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GPCGD23C500HG210F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政府采购基础类信息化项目
合 同 书
采购编号: GPCGD23C500HG210F
合同编号: GPCGD23C500HG210F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广东税务 2023 年存储和光纤交换机采购及小型机内存扩容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甲 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 广州市天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根据 广东税务 2023 年存储和光纤交换机采购及小型机内存扩容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货物内容
序号 | 商品名称 | 含税金额(元) |
1 | 容量为 1PB 的 NAS 存储 | 1668000 |
2 | 64 个光交口的光纤交换机 | 640000 |
3 | 64GB 1066MHz 的内存条 | 723200 |
4 | IBM780 内存扩容许可 | 240000 |
5 | 项目实施服务 | 508800 |
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除此之外甲方无须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二、 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大写):叁佰柒拾捌万元(¥3780000 元)人民币。三、 设备要求
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四、 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 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供货、安装部署和小型机内存扩容,完成
且通过验收后进入为期五年的维保期。
2. 交货方式:
3. 交货地点:广东省税务局五山数据中心/南海数据中心五、 付款方式
本项目分 3 次付款,付款进度及付款条件如下:
1. 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合同后,收到等额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2. 第二次付款:完成存储和光纤交换机供货、安装部署和小型机内存扩容,且通过验收后,收到等额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45%。
3. 第三次付款:维保服务期满后,收到等额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
4. 每笔款项支付时,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含货物款发票、货物安装费发票及有关服务发票),否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5. 本合同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管理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也不作为乙方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六、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5 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及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
2. 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质量原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60 天则质保期自恢复正常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
3. 设备出现故障后,中标人应安排原厂在 1 小时内到场处理问题,导致重要系统(如核心征管、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等核心系统)业务中断的故障,中标人应在 4 小时内解决故障。不能及时解决设备故障的,应提供有效的应急方案,确保采购人的应用系统正常运行不中断。
4.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标准提供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安装与调试
1. 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报价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八、 验收:
1. 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2. 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3.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4. 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5. 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九、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且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的权利;乙方超过 5 日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5‰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15 天及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按已提供服务的期限及内容结算服务费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处理产生的费用等。
3. 乙方未按约定的要求提供服务,引发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外部交换系统、税库银系统、社保费标准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含税控和底账)、电子税务局等全省业务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省税务局端)、密码服务组件系统、双向安全交换系统等基础系统出现故障(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全省范围内业务中断,持续时间超过 4 小时,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后续事故未能在 24 小时内解决,或者类似事故一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予支付合同尾款。
4.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5.乙方不得另行开发本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或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如有违反,甲方将乙方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名单
6.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 信 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7.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乙方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②乙方按合同总价 1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乙方 3 年内不得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④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8.乙方需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作,如出现纳税人投诉或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等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总额 1%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9.如乙方存在违背保密协议或廉政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如不足以抵扣的乙方须赔偿补足。
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
12.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13.若乙方在招投标过程提供虚假材料的,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额 5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4.因乙方责任导致合同执行被财政部门暂停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其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的服务商,3 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6.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十、 争议的解决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税费
1. 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依中国的税法规定由相应的承担方承担,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
十三、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如乙方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十四、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一式 柒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附件:
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 2:保密协议书附件 3:廉政协议书
附件 4: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乙方(盖章):广州市天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 户 行:
签定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
附件 1:采购文件
见本项目挂网公开招标文件附件 2: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为加强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信息
(一)在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二)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三)甲方应用软件在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四)甲方为完成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资料并且在提供时未说明是公开信息的。
二、保密范围
(一)甲方已有的技术秘密;
(二)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三、保密条款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
制。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五、保密期限
(一)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后满 5 年。
(二)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三)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保密信息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项目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按合同总价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 3: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为增强甲乙双方廉政意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营造守法诚信、xx高效的工作环境,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透明、恪守诚信的精神,预防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自律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坏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xx自律的意识。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的行为,有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亲属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
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个人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往来。
(六)不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亲属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乙方不得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五)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的往来。
(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协议书规定的,应向甲方单位举报。甲方举报投诉联系部门:省税务局纪检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
2、在一定范围(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内通报乙方违约行为;
3、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甲方招标;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市场的处罚;
4、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5、甲方有权终止涉及违约的业务合同,拒绝支付涉及违约的业务合同余款;
6、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全部由乙方赔偿。
(三)本协议中有关处理条款的约定不影响业务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追究权利的行使。
(四)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涉及犯罪的,甲方有权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
附件 4: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协议书
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及违约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5%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合同款;合同期间内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2. 乙方对其派驻的服务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应定期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检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有权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20%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合同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经甲方认定,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3. 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及应急演练要求。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网络安全攻防演习等重点工作。若乙方在服务期限内违反以下规定,甲方有权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5%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合同款,合同期间内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甲方认定,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原项目合同或本补充协议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乙方还应按特别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1 账号口令安全。乙方应定期检查账号和权限,严禁超权限配置账号,严禁共用、借用、混用账号;定期检查修改应用系统、中间件、数据库、服务器、堡垒机、跳板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口令,多台设备不得使用相同口令,并要确保口令符合强度要求(至少8位以上,包含数字、字母、字符和大小写);妥善做好账号口令保管,严禁在外网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放,严禁在内网电脑集中保存、非加密保存。
3.2 源代码安全。应用软件上线前必须开展源代码安全审计,并完成问题整改后才能正式部署;禁止将程序源代码上传至互联网共享平台;自建代码管理平台应具备身份鉴别及加密传输功能,并遵循“工作必需”和“最小授权”原则进行账户权限分配;在源代码传递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防代码泄露安全事件发生。
3.3 数据安全。严禁在开发测试环境使用税务生产数据;严禁未经审批授权查询导出数据;严禁在公司或个人内(外)网电脑、服务器及移动存储介质留存税费数据;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税费数据;严禁非法提供、传播、公开、盗卖税费数据;严禁恶意篡改、破坏税费数据;乙方必须妥善做好税费数据备份,防止数据意外丢失或损坏。
3.4 终端安全
3.4.1 办公终端安全。办公用的内(外)网终端,必须规范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定期全盘查杀各类病毒木马;不访问各类非法和风险网站,不点击下载各类异常链接和文件,卸载各类非法应用和不安全软件,防止被恶意控制,攻防演习期间应尽量关闭或者减少使用互联网终端。严禁自行卸载或通过重装系统等方式变相卸载甲方要求乙方人员安装的终端安全、网络准入等软件。
3.4.2 其他终端安全。严禁使用手机、平板电脑、家用PC机等终端设备存储或传输税费数据、税务内部文件资料、纳税人缴费人敏感数据以及应用系统账号、口令、网络拓扑、运行管理数据等敏感信息。对于各类邮件、短信、电话、社交软件等保持警惕,必须严防社会工程学攻击,确保安全使用,发现终端使用异常必须立即向甲方网络安全归总部门报告。
3.5 漏洞整改。针对甲方通报的各类网络安全漏洞,应及时全面排查整改。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整改的,必须采取官方提供的建议和方法配置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控手段。特别是攻防演习开始前,必须保证漏洞数量“清零”。无条件修复漏洞,禁止以漏洞修复成本为由要求增加费用。存在已公布的、被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管理平台或其它权威安全机构发现并公开通报的安全漏洞,如经认定属于乙方责任,甲方有权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1%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合同款,合同期间内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3.6 网络及数据安全警示教育。乙方公司须定期(如每季度或半年)对乙方人员开展网络及数据安全警示教育,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作为合同验收时的提交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