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xxxxxx(xxxxx)至神清路 221巷道路打通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神岡區朝清段 0478-0000 地號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0629 公頃,依照土地徵
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
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xxxxxx(xxxxx)至神清路 221 巷道路打通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中市神岡區朝清段 0478-0000 地號等 2 筆
土地,合計面積 0.000629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臺中市政府 109 年 6 月 18 日府授
建新地字第 1090146102 號函同意興辦。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臺中市神岡區圳堵公園四側面臨之計畫道路,目前僅開通北側神清路 221 巷及xxxxx,xx及南側巷道除南側現況存在部分既成道路外,尚未依都市計畫進行打通,致圳堵公園四側巷道無法串聯,鄰近居民須改道或繞道而行,造成通行不便,爰依據 76 年 4 月 4 日府建
四字第 147823 號公告「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辦理東側及南側之巷道打通工程。本案工程北起神清路 221 巷,沿圳堵公園向南銜接伸至神清路
169 巷後向西銜接至公園街,道路寬度 8 公尺,長度約
175 公尺,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以串聯圳堵公園周遭道路,
改善神清路 221 巷南北向聯繫功能並銜接至公園街,除可強化xx居民出入之便利性,提供用路人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外,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以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同時促進xx土地有效利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計畫道路寬度 8 公尺,長度約 175 公尺,工程範圍已考量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未來工程完工後,可強化神清路 221 巷南北向道路聯繫並銜接公園街,大幅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等問題,減少鄰里居民車輛通行繞道或迴車時之交通潛在威脅,增加道路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促進住宅區土地之合理利用,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均道路開闢所必需,用地範圍無法縮減,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道路工程為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完工後可完整打通巷道,增加通行之流暢性,強化巷間道路與xx計畫道路連結功能,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增進地方公共
利益,經評估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x工程屬性,經評估宜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取得方式,下列方式經研判不可行,分述如下:
1. 設定地上權:本案屬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且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故應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今年本市供交換僅一筆位於東勢區之公有土地,面積 0.052000 公頃,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故無法採用。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 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
已於 109 年 4 月 22 日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業經協議價購會議後仍有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依都市計畫開通本案道路可強化現有巷道之聯繫,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使人車通行更為便利,大幅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等問題,減少鄰里居民車輛通行繞道或迴車時之交通潛在威脅,增加道路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且工程完工後,供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開闢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神岡區圳堵里,道路長約 175 公尺,計畫寬
度為 8 公尺,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9 年 7 月人口統
計資料,圳堵里現況人口總計約 2,457 人,設籍戶數
788 戶,主要以青壯年人口為主,約 1,774 人,幼年人口約 286 人,老年人口約 397 人。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2 筆,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3 人,占圳堵里總人口約 0.12%。透過本案道路打通能改善行車安全性與便利性,有助於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將依循都市計畫規劃之路型開闢以強化神清路 221 巷及公園街聯繫,道路開闢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鄰里居民南北向通行之連結性及便利性,改善xx環境及交通流暢性,減少用路人繞道及迴車之潛在風險,有助於增進鄰里居民前往圳堵公園便利性,亦可
促進xx社區土地利用、提昇生活品質及區域發展,對xx地區社會現況有正面提升。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經查本案工程範圍內有合法可居住之建築改良物或設施,土地改良物已同意協議價購,且依 109 年 7 月
23 日神區社字第 1090013717 號函本案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現場勘查後尚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不發生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道路開闢完成後,神清路 221 巷可往南銜接至神
清路 169 巷,往西銜接公園街,減少車輛迴車及改善用路人行走之安全性,並有利於消防及救護車輛進出,將可提升地方居民住與行的健康與安全。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 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故本工程可增進xx居民之健康與安全。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道路聯繫功能,有助於xx住宅區土地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帶來土地增值等效益,有助於增加相關經濟產值和稅收,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有正面之影響。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且經查範圍內農作改良物為零星果樹、喬木等,非屬主要糧食生產供應地區,故徵收計畫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經現勘範圍內有一工廠,惟工廠已停止營業,故不致
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另道路開闢後可完善社區交通路網,有助於土地合理使用,促進閒置土地再建設並增進社區繁榮,故對就業及轉業人口有正面影響。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打通工程經費及土地費用列於 109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預算內支應,合計開發總經費為新台幣 66,700,000 元整,內含工程費編列約 7,000,000 元,用
地費編列約 55,000,000 元,地上物補償費約 4,700,000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本案徵收補償費 296,888。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非主要農業生產為主,經現勘用地範圍內農作改良物為零星果樹、喬木等,且本案僅作小面積線性工程,經評估對農林漁牧之產業鏈無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依據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範圍開闢,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之流暢性及空間機能配置,本計畫道路工程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以增強道路服務功能,故無影響計畫區xx土地利用之完整性,預計計畫執行後可增加地區可及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使xx土地有更良好之土地發展環境,對範圍內外土地利用皆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市容美觀,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 109 年 7 月 23 日中市文
資古字第 1090009551 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倘爾後計畫執行階段發現疑似遺址或具古物價值相關情形,將函報相關單位妥適處理。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道路開通後可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提升xx地區交通路網服務水準及完整性,有助於改善xx居民通行,亦可藉此增加地方生活居住條件及環境品質,對整體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及生活條件有正面助益。
3.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內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且道路打通屬線形工程,故對地區生態環境不發生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8 月 7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90086603 號函 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路興建工程」之規定判認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4.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以串聯神清路 221 巷及公園路,加強圳堵公園周遭交通機能,減少車輛繞道及迴車之交通潛在風險,大幅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同時增加道路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服務,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學童及用路人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形成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用地範圍依76 年
4 月 4 日府建四字第 147823 號公告「神岡擴大修訂
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劃設在案,並經 108 年
11 月 15 日及 108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擬定臺中市神岡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仍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土地使用計畫屬都市計畫,為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符合永續國土使用目標。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
本案工程依據都市計畫進行開闢,為改善圳堵公園周遭道路無法串聯之現況,鄰近居民需改道或繞道而行,造成通行不便。道路依計畫開闢完成後,可供鄰里居
民及用路人永久使用,改善用路人通行安全,並提升道路服務水準,短期而言可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長期而言可改善市區環境安全生活品質,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目的。
2. 必要性:
(1)工程之必要性:
本案為住宅區之鄰里道路,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況道路阻隔之情形,有利於xx居民人車出入,增加通行之流暢性與安全性,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提供用路人完整的道路服務,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促進地方發展,實有工程上之必要性。
(2)徵收之必要性:
本案私有土地共 7 筆,合計面積為 0.08205 公頃,
為保障土地之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本案業於 109 年
4 月 22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經協議價購結果,共
計 12 位所有權人同意,合計面積 0.081421 公頃,協議價購面積比例達 99.23%,尚有 3 位所有權人未於 109 年 5 月 5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且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經評估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皆不適用,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於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3. 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道路規劃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
空間改善之 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用地範圍依 76 年 4 月 4 日府建四字第 147823號公告「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劃設在案,並經 108 年 11 月 15 日及 108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擬定臺中市神岡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仍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用地取得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9 年 4 月 22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於協議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二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範圍內現況農作改良物為零星喬木、零星果樹及草本盆栽等,將依「臺中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給予補償;另有兩棟合法建築改良物、
一棟非合法建築改良物、鋼架烤漆板頂棚、水泥地面及圍牆等,需用土地人將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核發其損失補償費、自拆獎勵金及拆遷處理費,其上述土地改良物皆同意協議價購,使用情形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東側至神清路,南側至中平路,西側仍有部分土地處於閒置狀態,北側接神清路 221 巷,圳堵公園xx土地為住宅用途使用為主。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2 月 3 日、109 年 3 月 2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位置、臺中市政府、神岡區公所及圳堵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圳堵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台中版 109 年 2 月 4 日、109 年 3 月 2 日)
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9 年 2 月 19 日、109
年 3 月 12 日於神岡區公所第二會議室舉辦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臺中市政府
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2
月 25 日、109 年 3 月 20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 共地方、臺中市政府、神岡區公所及圳堵里辦公處之公 告處所,與圳堵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 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 文件。業於民國 109 年 3 月 12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2 月 19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3
月 20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66115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4 月 14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86593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將協議取得說明資料、xx意見通知書、協議價購同意書 (載明協議價購地價)併同寄發提供予所有權人,並於 109
年 4 月 22 日於神岡區公所三樓禮堂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9 年 4
月 2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99694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其中所有權人王OO已歿,經戶政、稅捐單位查址並提供其繼承人資料為王OO一人,並以 109 年
7 月 20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174194 號函詢之繼承人
王OO協議價購,並將協議取得說明資料、xx意見通知書及協議價購同意書(載明協議價購地價)併同寄發,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並給予繼承人xx意見機會;而繼承人已於 109 年 9 月 9 日辦妥繼承登記並同意協議價購。其他所有權人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均已合法送達。
(二)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且皆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林OO、xXX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皆已書面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經現場勘查後尚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地區交通動線及區域之發展,其路線及寬度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希冀藉由完整打通巷道完善同榮路之道路服務功能,有助於民眾通行便利性、強化道路連接功能,同時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
環境品質改善。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02 月開工,110 年 06 月底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296,888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296,888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
本案工程用地取得費用準備金為新台幣 55,000,000 元,
實際應補償金額總計新臺幣 296,888 元,故足敷支應本案徵收價款。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案打通工程經費及土地費用列於 109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預算內支應, 合計開發總經費為新台幣 66,700,000 元整,內含工程費編列約 7,000,000 元,用地費編列約 55,000,000 元,地上物補償費約 4,700,000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本案徵收補償費 296,888 元。
(三)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需用土地人:臺 中 市 政 府
代 表 人:市 長 x x x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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