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CFTC-BJ01-2107052-02
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主承销商采购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CFTC-BJ01-2107052-02
采购人: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2021 年 08 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四章 服务需求 16
第五章 评审内容 18
第六章 协议文本 23
第七章 附件 4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主承销商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 0 x 0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 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FTC-BJ01-2107052-02
项目名称: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主承销商采购预算费率:基准费率为 0.20%/年。
服务需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服务需求。注: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出具联合体投标协议(格式自拟)。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以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中期票据承销业务资质(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均具有中期票据承销业务资质);
(2)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在截止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近 2 年内未受到交易商协会暂停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处罚。
(3)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8 月 10 日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 0 x 0X
获取方式:凡查阅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携带以下资料:
法定代表人报名: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须体现法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报名: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无资格参加本次招标。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或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电子版招标文件与纸质版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售价:500 元/本(仅支持现金支付)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1 年 8 月 31 日 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 年 8 月 31 日 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xxxxxxxxxxxx 00 x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 9 层 9C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xxxxxxxxx 00 xx 0 xx 0 x联 系 人: 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 0 x 9C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2021 年 08 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x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 内 容 |
说 明 | |
1 | 采购人名称: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
2 | 预算费率:基准费率为 0.20%/年。 |
3 |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日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 |
4 | 投标语言: 中文 |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 |
5 | 投标货币: 人民币 |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 |
6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10000 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 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形式等,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的,须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 |
7 |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 公司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账 号:0000 0000 0000 0000 8022 284 开 户 行:北京银行九龙山支行营业部 (注:为方便投标保证金退还等相关财务工作的办理,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清晰的转账凭证以及贵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
8 | 代理服务费为: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服务类收取,本项目按固定价收取服务费壹万元,由中标单位支付。 代理服务费银行账号: 公司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 号: 170149276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劲松支行 |
9 | 投标有效期:90 个日历日。 |
10 | 投标文件份数及递交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投标保证金或其凭证(一份)、投标人资格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商务技术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分别密封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开标现场需手持一份原件)。 |
11 |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必须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扫描件+可编辑版 word 文档,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存储载体为U 盘。(为了方便区分各投标人,请在 U 盘表面粘贴单位标识,如:项目编号后三位+投标人三个字简称) |
12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 0 x 9C |
13 | 投标截止时间:2021 年 8 月 31 日 9:30(北京时间) |
14 | 开标时间:2021 年 8 月 31 日 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 0 x 9C |
15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内容) 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
16 | 参加投标时,投标代表若是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除投标文件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外,另需手持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
17 | 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项规定的资格条件及本 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 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格式自拟)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应当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 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 本项目采购人为: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具体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为: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1.2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投标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要求。
1.2.3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活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1.4 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记录。
1.4.1 使用规则:投标截止时间前前,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1.4.2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1.4.3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经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评标记录一并保存。
2.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目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服务需求第五章 评审内容第六章 合同条款第七章 附件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投标人的疑问
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并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书面疑问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者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 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语言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投标人可就其中的一个包或几个包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7.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文件、函电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简体中文,在有差异时以简体中文为准。
7.3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投标
人资格册、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附件”。
8.2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8.3 除第七章附件外,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9.投标报价
9.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否则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2.3 其他发生的与本项目相关需计入投标成本的费用。
9.3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 10.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9.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5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本项目或分包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6 为保证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自身经营成本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投标保证金和代理服务费
10.1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投标货币,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时间、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 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2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
10.3 凡以汇款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扫描件发送至 000000000@xx.xxx 并确保款项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到账,否则按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公司账户转出,任何从个人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同无效。
注:邮件标题须以“CFTC-BJ01-xxx 项目第 X 包保证金”命名,邮件中需注明汇款经办人姓名、电话、投标单位账户信息;如因未发送邮件、内容缺失、扫
描件不清楚无法辨认造成未能查询到投标保证金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0.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0.5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付代理服务费。
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2 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12.1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与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2.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按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内容上签字。投标文件须胶装成册,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2.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后才有效。
12.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或其凭证、投标人资格册(包含正副本)、商务技术册(包含正副本)、电子版分别密封提交。投标人单独密封提交的 “投标一览表”应为原件,同时,投标文件正本中也应附有此表原件。
13.2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3.3 所有封装封面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4)在密封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4.投标截止时间
14.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地址。
14.2 采购人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4.3 参加投标时,投标代表若是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除投标文件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外,还需持有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4.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5.2 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撤回投标的通知,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应当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明确“撤回投标”的授权。
15.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补充或修改。
15.4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 开标与评标 16.开标
16.1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6.3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7.评标委员会
17.1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评审专家的各项职责。
17.3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缺席、回避、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18.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18.1 投标人资格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资信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8.2 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进入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投标文件的综合比较与评价。
18.3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标准详见第五章评审内容。 19.投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正
19.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9.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将按照下列规定修正:开标时,投标一览表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一览表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为准;如同时出现上述错误,按照排序在先的方法进行更正。评审中,投标文件与单独密封递交的投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密封递交的投标一览表内容为准。修正后的报价按照 20.2 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4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2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
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20.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投标无效
21.1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胶装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3 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任何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投标;
(3)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6)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投标人不确认修正后的报价的。 22.投标文件的综合比较与评价
22.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第五章。
22.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23.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3.3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排序。除第 27 条规定外,确定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25.确定中标人
25.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5.2 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2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6.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27.中标通知书
27.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中标结果,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 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中标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向所有未中标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27.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2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废标情况
29.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投标人质疑
30.1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直接或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部门: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 0 x 9C
30.2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0.3 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应当采用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30.4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四章 服务需求
一、项目背景情况介绍:
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园投资”)作为 2019 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园会”)的土地一级开发及会后经营性配套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在经营环境、区域地位、项目获取、外部支持等方面优势突出。
2020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事务协调局变更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区国资委”),成为延庆区下属一级平台公司。近年来,北京市及延庆区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延庆区作为 2022 年北京冬奥会的赛区之一,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公司下属三家酒店与北京冬奥组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北京冬奥会官方接待酒店,并收到相应补贴款项。
未来,公司将持续参与延庆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随着在建酒店的完工营业和冬奥会的举办,冬奥会引流效应将对公司未来业绩形成良好支撑。
二、项目基本情况:
1、本项目预算费率:基准费率为 0.20%/年。
2、特定资质:
(1)投标人具有中期票据承销业务资质(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均具有中期票据承销业务资质);
(2)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在截止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近 2 年内未受到交易商协会暂停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处罚。
三、本次债券基本要求:
1.发行人: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规模:中期票据 10 亿元;
3.期限:中期票据不超过 5 年;
4.募集资金用途:偿还有息负债本息、项目建设、补充营运资金等合法合规用途;
5.发行时限:寻求合适窗口期,经采购人同意,择机发行;
6.承销费:债券发行成功后,由中标承销机构按照实际发行规模及相应费率收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四、其他要求:
1.承销费用按发行金额分阶段支付,以 5 年(3+2)为例,在发行时只一次性支付前 3
年承销佣金,计算方式为承销费=当期债券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在第 3年末根据债券实际情况,发行人若选择债券兑付,则不再支付承销佣金,若发行人有意愿继续存续债券,但投资人有回售的情况,则中标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债券实际情况进行二次承销,根据二次承销的金额支付相应的承销费用。
2.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发票,若因票据本身原因
造成采购人审计、税务稽查风险,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五、特殊注意事项:
1.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和集聚,确保参与各方的人身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开标现场:一是最近 14 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二是来自重疫区隔离期未满的;三是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可疑症状的;四是体(额)温超过 37.3 摄氏度的。
2.场内人员全程戴口罩,保持适当距离就坐,杜绝人员扎堆聚集。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一家投标人只允许一位投标人代表进入开标会现场(必要时,推选部分投标人代表进入开标会现场,其他人员在外面等候),以增加开评标活动空间,确保现场人员合理间隔距离,强化现场疫情防控。
3.因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需求,请各投标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开标场所的大楼入口处、楼层入口、开标室入口均需体温检测和个人通行证扫码确认后才能通行,请各投标人适当提前到达开标现场,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授权委托人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
5.自开评标次日起 14 天内,开评标活动参加人员确诊为新冠肺炎、出现疑似症状被医学观察或被采取其他强制隔离措施的,应立即通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第五章评审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
序号 | 评审内容 |
1 |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以自然人身份投标的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原件) |
3 | 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4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20 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新设企业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 明无效) |
5 |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格式) |
6 | 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承诺书加盖公章) |
7 | 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 |
8 |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 购网(xxx.xxxx.xxx.xx)查询) |
注: 1、投标人资格审查均以投标人在资格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审查内容具体要求及格式详见第七章附件。
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序号 | 审查内容 |
1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2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3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4 |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21 条款中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 |
5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三、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分因素所占权重见下表《评分标准细则》。
类别 | 评审因素 | 评分内容 |
商务部分 50 分 | 执业能力 (满分 15 分) | 银行类机构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分类为依据;证券类机构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 2021 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评分依据。 银行类机构比选申请人为 A 类承销商的得 15 分,B 类承销商得 10 分,其他不得分;证券类机构比选申请人分类为 AA 得 15 分、 A 得 10 分,其他得 0 分。(联合体投标,取成员中的最高值计分) |
区域承销实力 (满分 15 分)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北京地区协会产品承销规模(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定向工具)2000 亿元(含)以上得 15 分,1500-2000 亿元(不含)得 10 分,500-1500 亿元(不含)得 5 分,低于 500 亿元得 1 分。(以 Wind-承销统计-债券承销排名中的各机构实际承销金额为准;联合体投标,承销规模取 成员中的最高值计分) | |
净资产规模 (满分 10 分) | 投标人经审计的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金额,1000 亿元及以上得 10 分,800-1000 亿元得 8 分,600-800 亿元得 6 分,400-600亿元得 4 分,200-400 亿元得 2 分,200 亿元以下不得分。(联合 体投标,以成员中规模最高的为准) | |
是否上市 (5 分) | 投标人为境内 A 股上市公司得 3 分,香港H 股上市公司得 3 分,两地同时上市得 5 分。非上市公司不得分。(按照投标人本部计算,子公司及股东为上市公司不算在内;联合体投标,仅可选择 一位成员计分) | |
合作历史(5 分)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投标人过往对发行人的融资支持计分如下(联合体投标,仅可选择一位成员计分): 投标人曾参与承销发行人债券或提供贷款支持的,得 5 分;未参 与发行人债券承销或未提供贷款支持的不得分。 | |
技术部分满分 30 分 | 承销方案 (满分 30 分) | 1、评审委员根据承销方案的总体可行性以及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主观打分(10 分) 2、评审委员根据承销方案中对发行人本次产品首发额度、期限设计等给予的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主观打分(10 分) 3、评审委员根据承销方案中项目团队的总体实力、项目承做经 验以及分工的合理性进行主观打分(10 分) |
投标报价满分 20 分 | 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所报年承销费率的算数平均值(取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即 0.01%) 2、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20 分,其它投标报价得分= 20-50*|投标人报价-基准报价| *100 ( 例 : 投 标 人 报价 为 0.20% , 基 准报 价 为 0.10% , 则 投标 人 得分 =20-50*0.10%*100=20-5=15 分) 3、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 0.20%/年,按无效投标处理。 4、主承销商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承销费用(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佣金)、差旅费、材料制作费等。 |
第六章 协议文本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
( 2013 版)
版权所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3
声 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条 信息披露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条 保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条 转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四条 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发行方:___ _ 乙方/主承销方: _ _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_ _ _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 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
1.3 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
1.4 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
1.5 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本协议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1.6 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7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方为与其他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署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1.8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9 注册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
1.10 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核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
1.11 发行方案:指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而制定,对簿记建档各项操作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发行文件组成部分向市场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1.12 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1.13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
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
1.14 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15 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6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1.17 公告日:指刊登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
1.18 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
1.19 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20 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 版)》(简称“承销协议”);
2.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2013 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2 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2.3 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___ _[请选择填写: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方委任丙方(若有)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 [请选择填写:
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
主承销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
/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3.2 发行方委任 __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理人,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委托 __ 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_ 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同意由 _ 方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3.3 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确定。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4.1 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美元/其他请填写_ _ [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2 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
4.3 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
4.4 本协议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5 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知道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4.6 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4.7 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4.8 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 发行人应与主承销方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 3.3 款确定。
4.10 发行方应当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4.11 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4.12 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5.1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__
_ _ _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其他请填写 __ )。
5.2 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在丙方存在时,乙方、丙方包销的额度比例为_ _。主承销方之间不对对方的包销额
度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主承销方对其承销义务的违约不构成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
5.3 主承销方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发行方提供发行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5.4 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发行方划付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5.5 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工作。
5.6 主承销方有义务在发行方提出要求时向发行方提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建议或方案。
5.7 主承销方有义务对发行方所出具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发行方仍应依赖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
5.8 主承销方负责组织承销团,开展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
5.9 主承销方负责承销团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发行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6.1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募集资金采用以下第 _种方式划付:
6.1.1 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1.2 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2 若发生承销团其他成员缴款违约或认购不足而导致主承销方承担余额包销责任,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应不迟于缴款日当日___ _时将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
6.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簿记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约定足额向发行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发行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等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6.4 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7.1 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为发行方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成功后,发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
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年承销费率为(请勾选):
□短期融资券:_ %;
□中期票据:_ _%;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_%;
□超短期融资券: _%;
□定向工具:_ _%;
□资产支持票据: _%;
□其他请填写 , _%。
7.2 承销费包括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销方与其他承销团成员另行约定。
7.3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承销费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7.3.1 一次性支付:
7.3.1.1 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
7.3.1.2 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 _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簿记管理人一次性支付。
7.3.2 按年支付:
7.3.2.1 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首年承销费(含销售佣金),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 %;
7.3.2.2 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 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销费,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 %;
7.3.3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在丙方存在时,主承销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 5.2 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由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足额收取应收承销费。簿记管理人在收到应收承销费后 个工作日内向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足额支付当期应收承销费。
7.4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需之会计、法律、评级及与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托管、兑付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因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发行方承担,并由发行方直接支付给相应机构。
7.5 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发行方放弃发行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全部额度或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发行,发行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发行顾问费。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发行顾问费金额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额度的
%,并在其放弃全部额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注册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在丙方存在时,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发行顾问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 5.2 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
7.6 本协议各方指定账户如下:甲方
户名: 开户行: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乙方 户名:
开户行: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丙方(若有)
户名: 开户行: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 发行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发行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2 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发行方披露发行文件,并督促发行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发行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发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9.1 债务融资工具在有关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之后,债务融资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相关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9.2 发行方应根据其与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9.3 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发行方按时、足额划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0.1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主承销方应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持续对发行方开展跟踪、监测、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发行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发行方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发行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方的后续管理工作。
10.2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簿记管理人负责牵头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1.1 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
11.2 各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注册发行工作。
11.3 各方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11.4 各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各方受本协议约束。
11.5 各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
11.6 各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11.7 主承销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就利率区间、利率水平、发行规模、注册时间等不确定事项向发行方做出承诺;发行方保证不要求主承销方从事此类行为。
11.8 本协议各方在此向其他签署方承诺,其将不会因其与其他签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12.1 主承销方所承担的每期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已于发行日前得到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12.1.1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已经依法获得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
12.1.2 发行方已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了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各类信息;
12.1.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已经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方签署《利率区间确认函》之后和簿记建档开始之前,若出现有确切证据表明簿记区间与市场存在严重偏差等情况,且发行人与主承销方根据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协商一致并决定延迟发行或调整利率区间的,则以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再次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为准。
12.1.4 发行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和发行文件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及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未发生本协议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
12.1.5 发行方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了相关登记、托管及兑付协议。
12.1.6 发行方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合法有效且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7 信用增进协议或相关文件(若有)持续合法有效且信用增进方案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8 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件(若有)。
12.2 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前,主承销方已经作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其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
12.3 主承销方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适用;多方担任主承销方的,上述放弃先决条件的行为应经主承销方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13.1 如果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出现可能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调整,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暂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调整簿记利率区间。
13.2 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下列情况,且足以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发行方。发行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2.1 主承销方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2.2 主承销方的承销资质发生变化;
13.2.3 主承销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13.2.4 主承销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3.2.5 主承销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3.2.6 主承销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3.2.7 其他足以对主承销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3.3 如果发行方发生下列情况,足以对发行或偿还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主承销方有权暂缓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3.1 发行人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3.2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3.3.3 发行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13.3.4 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13.3.5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3.3.6 发行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13.3.7 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13.3.8 发行人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3.9 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3.10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3.11 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3.3.12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3.13 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3.14 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发行人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3.15 发行人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3.3.16 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 发行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1 如果发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主承销方支付应付款项,发行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主承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4.1.2 如果发行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主承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1.3 如果发行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 14.1.1款、第 14.1.2 款所涉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主承销方遭受损失,发行方应赔偿主承销方的实际损失。
14.1.4 如果发行方发生上述第 14.1.1 款、第 14.1.2 款或第 14.1.3 款违约事件,主承销方有权暂缓履行或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部分或全部承销义务。
14.2 主承销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2.1 如果主承销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发行方支付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发行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14.2.2 如果主承销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主承销方应赔偿由此给发行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2.3 如果主承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 14.2.1、14.2.2 之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发行方由此遭受损失,则主承销方应赔偿发行方的实际损失。
14.2.4 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上述第 14.2.1 款、第 14.2.2 款或第 14.2.3 款约定的违约事件,发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对主承销方的委任。
14.2.5 每一主承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任一主承销方对于因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行动或提出的意见而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中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等事件。
15.2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并不当然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 15 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15.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防止该影响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 60 天,且双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适用。
第十六条 保密
16.1 任何一方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其他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除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6.2 上述第 16.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6.2.1 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发行承销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6.2.2 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公开的资料。
16.2.3 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6.3 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6.4 接受方有权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披露给其关联方、承销团成员、中介机构及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业务需要的人或机构披露该等资料,并要求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16.5 一方有权根据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有权机构的要求把资料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前提下,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披露前把该要求通知其他方。
16.6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公布或披露。
16.7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协议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七条 转让
17.1 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
务。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18.1 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9.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中文书写,并以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挂号邮寄、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等形式发往本协议列明的有关地址。
19.1.1 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破产管理人权限的人士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协议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9.1.2 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19.1.3 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19.1.4 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19.1.5 采用其他方式的,于协议各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19.2 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19.3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19.4 本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如下:甲方
邮寄地址:联系人: 电话:
传真:邮编:
电子邮箱:乙方
邮寄地址:联系人: 电话:
传真:邮编:
电子邮箱:丙方(xx)
邮寄地址:联系人: 电话:
传真:邮编:
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0.1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各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此前各方就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达成的任何承诺、谅解、安排或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2 协议各方在签署《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之后应自觉遵守本协议。
20.3 主承销方应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21.1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对承销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承销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承销协议的下述内容:
21.1.1 第一条第 1.19 款对“中国法律/法律”的定义;
21.1.2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1.3 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21.1.4 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1.1.5 本第二十一条;以及
21.1.6 第二十三条第 23.1 款、第 23.4 款和第 23.5 款。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2.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2.2 如果发行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主承销方有权向发行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3 如果主承销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发行方有权向主承销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4 本协议因解除而终止时,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但这种终止不影响任何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各方因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义务及相关费用支付义务。
22.5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各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兑付完成之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3.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3.2 协议各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
23.3 若协议各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协议各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23.4 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
23.5 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6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4.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24.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24.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4.1.3 本协议名称、目录以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4.2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一份由交易商协会备案,其余各份由签署方分别留存。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 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发行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署时间:年 月 日
(本页为___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乙方/主承销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署时间:年 月 日
第七章 附件
一、投标人资格册
目 录
附件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以自然人身份投标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附件 4 投标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20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新设企业的验资证明;
附件 5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附件 6 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书
填写须知
1) 签署本资格声明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2) 采购人将应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3) 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附件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以自然人身份投标的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格式供参考,原件)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_ 年 _ 月_ 日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 _ _ _
被授权人签字: _ _ _ _
公司盖章: _ _
附 1:
被授权人姓名: _ 职 务: _
电 话: _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件 4 投标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20 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无效)新设企业需开具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
1)投标人提交审计报告的:
投标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单位上一年度(2020 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验资证明。
2)投标人提交银行资信证明的:
投标人应提供完整的银行资信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资信证明的正文、声明或背书或其他说明;
银行资信证明是指投标人在本项目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附件 5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原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声 明
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代表人代表本公司xxxx: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已经届满。
如我公司声明与实际不符,我公司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附件 6 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书
(格式自拟,按下述表格提供投标人相关单位一览表,加盖投标人公章、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相关单位一览表
和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1 | (单位名称) |
… | …… |
… | …… |
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称 | |
1 | (单位名称) |
… | …… |
… | …… |
注 1:如投标人没有表中列示的相关单位,请填写“无”。
注 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注 3: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查询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投标人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登记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要求打印查询后网页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
附件 1 投标书(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 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投标一览表一份
2、投标保证金或其凭证一份
3、投标人资格册正本一份、副本 份
4、商务技术册正本一份、副本 份
5、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7、以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报价(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 标总价)。
(2)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项目编号)补充通知(如果 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90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 _
传真_ _ 电话_ _
电子函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全称)(盖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投标人银行账号
日期
附件 2 投标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项目 | 投标内容 | 填报说明 |
1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投标人自行填报 |
2 | 投标报价 (承销费费率) | %/年 | 该费用为主承销商承销费 |
3 | 备注 | 投标人自行填报 | |
4 | 投标保证金(有/无) | 投标人自行填报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注:1、除投标文件中应有此表外,此表还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
2、开标时,将如实宣布并记录表格中的内容。
附件: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如未提供,其投标将被拒绝)
(汇款凭证或代理公司开具的收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 3 服务说明一览表(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序号 | 服务内容 | 响应内容 | 是否偏离 | 说明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投标人的技术偏差必须如实填写,并应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投标人应对故意隐瞒
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招标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正偏离”或“负偏离”。 2、对招标文件无偏离应标明“无偏离”。
注:(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xx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2)未按本款规定逐条响应的条目扣除技术响应分值,技术响应分值扣完为止。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注:投标人如果对包括付款方式/条件、合同条款在内的商务条款的响应有任何偏离,请在本表中详细填写;如对商务条款没有偏离,请注明“无偏离”。
(附整理Wind 数据后的业绩证明表格,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性质 | 主管机关 | |||||
组建时间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财务负责人 | ||||
固定资产 | 自有资金 | 电 话 | ||||
流动资金 | 注册资金 | 营业执照编号 | ||||
资产总额 | ||||||
财务状况 | 年份 | 主营收入 (万元) | 收入总额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2018 年 | ||||||
2019 年 | ||||||
2020 年 | ||||||
经营范围 | ||||||
企业 组织机构 | 可附图 | |||||
下属 部门情况 | 可附表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拟任职位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学历 | 职称 | 专业 | 岗位资格证明 | 目前受雇 单位 | ||
岗位 资格 | 证书 名称 | 证号 | |||||||
附: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等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联系 电话 | ||||
岗位证书 | 文化程度 | 专业 | |||||
职务 | 职称 | ||||||
主要工作经历 |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 11 管理制度建设与应急处置预案(自行提供)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致: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代理的项目(项目编号:)公开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按照招标文件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银行账号:
公司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 号: 170149276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劲松支行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承诺方盖章):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承诺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