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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2]医疗保险 142 号
招商信诺附加牙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我方仅提供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后,因牙周疾病或龋病导致拔牙后的固定桥修复、义齿修复、种植义齿的保障。 3.
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拔牙,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
4.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
5. 请您留意我方认可医院的定义与范围,牙科诊所、口腔诊所、齿科诊所等私立或民营医疗机构不属于
保障范围。 19.
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固定桥修复”“义齿修复”“种植义齿”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
解释。 19.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9. 保险期间
10. 续保条件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牙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9.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19.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岁。
3. 保险责任 x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内,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牙周疾病(见 19.3)或龋病(见 19.4)在医院(见 19.5)治疗,并经医生(见 19.6)诊断后因该牙周疾病或龋病拔牙,我方不予支付任何保险金。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牙周疾病或龋病在医院治疗,并经医生诊断后因该牙周疾病或龋病拔牙,我方向被保险人给付拔牙后的固定桥修复(见 19.7)、义齿修复(见 19.8)、种植义齿(见 19.9)的牙科医疗保险金。
我方按如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一、如拔牙后采用固定桥修复,我方对每颗已拔除的牙齿按保险单中所载保险金
额的 50%向被保险人支付固定桥修复牙科医疗保险金,每年以三颗为限;
二、如拔牙后采用义齿修复,我方按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义齿修复牙科医疗保险金,每年仅限于首次义齿修复;
三、如拔牙后种植义齿,我方对每颗已拔除的牙齿按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向
被保险人支付种植义齿牙科医疗保险金,每年以三颗为限。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拔牙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我伤害或 其他故意行为;
二、在进食或饮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包括吞噬异物对牙齿造成的损伤; 三、牙齿正常的磨损和老化,刷牙或其他口部清洁过程引起的牙齿伤害;四、因意外事故(见 19.10)造成的牙齿损伤;
五、任何不正常的牙齿生长,对智齿的牙齿治疗; 六、被保险人接受牙科诊疗时所发生的医疗事故;
七、之前已存在的牙周疾病或龋病,除本合同所约定的牙周疾病或龋病以外的所 有牙齿疾病;
x、任何与拔牙无关的治疗和检查,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治疗;
九、战争(见 19.11)、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 19.12)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直至下一
笔保险费到期。
保险费根据保单周年日(见 19.13)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定,随着被保险人进入一个新的年龄段,保险费也会随着变动。您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x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有权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本合同的费率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须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并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方,自该保单周年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8.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19.14),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9.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19.15)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10. 续保条件 自您方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每 5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您方中断或终止续保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方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方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方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和工种的变更而拒绝您方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或职业和工种的风险类别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可续保年龄,我方将不再接受续保,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但我方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拒绝续保或本合同按照约定效力终止的除外。如我方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决定予以续保,上述关于保证续保期间的约定继续适用。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如您方符合续保条件,我方将向您方发出续保通知以示您方可以续保。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x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24 时起10 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
24 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 24 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满期净保费(见 19.16)。
12. 合同效力终止 x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六、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3. 诉讼时效 受益人(见 19.17)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 保险金申请 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四、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五、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
件。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5.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16.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
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x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9.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19.1 公司、我方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9.2 您方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9.3 牙周疾病 包括牙龈病和牙xx两大类疾病。牙龈病是指发生于牙龈组织的病变,包括牙龈组织的炎症及全身疾病在牙龈的表现。牙龈炎若未及时治疗,有可能发展为牙xx。牙xx是由牙菌斑中的微生物所引起的牙周支持组织的慢性感染性疾病,导
致牙周支持组织的炎症、牙周袋形成、进行性附着丧失和牙槽骨吸收,最后可导致牙松动拔除。
19.4 龋病 指在以细菌为主的多种因素影响下,牙体硬组织发生慢性进行性破坏的一种疾病。
19.5 医院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
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
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x 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 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 门;
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牙科诊所、口腔诊所、齿科诊所等私立或民营医疗机构;
四、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19.6 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
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19.7 固定桥修复 指利用缺牙间歇两端或一端的天然牙或牙根作为基牙,在其上制作固位体,并与人工牙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借粘固剂将固位体粘固于基牙上,患者不能自己取摘的的一种常规修复方法。
19.8 义齿修复 指人造牙齿或假牙修复,是使用假体恢复缺失牙齿或牙组织的过程,但不包括固 定义齿修复(含固定桥修复)和种植义齿。
19.9 种植义齿 指通过手术,将牙种植体植入缺牙区颌骨内或骨膜下,以此为支持、固位基础而完成的一种缺牙修复体,可分为固定式或可摘式。
19.10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19.11 战争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19.12 保险费到期日 指投保人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对于除了年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19.13 保单周年日 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
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19.14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9.15 生效日期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
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19.16 未满期净保费 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 X(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X(1- 35%)。
19.17 受益人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