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整「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與「外國稅收遵從法(FATCA)遵循聲明」條款,茲修訂本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 託契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並訂生效日為民國 109 年 1 月 2 日,生效日前仍適用修訂前契約條款。
國泰世華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修訂對照表
為調整「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與「外國稅收遵從法(FATCA)遵循聲明」條款,茲修訂本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並訂生效日為民國 109 年 1 月 2 日,生效日前仍適用修訂前契約條款。
項目 | 修訂後 | 修訂前 |
1 |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 項 一、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委託人的隱私 權益,受託人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委託人實際與受託人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資料,並於向委託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應向委託人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倘委託人屬依法應設置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具有代表權限之人者,受託人因此有與各代表人為必要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等,故亦請各有權代表之人詳閱下列告知內容: 二、有關受託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目的、 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如下述: (一) 蒐集之目的:「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自動授扣、匯款)、「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WMA、轉帳交付)、「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預借現金、代償、信貸及長期循環轉換貸款業務)、「001人身保險」、「112票據交換業務」、「106授信業務」、「111票券業務」、「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 徵信」、「044 投資管理」、「068信託業務」、「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094財產管理」、065「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093「財產保險」、「030 仲裁」、「040行銷 (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 金融服 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十六條 法定告知事項 委託人得知受託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之下列事項,委託人依法應設置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者,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確已明知因下列範圍內之使用,受託人得為非行銷之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之個人資料(以下有關蒐集目的所列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為分類,該等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時,隨同變更不另公告): 一、蒐集的目的:「001 人身保險」、「01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 務」、「022 外匯業務」、「030 仲裁」、「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44 投資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8 信託業務」、「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3 財產保險」、「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3 xx、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5 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含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 核可之業務)及「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委託人提供之資料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1 | 「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 金融監督、管 理與檢查」、「01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3 x x、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 (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0 憑證 業務管理(含 OTP 動態密碼及 MyB2B 智慧印鑑)」、「173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含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業務) 及「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居住國家/地區、稅籍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 、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地點及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 (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 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 容,並以受託人與委託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 戶或服務及自受託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受託人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所提供或實際蒐集的一切資料為準。受託人係依據不同業務、帳戶或服務之需求,蒐集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共十類說明如下: |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受託人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受託人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受託人、受託人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受託人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受託人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包括但不限於本國或外國政府機關、主管機關、監理機關、稅務機關、司法機關、仲裁庭、爭議處理機構或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人)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或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就受託人保有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受託人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受託人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受託人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委託人或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受託人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委託人或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請求為之。 五、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委託人或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輔助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者,受託人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 |
1 | 識別類 C001 至 C003(如姓名、電話、銀行帳 戶號碼、信用卡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特徵類 C011 至 C013(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家庭情形 C021 至 C024(如結婚有無、配偶姓名等)、社會情況 C031 至 C041(如住所地 址、財產資料、生活格調、居留證明文件等)、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 C051 至 C053(如學歷、專業技術等)、受僱情形 C061、C062、 C064、C066、C068(如僱主、工作職稱、薪資等)、財務細節 C081 至 C089、C091 至 C094(如總收入、總所得、貸款、信用評等、外匯交易紀錄、票據信用等)、商業資訊C101 至 C103(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健康與其他 C111、C115至 C116、C119(如醫療報告、治療及診斷紀錄等)、其他各類資訊 C131 至 C132(如未分類之資料、電子郵件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 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 間、依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 地區:以下述「對象」所列之利用對象其 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 對象:(1)受託人(含受託人海外分支機構 及關係企業、受受託人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受託人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3)其他業務相關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勞工保險局、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及其履行輔助人、信用保證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擬向受託人讓購資產及負債、承擔風險或進行合併之人(及任何前揭人之代理人或顧問)、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其他與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4)對前開機構依法有管轄權或調查權之機關或機構、(5)委託 人所同意之對象(例如:受託人共同行銷或交 |
1 | 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受託人合作推廣業 務之公司等)。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 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1)受託人向委託人直接蒐集、(2)委託人自行 公開或已合法經他人公開、(3)受託人向第三人(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與受託人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受託人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受託人信用卡聯名團體或其他與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蒐集。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就受託人 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 外,得向受託人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受託人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受託人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受託人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 利用委託人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 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受託人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 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受託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倘委託人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 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受託人客服(0000-000-000或(00)0000-0000)詢問或 於 受 託 人 網 站 ( 網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
2 | 六、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委託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 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受託人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委託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四、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條款 受託人為控管風險、配合並執行國際洗錢防制 作業、打擊資恐活動、防制資助武器擴散之目的,對委託人、委託人集團成員、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關聯人(如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及交易對象等(前揭臚列對象以下合稱「委託人關聯人」)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包含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之規定)執行相關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及/或不定期之審查、調查及申報等),於以下情形,受託人均毋須對委託人或委託人關聯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 若委託人或委託人關聯人為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之經濟或貿易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本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受託人得暫停委託人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或視為全部或部分到期、加速到期、禁止開立新帳戶及往來新產品或新業務,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二) 受託人於建立業務關係過程、建立業務關 係後受託人之相關定期及/或不定期審查作業、委託人與受託人進行各項交易或受託人認為有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委託人交易異常、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時,得請委託人於受託人所定期間內提供必要之委託人及委託人關聯人資料(含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委託人拒絕或遲延提供前開之資料、或受託人認為必要時(如控管風險、委託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交易或資恐活動或資助武器擴散、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相關帳戶等)受託人得暫停委託人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或視為全部或部分到期、加速到期、禁止開立新帳戶及往來新產品或新業務,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三) 受託人得將疑似洗錢、受任何國家或國 際組織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具受受託人控管特殊身分或與前揭目的相關之委託人與受託人從事任何交易之資料、與委託人及委託人關聯人有關之資料在受託人、受託人分支機構、受託人關係企業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下稱「收受對象」)間傳遞,以作為機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前揭各該收受對象依法律、主管機關或法律程序之要求得處理、移轉及揭露該等資 料。 |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四、洗錢防制/制裁資料揭露 受託人為控管風險、配合並執行國際洗錢防制 作業、打擊資恐活動之目的,對委託人、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委託人關係人(如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及交易對象(以下簡稱「委託人關係人」)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執行相關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及/或不定期之審查、調查及申報等),於以下情形,受託人均毋須對委託人或委託人關係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若委託人或委託人關係人為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之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本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受託人得拒絕與其建立各項業務關係、暫時停止委託人各項業務往來與交易、逕行關戶或終止業務往來。 (二)受託人於與委託人開戶過程、開戶後受託人之相關定期及/或不定期審查作業或委託人與受託人進行各項交易時,得請委託人於受託人所定期間內提供必要之委託人及委託人關係人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委託人拒絕或遲延提供前開之資料、或受託人認為必要時(如控管風險、委託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交易或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相關帳戶等),受託人得拒絕與其建立各項業務關係、暫時停止委託人各項業務往來與交易、逕行關戶或終止業務往來。 (三)受託人得將疑似洗錢之委託人、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經濟或貿易限制/ 制裁之委託人、具受受託人控管特殊身分之委託人、或與前揭目的相關之委託人與受託人從事任何交易之資料、與委託人及委託人關係人有關之資料在受託人、受託人分支機構、受託人關係企業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以下簡稱「收受對象」)間傳遞,以作為機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 。前揭各該收受對象依法律、主管機關或法律程序之要求得處理、移轉及揭露該等資料。 |
3 | 十一、外國稅收遵從法(FATCA)遵循聲明 (五)受託人將依適用之所有FATCA及跨政府協 議規定,為本信託執行其FATCA義務。委託人並承諾除辦理豁免業務外,同意遵循所有適用之FATCA及跨政府協議規定;且同意配合受託人依FATCA及跨政府協議規定所執行之各項 FATCA義務。 | 十一、外國稅收遵從法(FATCA)遵循聲明 (五)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