2、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乙方支付需求。
第三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或客户等方面的资
料和信息。
第四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其他
x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甲乙双方盖章且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壹年。协议有效期满,除非双方同意终止或者一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协议,协议将自动延期壹年,以此类推。
2013 年 3 月 30 日《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同时废止。
甲方: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签字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