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五、有關立約人申辦本約貸款時應付予 貴行之下列各項費用共 NT$ 元整,立約人知悉無論所勾選之
借 款 契 約 書 (汽車貸款專用)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邀同 、 等為一般/連帶保證人(以下統稱保證人),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借款契約書並提供汽車為擔保品,約定凡甲方向乙方一切借款,於後列所載借款額度範圍內,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共同約定遵守下列各約款之約定: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 元整,並同意依乙方辦理授信程序逕行撥入,且按下列勾選之方式撥
付,作為借款之交付:
(甲方及保證人確認內容並同意,特此簽章: )
□新臺幣 元整 開立以 為抬頭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新臺幣 元整撥入甲方開立於乙方 分行(部)帳號 之帳戶。
□新臺幣 元整匯入 銀行 分行(部)戶名 第 號帳戶內。
□其他:新臺幣 元整撥入甲方『車貸補貼息』帳戶,作為汽車公司補貼本貸款之利息。
款項一經撥入,即視同全部借款於撥付當日已由借款人親收無誤。甲方及保證人瞭解,甲方請求乙方將借款金額匯(存)入上述帳戶,乙方僅係提供貸款服務並依甲方指示撥款,一切有關買賣擔保物(汽車)之瑕疵、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上之責任,仍應由擔保物(汽車)出賣人負責,概與乙方無涉,並同意不得以上開事由對抗乙方。
二、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一)本借款之借款期間自實際借用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還款方式
1、□本借款自撥款日起,共分 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每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撥款相當日或 日為繳付本息日。
2、□其他個別約定:
(三)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應告知查詢方式。
(四)如未依第(二)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二)項方式之一還本付息。三、本借款之利息,依下列約定:
□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
□本件汽車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其中百分之 由甲方負擔,其餘百分之 由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貸放後,前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並自第 個月起,自動調整為固定年利率 %計息。
□其他:
四、甲方及其保證人明瞭乙方已提供下列「得隨時清償」與「限制提前清償期間」,供甲方自由選擇:
□「得隨時清償」:按借款金額百分之 繳付作業成本費,借款期間甲方得隨時清償,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限制提前清償期間」:借款利率較為優惠,甲方於借款(含票據)全部到期前,一次清償全部借款本金時,甲方瞭解因優惠利率或借款期限較長之故,提前清償違約金同意依下列所示方式計算:
□撥款日起至六個月內(含)清償者,以清償金額百分之 為提前清償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至一年內清償者,以清償金額百分之 為提前清償違約金。
□本項貸款為零利率案件,如撥款後提前結清得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其他 五、有關立約人申辦本約貸款時應付予 貴行之下列各項費用共 NT$ 元整,立約人知悉無論所勾選之
撥/用款方式為何,均授權 貴行於撥款完成同時逕自撥款帳戶無摺自動抵扣,或於撥款時逕自所核貸款項中扣抵之。
□作業成本費(NT$ )□前置作業手續費(NT$ )
□設 定 費(NT$ )□其他: (NT$ )
本借款契約書第一條至第五條之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利率及約定支付之費用計算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前開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六、甲方得於本借款契約訂約同時,依前開清償日期及金額交付票據予乙方,乙方得於到期日屆至分別提示,以清償前開債務,如甲方所支付之票據張數無法與借款期數相當者,經乙方同意後,得就餘額期數總金額另簽發乙紙票據,惟甲方承諾票據屆期前二個月,即應無條件另交付經乙方核可之分期票據。
前項票據之保管及處分,乙方有一切權限自行處置。如乙方將前開票據債權或本借款契約所生之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或作為乙方對於第三人所負債務之擔保時,甲方及其保證人對於乙方之受讓人或擔保權益人仍願履行本契約之各項約定。
七、甲方為方便繳付本借款之有關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特授權乙方就甲方存於乙方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逕行提領轉帳繳付,並以本契約書作為授權之證明,但乙方前述逕行提領轉帳行為,無須
向甲方補徵取款憑條或支票;如甲方證明乙方提領轉帳有錯誤時,乙方應更正之。如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扣償時,甲方應就不足之金額立即償還且依約負擔遲延利息;又甲方更換繳款轉帳帳戶時,承諾隨即通知乙方並辦理變更手續。
八、本契約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借款之實際借用款項之餘額,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債務。
九、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同意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所交付之票據,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或其他原因被退票或本件債務未能按月支付期付金(含本息)、或貸款債務停止支付時。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十、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後,甲方同意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時(本金除外)。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四)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五)甲方與乙方授信往來,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或發生其他信用不良客觀情事,致乙方有保全債務之必要時。
(六)抵押車輛經原投保之保險公司拒保而終止保險契約,或甲方於借款期間拒絕投保或續保,或拒絕償付乙方代墊之保費時。
(七)除前述各款外,有具體事實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十一、逾期償還違約金: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者,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為基準,逾期在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 ,逾期超過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計付違約金。
十二、有關抵銷之方法如下:
(一)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或有第九條、第十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並經乙方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時
,不問債權債務之性質、期間如何,乙方有權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依本條第二款約定辦理)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除法令或雙方約定禁止外,主張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二)甲方及保證人了解並同意與乙方簽定有關支票存款之約定/契約,於甲方發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乙方依約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自動終止,乙方並得將所應返還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如甲方及保證人有他項財物存於乙方,乙方均有權主張留置或抵銷。
(三)乙方前二款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經乙方通知甲方後,溯及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或其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金額不足抵償甲方所負全部債務時,依第十三條約定抵充之。
十三、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甲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乙方依法抵充之,並依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原本之順序抵充。如有多筆債務而甲方及其保證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抵償全部債額時
,悉依民法第三二一條或三二二條之規定辦理抵充。
十四、如甲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及保證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
十五、甲方所簽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借據及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乙方並無重大過失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其他憑證、往來文件或其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外,甲方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乙方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票據、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
,絕無異議。
十六、甲方及保證人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章、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及通知地址等之變更或其他有關影響權益之變更,願立即以書面將變更事項通知乙方,如未為通知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乙方損害時,概由甲方及保證人負責。
甲方及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及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訊方法通知對方,如未為通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通知對方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同已送達對方。
十七、 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甲方之留存印鑑,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
十八、保證人就甲方依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均願依民法第七百四十條等相關規定與甲方負全部清償責任。
立 契 約 書 人 | 留 存 印 鑑 | 對 | 保 | |||
甲 方︰ | (親簽) | 對保日期︰ | 年 | 月 | 日 | |
( 即 借 款 人 ) | ||||||
身 分 證 字 號︰ | 對保地點︰ | |||||
住 所 地 址︰ | 對 保 人︰ | |||||
甲方之: | ||||||
□一般保證人︰ | 對保日期︰ | 年 | 月 | 日 | ||
□連帶保證人︰ | (親簽) | 對保地點︰ | ||||
身 份 證 字 號︰ | 對 保 人︰ | |||||
住 所 地 址︰ | ||||||
甲方之: | ||||||
□一般保證人︰ | 對保日期︰ | 年 | 月 | 日 | ||
□連帶保證人︰ | (親簽) | 對保地點︰ | ||||
身 份 證 字 號︰ | 對 保 人︰ | |||||
住 所 地 址︰ | ||||||
乙 方︰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地 址︰ 上 代 理 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 理: 地 址︰ | 分行 |
十九、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或損及乙方之權益。
二十、本借款如甲方不履行契約,經保證人或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時,甲方同意乙方得將所收執之車籍資料等證件,逕行交與該代為清償債務之人保管,絕無異議。
二一、 乙方基於具體事實(或乙方依據第九條、第十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認為保證人信用欠佳,而有追加或更換保證人之必要時,甲方一經乙方通知,當即照辦。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不論係一人或數人,其保證責任,於新保證人簽妥保證契約,並徵得其他未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同意時,應即由乙方通知免除。但新保證人對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如約定不負保證責任,則該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應俟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完全清償,且換保手續業已辦妥時,方得免除。
二二、債務未清償時,乙方除依法實行抵押權外,若乙方催告甲方或保證人清償債務而無法送達,或甲方、保證人拒絕出面處理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逕由第三人受償一部或全部之債權,並視為實行抵押權方式之合意,乙方得併註銷動產抵押之設定;其餘未受償部分,甲方及保證人仍不免除其清償之責任。
乙方於甲方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應協力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二三、保證人同意在經其保證之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其因一部份代償而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以承繼原屬乙方之債權為限)及代位權
,應次於乙方對甲方所執有之剩餘債權(該債權以經保證人保證全部或一部者為限)而受償。
二四、甲方與保證人授權乙方於本契約書上填載實際借用之起訖日,及如有第九條或第十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於本件併附之本票填載到期日及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並以本契約書作為授權證明,絕無異議。
二五、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惟乙方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時,乙方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乙方以電腦處理甲方及保證人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
二六、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將渠等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受讓(或擬受讓)乙方債權債務之人,或受乙方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或乙方因業務需要而委外催收之人。
二七、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及保證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二八、基於本借款所衍生之任何交易需簽具之契約、約定書、附件或附約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相同效力。
二九、甲方及保證人等均同意乙方對於甲方及保證人等之債權得依法信託予受託機構,且該等信託轉移之通知事宜得以公告方式代之,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涉及債務承擔者,甲方及保證人等於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者即視為承認。
三十、甲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乙方服務專線聯絡,乙方服務專線如后:0000-000-000 。
三一、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或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上開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契約內容甲方及甲方之保證人已於 年 月 日攜回審閱 5 日以上並各收執乙份。 | 進件編號 | ||||||
核准號碼 | |||||||
甲 方︰ 簽章 | |||||||
放款帳號 | |||||||
保證人: 簽章 | |||||||
經辦 | 覆核 | 幹部 | |||||
三二、本契約條款如較「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所訂標準更有利於甲方時,從其契約條款。三三、特約條款:
(一)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因業務需要,將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逾期繳款之尋車與車輛拍賣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委外處理。如乙方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本契約訂定時應告知甲方及保證人,本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乙方未依前述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其他個別約定事項:
三四、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如有保證人者,則交付影本收執為憑,以資信守。
三五、本行申訴專線如下:電話 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及電子信箱(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
甲方及保證人對前開全部約款內容業已於簽署前經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間審閱確認且充分瞭解及同意,特簽章於後,並同意嗣後與乙方有關本借款之一切往來均憑後列欄位內之簽名或留存印鑑任擇一式有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