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信用账户担保证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减持交易限制等极端情况导致乙方对甲方实施的强制平仓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信 用账户新开仓、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及普通账户资产转出等措施。 方信用账户担保证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转板、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减持交易限制等极端情况 导致乙方对甲方实施的强制平仓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新开仓、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及普通账户资产转出等措施。 18 第十一章 第六十九条 标的证券范...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1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22 年版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23 年版 | 版本 变更 |
2 | 第一章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二十三)无。 | 第一章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二十三)原始股份:指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 新增 |
3 | 第一章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三十五)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板块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持仓集中度指标;其中单一板块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所属行业、证券所属板块、乙方自行定义的板块等;证券所属板块包括但不限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等;自行定义板块包括但不限于双创板,即注册制创业板及科创板、风险证券、乙方对证券的分类或分层等。乙方有权对上述指标进行调整,乙方调整的以乙方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 | 第一章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三十六)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板块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持仓集中度指标;其中单一板块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所属行业、证券所属板块、乙方自行定义的板块等;证券所属板块包括但不限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存托凭证等;自行定义板块包括但不限于双创板,即注册制创业板及科创板、北交所、风险证券、乙方对证券的分类或分层等。乙方有权对上述指标进行调整,乙方调整的以乙方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 | 修订 |
《国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23 年版)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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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一章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三十八)维持担保比例: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乙方与甲方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当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时,乙方有权对上述公式中的“信用账户内证券市值”使 用证券公允价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 | 第一章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三十九)维持担保比例: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乙方与甲方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当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转板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时,乙方有权对上述公式中的“信用账户内证券市值”使 用证券公允价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 | 修订 |
5 | 第一章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五十二)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一章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五十三)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 修订 |
6 | 第二章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八)甲方声明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已听取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 | 第二章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八)甲方声明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已听取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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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业务风险和合同内容的讲解,已准确理解融资融券 | 业务风险和合同内容的讲解,已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 | ||
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 | 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已 | ||
含义,已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 | 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 | ||
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 | 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 ||
方投资损失。甲方如开通信用账户科创板、创业板、存托 | 甲方如开通信用账户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存托凭证等 | ||
凭证等风险较高业务权限的,须充分了解相关业务的风 | 风险较高业务权限的,须充分了解相关业务的风险、业务规 | ||
险、业务规则,详细阅读并且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从风 | 则,详细阅读并且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从风险承受能力、 | ||
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和心理承受能力等 | 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和心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 | ||
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 发,审慎参与,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 ||
第二章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第二章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
…… | …… | ||
(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有效期 | (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有效期内, | ||
内,及时、完整向乙方如实申报关联人及一致行动人、持 | 及时、完整向乙方如实申报关联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 | ||
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是 | 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以及原始股份情况、是否 | ||
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持股 5% | 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持股 5%以 | ||
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以及是否为上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 | 上的股东、持股情况以及是否为上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等相 | ||
等相关信息,并遵守各项规定;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立 | 关信息,并遵守各项规定;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立即向乙 | ||
7 | 即向乙方申报。 | 方申报。 | 修订 |
1.如果甲方为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 | 1.如果甲方为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甲 | ||
甲方承诺不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普通证券账 | 方承诺不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 | ||
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 | 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 ||
后果。 | 2.如果甲方为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 | ||
2.如果甲方为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 原始股份的,甲方承诺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 | ||
的,甲方承诺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 | 股份充抵保证金。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 ||
抵保证金。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 3.如果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甲 | ||
3.如果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 | 方承诺遵守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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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诺遵守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自愿承担 | 后果。 | ||
一切后果。 | 4.如果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 ||
4.如果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 5%以上的股东,甲方承诺不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 ||
5%以上的股东,甲方承诺不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 |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 | ||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其普通证券 | 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提交作为担保物,不得在信用账户担 | ||
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提交作为担保物,不得在信用 | 保品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 ||
账户担保品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 | |||
切后果。 | |||
第二章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第二章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 ||
…… | …… | ||
(十八)无。 | (十八)甲方知晓并完全认可当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 ||
8 | 转板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普通账户撤销指定、转托管及资 | 新增 | |
金转出,同时,乙方有权在相关证券终止上市前,将相关转 | |||
板股票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如对甲方 | |||
带来的任何影响、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自行承担。 | |||
第三章 第八条 信用账户的注销 | 第三章 第八条 信用账户的注销 | ||
(一)甲方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在向其他证 | (一)甲方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在向其他证券 | ||
券公司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账户前,应当先注销其在乙方开 | 公司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账户前,应当先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 | ||
立的信用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 | 信用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 | ||
(二)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 | (二)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 | ||
9 | 户注销前,甲方应当将剩余证券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 | 户注销前,甲方应当将剩余证券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将 | 修订 |
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其相应银行账户。 | 剩余资金划转到其相应银行账户。 | ||
(三)合同终止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后,乙方有权根据 | (三)合同终止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后,乙方有权根据有 |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注销 | ||
注销甲方信用账户。 | 甲方信用账户。 | ||
(四)甲方发生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开户主体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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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处置信用账户证券和资金后申请注销信用账户;如甲方未及时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不予办理新业务、限制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银证转入等限制使用措施;自甲方不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之日起 3 个月后甲方仍未主动注销信用账户的,乙方有权主动注销甲方信用账户,并在注销成功 后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甲方。 | |||
10 | 第三章 第九条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信用账户交易某类证券有准入要求的(如科创板、存托凭证、创业板等),甲方应当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要求,经乙方同意并开通相关权限后,方可在信用账户进行该项 交易。 | 第三章 第九条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信用账户交易某类证券有准入要求的(如科创板、存托凭证、创业板、北交所等),甲方应当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要求,经乙方同意并开通相关权限后,方可在信用账户进行该项交 易。 | 修订 |
11 | 第三章 第十条无。 | 第三章 第十条 甲方在取消普通账户北交所合格投资者权限前应了结信用账户所有北交所融资融券合约,确保信用证券账户内无北交所证券持仓。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取消北交所权限后,信用证券账户不得新增北交所标的证券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也不得担保品买入北交所股票。 | 新增 |
12 |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担保物 …… (六)乙方有权根据担保证券流动性、市场风险、变现能力等因素,根据乙方独立判断,自行选择定价或估值方式确认、调整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 对于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当证券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 乙方可根据自行选择定价或估值方式确认、调整其公允价格:1.证券停牌;2.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3.证券被暂停 |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担保物 …… (六)乙方有权根据担保证券流动性、市场风险、变现能力等因素,根据乙方独立判断,自行选择定价或估值方式确认、调整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 对于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当证券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 乙方可根据自行选择定价或估值方式确认、调整其公允价格:1.证券停牌;2.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3.证券被暂停上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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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因暂停上市风险而连续停牌;4.证券被终止上市或因终止上市风险而连续停牌;5.媒体出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负面舆情的报道;6.证券被乙方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7.因涉及吸收合并、权益处理事件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8.其他乙方认为风险较大的特殊情形。 | 市或因暂停上市风险而连续停牌;4.证券被终止上市或因终止上市风险而连续停牌;5.媒体出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负面舆情的报道;6.证券被乙方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7.因涉及吸收合并、权益处理事件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8.证券转板或因转板而连续停牌;9.其他乙方认为风险 较大的特殊情形。 | ||
13 |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保证金比例、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情况的变化或者乙方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保证金比例及各种维持担保比例,包括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及清偿平仓线。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主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风险证券或乙方自定义的板块持仓集中度达到一定比例或其他乙方认为风险较大的因素调整甲方融资融券业务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等。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签署业务表单等方式确定各种维持担保比例;如甲乙双方未单独约定,则以乙方在其网站公告为准;如甲方出现本条第二款持仓集中度达到一定比例或风险较大因素被乙方通知调整各种维持担保比例的,以乙方通知为准。 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通知,及时了解调整情 况。乙方调整后的保证金比例、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及清偿平仓线自公告或通知之日起生效。 | 第五章 第十六条 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情况的变化或者乙方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及各种维持担保比例,包括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及清偿平仓线,并在乙方网站、营业场所或交易终端公告。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主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北交所股票、风险证券或乙方自定义的板块持仓集中度达到一定比例或其他乙方认为风险较大的因素调整甲方融资融券业务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线等。 如甲方出现本条第二款持仓集中度达到一定比例或风险较大因素被乙方通知调整各种维持担保比例的,以乙方通知为准。 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通知,及时了解调整情况。乙方调整后的保证金比例、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及清偿平仓线自公告或通知之日起生效。 | 修订 |
14 |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罚息 |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违约金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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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未按时偿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乙方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按自然日向甲方收取罚息,直至甲方偿还全部负债之日止。 (二)罚息按如下公式计算: 罚息金额=甲方到期未归还债务金额×日罚息率×逾期天数 其中,甲方到期未归还债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未归还的融资金额、融资费用、融资利息、融券市值(未了结)、融券费用、管理费和逾期息费等。 (三)罚息率为 0.05%/日,乙方有权在合法的前提下确定并随时调整对甲方的罚息率,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 告,公告发出当日起生效。 | (一)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未按时偿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乙方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按自然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偿还全部负债之日止。 (二)违约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违约金=甲方到期未归还债务金额×日违约金率×逾期天数其中,甲方到期未归还债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未归还的融资金额、融资费用、融资利息、融券市值(未了结)、融券费用、管理费和逾期息费等。 (三)违约金率为 0.05%/日,乙方有权在合法的前提下确定并随时调整对甲方的违约金率,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公告发出当日起生效。 | ||
15 | 第八章 第三十条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不因此对甲方 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北交所战略配售及协议转让业务等,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 行,乙方不因此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修订 |
16 |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甲方可以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如甲方委托划转的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数量,则视为甲方指令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券负债,多划转部分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 信用证券账户。 | 第八章 第五十条 甲方可以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如甲方委托划转的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数量,导致划转失败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券负债,多划转部分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 修订 |
17 |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 当出现市场剧烈波动、大面积平仓或 |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当出现市场剧烈波动、大面积平仓或甲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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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信用账户担保证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减持交易限制等极端情况导致乙方对甲方实施的强制平仓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新开仓、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及普通账户资产转出等措施。 | 方信用账户担保证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转板、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减持交易限制等极端情况导致乙方对甲方实施的强制平仓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新开仓、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及普通账户资产转出等措施。 | ||
18 | 第十一章 第六十九条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终止上市或暂停交易 (一)当证券交易所、乙方将原标的证券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任一标的证券被乙方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了结挂钩该证券的融资合约、融券合约。甲方未能按照乙方通知要求了结合约的,乙方有权自通知要求时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实施强制平仓。 (二)标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乙方有权自该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标的证券范围实施调整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对于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乙方在 T 日(T 日为相关公告日)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应在 T+1 日 15:00 前了结该笔融券负债。如果甲方未能在 T+1 日 15:00 前了结该笔融券负债,乙方将从 T+2 日起执行强制平仓。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在终止交易日仍未归还融券负债的或乙方无法执行强制平仓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以现金偿还方式了结融 券负债。 | 第十一章 第七十条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终止上市或转板、暂停交易 (一)当证券交易所、乙方将原标的证券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任一标的证券被乙方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了结挂钩该证券的融资合约、融券合约。甲方未能按照乙方通知要求了结合约的,乙方有权自通知要求时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实施强制平仓。 (二)标的证券被终止上市或转板的,乙方有权自该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标的证券范围实施调整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对于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乙方在 T 日(T 日为相关公告日)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应在 T+1 日 15:00 前了结该笔融券负债。如果甲方未能在 T+1 日 15:00 前了结该笔融券负债,乙方将从 T+2 日起执行强制平仓。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在终止交易日仍未归还融券负债的或乙方无法执行强制平仓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以现金偿还方式了结融券负债。 (三)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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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 | 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 | ||
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顺延期限与暂停 | 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顺延期间融资融券利 | ||
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顺延期间融资 | 息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亦有权根据融资融券合约挂钩的证 | ||
融券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亦有权根据融资融券合约 | 券的风险状况,不对合约到期日进行前述顺延。 | ||
挂钩的证券的风险状况,不对合约到期日进行前述顺延。 | 对于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甲方也可以与乙方协商,以现金 | ||
对于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甲方也可以与乙方协商,以现 | 偿还方式了结该笔融券债务。 | ||
金偿还方式了结该笔融券债务。 | |||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一条 北交所股票涉及转板事项 | |||
第十一章 | (一)北交所股票涉及转板的,甲方可以部分或全部了结融 | ||
无。 | 资融券负债,将涉及转板股票在满足转出前后维持担保比例 | ||
均高于提取线的前提下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普通证券账 | |||
户,其划出信用证券账户后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 |||
(二)甲方未自行将相关涉及转板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出 | |||
的,在满足转出前后维持担保比例均高于平仓线的前提下, | |||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以在有关证券终止上市前将转板股 | |||
19 | 票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其划出信用证 券账户后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计算。 | 新增 | |
(三)在北交所转板股票终止上市前,甲乙双方均未进行划 | |||
转的,乙方自该股票终止上市日(含)至重新上市首日(含) | |||
按照该证券终止上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市值合并计入 | |||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乙方有权限制甲方普通账户撤 | |||
销指定、转托管及资金转出。甲方承诺在转板股票在新的交 | |||
易所市场上市首日将其转入信用账户,如甲方未履行承诺 | |||
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有权立即执 | |||
行强制平仓。 | |||
20 | 第十六章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 第十六章 第一百条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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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 | (一)乙方在其网站公告的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 | ||
署补充合同。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合同之前,仍按本 | 持仓集中度、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清偿平仓 | ||
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本合同之补充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 | 线、展期条件、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 | ||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算率等数值为标准指标数值。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甲方 | ||
(二)甲乙双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 | 资信情况、甲方履约情况和乙方风险管理要求等因素,与甲 | ||
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 | 方通过签署业务表单、补充协议等方式单独约定个性化控制 | ||
风险。含有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排除甲方 | 指标数值,如甲乙双方有单独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如 | ||
自行承担风险等内容的合同条款均为无效。 | 甲乙双方未单独约定,则以乙方公告或通知为准。 | ||
(三)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 |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 | ||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修订, | 补充合同。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合同之前,仍按本合同 | ||
如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 | 相关条款执行。本合同之补充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 | ||
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则公告内容 | 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 (三)甲乙双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约 | ||
(四)本合同签署后,根据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修改 | 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 | ||
或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站 | 含有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排除甲方自行承担 | ||
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公告发布之 | 风险等内容的合同条款均为无效。 | ||
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同意并生效; | (四)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 ||
如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提出异议,应书面 | 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修订,如需 | ||
向乙方提出申请,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 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 | ||
站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 | |||
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 |||
(五)本合同签署后,根据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修改或 | |||
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站或营 | |||
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 |||
2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同意并生效;如甲方在 | |||
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提出异议,应书面向乙方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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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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