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约期自二 O 二 O 年 月 日至二 O 二一年 月日共壹年。出租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将房产交付给承租方。
附件 2
厂房租赁合同书
汕特建股租列: 号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方)和
(以下称承租方)就租赁厂房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1、出租方提供 ,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辅助面积),租给承租方作为轻工生产用房使用。
2、租约期自二 O 二 O 年 月 日至二 O 二一年 月日共壹年。出租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将房产交付给承租方。
3 、 承租方应付给出租方三个月租金的保证金人民币
(¥ )。该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方。但是,承租方如有损坏出租方建筑物及其设施或没有恢复厂房原状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核价后在该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继续追偿。
第二条:
1、出租方提供的厂房,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为人民币 元整
(¥ ),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租金按三个月为期缴交)计人民币 元及租赁保证金(按三个月租金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下称恒益顺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星湖支行账号:693875198
恒益顺中心按《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租金按
3 个月为一期缴交, 应于每期首月五日之前缴交租金人民币元。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银行账号:1702014170004258
2、逾期交纳租金,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偿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租方并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梯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如超过三个月不交租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另行出租。
第三条:
1、厂房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要求继续租赁该厂房,应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出租方,如出租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由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书。若承租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一至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天内,自行搬迁完毕,将厂房恢复原状交还出租方。否则,自合同期满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租金双倍计付违约金。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装修厂房的一切附属物及所增设的一切设施均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搬走一切生产设备和办公用品。否则,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厂房内所有财物,出租方有权清除处理承租方遗留的财物,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确认,出租方有权自主对租赁物业进行合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资、抵押融资等);承租方承诺对出租方该等处置租赁物业的行为提供充分配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银行等第三方签署承诺文书;出租方保证其处置行为不得损害承租
方的租赁权益。第四条: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改动厂房的造型和结构,厂房的设施,如门、窗、厕所、洗手间、供水、供电管线等损坏或丢失时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承租方在厂房内生产,其设备及荷载应在设计容许范围内(首层设计荷载为 2000KG/㎡,楼面设计荷载为 600KG/㎡)。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将所租用的厂房转租、分租或出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加倍收取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另行出租。
3、承租方需改动厂房使用性质时,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改动室内设备。
4、出租方提供现有标准的通用厂房予承租方。承租方承租厂房后,应根据其不同的使用情况,依据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要求,自行出资配备相应的设施(如自动喷淋消防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如违反有关法规,受到相关部门的停业整顿、处罚,引起火灾或生产需搬迁停产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所需负担的卫生费、管理费、水电费应按规定自行向有关部门缴交。
6、厂房天面承租方不得使用,仍归出租方管理,楼房的梯间、通道、四周的空地及道路绿化等承租方无权占用。
7、承租方所租赁厂房,出租方配有伍拾千伏安的供电容量,承租方用电量在此容量以内,不收供电扩容费,若需超过此用电量时,须按特区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交供电扩容费,供电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向特区龙湖供电公司办理。
8、承租方所租赁的厂房,按设计要求设置一寸水表壹个,供水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缴交扩建费。
第五条:
1、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的厂房及场地,如需搭设临时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部门的规定。租赁期间,如遇城市规划变动、龙湖工业区产业升级改造、其他政策性原因、出租方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或投资建设需要造成本场地不能继续出租,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自接到出租方通知的一个月内无条件迁出,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负责拆除租赁期间搭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消防设施除外),恢复原状后移交还出租方。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事故等),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终止,各方互不追究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
1、承租方租赁厂房后,财产是否投保,由承租方自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按合同的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生效,规定的租赁期满后失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有关单位。
5、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
6、特别约定:
(1)在承租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及不损害出租方权益的情形下,出租方对承租方利用场地进行经营管理的正常活动不予干涉。
(2)如承租方打造创业孵化基地,应自行办理所须一切相关手续(并送出租方备案),将场地转租分租或借给第三方使用的,转租或使用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期限,且承租方对该第三方承担监督
管理责任,如因第三方行为损害出租方权益的,承租方与该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承租方与第三方租约到期时,承租方需确保该第三方无条件迁离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将注册地址注销或迁移出本合同租赁标的物。
(3) 承租方每半年(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将以入驻基地等形式使用租赁物的所有企业名单及经营情况报出租方备案,资料仅做出租方内部流通等合法使用,未经承租方允许,不做他用。
(4) 因厂房转租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及责任,概由承租方负责,无论本合同是否提前终止,因厂房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责任概由承租方处理和负责。
6、附件:楼房平面位置图一份。
出租方:汕特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
代 表: 代 表:
电 话:88263042 电 话:
鉴证方: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签约时间: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