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約人知悉其向認證公司所申請之憑證係儲存於 IC 卡,該卡遺失時,立約人應即通知貴行及向該認證公司申請掛失;立約人如僅通知貴行,貴行僅為停止該憑證使用本系 統之權利,貴行並不負代立約人向認證公司申請掛失之責任,立約人應自行負擔未向認證公司申請掛失之風險。又立約人僅向認證公司申請掛失者,於貴行收妥認證公司前項指示前 已為之交易,均視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網路銀行業務約定書
立約人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茲為企業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適用範圍
x約定書係企業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書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xx
x、「企業網路銀行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銀行電腦系統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辦理,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各項金融服務之服務。
二、「用戶代碼」:指立約人向貴行申請使用本系統時所約定之一組代號,以供雙方於網路世界溝通辨識之用,其等同立約人正式登記合法使用之中、英文名稱。
三、「系統使用者」:指經立約人合法授權而實際操作本系統者,其並已由貴行於本系統作業用戶端軟體中設定給予使用者代號等檢核資料明細之人員。
四、「轉出帳戶」:指立約人以書面約定,作為其支出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帳戶或額度放款帳戶。 五、「申請驗印帳戶」:指立約人設於貴行之任一有效活期性帳戶,供作貴行核對確認立約人之正式身份。
六、「服務時間」:全天候廿四小時服務。但如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貴行得暫停提供服務。
七、「結帳分割點」:銀行對外營業日(週一至週五)之下午三點三十分。結帳分割點之前所發生之交易,列為當日帳;結帳分割點之後所發生之交易,列為次一營業日帳。前開時間,立約人同意由貴行依規定或業務需要調整之。
八、「數位簽章」:或稱為電子簽章,並非傳統實體的圖章,亦非將人為簽字之筆跡儲存於電腦上使用,而是運用一套國際標準所採用的亂碼運算公式,將所要保護之資料加以驗算後,產生一個押碼值,稱之為數位簽章。數位簽章值會隨著所要保護資料之不同而不同,運算法則中會使用到一對密碼,其密碼以「金鑰」稱呼之,其中一個由自己保留,稱之為私有金鑰或秘密金鑰,於簽署資料時使用,另一個公開給交易對方,稱之為公開金鑰,於驗證簽章時使用。本契約所指之數位簽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 貴行及立約人將傳送電子訊息所附經雙方認同之電子識別碼或符號視為當事人一方之簽名,用以確認訊息發送者之身分。
九、「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為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十、「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份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十一、「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資料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之身份,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十二、「電子訊息」: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例如:付款指示訊息、帳務查詢訊息、電子資料交換訊息等。
第三條 服務範圍
x約定書所涵蓋服務範圍係指立約人利用貴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提供之電子資料交換方式指示或取得貴行所開放提供之服務(他網跨網部份僅提供扣帳功能)而言。貴行所開放提供之服務,爾後除相關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需另外申請者外,立約人無須另外申請即可自動享有貴行就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所為之各項申請或通知,立約人同意以立約人設於貴行之申請驗印帳戶之原留印鑑為之者,均視為立約人之有效申請或通知。
第四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及憑證
立約人同意使用網際網路、貴行專屬網路、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及向貴行指定之認證公司申請簽發憑證以進行電子訊息傳輸,使用約定之相關網路或向認證公司申請憑證者,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網路業者或認證公司簽訂合約,並負擔相關費用。
第五條 用戶代碼、連線密碼
一、立約人向貴行申請本系統時,貴行將提供一張密碼單,該密碼單所載之密碼即為本系統之初始密碼。
二、立約人於辦妥申請手續後,應即於貴行之本系統自行變更初始密碼,變更密碼後始能進行第一筆查詢或交易。
三、立約人輸入前項連線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貴行電腦即得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由立約人親自持身分證件及申請帳戶原留印鑑向原開戶單位辦理重新啟用手續。
四、立約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需同時與貴行約定用戶代碼,以確認本系統之各項交易係立約人本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一、貴行接收立約人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則視為自始未傳送,但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貴行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二、貴行接收立約人透過他行網路經財金資訊股份公司所送達之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則視為自始未傳送,但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貴行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回覆財金資訊股份公司,以利其轉知原
訊息送出網路機構後通知立約人,但貴行無直接通知立約人之義務。
三、貴行接收任何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後,應對數位簽章進行檢核,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以電子安控回應訊息並含數位簽名回應予立約人。
第七條 帳戶付款指示
一、立約人同意以不可撤銷及無條件之方式授權及指示貴行自指定之帳戶,扣取每筆付款指示訊息指定之金額
(包含相關之手續費),並安排支付事宜,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付款指示訊息需符合使用手冊所規範之格式。
(二) 付款指示訊息應包含正確的數位簽章及產生數位簽章之相關資訊。
立約人同意一旦將付款指示訊息傳送至 貴行,未經貴行同意與確認不得撤回或取消。二、付款指示訊息之付款日除另有約定外,一律為訊息傳送當日之營業日。
三、若為預約指示付款,則可於交易日前任一日進行撤回之動作。
第八條 資金移轉
一、立約人以約定之用戶代碼使用 x系統之轉帳或繳款服務,其約定之轉出帳戶不限自行帳戶,惟轉出帳號若係客戶開立於他行之帳戶者,則需對方行庫亦已加入本行指定之電子銀行共用系統之會員銀行,且客戶亦已向該帳戶所在行庫完成申請使用手續後方可使用。
二、立約人使用本系統所移轉之金額限於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實際可用餘額內始得為之,如立約人之轉出帳戶可用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交易之轉帳數額、服務費及手續費時, 貴行將不予處理該筆交易,立約人絕無異議。
三、立約人以約定之用戶代碼從事轉帳交易,係依約定轉出帳號分別計算其轉帳限額,單筆轉帳限額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或等值外幣。若立約人申請二個(含)以上用戶代碼而其約定轉出帳號有相同時,則就同一帳號之每日約定轉出限額係按個別用戶代碼所約定之限額分別計算,惟如約定轉出帳號若非開立於本行者,則其轉出限額係依該行之規定為之。另若屬整批轉帳處理之交易,該次轉出金額不列入該轉出帳號約定每日轉出最高限額計算,但仍列入該用戶代碼約定每日轉出最高限額之計算範圍。
四、立約人知悉如為整批轉帳處理之交易,貴行並不負審認其交易屬性或轉入帳號之責,故立約人應自行控管整批轉帳交易之放行以免權益受損。
五、若電子訊息所指示之付款屬跨行交易者,貴行毋庸就他行付款行或收款行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負責之。跨行交易若於貴行扣款成功而於他行入帳失敗時,貴行應於收受收款行入帳失敗訊息時,自動沖回前已扣帳交易。
第九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有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之虞者。
三、貴行無法於約定扣取使用本系統相關費用之帳戶內扣取立約人應支付之費用者。四、立約人有第二十六條所述情形之一者。
五、其他依本約規定得不執行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收受通知後得向貴行查詢確認。
第十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一、電子訊息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結帳分割點,貴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不予處理或自動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二、若為預約指示付款,則可於交易日前任一日進行撤回之動作。
第十一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一、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不負更正責任,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負責更正,惟立約人同意無條件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立約人辦理及使用本系統時,其轉帳交易之轉入帳號暨轉帳金額均經立約人自行核對及確認無誤,倘有辦理或使用上錯誤之情事,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貴行不負更正或退還之責。
第十二條 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一、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及其他有關交易安全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二、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授權用戶代碼、密碼、憑證申請識別碼、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及保密之責。三、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貴行電腦得立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須
恢復使用,應親自向貴行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四、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立約人之行為致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立約人應負擔其責任。立約人並應於本約定書終止效力時立即返還所有之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
五、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設備,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十三條 使用本系統之限制
一、 立約人同意貴行對憑用戶代碼、約定有效之憑證、連線密碼等資料正確之使用者所進行本系統之各項服務,均認定係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又同一用戶代碼於同一時間內,只允許一人使用本系統。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同一用戶代碼、同一連線密碼使用, 貴行得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登入使用本系統。
二、該用戶代碼所約定之本行轉出帳戶若已結清者,該帳號即無法繼續透過本系統取得各項金融服務,另若該用戶代碼約定之本行轉出帳戶全部結清或結清申請有效帳戶者,則本系統將自動對該用戶代碼停止提供服務,如立約人尚無其他有效之用戶代碼者,立約人同意無條件歸還有關使用手冊文件及軟硬體設備。
三、立約人使用本系統時,若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交易,為考量交易安全,本系統得自動將立約人自系統中簽退,以避免瀏覽器為他人所使用。立約人若欲繼續執行交易,必須重新憑用戶代碼、連線密碼進入本系統後始能執行各項交易。
第十四條 憑證之遺失
一、立約人知悉其向認證公司所申請之憑證係儲存於 IC 卡,該卡遺失時,立約人應即通知貴行及向該認證公司申請掛失;立約人如僅通知貴行,貴行僅為停止該憑證使用本系統之權利,貴行並不負代立約人向認證公司申請掛失之責任,立約人應自行負擔未向認證公司申請掛失之風險。又立約人僅向認證公司申請掛失者,於貴行收妥認證公司前項指示前已為之交易,均視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二、立約人向貴行通知卡片遺失應透過臨櫃或貴行電話語音系統方式為之;又如立約人未能明確表達該遺失卡片所代表之憑證序號致貴行無法為特定憑證之停用時,為確保立約人之權益,立約人特此同意貴行得就特定用戶代碼下之全部憑證為停用,惟因停用所致之不便及全部損失,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三、立約人通知貴行憑証遺失後復尋得者,立約人應親至貴行櫃台以書面方式辦理解除程序;惟如該憑證業經認證公司註銷者,該憑證不因立約人已向貴行解除而得回復其效力,立約人應另向認證公司辦理重新簽發憑證等事宜始得使用本系統。
第十五條 交易核對
立約人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自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
第十六條 費用
一、客戶自使用本約定書服務之日起,願依貴行規定使用本系統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授權貴行得自立約人之帳戶內扣繳。所訂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日前三十日於網路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者得於該期間內終止本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同意該調整。
二、立約人應支付貴行之所有費用,均不包括任何稅捐。若有稅捐,客戶應另行支付之,並授權貴行得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
第十七條 權利義務及防範措施
一、立約人確認及保證系統使用者使用本系統所傳送至貴行之電子訊息均係經立約人合法授權。
二、立約人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盜用、得知立約人、系統使用者之用戶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有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貴行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貴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者外,貴行不負責任。
三、立約人使用企業網路銀行前,應先確認企業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並透過本行官方網站使用企業網路銀行服務。
第十八條 資料安全
一、立約人及貴行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第三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除可歸責於立約人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外,因第三人破解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本系統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其危險。
二、立約人同意於察覺或懷疑有任何誤用或違反安全性之狀況時,立即通知貴行。第十九條 保密義務
立約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書之服務項目而取得之資料,非經貴行同意,不得將之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使用於非關本約定服務範圍以外之目的,如經貴行同意得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擔本條之保密義務,且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紀錄保存
一、立約人與貴行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立約人如未保存者,推定以 貴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二、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一條 系統故障之權宜處理
立約人同意當連線設備或貴行系統或第三人網路服務業系統發生故障時,應依相關手冊採行必要之權宜措失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直接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訊息,或依據付款指示訊息而付款時,縱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誤傳、誤收訊息之情事,雙方僅就他方之直接損害負賠償之責,且賠償之金額以下列較低者為限:
一、該損失、傷害或損害之金額。
二、若該損失、傷害或損害係屬可補救者,則因為該補救措施所需支付之金額。
前項所述之遲延、遺漏或誤傳、誤收訊息情事,若係直接或間接起因於任何電腦及其相關設備、電話線路、通信設備、網路之無法取得或故障或當機或任何第三方之行為或不行為,致超出任一方合理控制範圍內者,則任一方均無需負責。
第二十三條 不可抗力
一、立約人或貴行於發生不可抗力之情事時,對於本合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延遲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需負任何賠償責任。前開所稱之不可抗力,係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或非可歸責於立約人或貴行之事由致電腦系統故障或貴行所不能合理控制之原因致無法傳送或接受訊息者均屬之。
二、立約人如使用本系統所為之轉帳交易,如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轉入指定帳戶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
該筆轉出交易之轉帳金額逕行轉回原轉出帳戶,惟如轉出帳號為其他金融機構者,貴行並無義務為任何之處理,立約人應自行至付款行辦理。
第二十四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立約人與貴行均同意依本約定書規範所進行之電子訊息資料交換,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就其相互間所生之任何紛爭,於所進行之審判、調解或其他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依照原有規範所訂之交易不具書面或書面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於前開之審判、調解或其他爭議處理程序中,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電子交易紀錄證明之,雙方不得對依約提供之所有電子資料交換訊息之證據能力加以否認或質疑。立約人並同意將傳送訊息所附之數位簽章視為立約人之簽名,作為貴行確認訊息發送者身分之依據,並同意前述數位簽章採用RSA 數位簽名之演算法則,其效力與留存於貴行之實體印鑑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電話語音服務系統通知貴行,並同意於 貴行收妥後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上開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者,貴行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六條 資料運用
立約人及其負責人同意貴行及貴行之關係企業,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及其負責人)之個人資料;立約人並擔保其系統使用者亦同意貴行得依本條就各系統使用者之個人資料為運用。
第二十七條 約定書效力終止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貴行若欲終止時,須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客戶。
但立約人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終止,不受前項之限制,或僅個別終止各用戶代碼使用本系統之權利:
一、 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二、 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三、 立約人有違反本約定書之約定或有使用不當情形,經貴行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四、 立約人所約定之用戶代碼下之全部帳戶結清時。
本約定書之終止,對於終止前已發送訊息所需完成或履行之義務不生任何影響。
第二十八條 相關規定之調整
有關本約定書各約定事項, 貴行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修訂,立約人同意依貴行新修訂業務規章辦理。 並同意貴行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辦理以取代對立約人之通知:
一、 於各營業單位公告。
二、 以業務簡介方式置於營業單位供索閱。三、 於本系統服務之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
第二十九條 契約修訂
x約定書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一般金融同業慣例及立約人與貴行簽訂之其他約定條款辦理。
第三十條 法令適用及法院管轄
x約定書之解釋,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因本約定書事項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立約人茲聲明業經攜回審閱本系統作業約定書條款,並經貴行告知後已完全瞭解本服務之相關風險且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嗣後立約人與貴行有關本系統作業之各項業務往來,皆同意遵守本約定書之各項約定。
此致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公司/組織名稱):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簽章授權方式:
請使用經濟部核發之設立登記卡印鑑,或親簽及加蓋申請帳戶原留印鑑。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若有爭議應先向本行提出申訴,本行將儘速為處理回覆。本行申訴專線:00-0000-0000
以下由銀行人員填寫(客戶免填)
單位: 主管: 經辦: 驗印: 見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