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三
臺南市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南市美術館
乙方:
甲方依「臺南市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規章」,訂定之「臺南市美術場地設備使用申請表」亦為本契約之一部份,乙方應詳讀並完全明瞭其內容。
活動名稱:
使用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
至 年 月 日 時止。
使用場地:
(詳如臺南市美術場地設備使用申請表)
乙方使用甲方場地設備時,若活動對象為免費入場,乙方需於驗票口處安排至少一位工作人員,未經驗證人員甲方有權利拒絕入館。
乙方工作人員入館皆需配戴可識別之證件,以便甲方人員辨識,未配戴可識別之證件甲方有權利拒絕入館。
乙方應依甲方宣傳期程提供文案資料供甲方為活動宣傳之用,甲方得就宣傳之需求,修改編輯乙方提供之文字內容及影像資料。
甲方提供場地及原有之燈光、音響等固定設備,如乙方認為有必要時得增設之,惟須獲甲方同意且不影響其他演出/活動為原則。甲方提供之場地及設備,乙方均應依正當使用方式自行操作並注意維護,若有毀損或短少情事,乙方應照原狀修復或按市價賠償。
甲方僅提供場地及基本設備,乙方應負責場地及觀眾之安全,若活動期間有任何意外損失,除因可歸責本展廳建築體及設備者外,均由乙方全權負責賠償,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乙方應確實依法取得本契約活動之使用權,並同意授權甲方因存檔需要之複製,若有著作權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若為售票性質演出或募捐、募款等公益性質活動,應確實依法取得相關稅務之合法性。如需販賣節目冊或其他任何xx商品,請乙方務必開立發票,若由甲方開立發票則酌收1成處理費。
如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需取消活動時,經甲、乙雙方協議,可延期舉辦、取消或退還無法使用期間之場地使用費。其餘費用退還作業,悉依「臺南市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規章」辦理。
乙方活動期間(含裝台、彩排、拆台)所屬演出人員(含工作人員),應自行投保意外險包含醫療險、產物保險與其他必要保險。
本契約之履行應依誠信方法為之,其未盡事宜須修正或補充者,應經雙方協議以書面為之。
乙方於活動期間應確實遵守甲方各項規定(含技術協調會議紀錄)。
甲乙雙方應受送達之通知及文書,悉以本契約書記載或經合法通知變更之地址為準,既經依乙方申請人戶籍地址寄發通知,不問能否送達,均生合法送達之法律效力。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法律事件,除契約內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解決之,雙方並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正本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南市美術館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