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證券客戶協議
x協議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表格所列之日期簽署:
(1) 金鷹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金鷹證券」),為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之持牌法團 (牌照號碼為 BNJ356)及按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可從事第一類(證券交易) ,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及並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之交易參與者,其註冊地址為xxxxxxxxxxx0xxxxxxx00x00x
; 及
(2) 當事人(「客戶」),名稱、地址、和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表格中。第一節:一般條款與條件
x第一節適用於現時或其後在金鷹證券開立不論任何性質之各個及每個帳戶。
以下條款及條件適用於在金鷹證券個人/聯名現金證券交易帳戶申請表格(下稱爲「帳戶申請書」)上所識別的「客戶」在金鷹證券開立一個或多於一個帳戶用作進行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的交易,金鷹證券提供的服務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下的第一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服務。
當金鷹證券及客戶雙方在帳戶申請書上簽署後, 帳戶申請書即視爲已同意根據本客戶協議為客戶開戶及維持其帳戶,而客戶即視爲已同意遵守此客戶協議。
本條款及條件,帳戶申請書及/或其他合約在下文將統稱為「協議」。當本客戶協議與其他上述文件出現歧義時,除非明文另有規定外,應以本客戶協議為準。
1. 解釋
1.1 在本協議內,下列詞語的含義如下: “接達代碼”指
鎖碼檔案、密碼和進入識別碼的總稱; “帳戶”指
金鷹證券依據帳戶申請書代客戶開立及維持的證劵交易帳戶; “帳戶申請書”指
客戶為開立及維持證劵交易帳戶而按金鷹證券要求的格式提交予金鷹證券的申請書; “本協議”指
x客戶協議、帳戶申請書及帳戶申請書內指定的任何適用附表及/或其他文件; “授權人士”指
帳戶申請書指定為授權人士或日後獲委任為授權人士而委任通知已按本協議條款給予金鷹證券; “授權第三者”指
帳戶申請書內指定為授權第三者或日後獲委任為授權第三者而委任通知已按本協議條款給予金鷹證券;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指
任何要求和便利政府或稅務機關之間收集、匯報和交換資料的適用法例,包括但不 限於《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標準下,金鷹證券須根據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或控制的財務帳戶,並將其財務帳戶資料匯報予香港稅務局,再將此資料轉交給外國稅務居民的國家稅務機關。相關資料會每年被交換;
“現金帳戶”指
現金證券買賣帳戶
“現金客戶之證劵”指
非金鷹證券所有而金鷹證券或其控制的任何代名人須為之負責、及在香港安全保管的證劵;而凡第一附表適用,此等證劵應不包括第一附表內界定的任何孖展證劵; “客戶”指
金鷹證券同意以該人名義按本協議條款開立及維持帳戶的人士; “交易所”指
聯交所和在世界任何地方進行證劵買賣的任何其他交易所、市場或證劵商協會; “電子交易服務”指
金鷹證券及/或以金鷹證券名義提供的互聯網或其他設備,其可以令客戶按本協議條款發出執行交易的電子指令,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及收取信息和相關服務; “FATCA”指
(a) 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第 1471 條至第 1474 條,或其任何修訂或繼任版本;
(b) 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包括香港政府就(a)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條約、法規、指引、準則、諒解備忘錄、承 諾及其他安排;
(c) 按照或與上述(a)和(b)有關之金鷹證券及其集團成員與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包括美國國稅局的協議。
(d) 根據前述任何一項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用的任何法律、規則、規定、解釋或做法“專業投資者" 指與該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財務帳戶資料”指
(a) 根據AEOI和FATCA定義的您客戶的身份或關於您和您的控權人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您和控權人作為稅務居民的稅務管轄區、在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納稅人號碼(或具有與納稅人號碼同等功能)、出生地點、出生日期,帳戶號碼(或具有與帳戶號碼同等功能)、金融機構的名稱和識別號,帳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帳戶餘額 或價值、帳戶支付和帳戶關閉事實),及
(b) 金鷹證券可能根據適用法例不時要求您和控權人提交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認證表格、隨附的聲 明,豁免和同意書)。 “金融產品”指
任何證券; “集團”指
金鷹證券、其最終控股公司以及該控股公司的各個和所有附屬公司,“集團成員”應作相應解釋; “香港結算所”指
香港證券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新股認購融資”指
x第一節第3條所賦予的涵義; “鎖碼檔案”指
一種電腦檔案或光盤,該電腦檔案或光盤包括與進入識別碼和密碼一道用作進入取得電子交易服務的檔案代碼; “法律”指
適用於金鷹證券及金鷹證券所指示的其他經紀和交易商的一切法律、規則和規例,包括(如適用)相關交易所及其相聯結算所的規則;
“進入識別碼”指
與其他接達代碼一道用作進入取得電子交易服務的個人識別碼; “保證金帳戶”指
保證金證券買賣帳戶
“密碼”指
與其他接達代碼一道用作進入取得電子交易服務的客戶個人密碼; “專業投資者”指
與該條例附表 1 所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證劵”指
應具一如證劵及期貨條例內的相同含義; “聯交所”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劵及期貨條例”指
證劵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 “證監會”指
香港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2 本協議內:
1.2.1 單數形式應被視作包含複數形式,反之亦然;
1.2.2 男性詞彙應包含女性和中性的涵義;且有關人士的詞彙應該包含公司、協會或團體(不論是否法團)的涵義;
1.2.3 凡金鷹證券被授以酌情權,該酌情權應是絕對的,金鷹證券不必就其行為或決定而作出解釋,但另有指定的除外;及
1.2.4 凡提及一個法規或法規條款,包括對該法規或法規條款不時作出的修訂、擴充或重新制定,但不包括在本協議簽訂日後作出的重大變動的修訂,擴充或重新制定。
2. 證劵交易
2.1 金鷹證券會按本協議內所列條款代客戶開立及維持證劵交易帳戶,藉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買賣證劵。
2.2 客戶可以不時向金鷹證券發出以其名義買入或沽出證劵的指令。在發出該等指令時,客戶應獨立地作出其判斷和決定,而不應依賴金鷹證券。任何該等指令均是不可撤銷的,指令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包括透過電子交易服務),風險由客戶本身承擔。金鷹證券有權依賴任何該等指令和在其認為合適時按照任何該等指令行事,但金鷹證券有酌情權接受或拒絕該等指令。
2.3 除非客戶給予相反的特定指令,客戶同意及確認所有命令和指令只於當日有效,並會於上述命令和指令所涉及的相關交易所的正式交易日完結時失效。
2.4 在執行客戶的指令時,金鷹證券可以其酌情決定的條款,以合約或其他方式處理或透過任何經紀,在任何交易所或以任何方式與金鷹證券有關係的任何人(包括任何集團成員)買賣證劵。
2.5 客戶同意及確認:
2.5.1 在本協議第 2.5.6 條條款的規限下,任何一位在第三者授權書下被授權的授權人士(如為公司帳戶)或授權第三者(如為個人帳戶或聯名帳戶)特此獲授權代客戶發出指令;
2.5.2 客戶須會追認及確認授權人士或授權第三者為客戶及代客戶發出或宣稱為客戶或代客戶發出的任何指令,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人士或授權第三者在由撤銷該人士權力開始至金鷹證券實際接獲此項撤銷的書面通知後七天(包括首尾兩天)期間發出或宣稱發出的任何指令;
2.5.3 若發生任何授權人士或任何授權第三者於發出指令時其實並無權力的情況,則客戶特此同意承擔全部責任,事後不應對有關指令提出異議;
2.5.4 任何日後委任或其任何撤銷或免除或變動之授權人士或授權第三者,客戶必須以書面通知金鷹證券, 但上述日後委任、變動、免除或撤銷應於金鷹證券實際接獲上述書面通知後七天(或金鷹證券可接受的較短時間)才生效;
2.5.5 任何於下列情況發生之後,任何授權人士或任何授權第三者發出或宣稱發出的任何指令:
2.5.5.1 客戶撤銷該人權力;或
2.5.5.2 客戶清盤、有關客戶的破產程序展開、或發生同類事件,
2.5.5.3 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應為惠及金鷹證券而有效,直至金鷹證券實際接獲關乎本協議第 2.5.5.1 或 2.5.5.2條條款所指事件的書面通知後七天為止;及
2.5.6 除客戶書面指令另有規定外,金鷹證券有權假設任何一位授權人士或授權第三者均由客戶正式授權代客戶發出一切指令,但金鷹證券通常不會接受提取款項或股票的指令、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交收指令或關於帳戶的非交易活動指令,除非該等指令的受益人是客戶或在金鷹證券酌情決定的特殊情況下。
2.6 金鷹證券按照客戶的指令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證劵買賣均應遵照法律執行。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任何法律發生衝突,應以後者為準,且金鷹證券有權酌情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避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循有關法律。金鷹證券依照法律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7 金鷹證券依據客戶的指令代客戶買賣任何證劵後,會按照法律向客戶發出買賣單據和帳戶結單。此等買賣單據帳戶結單可採用電子格式,風險由客戶承擔。凡客戶獲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客戶承認,儘管客戶可以透過電子交易服務取得形式上的買賣單據和帳戶結單,金鷹證券根據本條款發出的買賣單據和結單才具有決定性和約束力的。
2.8 客戶須向金鷹證券支付買入證劵所需的款項和向金鷹證券交付沽出證劵所需的股票或所有權文件(視買入或沽出而定),上述兩種情況均應在金鷹證券要求時作出(即使要求在交收日之前支付及/或交付亦如此),且客戶應採取所有需要的行動,以便按照法律就該買入和沽出而作出適當的交收及/或交付。若客戶未能照上述規定辦理,金鷹證券有權:
2.8.1 如果是一宗買入交易,則轉讓或沽出任何該等買入的證劵,以償還客戶對金鷹證券的責任;或
2.8.2 如果是一宗沽出交易,則借入及/或購入該等沽出證劵,以償還客戶對金鷹證券的責任。
2.9 在不影響本協議第 2.9 條條款的情況下,金鷹證券獲授權代表客戶及以客戶的名義:
2.9.1 從在金鷹證券所維持的任何帳戶中提取款項,用作支付為客戶購買或宣稱購買的證劵的購買價(以客戶名義而發出的買單為證),並同時將上述購買或宣稱購買的證劵存入在金鷹證券所維持的任何帳戶內。此外,金鷹證券可以從在金鷹證券所維持的任何帳戶中提取款項,用作支付經紀費、費用、開銷、收費和客戶就有關證劵而欠下的任何其他款項;及
2.9.2 從在金鷹證券所維持的任何帳戶中提取為客戶沽出或宣稱沽出的證劵(以客戶名義而發出的沽單為證),並同時將上述沽出或宣稱沽出的證劵的凈收益款項存入客戶的任何帳戶內。
2.10 如果金鷹證券因為賣方經紀未能在交收日交付其代表客戶購買的證劵,導致金鷹證券必須在公開市場取得這些證劵,金鷹證券應負責任何差價和與在公開市場上購買該證劵有關的所有附帶開支。
2.11 除非依據本協議的條款另有准許,金鷹證券會確保現金客戶之證劵:
2.11.1 以客戶名義登記;
2.11.2 以金鷹證券的代名人(為免疑問,如在香港以外進行的證劵交易,包括任何海外代名人)的名義登記;或
2.11.3 妥善保管於香港一家認可機構或由證監會就證劵及期貨條例第 148 條批准的其他機構的指定帳戶。
2.12 在扣除金鷹證券可不時確定的合理收費後,金鷹證券會把不是以客戶名義登記的任何現金客戶之證劵累算應得的任何股息、分發或其他利益存入帳戶(或按另作書面協定的方式付給客戶)。
2.13 除非法律容許,金鷹證券會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客戶之證劵不被存放、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 新發行證券
3.1 在本協議的其他所有條款規限下,客戶可要求及授權金鷹證券代客戶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新發行證劵(「申請」)及/或就認購申請向金鷹證券要求融資
(「新股認購融資」),而本協議第 3 條條款的規定則適用。
3.1.1 客戶授權金鷹證券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請表,並且向金鷹證券聲明和保證在申請表內申請人部份所載述或包含關於客戶的一切聲明、保證、確認和承諾均屬真實及準確。
3.1.2 客戶同意受新發行的條款約束,尤其是客戶特此:
3.1.2.1 保證及承諾申請乃是為客戶利益,遞交有關同一次證劵發行所作出的唯一申請,而客戶在該次發行並沒有作其他申請;
3.1.2.2 授權金鷹證券向交易所聲明及保證客戶不會亦不擬作出其他申請,並且不會亦不擬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其他申請;
3.1.2.3 確認金鷹證券作出申請及要求新股認購融資時,會依賴上述保證、承諾和授權。
3.1.2.4 確認金鷹證券沒有任何責任把列明新發行證券之條款及條件之上市文件(「招股書」)交予客戶。對於客戶有關之申購及要求新股認購融資,客戶確認已從其他地方取得招股書,並己細閱及明白其中之條款及條件,而客戶之申購亦不會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客戶確認除非在適用之證券條例下其乃合乎資格,否則客戶不會認購新發行之證券;及
3.1.2.5 xx、聲明及保證並非有關新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者之關連人士。
3.1.3 客戶進一步確認,由主要業務是買賣證券並且客戶對其行使法定監控的非上市公司提出的申請,須被視為了客戶的利益而提出。
3.1.4 客戶聲言,客戶透過金鷹證券作出之認購申請,乃客戶唯一之申請及客戶屬意為客戶之帳戶或為該人士本身或該人士之帳戶而作出之唯一申請。客戶明白,金鷹證券依賴前述之聲言或聲明提出認購申請,及發售股份公司亦依賴該等聲言及聲明,決定是否就該項認購申請配發股份。
3.1.5 金鷹證券獲授權於客戶申請新股認購融資的相關帳戶中於金鷹證券決定的該時間扣除獲批准的認購申請金額及金鷹證券可能通知客戶並以口頭或書面確認的該申請新股認購融資的相關費用。金鷹證券可收取根據新股認購融資而於帳戶借項所記金額的利息,該利息按金鷹證券全權酌情指定的該利率計算,直至所有該等欠款獲悉數支付或股份被配發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客戶同意於金鷹證券要求時向金鷹證券償還客戶結欠金鷹證券的所有款項、應計利息、收費及費用。
3.1.6 儘管申請是由金鷹證券代表客戶提出,客戶對相關發行人或賣方就被拒之申請發還的退款,並不擁有任何性質的權利、擁有權、利益或索賠,惟退款如超過新股認購融資欠款及客戶所欠金額則不受此限。
3.1.7 不獲接納的認購申請(或部分不獲接納的認購申請)的退款將於相關新股退款日首先用於償付新股認購融資欠款及應計利息、收費及費用(如有)。
3.1.8 金鷹證券毋須就任何認購申請或新股認購融資(包括任何拒絕接納任何認購申請或授出該新股認購融資)所招致的任何損失、開支、索償或債務向客戶承擔責任。
3.1.9 假若客戶未能在還款日償還貸款,金鷹證券擁有絕對權利以其認為合適和適當的方式及價格出售獲配發的新發行證劵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並有絕對權利分配銷售所得的收益以償還尚欠之新股認購融資欠款及應計利息、收費及費用(如有)。客戶將無權就因上述出售而產生的任何損失向金鷹證券提出索償。
4. 電子交易服務
4.1 金鷹證券可酌情按本協議的條款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金鷹證券若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本協議第 4 條條款的規定均適用。
4.2 客戶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時客戶須遵守本協議之條文。日後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任何新增服務,客戶須按照本協議之條文及其任何新增之適用條文使用。
4.3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乃半自動化設施,可供客戶發出電子指令,以買入、賣出及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及接收資訊。
4.4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及其組成軟件乃屬金鷹證券及/或第三方供應商(等)所有。客戶同意及承諾,客戶不會,亦不會嘗試干預、修改、拆散、拆解或以其他方法以任何方式改變,以及不會嘗試未經授權而登入電子交易服務及其組成軟件之任何部分。客戶同意,倘客戶違反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承諾、香港或相關國家之規則、規例、法令及法律,或倘金鷹證券合理懷疑客戶違反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承諾、香港或相關國家之規則、規例、法令及法律,則金鷹證券有全權在不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暫停或終止客戶之登入碼及或終止帳戶及向客戶採取任何行動。倘客戶獲知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上述行為,客戶承諾即時知會金鷹證券。
4.5 客戶乃就帳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唯一獲授權用戶。客戶須對登入碼之保密及使用負全責,並承諾下列各項:
4.5.1 不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登入碼;
4.5.2 不以容易導致濫用或欺詐之方式書寫或記下登入碼;及
4.5.3 倘遺失、未獲授權披露或遭人濫用客戶之登入碼,則即時報知金鷹證券。
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須對使用登入碼進入電子交易服務所發出之指令負全責。
4.6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客戶須就下列事項即時通知金鷹證券(此乃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以發出指令之一項條件):
4.6.1 緊接就帳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令後,客戶並未收到:
4.6.1.1 參照單號;及
4.6.1.2 指令或指令執行之正確確認通知(不論以書面、電子或口述形式);
4.6.2 客戶收到一宗交易的確認通知(不論以書面、電子或口述形式),而該交易並非由客戶發出指令進行或出現任何類似抵觸;或
4.6.3 客戶獲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用戶識別碼或密碼事宜。
4.7 客戶同意,倘發生第 4.6 條所述之情況而客戶未能即時通知金鷹證券,則金鷹證券或金鷹證券之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毋須就任何指令之處理、錯誤處理或損失而引致之任何責任、索償或其他債務,對客戶或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除非該損失乃因金鷹證券作出欺詐、嚴重疏忽、故意失責行為所引致,則作別論。
4.8 金鷹證券沒有責任通知客戶就有關金鷹證券或其他第三方就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涉及的任何困難或就該等困難採取任何行動。金鷹證券亦無職責或義務核實、修改、填妥或更新於電子交易服務展示的任何資料。客戶將自行獨立決定是否登入或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或完成任何交易。
4.9 客戶明白、確認及同意:
4.9.1 金鷹證券電子交易服務上之即時報價服務及其他市場資訊乃由金鷹證券不時委聘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
4.9.2 金鷹證券或金鷹證券之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均毋須就客戶可能因即時報價服務(包括客戶因倚賴該等服務)而蒙受之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損害賠償、或索償對客戶負責;
4.9.3 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市場數據及資訊,乃由聲稱對該等數據及資訊擁有專利權之各有關證券交易所(等)或聯會(等)或代理人(等)(由
彼等發放該等數據及資訊)提供予金鷹證券;
4.9.4 金鷹證券不會就客戶可能因其訂立本協議或依賴電子交易服務而招致或涉及的任何利潤虧損或預期儲蓄(均不論直接或間接)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或隨之而來的損失承擔責任,即使金鷹證券知悉該等虧損或損失的可能性亦然;
4.9.5 金鷹證券(及金鷹證券之任何聯繫人士)不會及將不會因提供電子交易服務而成為客戶之顧問或授信人;及
4.9.6 概無任何一方保證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訊乃適時、順序、準確或完整,而金鷹證券、金鷹證券之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或任何發放方均毋須在任何方面對該等數據、資訊或訊息本身,或有關之傳送或傳遞之不確、錯誤或延遲或遺漏,或該等數據、訊息或資訊無顯示或間斷(不論是否因金鷹證券或任何發放方之任何疏忽行為),或就電子交易服務之精確性、品質、準確性、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性能、適時性、定價或持續供應情況,或電子交易服務的延遲或遺漏,或任何為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或維持客戶獲得電子交易服務的連接或通訊服務出現故障,或客戶與金鷹證券的通訊受到任何干擾或中斷或客戶與金鷹證券之間出現任何錯誤通訊,或因本第一節第 20 條所述之不可抗力事件,或非金鷹證券所能控制或任何發放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所導致或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任何責任。
客戶僅以該等數據、資訊及即時報價供客戶個人使用及參考,而不得進行複製、翻印、翻刊、傳送,或用作商業用途,且客戶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該等數據供應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4.10 藉申請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客戶聲明及保證:
4.10.1 客戶獲授予合法權利開立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4.10.2 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不會導致違反客戶居住或原籍司法權區或其他相關司法權區之任何法律、規例或政府規定或其他規定。
4.11 倘由於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包括任何違反本第 4 條或違反電子交易服務保安(包括任何使用或進入本協議並不涵蓋的任何金鷹證券其他系統))而致使金鷹證券承擔或產生任何債務、損失、索償、損害賠償、裁決、訴訟、行動、法律程序、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開支(統稱為「損失」),客戶同意在金鷹證券要求時向金鷹證券作出賠償,惟由於金鷹證券嚴重疏忽或蓄意失當行為所引致的該等損失除外。
5. 賣空
5.1 客戶確認及承諾所有客戶之賣盤均為長倉賣盤,客戶承諾如發出「有擔保」賣空指令時,須通知金鷹證券。客戶確認該條例絕對禁止無貨賣空行為。
5.2 就所有指定為「空倉」的指令而言(該等指令在相關司法權區獲適用法例及規例允許),客戶保證及聲明,其已作出足夠安排,以在適當的結算時間或之前取得補倉所必要的所有權益,並將於該實體處理指令時告知金鷹證券該等安排,或將告知。
5.3 客戶確認並同意,除非客戶向金鷹證券提供金鷹證券認為必要之該等確認書、證明文件及保證,以證明客戶在賣空前確有可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的名下(且為即時可供行使及無條件)之權利,否則金鷹證券將不會接納賣空指示。
6. 利息
6.1 客戶同意就其拖欠金鷹證券的所有逾期結欠(任何裁決之前或之後)按共同協議的利率支付利息,此項利息須於每個公曆月的最後一天或於金鷹證券作出任何要求時繳付。若按本條款計算的利率超過根據放債人條例的最高合法利率,則採用根據該條例的最高合法利率。
6.2 就證劵及期貨條例第 149 條而言,客戶同意金鷹證券代客戶留存的款項按證劵及期貨條例存入信託帳戶之前, 是不會為客戶的利益累算利息的。適用於該信託帳戶內的任何款項的利率和其他條款會由金鷹證券自行酌情決定,並由金鷹證券不時通知客戶。
7. 費用、開銷、留置權、抵銷與合併等
7.1 在每項交易時,客戶須在被要求時立即向金鷹證券支付金鷹證券可能不時決定的佣金和收費。金鷹證券可以就電子交易服務的使用而徵收其他收費或最低交易費或訂用服務費。
7.2 客戶在被要求時要立即向金鷹證券支付或償付相當於金鷹證券在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交易證劵時所引起的或者金鷹證券在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職責時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佣金、經紀費、徵費、費用、稅項和稅款的款項及其他收費和開支。
7.3 對於因為客戶沒有履行交收義務而引起的所有損失和開支,客戶須向金鷹證券承擔責任,並須繳付金鷹證券所定的額外費用。
7.4 如果金鷹證券收到指令(或如果情況要求金鷹證券)以港元以外的貨幣為客戶從事任何交易,客戶須承擔匯率波動所引起的損失風險。如無明顯錯失,金鷹證券就適用匯率作出的決定應是決定性的。
7.5 金鷹證券可以酌情收取其不時決定的維持帳戶收費,但應至少一個月前發出有關通知。
7.6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及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權的情況下,客戶同意:
7.6.1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的情況下,金鷹證券對其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項或證劵擁有全面性的留置權以確保客戶對金鷹證券或集團任何成員的義務;
7.6.2 金鷹證券可以在任何時候將客戶的所有或任何帳戶與其欠下金鷹證券和集團其他成員的任何負債結合或合併在一起及/或把客戶的證劵用於欠下金鷹證券和集團其他成員的任何負債,而不必發出通知;及
7.6.3 金鷹證券可以抵銷或轉移客戶存放在金鷹證券或集團其他成員的任何帳戶內的不論何種貨幣的任何款項,以清償客戶對金鷹證券或集團其他成員的不論何種性質的任何負債(包括以當事人或擔保人身份招致的債務及不論此等債務為實際或或然、主要或附屬、個別或共同)。
7.7 在任何交易過程中或透過經紀作出的交易過程中,金鷹證券、金鷹證券之任何代名人、金鷹證券之任何代理人及/或任何第三者可能會收取該等交易的附帶利益,包括經紀佣金回扣及/或任何種類的佣金。客戶同意,金鷹證券可以自行收取和保留任何該等利益,但必須向客戶披露證監會規定的信息以及必須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方式辦理。
7.8 在不損害本協議的其他條款的情況下,客戶授權金鷹證券可以酌情決定處置客戶的證劵(而不必通知客戶),以便清償客戶因下述原因而拖欠金鷹證券的負債:
7.8.1 進行證劵買賣引起的負債,而該負債在金鷹證券已經處置了指定作為保證結算負債的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資產後仍然存在;或
7.8.2 金鷹證券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引起的負債,而該負債在金鷹證券已經處置了指定作為保證結算該負債的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資產後仍然存在。
8. 責任與彌償
8.1 客戶同意金鷹證券或其任何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對客戶因履行或不履行本協議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並無任何責任(因金鷹證券方面欺詐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除外)。
8.2 客戶承諾彌償金鷹證券及其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因客戶違反其根據本協議的任何義務而直接或間接引致金鷹證券或其職員、僱員或代理人任何損失、費用、索賠、債務及開支,或金鷹證券或其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於履行其根據本協議的服務時所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索賠、債務及開支(因金鷹證券方面欺詐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除外)。
8.3 若金鷹證券或客戶遇到有關本協議的任何申索,金鷹證券可在不影響本協議第 7.2 條條款的原則下酌情決定採取其認為可取的步驟,包括扣起款項或交予客戶任何款項或證劵。
9. 披露資料
9.1 客戶對金鷹證券保證及承諾,客戶在本協議內提供的資料是(及將會是)準確、完整及最新的。上述資料若有任何改變,客戶會立即通知金鷹證券。
9.2 本協議內提供的關於金鷹證券的資料若有任何重大改變,金鷹證券會通知客戶。
9.3 在金鷹證券要求下,客戶會立即向金鷹證券提供金鷹證券可能酌情決定要求有關客戶的財務資料及其他資訊。
9.4 金鷹證券須對客戶帳戶之資料保密,惟可將有關帳戶的任何資料提供予任何監管機關,以遵照監管機關對資料的規定或要求;及在遵照法律的需要下,亦可提供予集團任何成員。
9.5 客戶明白,金鷹證券受監管個人資料用途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限制。金鷹證券有關個人資料及常規之更詳細資料已列載於不時生效之金鷹證券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中,該項聲明之現有版本隨附於本條款,客戶同意該聲明適用於客戶本身。
10. 客戶身份證明
10.1 在本協議第 10.2 條條款的規限下,客戶須在金鷹證券要求(有關要求應包含聯交所和證監會(“監管機構”) 的相關聯絡細節)下立即知會金鷹證券或監管機構:
10.1.1 已完成的有關交易的當事人身份、地址、職業、聯絡細節及監管機構可能需要的其他資料;
10.1.2 (盡客戶所知)在交易中擁有最終受益人士的身份、地址、聯絡細節及監管機構可能需要的其他資料;及
10.1.3 發起交易的任何第三者(若有別於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聯絡細節及監管機構可能需要的其他資料。
10.2 如果客戶執行交易或客戶就一項交易的酌情決定權被否決,而有關交易乃監管機構為一個集體投資計劃、全權代客買賣帳戶或全權信託而進行查詢的主題,客戶應在金鷹證券要求下立即向監管機構知會該計劃、帳戶或信託的本質及(如適用)代該計劃、帳戶或信託指示客戶執行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及監管機構可能需要的其他資料。
10.3 客戶若代其顧客執行交易,並知悉其顧客正以中間人身份為一位隱潛客人行事,而客戶並不知道執行交易的隱潛客人的身份,則客戶確認:
10.3.1 客戶與其顧客有所安排,令客戶有權在提出要求時立即從其顧客取得本協議第 10.1 條條款內列明的資料或促使上述資料可以如此取得;
10.3.2 客戶須在金鷹證券就一項交易提出要求時,從速向指示其完成交易的顧客要求本協議第 10.1 條條款內列明的資料,並且在收到其顧客的資料後盡快提供予監管機構或促使資料如此提供。
11. FATCA 和 AEOI
11.1 如果金鷹證券確定根據或依附於 FATCA 的稅收扣減或扣除稅款(或美國財務條例或其下發的指示,任何相關政府間協議,任何類似或相關的非美國法律或任何與任何超國家,政府、準政府、監管機構、行政機關、執法或監督機構、實體、部門、辦公室、 機構或法院或管轄區域的證券交易所,結算所或任何其他機構、實體、部門、辦公室或機構(每個為「機構」))(「FATCA 預扣稅」),由於客戶根據美國稅務法律和法規的情況,客戶授權吾等對閣下根據 FATCA 預扣稅支付的任何應付款項進行扣 除或扣繳,以便向客戶支付款項,並向美國國家稅務局,其他機關或其他任何代表人士。
11.2 客戶同意金鷹證券可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向美國國家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和相關稅務機關、任何機關或任何其他人披露及報告,必要或有助金鷹證券,根據客戶、任何客戶的受益者或客戶的控權人之美國稅務狀況或稅務居民身份,遵循現有或未來可能承擔的義務之資訊(包括任何有關客戶在吾等的帳戶及 任何與客戶間的交易或商業往來資料,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客戶的控權人的個人資料),此等義務包括依據任何法律、指令、法規、規則、司法或行政命令、判決、 命令、政府法案、批准、裁定、令狀或其他司法或行政執行的程序,或吾等與美國國家稅務局或其他機關的約定,去提供資 料或文件,或其他必要或有益的資訊以使金鷹證券遵循 FATCA 和AEOI,及在可能收取的款項或金鷹證券可能支付給客戶的款項上, 可以避免或減少 FATCA 扣繳稅的應用。
11.3 客戶知悉,在客戶提供有關控權人的任何資料之前,客戶已通知控權人並獲得其同意客戶可向金鷹證券、金鷹證券集團成員及其代理商及其服務提供商提供此類資料,並可以提供給香港稅務局、美國國家稅務局和相關稅務機關,以符合 FATCA 和 AEOI 的要求。金鷹證券及其集團成員對於無法獲得此類同意的後果概不負責。
11.4 客戶知悉,金鷹證券可以採取或不採取 FATCA 要求採取或不採取金鷹證券合理確定的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關閉、轉移或阻止帳戶。
11.5 客戶同意在金鷹證券提出要求30天內向金鷹證券提供所要求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以驗證客戶的身份,並作出所有必要的行為和事項,使金鷹證券能夠遵守適用法例。特別是客戶:
11.5.1 應向金鷹證券提供與其身份和稅務居民狀況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以及任何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人、受益人或客戶的控權人,包括但不限於IRS表格W- 9、W-8BEN、W-8BEN-E、W-8IMY、FATCA和AEOI自我認證(提供財務帳戶資料使金鷹證券能夠遵守適用法例規定的責任)和其他類似用途的文件;
11.5.2 應向金鷹證券提供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持有任何本公司帳戶或金鷹證券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任何產品、服務、協助或支援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
11.5.3 承諾遵守金鷹證券財務帳戶資料的所有要求,使金鷹證券能夠履行披露或使用財務帳戶信息的責任、要求或安排; 及
11.5.4 應以客戶直接和間接實益擁有人提供或批准的形式向金鷹證券提供書面同意和免除適用的數據保護法例或其他規則或法規, 以允許吾等採取在第 11.2條中所列的行動。
11.6 客戶同意在30天內通知金鷹證券上述任何資料(包括上述文件和表格中包含的資料,包括財務帳戶資料)的變化,而且此類更改會影響客戶和控權人的稅務居民狀態,或導致自我認證中包含的任何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並為金鷹證券提供更新的文件、表格、自我認證和資料。
11.7 倘客戶未能及時準確地向金鷹證券提供上述第11.4條和11.5條所述的資料、文件、表格、同意書或豁免申請,金鷹證券有權就金鷹證券對客戶的任何帳戶的狀態或金鷹證券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任何產品、服務、協助或支持,作出適當的結論,並向有關稅務機關提供資料。
11.8 客戶特此同意,金鷹證券對由於任何披露或根據本條款第11條的任何行為而引起的任何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12. 修訂
12.1 客戶同意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可由金鷹證券酌情不時更改,並以書面通知客戶;在此情況下,如此更改的條款和條件應從通知日期或該通知內指明的較後日期起適用。
13. 終止
13.1 任何一方隨時可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五天的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但該等終止不應影響:
13.1.1 該終止前引起的任何一方的權利或負債;
13.1.2 客戶在本協議下作出的任何保證、聲明、承諾和賠償,所有上述各項均在終止後仍然有效;及
13.1.3 客戶在本協議第 10條條款下的責任。
13.2 金鷹證券可行使其絕對之酌情決定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帳戶,並可隨時停止代表客戶採取行動。帳戶被暫停或終止時,客戶拖欠金鷹證券之所有款項將立即到期及須繳付,及客戶須立即向金鷹證券支付該等款項。
13.3 本協議之終止,將不會影響在終止日前金鷹證券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在本協議容許下並已展開之行動,或客戶在本協議下給予之任何彌償或保證。
14. 通知
14.1 任何一方作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或訊息(包括運作帳戶的指令)均可採用書面形式,並以普通郵遞的方式寄至對方地址,或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包括通過電子交易服務)傳送至帳戶申請書上列明的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者收件人可能以書面形式通知的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按上述方式發出的任何通知在郵寄後的 48 小時或在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發出後被視作已經送達。
14.2 若因任何理由,提供予客戶的任何結單及/或買賣單據出錯或若客戶在任何交易發生後沒有按時收到結單和或買賣單據,客戶承諾立即通知金鷹證券。客戶會徹底覆核所有買賣單據和結單,若客戶自上述文據日期起七天內不以書面提出反對,在沒有明顯錯失的情況下,客戶承認此等買賣單據和或結單內容的準確性,對客戶而言是有決定性的約束力的。
14.3 金鷹證券亦可以根據帳戶申請書上的電話號碼或者客戶以書面通知金鷹證券的其他號碼以電話向客戶發出通知。以電話向客戶發出的所有通知應在即時被視為送達。
15. 合適性
15.1 假如金鷹證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金鷹證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金鷹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金鷹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款的目的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16. 聲明、保證與承諾
16.1 客戶向金鷹證券聲明、保證及承諾:
16.1.1 如客戶乃一法團,它具有訂立和履行本協議的法團權力,並已採取一切必需的法團行動及其他行動, 基於此等條款和條件批准本協議;
16.1.2 客戶訂立本協議,毋須任何人士同意或授權(除非如為法團客戶,則已按本協議第 13.1.1 條條款預期進行的方式取得同意或授權);及
16.1.3 客戶訂立本協議,不會令客戶違反任何文件(客戶若為法團,包括其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或任何責任的條款。
17. 證券保管
17.1 倘證券非以客戶名義登記,由該等證券產生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得於金鷹證券收到時按照《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571H章)存入客戶之帳戶。倘證券屬由金鷹證券代表多名客戶集結一起持有之較大量相同證券的當中組成部份,客戶可按客戶於該總持有量之所佔份額,獲得等額之利益。
17.2 客戶同意不會向客戶的帳戶存入任何並非客戶及其他人士名下的證券、支票、銀行本票或其他財產,而金鷹證券亦並無責任接受有關存入。倘金鷹證券接納存入任何有關證券、支票、銀行本票或其他財產,閣下將對金鷹證券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及責任向金鷹證券作出彌償。
17.3 客戶同意不會將任何證券及╱或其他財產由客戶的帳戶轉至任何其他並非閣下名下的帳戶,而金鷹證券亦並無責任接納任可有關轉讓指示。倘金鷹證券接納任何有關指示並據此作出行動,客戶將對金鷹證券就此所產生的所有損失及責任向金鷹證券作出彌償。
17.4 由金鷹證券為保管而持有之任何證券,金鷹證券可酌情:
17.4.1 倘屬可登記之證券)以客戶名義或金鷹證券代名人名義辦理登記;或
17.4.2 存放於金鷹證券之往來銀行或任何提供文件保管設施之機構所開立之一個指定帳戶中妥善保管。倘為香港證券,有關機構須為獲證監會認可之保管服務機構。
17.5 於進行購入交易時,倘賣方經紀未能於結算日交付,而金鷹證券須購入證券以完成交收,金鷹證券毋須向客戶負責此項購入之費用。
17.6 金鷹證券或金鷹證券代名人可代表客戶持有任何證券,而毋須將收自客戶或代表客戶購入之同一證券轉交予客戶,惟可於保存帳戶之辦公地點,將數量、類別及描述相同之證券,轉交予客戶。
17.7 (只適用於現金證券交易帳戶)金鷹證券並無取得客戶就下列事項根據該條例下《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571H章)第7條所作之書面授權:
17.7.1 將客戶之任何證券存放於一家銀行財務機構作為抵押品,以便金鷹證券取得墊款或貸款,或存放於結算所作為抵押品,以免除金鷹證券根據結算系統下所須承擔之責任;
17.7.2 借入或借出客戶之任何證券(除非金鷹證券與客戶事先已訂立書面協議);及
17.7.3 基於任何目的以其他方式放棄客戶之任何證券之持有權(交由客戶持有或按客戶之指令放棄持有權除外)。
17.8 金鷹證券可隨時發出30天之書面通知,要求客戶取回證券及所有權文件。倘客戶於金鷹證券指定之期限內未有取回證券及所有權文件,金鷹證券可按金鷹證券釐訂之該價格及該等條款(不論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定或招標方式)酌情出售全部或部分證券,倘因此而可能導致任何虧損,毋須對客戶負責。金鷹證券將出售所得款項扣除所有因出售而產生之開支及客戶欠金鷹證券(不論根據本協議或客戶於金鷹證券開立之任何帳戶(等))之債務,將淨額結付予客戶後,金鷹證券對該等證券之全部責任即獲解除。
17.9 倘客戶委任一人(或多人)為客戶之代理人,代表客戶向金鷹證券取回證券及所有權文件,金鷹證券將證券及所有權文件送交該代理人後,金鷹證券對該證券之全部責任即獲解除。客戶之代理人所簽署之收據,倘無明顯錯誤,即為收據上所列證券已送交客戶擁有之確實證據,不論該等代理人是否同時亦為金鷹證券之僱員或代理人。
17.10 就金鷹證券以一集結帳戶持有之客戶證券所累計之利益或招致之虧損,金鷹證券將按代客戶持有之證券持股量或金額於集結帳戶總證券持股量或金額所佔份額將該等收益或虧損記入帳戶貸方或借方。如集結帳戶內證券產生小數部分利益而不足以攤分予各帳戶,客戶同意該小數部分利益歸金鷹證券而非客戶所有。
18. 代名人安排
18.1 客戶的任何證劵若以其代名人(“代名人”)的名義登記,不論該代名人是否集團成員,客戶同意下列各項:
18.1.1 代名人毋須為沒有向客戶送交關於此等證劵的任何通知、資料或其他訊息而負上責任(不論是疏忽或其他方式之責任);
18.1.2 代名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持有任何此等證劵所引致或關連的任何權利的完全自由,或清償或不清償持有任何此等證劵所引致或關連的任何債務的完全自由,毋須事先諮詢客戶及毋須因此在任何方面負責, 而客戶應彌償代名人真誠地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所招致及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損失、費用、索賠、 債務和開支;
18.1.3 支付代名人不時規定的費用、開支和收費,作為代名人服務的代價,此等費用、開支和收費將按金鷹證券認為恰當的方式從客戶設於金鷹證券及/或集團任何成員的任何帳戶內的存款扣除;而於客戶付款之前,代名人就有關金額對其持有的證劵擁有留置權;
18.1.4 代名人可按任可一位授權人士或授權第三者的指令行事;及
18.1.5 代名人不一定要退還與轉移給代名人證劵編號相同的證劵與客戶。
19. 帳戶
19.1 倘帳戶乃以兩人或以上或合夥商號名義開立 (“聯名帳戶”),客戶或每名合夥人各自(視乎情況而定)聲明及保證:
19.1.1 客戶於本協議下之責任由客戶共同及個別承擔,客戶中任何一人有權行使客戶於本協議下之一切權利、權力及自決權及與金鷹證券進行交易而毋須知會其他聯名人士,猶如客戶中任何一人單獨乃帳戶之單一持有人無異。
19.1.2 除非帳戶申請書內另有說明,金鷹證券可以接受任何帳戶持有人的指令,且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同意與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共同及個別負責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責任。
19.1.3 金鷹證券可遵循客戶任何一人或人等就帳戶之指令,並根據該指令交付證券或支付款項。金鷹證券毋須就該等證券或款項之用途或處置作出查究。
19.2 倘帳戶由法人團體開立(“公司帳戶”),客戶證明、聲明及保證﹔
19.2.1 該公司為根據註冊地之法律循正當手續註冊成立及合法存在,並有全權執行及履行其於本協議下之責任及承擔本協議下之任何債務﹔及
19.2.2 批准開立帳戶(等)的核證決議案乃於依章召開及舉行之董事會議上正式通過及載入會議記錄冊,並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20. 場外交易
20.1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在聯交所上市前的新證券之買賣) 確認及同意:
20.1.1 金鷹證券作為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20.1.2 客戶的指示可部份被執行或全部未能被執行,如果相關的證券及後無法在相關證券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買賣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20.1.3 如客戶在沽出任何證券而沒有交付該等證券,金鷹證券有權為客戶就該宗已發生的出售在市場購入所需之相關證券,以完成相關交易的交收。客戶須承擔該宗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
20.1.4 如(1)客戶從賣方買入證券,而該賣方未能交付相關的證券及 (2) 買入之相關證券未能生效或金鷹證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以上的第20.1.3條規定不買入相關的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僅只有權獲得買入相關證券已付的款項;
20.1.5 如買入任何證券的客戶沒有存入所需的交收款項,金鷹證券有權出售其妥帳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交收該宗交易所有成本後的出售所得之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交收,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之款項;及
20.1.6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金鷹證券負責。
21. 市場失當行為
21.1 客戶向金鷹證券承諾,客戶(或其任何獲授權人)不會參與 而客戶已有適當的保護措施防止客戶的獲授權人參與任何根據該條例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活動。客戶進一步同意,倘客戶獲悉任何人士(包括客戶的授權簽署人)進行的任何活動可能導致客戶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即馬上通知金鷹證券。
22. 違約事項
22.1 當任何下列事項發生時,客戶不時欠經紀之所有款項及責任(不論是實質的或可能發生的,共同的或個別的)將會立即到期及按經紀提出要求時立即償還一切結欠之款項:
22.1.1 客戶未能履行與經紀及客戶之間簽訂之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之任何責任;
22.1.2 客戶或客戶於經紀設立之帳戶或任何現已或將會由經紀保持的帳戶被扣押,被法庭判決執行令或其他程序;
22.1.3 客戶對經紀於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所作出之聲明及保證為不正確;
22.1.4 規定客戶與經紀達成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之同意書、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被全部或部份撤消、中止、解除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2.1.5 針對客戶而展開的申請破產或結業或類似法律程序;或
22.1.6 經紀真誠地認為必須採取行動以保障,執行或保留其於本協議項下的權利。
23. 不可抗力
23.1 客戶同意,金鷹證券、金鷹證券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毋須為延遲或未能履行金鷹證券於本協議所規定之責 任,或由於金鷹證券、金鷹證券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無法控制之情況或環境,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 所或市場裁決、停市、停電、機械故障、通訊線路中斷、電話及其他內部聯絡問題、非授權存取、盜竊、戰爭(不論已宣 戰或未宣戰)、惡劣天氣、地震及罷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責任。
24. 其他
24.1 關於金鷹證券根據本協議所進行的任何交易,金鷹證券將以代理人而非當事人的身份行事,但金鷹證券向客戶發出相反通知的除外。
24.2 除了在本協議中明確規定的以外,任何一方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構成對該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單獨或部份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排除對該權利、權力或特權的其他或進一步行使,亦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金鷹證券的權利放棄除非採用書面形式,否則無效。金鷹證券的權利和補救權是兼容的,亦不排除法律賦予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權。
24.3 未經金鷹證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委托、分包、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予任何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金鷹證券可以在其認為
適合的情況下,轉讓、分包、委托、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4.4 凡客戶在集團另一成員設有帳戶,並指令金鷹證券從該帳戶提取現金及/或證劵,客戶授權金鷹證券代其要求集團的該成員發放上述現金及/或證劵給金鷹證券。
24.5 金鷹證券可以記錄其與客戶的電話對話,且任何該等記錄的內容應是有關電話對話和其內容的最終和結論性的證據。
24.6 非本協議一方的人(「第三者」) 在《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下無權執行或享有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利益。本協議各方均有權隨時按本協議的規定廢除或更改本協議任何條款而無需第三者的同意。
24.7 客戶承諾採取和簽署金鷹證券就實施、執行和強制執行本協議條款而要求的任何行動、契約、文件或事宜。
24.8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因為任何適用法律而成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剩餘的條款應繼續全面有效,且如有需要,剩餘條款應作出所需的修改,以便在可能的範圍內反映本協議的精神。
24.9 客戶承認,金鷹證券曾提出向客戶解釋本協議的條款,並且客戶已收到該解釋或客戶不需該解釋便完全明白本協議的條款。客戶承認,金鷹證券已經建議客戶或客戶已經有機會徵詢其專業顧問的意見。
24.10 若本協議的中文本與英文本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本為準。
25. 法例及規則
25.1 就客戶於香港收取或持有之金錢及證券而一切為客戶進行或代表客戶進行之證券交易,須受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之憲章、規則、規例、附例、習俗及慣例中有關之規定約束,並受制於不時修訂之香港法例。
25.2 依客戶指示達成之一切交易,聯交所及結算公司之規則〔尤其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對經紀及客戶均具有約束力。
26. 管轄法律
x協議受香港法律的管轄,並據其進行解釋。客戶服從香港法院行使非獨有的司法管轄。
第二節:保證金帳戶之額外條款與條件
x第二節(連同本條款與條件其他分節)所載之條文,適用於保證金帳戶。倘若本第二節及本條款與條件的其他分節出現任何歧異,就保證金帳戶而言,以本第二節為準。客戶須小心仔細閱讀本節,如果客戶有任何疑問,應尋求法律及/或者其他專業意見。
1. 保證金融資便利
x你的帳戶被許可進行保證金融資交易,而因此金鷹證券同意應你的要求向你提供及/或繼續提供保證金融資便利 (「該便利」)用於你買賣證券,你同意以下的條款及細則。
1.1 保證金融資便利的貸款限額,須為金鷹證券不時釐定向客戶提供之金額;
1.2 保證金融資便利的目的,是根據本協議之條件並受其規限下,為了客戶指令及授權金鷹證券以代理人身分為客戶或因客戶購買證券而提供融資。
1.3 金鷹證券有權隨時絕對酌情決定通知客戶更改融資額度、取消或終止保證金融資便利,並要求立即支付在本<證券客戶協議>下就保證金融資便利或其他所拖欠的全部或任何款項及金額,無論屬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項。
1.4 無論是否超過貸款限額,金鷹證券可隨時拒絕在保證金融資便利下向客戶授予或提供任何保證金融資便利。
1.5 客戶指示及授權金鷹證券可動用該便利,以清償涉及你買入的證券、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就你欠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責任、費用及開支的付款。
1.6 在無損本第二節第 1.1 條的條文原則下,及不超過金鷹證券不時知會客戶的額度的前提下,保證金融資便利在任何時間尚欠的最高總額不可超過抵押品的總融資價值。
2. 保證金水平
2.1 就本協議而言,客戶須在任何時間維持的保證金及保證金比例在金鷹證券定為令其滿意的水平(「保證金水平」),是抵押品的融資價值總額,即相等或多於保證金融資項下結欠總額。
2.2 在不損害金鷹證券的其他權利及客戶在本協議項下責任的前提下,若在任何時間,保證金水平少於金鷹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該結欠金額,客戶須應不時或按金鷹證券要求,依照金鷹證券所指明的數額及以指定的形式及在指定的時間內,當金鷹證券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對該便利提供足夠保障,以款項、證券及/或其他抵押品支付存款或保證金(「追繳保證金通知」)。金鷹證券指定,追繳保證金必須透過使用可動用的資金或存入客戶擁有妥善而不帶產權負擔的所有證券及/或其他資產作出。除非追繳保證金通知在指定時間內獲完全履行,否則金鷹證券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指示,且毋須為不接受任何指示或不按照任何指示行事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及承擔任何責任。
2.3 在無損本條款與條件第一節之第13條的情況下,除非客戶於金鷹證券指定的期限內充分履行補倉要求,否則金鷹證券無任何責任執行客戶指令透過以信貸融通而抵押之證券進行買賣
2.4 若你沒有遵守第二節之第2.2條,將會構成為標準條款及細則及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所指的失責行為,及金鷹證券將會在不影響其在標準條款及細則、保證金融資 便利條款及法律上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有權毋須給予通知、法律程序或其他行動的情況下終止保證金融資便利,並按金鷹證券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出 售、變現、贖回或清償該等押記證券或其任何部分,不附帶客戶的所有信託、索償、贖回權及權益;及由上述出售、變現、贖回或清償產生的任何收益須存入保 證金帳戶,及用於抵銷保證金融資項下的結欠總額,直至保證金水平維持相等或多於保證金融資項下的結欠總額。金鷹證券沒有責任、法律責任或義務確保只出 售或以其他形式變現為達至該保證金水平所需的確實金額的押記證券。對於任何該等出售或變現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客戶對好金鷹證券無權提出任何權利或索償,不論該損失是如何產生的,亦不論將出售或變現押記證券或其任何部分的日期延遲或提早或在其他情況下是否可以或可能取得更高價錢。
2.5 金鷹證券於上文第 2.4 條之權利無損並附加於金鷹證券可能向客戶採取之任何其他行動或程序。
2.6 客戶承諾就由於客戶違反其在本<證券客戶協議>下的任何義務而產生或之有關的任何損失、費用、索賠、責任或開支,包括金鷹證券合理產生的任何必要費用,向金鷹證券名其管理人員,僱員和代理人作出彌償。
3. 抵押品
3.1 客戶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方式,向金鷹證券抵押所有客戶於現有或將來任何時候存放在、轉移或令致其轉移往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或代名人持有的,或於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擁有任何權益、所有權或權益的情況下 ( 在每個情況下,不論是為抵押、穩妥保管、收集或其他的目的 ) 轉移往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所有證券及其他財產的各種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這些包括但不限於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不時為任何目的而可能擁有、託管或控制的證券 ( 包括任何額外或替代證券或就任何該等證券或額外的或替代證券的所提供的或累計,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形式,所有已支付或需支付的股息或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 ( 統稱為「抵押證券」) 以作為持續的抵押品 (「該抵押」), 用以支付及當被要求時清償所有款項及絕對或是或有的債項及履行在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下,在現時或以後任何時間,可能已到期、未付或由你招致,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或客戶可能或已對金鷹證券及其聯屬人有責任以任何帳戶或以任何方式(無論是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風格或公司名義),連同由作出還款要求日期至還款日期期間的利息,及在金鷹證券及其聯屬人記錄中所顯示的任何佣金、法律及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的所有義務。
3.2 即使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結帳戶或全部或部份付清你客戶欠金鷹證券及/或其聯屬人的欠款,該抵押將仍屬一項持續的抵押,及即使客戶在金鷹證券的任何帳戶已被關閉及其後已重新開戶或其後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開立任何帳戶,抵押將會涵蓋全部或任何當其時在任何帳戶或其他地方構成客戶欠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的所有或任何結餘欠款。
3.3 當客戶不可撤回地支付所有在<證券客戶協議>之下可能應支付或成為應支付的款項後,金鷹證券可在客戶要求下,及向客戶發還金鷹證券在抵押證券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後,並會就客戶為了妥善處理該項發還而作出的要求將給予有關的指示及指令。
3.4 在押記執行之前,金鷹證券有權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行使有關抵押證券的表決權和其他權利,以保障抵押證券的價值。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可指示行使附於或與抵押證券有關的其他權利,但行使之方式不得與客戶在<證券客戶協議>下的義務不符,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影響金鷹證券就抵押證券的權利。
3.5 根據<證券客戶協議>作出任何出售時,客戶同意金鷹證券擁有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證券,並且當金鷹證券進行任何該等出售後,由金鷹證券的獲授權的高級職員所作出該出售權已成為可行使之聲明,將成為支持任何購買方或根據該宗出售而獲取任何抵押證券所有權的其他人士的確據,而與金鷹證券或其代名人進行任何交易的人士,均不得查詢出售的情況。
3.6 在不影響上述的一般性原則下,該抵押或其所抵押的數額將不會因以下所述任何事情所影響 :
(a) 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就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或任何其他責任而在現時或將來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寬免或解除 ( 除有關的修改、修訂、寬免或解除外,包括該抵押 );
(c) 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 ( 包括該抵押 ) 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免除 ;
(d) 不論由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向客戶或其他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時間、寬限、寬免或同意 ;
(e) 不論是由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或任何其他人對客戶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根據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的任何還款要求 ;
(f) 客戶的無償債能力、破產、死亡或精神不健全 ;
(g) 金鷹證券與任何其他人進行任何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之出售或轉移金鷹證券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
(h) 在任何時候客戶對金鷹證券或任何其他人所提出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i) 金鷹證券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訂立的安排或妥協 ;
(j) 涉及該便利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 ( 包括該抵押 ) ,或任何一方在有關的任何該等文件或抵押、擔保或彌償 ( 包括該抵押 )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之下的不合法性、無效或無法執行或有他們缺陷的條文或在任何文件,不論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未經任何人妥善授權、簽立或交付或任何其他的緣故 ;
(k) 任何根據涉及破產、無償債能力或清盤的任何法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響的任何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或任何你依賴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免除、和解或解除,及任何該等免除、和解或解除須因此被視為受到限制 ; 或
(l) 任何由金鷹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遺漏或忽略而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但因為本條文,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你在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之下的責任。
3.7 凡客戶欠金鷹證券任何債務期間,金鷹證券有權在任何時候拒絕客戶從其帳戶提取部份或所有抵押品的要求。未經金鷹證券事先同意,客戶無權從其帳戶中提取任何部份或全部抵押品。金鷹證券為客戶帳戶出售證券所得的款項(扣除經紀佣金和其他相關交易費用)應首先用作償還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下保證金帳戶內的欠款。
3.8 客戶透過抵押方式不可撤回地委任金鷹證券作為客戶的授權人,代表客戶及以客戶的名義行任何事,及簽署、蓋印、執行、交付、完善及訂立所有契據、文書、文件、作為或事物,以履行根據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施加於客戶的任何義務及在整體上促使金鷹證券行使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或根據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或法律而賦予金鷹證券的相關權利及權力,包括 ( 但不限於 ):
(a) 就任何抵押證券簽立任何轉讓契或擔保 ;
(b) 就任何抵押證券完善其所有權 ;
(c) 就任何抵押證券之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任何或所有欠款或款項之申索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綜合及作出良好的解除 ;
(d) 就任何抵押證券發出有效的收取及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書或匯票 ; 及
(e) 一般而言,作出任何申索或採取任何合法的行動或開始任何法律程序,而該等行動是在考慮到有需要,及建議以保障根據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所產生的抵押而作出。
4. xx及保證
4.1 客戶須不時應金鷹證券的要求,迅速地及妥善地簽訂及交付任何及所有金鷹證券為取得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的所有利益及其所授予的權利及權力而被金鷹證券視為有需要或有必要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文書及文件。
4.2 客戶向金鷹證券xx及保證客戶是帳戶中的所有資產(包括不限於證券和資金)的唯一實質擁有人(或如客戶包含多於一人,該等人士均是唯一實質擁有人) ,並擁有存入金鷹證券或其指示金鷹證券代其買賣之所有證券的妥善所有權,當中不帶有任何產權負擔或任何第三方利益。
5. 常設授權(客戶證券)
5.1 在不影響金鷹證券可用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原則下,客戶授權並同意金鷹證券或其有聯繫實體可以下列一種或以上的方式去處理不時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押記證券;
(b) 將任何押記證券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金鷹證券的財務融通的抵押品;及/或
(c) 將任何押記證券存放於(i)認可結算公司或(ii)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履行及清償好金鷹證券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
5.2 於上文第 5.1 條段所載的客戶授權的期限,須為自本<證券客戶協議>日期起不超過十二(12)個月,且可於<證券客戶協議>訂立之公曆年及其後每個公曆年年底或之前,續期十二(12)個月。金鷹證券將會在授權期限屆滿前不少於十四(14) 天給予客戶書面通知,及如果客戶在有效期屆滿之前不少於十個營業日沒有通知金鷹證券撤銷的此項常設授權,將根據該條例下有關規定按該授權指明的相同條款與條件作十二(12)個月的續期或當作已續期。金鷹證券將於有效期屆滿後1星期內以書面向客戶確認該自動續期。
5.3 鑒於金鷹證券同意根據本第5條行事,客戶承諾在任何時候就因金鷹證券行事而針對好金鷹證券或金鷹證券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行動、訴訟、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持續向好金鷹證券賠償並確保金鷹證券不受損害。
5.4 還清所有或部分欠金鷹證券的借貸款項,其本身並不構成為取消或終止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
5.5 在不損害金鷹證券的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情況下,當金鷹證券已經取消或終止保證金融資便利時,金鷹證券可全權酌情決定取消客戶的相關證券帳戶為保證金帳戶,並繼續使用該帳戶作為現金帳戶。
6. 利息
6.1 客戶同意按照金鷹證券要求或不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基準,就保證金融資便利結欠總額支付利息。該等利息須每天後期累計,並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於金鷹證券要求時從保證金帳戶中扣除。該利息收費可由金鷹證券從保證金帳戶或客戶在金鷹證券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