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YHA2022-0824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设备采购(病理科)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HYHA2022-0824
采 购 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设备采购(病理科)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济南市xx区 汉峪金谷 A2 地块 3 号楼 18 楼招标三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 9 点 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YHA2022-0824
项目名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设备采购(病理科)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8 万元采购需求:
标包 | 货物名称 | 简要技术需求 | 数量 | 本包预算 (万元) | 是否进口 |
1 | 冰冻切片机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1 | 38 | 可采进口 |
2 | 全自动数字切片 扫描仪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1 | 40 | 国产 |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质保期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医疗设备包,除满足以上各项要求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号)的规定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
②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提供所投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表,需提供附表)或产品备案表;
5)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供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不少于一年的固定授权文件(提供的固定授权如为国内总代给代理商出具的,还应提供制造商给国内总代出具的不少于一年固定授权)。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3:30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步:将招标文件工本费网银汇款截图或银行电汇凭证扫描件(备注供应商名称),发送至 xxxxxx@xxxxxx.xxx 邮箱。
售价:300 元/份
缴纳形式:电汇或网银
开户单位名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xxxxxxxxxx
x x:37001 61555 20501 50696
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获取招标文件成功不代表资格后审的通过。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5 月 31 日 9 点 00 分(北京xx)
x x:xxxx(xxx历下区南新街 66 号)海棠南厅
时间:2022 年 5 月 31 日 9 点 00 分(北京xx)
xx:xxxx(xxx历下区南新街 66 号)海棠南厅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二)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四)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 107 号
联系电话:秦老师 0000-00000000 0.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 000 x汉峪金谷 A2-3 号楼 18 层招标三部联系方式:0531-826650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
电 话:0531-82665067 0531-82667632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 (万元) |
1 | 冰冻切片机 | 1 | 38 |
2 | 全自动数字切片扫描仪 | 1 | 40 |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
重要提示: 本采购文件中,标注有“★”或“☆”的条款,为本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且属于在磋商过程中不会变动的内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将按无 效报价处理。 | |
1 | 项目名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设备采购(病理科) 项目编号: HYHA2022-0824 |
2 | 采购计划编号:无 |
3 | 采购人: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联系人:秦老师 联系方式:0531-82169509 |
4 | 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联系人:xxx、xx 电 话:0531-82665067 0531-82667632 |
5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 磋商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
6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序号 | 内容 |
详见本项目采购公告。 供应商应提供能够证明符合资格条件的下列材料: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磋商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税凭据复印件;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磋商前三个月内 |
序号 | 内容 |
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需要提供磋商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近三年内(本项目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 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对供应商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当日。对经查询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 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其报价将按无效报价处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 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 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报价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
序号 | 内容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查询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事由、处理机关名称及处理日期、处理有效期间等,以屏幕截图的方式保存,并承诺查询记录仅用于本次采购活动过程中,不用于其他目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报价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项目的报价,供应商须提供书面声明。 (8)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书面声明。 (9)医疗设备包,除满足以上各项要求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 ②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提供所投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表,需提供附表)或产品备案表; (10)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供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不少于一年的固定授权文件(提供的固定授权如为国内总代给代理商出具的,还应提供制造商给国内总代出具的不少于一年固定授权)。 (11)供应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未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 |
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 | |
7 | 提交疑问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前 6 日。 提交疑问方式:发电子邮件至 xxxxxx@xxxxxx.xxx(word 文档及加盖公章 |
序号 | 内容 |
的扫描件各一份)。 | |
8 | 领取答疑文件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前 5 日。 答疑文件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
9 | “响应文件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第9条 |
10 | “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10 条。 |
11 | 首次响应文件份数: 纸质首次响应文件 4 份,其中正本 1 份和副本 3 份; 电子版响应文件份数:1 份(介质为 USB 接口的移动存储设备);电子版内容应包含响应文件的全部商务、报价、技术内容及技术资料,其中有英文资料的还应提供中、英文对照文本。供应商投多个包的,可将多个包的电子版合并至一份电子移动存储设备递交。 首轮报价一览表一式 3 份单独密封(本项目首轮报价公开时,需要提供)。 |
12 | 首次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及首轮报价一览表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2) 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或首轮报价一览表 3)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4)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注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准启封”字样。 注:单包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即可。 |
13 | 首次响应文件的装订: 首次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应按照响应文件组成的顺序分别胶装成册,并在首页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响应文件建议双面打印,每页均应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首次响应文件封装背脊打印:“XXXX 项目响应 文件”。 如供应商对多个包同时进行响应,供应商所投各包的响应文件: ☑按包分别编制和装订,并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响应文件 |
序号 | 内容 |
封面格式”在封面注明所投包号。 | |
14 | 各包磋商保证金金额详见下表: 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网银转账或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1、采用网银转账或电汇转帐方式时,磋商保证金存款帐号信息:开 户 名: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xxxxxxxxxxx x:37001 61555 20501 50696 1)磋商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逾期到帐的,视为“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按无效报价处理; 2)磋商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帐户转出;未按上述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银行数据交换时间,由此带来的保证金不能按时到帐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的, 上述保证金应附在响应文件中,原件需到期退还的,可以单独密封在包封中。 |
15 | ★报价有效期:自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16 |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首次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17 | 磋商会议仪式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会议地点:同首次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是否公开首次响应文件报价(首轮报价)等主要内容: ☑不公开,采购代理机构将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直接送磋商小组审阅。 |
标包 | 包名称 | 保证金金额(元) |
1 | 冰冻切片机 | 7600 |
2 | 全自动数字切片扫描仪 | 8000 |
序号 | 内容 |
18 | 财务状况年份要求:2020 年或 2021 年;近年:2019 年 5 月 1 日至今; 如成立时间较短的供应商,可提供成立至今的相关证明材料。 |
19 | 磋商小组组成:采购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 3 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
20 | 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第三章“评分办法”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各供应商进行排序,提出书面评审报 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
2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磋商小组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
22 | 1)成交服务费: ☑ 成交服务费按附表“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差额累进法计算后下浮 40 %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交纳。 2)公证/见证费:成交供应商按 1‰向公证/见证交纳,公证/见证费如不 足 500 元,按 500 元交纳。。 |
23 | 进口产品报价: ☑ 允许,产品清单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
其他 | |
24 | 交货期: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进口设备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完成交货,并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且检测验收合格。 供应商可自报最快交货时间。 |
25 | 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原厂质保 3 年。 |
26 | 付款方式:进口设备:签订合同后,开具合同金额 90%的 L/C,凭装运单据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0%,设备安装、 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满一年,无遗留质量及服务问题,无息xxx款。 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毕,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付合同金额的 90%,剩余 10%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满 1 年后无质量问题 |
序号 | 内容 |
无息xxx款。 | |
27 | ☑本项目不需缴纳履约担保。 |
28 |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含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范围内的产品,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有效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强制节能清单参与报价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均 属于无效报价。 |
29 | 节能环保产品加分: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产品,磋商小组在综合评审时将给予 1 分的评审加分。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一部分为节能、环保产品,由评委在评审时依据节 能、环保产品报价所占比重给予加分,最高不超过 1 分。 |
30 | 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报价的,按一家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 托磋商小组按照报价低的原则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 |
31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工业,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 2 |
32 | 1)磋商文件各章节中,有加粗的文字,表示是重要的内容,应引起供应商的注意。 2)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将在签订合同时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提供明确的优惠措施。 3)本文件中涉及的“单位公章”、“单位章”、“公章”“盖章”处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 如供应商为自然人,上述 关于印章的约定均指参与项目的该自然人签名。 |
序号 | 内容 |
33 | 供应商应派熟知本项目的人员出席磋商会议,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会要 求供应商代表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
附表 1: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类型 中标(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附表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供应商须知正文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费用。二、采购文件
x采购文件由采购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按本采购文件要求发出的澄清、答疑和修改组成。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应于前附表所述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代理机构。在前附表所述时间之前,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表明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须在收到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
7.1 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有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以书面补充文件形式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所有供应商。补充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7.2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修改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时间与公开报价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各供应商。
7.3 供应商须在收到代理机构的澄清、修改或变更后24小时内书面回执。供应商未回复的,视同已知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8.1 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就采购过程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均使用中文。
8.2 除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响应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9.1 商务部分
(1)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首轮报价一览表;
(4)报价明细表;
(5)商务响应一览表;
(6)近三年具有同品牌同型号设备的业绩,供应商需提供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
(7)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9.2 技术部分
(1)货物的规格型号、详细配置(包括硬件及软件)、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详细说明;
(2)详细的交货清单;
(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本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
(5)技术响应一览表;
(6)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可以是制造商白皮书或对外公布的印刷资料或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证明材料。若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需提供全文,如为英文,应提供中英文对照版)
(7)供应商的承诺(如有);
(8)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9.3 资格证明文件:
(1)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或符合本项目要求的经营许可、制造许可、特许经营许可、产品登记(备案/注册)证书、各类认证证书、产品代理授权等证明材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可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证明部分顺序胶装装订,并自正文首页开始编制连续页码。页数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采购文件中未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可自拟格式。
10. 报价
10.1 供应商限报一种方案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设备及附件备件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车费、保管费、安装费(如本项目要求安装)、检验费、验收费、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0.2 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可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本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或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3 单独密封的首轮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首轮报价一览表为准,但首轮报价一览表有明显文字错误的除外。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如
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供应商所投同一个包中,两个或以上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视为投报多个方案,除非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规定接受备选方案外,均按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处理。
11.1 首次响应文件应按“响应文件组成”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首次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复印。
11.3 首次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1.4 供应商须如实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如实提供其技术指标,如必要,应说明其测试条件和测试方法并提供原厂技术资料(DataSheet)并盖章,作为最终认定证据。供应商不得复制粘贴采购文件中参数及要求作为其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否则,磋商小组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11.5 供应商应提供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和性能、技术参数值的详细说明,并提供设备制造商的白皮书或制造商对外公布的宣传彩页或制造商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1.6 若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针对商务、技术响应表的响应情况与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相符,有可能导致其技术响应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磋商小组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11.7 供应商提供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如有关货物/服务的技术部分)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或中英文对照,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若供应商的中文翻译本与英文版明显不符的,则磋商小组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11.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首次响应文件应加盖供应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签字或加盖人名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中须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代表必须按采购文件的规定签署响应文件正本
(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及盖章的响应文件无效。
13.1 供应商应准备的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3.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1★供应商应按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况,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3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6.1 ★本项目报价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16.2 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1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
17.2 供应商代表必须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采购文件的修改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7.3 代理机构不接收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8.1 本项目只接受书面形式的报价,其他形式的报价不予接收。
18.2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对供应商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9.1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19.2 首次响应文件任何修改内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涂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署的修改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份数和密封要求同响应文件一致。
19.3 报价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响应文件。五、磋商会议仪式、磋商与评审
x次采购项目的磋商会议、磋商和评审过程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20.1 本项目举行磋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会议仪式由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代表参加。未参加磋商会议的,视同为默认磋商会议结果。
20.2 磋商会议过程中,供应商代表、公证员/律师(如有)共同对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现场宣布检查结果。
20.3 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确认无误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拆封首次响应文件。
20.4 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如本项目首轮报价公开,唱价员将宣读首轮报价一览表的内容,供应商授权代表对公开唱价记录现场签字确认;如本项目首轮报价不公开,主持人宣布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后,首次响应文件将直接送至磋商小组审阅。
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由三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客观、公正、审慎”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评审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过程中遵守以下原则:
21.1 客观性原则;评审小组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据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1.2 公正性原则;评审小组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按统一方法、同一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响应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进行评审。
21.3 审慎性原则:评审小组独立对响应文件进行审阅,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审慎评审 。评审小组的评审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审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x项目评审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1 初步评审是对响应文件的资格和符合性进行审查。
24.2 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24.3 磋商会议仪式后,磋商小组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24.4 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没有重大偏离。
★24.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采购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在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响应文件的;
2)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4)采购文件未明确说明允许投报进口产品,而投报了进口产品的;
5)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
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6)在首次响应文件中,未响应标注有“★”或“☆”的,在磋商过程中不会实质性变动的条款;
7)首轮报价、再次报价、最后报价中的任一轮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8)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9)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4.6 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7 被磋商小组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24.8 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对超出项目预算的首轮报价、再次报价、最后报价,均按无效报价处理。
★24.9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报价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4.10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属于串通报价、被视为串通报价、以他人名义报价、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各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无效。
24.11 磋商小组通过上述评审,确定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进一步的磋商和谈判且具有再次报价的机会。
经初步评审后,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继续评审。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除外。
25.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合格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5.5 竞争性磋商项目有再次报价的机会。本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6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予以退还。
26.1 在最后报价提交后,磋商小组将对已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
审。磋商小组按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的评分细则,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报告,按评审最后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
28.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询问。供应商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磋商小组可以视为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报价。
28.2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采购人也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承诺给予采购人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9.1 中小企业优惠办法
29.1.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
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办法。
29.1.2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上述小微企业应为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9.1.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享受上述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9.1.4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29.1.5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29.1.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9.1.7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
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9.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对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或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监狱企业证明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29.3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1)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审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采购文件评审办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价格的计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价格=报价×
(1—扣除比例);供应商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只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➁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➂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9.4 环保节能产品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9.4.1 所投产品为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供应商所报设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的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报价表中注明),否则可能会导致所投报的节能环保产品因无法认定而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29.4.2 节能环保产品优惠办法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产品,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审时将给予一定的评审加分。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一部分为节能、环保产品,由评委在评标时依据节能、环
保产品报价所占比重给予加分。具体要求详见前附表。
29.5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报价进行扣除后的评审价格仅用于评审过程的报价得分计算或评审价格的比较,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项目将予以终止:
1)至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经评审,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
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除外;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5)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31.1 供应商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串通报价或影响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其报价无效,采购人或磋商小组将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32.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同一媒体发布成交公告。
32.2 成交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33.1 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或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的,可以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
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3.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相关内容、“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33.5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3.6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7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
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3.8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33.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10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
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34.1 在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34.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5.1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5.2 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5.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紧随其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八、合同公告
36.1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7.1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除非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说明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和担保金额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九、成交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见证费 38.成交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见证费
38.1 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2 本项目公证费/律师见证费(如有)具体收费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解释权
39.本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采购文件未做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其他补充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评审方法
1.1 本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将依据各供应商响应文件,对其商务、技术、价格、服务等各项因素进行评价并按评分细则进行打分。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 磋商小组按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内容 | 分值 | 评分因素分项 | 评分标准 |
价格部分 | 30分 | 评标价格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
技术部分 | 52分 | 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的评价 (52分) |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得满分,每有一条一般项负偏离扣 3.8 分,扣完为止。 投标人须提供所报产品彩页及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使用说明书、 检测报告全本清晰影印件等作为技术证明文件佐证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相应技术参数为负偏离。 |
商务部分 | 17分 | 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 (12分) | 1、技术培训服务及售后服务方案整体满足的得 3 分;技术培 训服务方案部分满足的得 2 分;技术培训服务方案基本不满 足的得 1 分;未提供的得 0 分。 2、投标人提供 7x24 小时响应,接到故障通知后在 12 小时内到达并解决故障,得 3 分;投标人提供 7x24 小时响应,接到故障通知后在 24 小时内到达并解决故障,得 2 分;投标人提供 7x24 小时响应,接到故障通知后在 24 小时(不含)后到达并解决故障,接到故障通知后在 24 小时(不含)后到达并解决 故障得 1 分;未提供说明故障响应时间的不得分。 |
二、评审细则包 1:
3、投标人承诺为招标人专门建立备品、备件库,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返厂维修时,能及时提供备品备件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4、在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情况下,承诺质保期每增加一 年得 1 分,最多得 3 分。 | |||
业绩 (5分) | 每提供一份投标供应商签署的自2019年5月1日至今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 注:1.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采购合同(含首页、投标产品明细页、签字或盖章页复印件及中标公示网址截图(含网址),同时在投标时携带合同原件核验,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均不予认可。2.制造商销售给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 售业绩不予认可。 | ||
节能环保 | 1分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 单”(1分)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 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且提供了有效的认证证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且 提供了有效的认证证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包 2:
内容 | 分值 | 评分因素分项 | 评分标准 |
价格部分 | 30分 | 评标价格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
技术部分 | 52分 | 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的评价 (52分) |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得满分,每有一条一般项负偏离扣 1.7 分,扣完为止。 投标人须提供所报产品彩页及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使用说明书、检测报告全本清晰影印件等作为技术证明文件佐证材料, 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相应技术参数为负偏离。 |
商务部分 | 17分 | 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 (12分) | 1、技术培训服务方案整体满足的得 3 分;技术培训服务方案 部分满足的得 2 分;技术培训服务方案基本不满足的得 1 分; 未提供的得 0 分。 2、售后服务方案整体满足的得 3 分;售后服务方案部分满足 |
的得 2 分;售后服务方案基本不满足的得 1 分;未提供的得 0 分。 3、投标人提供 7x24 小时响应,接到故障通知后在 12 小时内到达并解决故障,得 3 分;投标人提供 7x24 小时响应,接到故障通知后在 24 小时内到达并解决故障,得 2 分;投标人提供 7x24 小时响应,接到故障通知后在 24 小时(不含)后到达并解决故障,接到故障通知后在 24 小时(不含)后到达并解决 故障得 1 分;未提供说明故障响应时间的不得分。 4、投标人承诺为招标人专门建立备品、备件库,设备出现故 障,需要返厂维修时,能及时提供备品备件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 |||
业绩 (5分) | 每提供一份投标供应商签署的自2019年5月1日至今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 注:1.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采购合同(含首页、投标产品明细页、签字或盖章页复印件及中标公示网址截图(含网址),同时在投标时携带合同原件核验,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均不予认可。2.制造商销售给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 售业绩不予认可。 | ||
节能环保 | 1分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1分)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 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且提供了有效的认证证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且提供了有效的认证证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注:1、上表中涉及加分的证书、证明文件等须在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2、本细则只针对有效响应文件予以评分,评分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3、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三、评审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1、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
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6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则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价格可给予联合体 2_%的价格扣除。如果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评审价格的计算:评审价格=最后报价×(1-扣除幅度).
(二)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_6_%×(监狱企业产品合计报价/总报价)]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_6_%×(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合计报价/总报价)]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评审时不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
(四)节能、环保产品
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范围的环保、节能产品,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报价表中注明,未按要求提供和注明的,将不给予加分。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报价
处理。
一、说明
1.供应商不得对所投包内容分解后进行响应。
2.供应商所报价格应该包括项目设备及其配件/耗材,并能提供长期稳定的配件/耗材供应服务。供应商应按照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供货,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均应为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全新产品,并以此标准进行验收;供应商在交货时必须提供该设备的合格证。
3.供应商所投设备应充分体现先进技术要求,设备配置力求合理、整体性能优良,实现目标、技术集成的合理性、实用性、兼容性、配套设备的完整性和未来的可扩展性。
二、基本要求
1 | 交货期 | 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进口设备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完成交货,并完成 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且检测验收合格 |
2 | 交货地点 | 所有产品的交货地点均由采购人指定(山东省境内) |
3 | 付款方式 | 进口设备:签订合同后,开具合同金额 90%的 L/C,凭装运单据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0%,设备安装、 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满 1 年,无遗留质量及服务问题,无息xxx款。 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毕,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付合同金额的 90%,剩余 10%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满 1 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xxx款。 |
4 | 安装调试验收 | 1)。货物运抵现场后,卖方应在 7 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2)货物由中标人进行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完毕后,采购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手册。安装完毕 7 日后,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3)对安装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采购人提出安装场地环境要求,采购人负责安装场地的准备。 |
5 | 质量保证 | 质量保证期:自设备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 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也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
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中标人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 5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其他质保要求: | ||
6 | 售后服务、培训 | 1)如设备出现问题,卖方应在接采购人通知 2 小时内做出响应,在 24 小时内答复,48 小时内解决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提供备品(机)备件确保不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 2)卖方须向买方提供仪器中文操作手册并培训操作人员,其中包括讲解产品的结构以及原理、产品的使用以及维护保养,直至操作人员能够独立的操作使用。 3)为用户提供系统的工程师培训方案,附详细培训计划。 4)及时提供相关领域新技术与新信息,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该项费用包含在报 价中) |
三、设备技术及配置要求:
包 1:冰冻切片机 金额:38 万元
项目名称 | 冰冻切片机(可采进口) |
项目用途说明 | 用于手术中的冷冻切片快速诊断。 |
配置规格、附件及零 | 1.主机 1 台 |
配件( 包括专用工 | 2.速冷台样品盘1 个 |
具) | 3.速冷台样品托15 个 |
4.吸热锤 1 个 | |
5.吸热锤底托1 个 | |
6.废屑专用袋1 套 | |
7.切片伸展器1 套 | |
8.切片伸展板1 套 | |
9.刀架 1 个 | |
10.废液瓶 1 个 | |
11.清洗刷 1 个 | |
12.排水管过滤器1 个 | |
13.波型垫圈 2 个(其中 1 个已配置于切割台) | |
14.工具 1 套 |
15.电源线 1 个 16.使用说明书 1 册 | |
详细技术要求、参数及产品资料等 | 1、操作界面采用 LCD 彩色触摸显示屏,并使用图标表示及说明。 2、库内能调整温度范围为-10℃~-35℃。 3、样本方向定位是 X、Y 轴能在 8 度范围内移动,Z 轴能进行 360 度旋转。 4、快速冷却台可放置样品托数量≥15 个。 5、切片厚度设定范围,1~90μm。 6、具有速冷台,能实现超低温快速冷冻。 7、温度设定记忆功能,可存储≥2 个温度设定程序。 8、库内的刀片支架可拆卸。 9、可以使用低剖面和高剖面两种类型的刀片。 10、具有防卷功能。 11、可以根据需要自定义除霜,也可以选择自动除霜功能。 12、具备吸屑功能。 13、具有臭氧消毒或紫外消毒。 14、如果是臭氧消毒,须配置空气净化系统。 |
售后服务条件及交 货日期或工期 | 由厂家提供整机原厂质保三年,终身维修,免费升级,保修期内每年现 场保养服务≥ 4 次,操作软件免费升级。 |
包 2:全自动数字切片扫描仪 金额:40 万元
项目名称 | 全自动数字切片扫描仪(国产) | |
配置规格、附件及零 | 1.系统主机 | 1 台 |
配件( 包括专用工 | 2.切片装载架 | 1 台 |
具) | 3.扫描工作站 | 1 台 |
4.显示单元 | 1 台 | |
5.防尘保护罩 | 1 套 | |
6.使用手册 | 1 册 | |
7.电源线 | 1 套 | |
8.无线网卡 | 1 套 | |
9.产品合格证 | 1 册 | |
详细技术要求、参数 | 1、数字切片扫描系统主机 | |
及产品资料等 | 1.1 一体化封闭式设计。 | |
1.2 单次切片装载容量:≥5 片。 | ||
1.3 显微镜物镜:采用进口高端平场消色差 20x 物镜。 | ||
1.4 扫描相机:采用 CMOS 面阵相机,有效像素≥500 万。 | ||
1.5 扫描倍率:配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扫描倍率,自动化切换倍率模式。 | ||
1.6 扫描分辨率:20x 倍率模式下,≤0.24μm/pixel;40x 倍率模式下, | ||
≤0.12μm/pixel,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 ||
1.7 载玻片规格: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国际标准规格切片。 | ||
1.8 扫描速度:20x 倍率模式下,≤40 秒;40x 倍率模式下,≤60 秒, | ||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 ||
1.9 对焦模式:≥2 种对焦模式。 | ||
1.10 扫描模式:≥4 种扫描模式,具有多层扫描和多层融合扫描功能。 | ||
1.11 多层扫描功能:对整张切片进行分层扫描后,每层图像可分别被 | ||
保存和浏览。 | ||
1.12 融合扫描功能:运用景深融合技术获取超景深的扫描图像。 | ||
1.13 切片识别功能:自适应识别染色类型,对病理科常见染色结果的 | ||
切片进行分类和识别。 |
1.14 切片装载识别功能:连续扫描进程中可自动跳过无切片的装载点。 1.15 切片标签识别功能:自动识别病理切片标签中的符号、条码和二维码信息。 1.16 组织轮廓识别功能:自适应识别切片组织区域轮廓,扫描进程中自动跳过非组织区域。 1.17 实时阅览功能:无需扫描即可观察切片信息。对视野图像进行缩放倍率切换、高清图像截取、编辑和导出。 1.18 实时上传功能:采用云计算技术,实现边扫描边上传并在云端获得完整的数字图像。 2、扫描和阅览软件 2.1 图像移动:图像视野移动方式≥2 种。 2.2 图像缩放:图像缩放方式≥2 种,可对有效倍率内的图像进行无极缩放。 2.3 测量工具:配置直线、矩形、圆形等多种几何形状的长度和面积测量工具。 2.4 标注工具:配置直线、矩形、圆形等多种几何形状的标注符号。可对标注添加和编辑标题、注释、显示颜色等信息。 2.5 图像处理工具:配置 Gamma 校正,对比度、亮度、颜色均衡、饱和度、锐化处理工具。 2.6 预对焦密度:预对焦选择模式≥2 种。 2.7 阅览模式:阅览视图模式≥3 种。 3、扫描工作站和显示器 3.1 处理器:i7 10700/ 8 核或以上配置。 3.2 内存:≥16GB 3.3 硬盘:>1TB 3.4 显示器尺寸:≥27 英寸 3.5 显示器分辨率:≥2K 3.6 独显:≥2G | |
售后服务条件及交 | 由厂家提供整机原厂质保三年,终身维修,免费升级,保修期内每年 现场保养服务≥ 4 次,操作软件免费升级。 |
货日期或工期 |
合同编号: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 方:
乙 方:
本合同非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甲方)所需 (货物名称)经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以 (项目编号)采购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磋商小组推荐,采购人确定 (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x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
(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三)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四)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成交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x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货物、数量及规格
x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数量及规格详见合同货物清单(附件一)(同响应文件中报价明细表,下同)。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分项价格详见合同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一)。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帐号:
五、付款途径
□ 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内资金:人民币 元,预算外资金:人民币 元)
□ 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 国库(预算内资金:人民币 元,预算外资金:人民币 元)与甲方(人民币 元)共同支付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外采购资金,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15 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直接支付至供应商账户。
六、付款方式
□ 分期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方式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 其他支付方式
七、交货日期、地点
1、交货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货并安装。
2、交货地点:
八、质量标准和验收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2、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3、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联合组织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组织。
九、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十、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 。乙方违约,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甲方违约,从采购款项中扣除。
2、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应予以赔偿。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除支付违约金外,仍应实际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准。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向 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其他
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十四、合同保存
x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份。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正/副本)
项目编号: _
项目名称: _
包
号: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地 址: _ _ _
电 话:
年 月 日
报价函
x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研究, 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HYHA20 - 的
(项目名称)项目(包 )并报价。为此,我方xxxx以下几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份;电子版 份。
2、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货物。
3、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成交供应商的权利。
4、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我方同意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遵守贵机构有关磋商的各项规定。
6、我方同意本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7、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格式二: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x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职务或职称) (姓名)为我单位本次报价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此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HA20 - )磋商活动的一切事宜。
特此授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首轮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HYHA20 -
项目名称:
包号:
供应商名称 | |
总报价 | 大写: ; 小写: 。 |
报价产品的品牌、型号 | 品牌: 型号: |
交货期/交付期 | 签订合同后 日内交货并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且检测验收合格。 |
质保期 | 货物全部交付完毕且验收合格之日起 。 |
对采购文件的认同程度声明(是否完全认同) |
注:本表除需在响应文件中装订外,还需另外一式三份单独密封,以便于唱价(如本项目首轮报价公开)。
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HYHA20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 (详细配置) | 制造商商号/商标 | 制造商及产地 | 单价 (元) | 数量 | 合价 (元) | 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生产 | 备 注(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应 标注) |
合计 | 小写: | |||||||||
大写: | ||||||||||
其中 | 1)环境标志产品报价合计: | |||||||||
2)节能产品报价合计: |
项目名称:
报价明细表
单位:元包号:
注:1、若该包内包含多种设备,则需将各设备报价明细按此表要求逐一填报。 2、上述合计报价必须与首轮报价一览表的总报价一致。
3、所报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内的品目,应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4、本表可按相同形式扩展。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HYHA20 -
项目名称:
商务响应一览表
包号: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实际情况 | 响应文件对应的页码 | 偏差内容 | 备注 |
说明:①请填写采购文件已列明并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如付款方式、交货期、质保期、培训方式、售后服务等商务条款,并逐一作出承诺。
②请供应商在填写本表时,对应采购文件要求如实填写,并必须用具体数字或文字来表述,不能复制采购文件要求或仅填写“(不)偏离”或虚假应标。若供应商自行承诺的售后服务承诺与此表不一致的,则磋商小组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HYHA20 -
技术响应一览表(包 )
项目名称: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 响应文件实际情况 | 响应文件对应的页码及 条目号 | 偏差情况 | 佐证证明材料页码 |
说明:①供应商请按采购文件中各包的技术要求逐一填写,供应商不得自行增减或删除、修改任何指标,也不能直接复制粘贴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必须填写真实数据,否则磋商小组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②此表后还须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和性能、技术参数值的详细说明,并提供制造商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否则磋商小组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六: 近年类似业绩一览表
项目编号:HYHA20 -
近年类似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包号: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 | 合同内容 | 合同额 | 完工时间 | 项目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请在此表后附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评分办法,具体年份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
本公司 (联合体)xxxx,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 (xx):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无需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
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注: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无需提供。
格式九、资格证明材料格式(参考)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xxxx:自本项目开标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我单位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注:
1.如不提供本声明函,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2.供应商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声明
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如无,请填写“无”:
(1)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我单位xxxx:我单位未与上述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注:
1.如不提供本声明函,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2.供应商应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6、不存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书面声明
不存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我单位xx声明:我单位不存在上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注:
1.如不提供本声明函,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2.供应商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7、符合本项目特殊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8、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有)
格式十:其他资格证明材料、评审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未提供格式的,格式自拟。
格式十一:首次响应文件封套标记参考格式
首次响应文件封套标记参考格式
响应文件 | 响应文件 |
(正本) | (副本) |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包号: 地址:电话:传真: 邮编: |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包号: 地址:电话:传真: 邮编: |
首轮报价一览表 |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含担保函原件) |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供应商名称(公章): | 供应商名称(公章): |
包号: | 包号: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编: | 邮编: |
封口格式: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