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者技術商品化計畫契約
【參考格式】
契約編號(與計畫編號相同):○○○農科-○.○.○-○-○○甲方(計畫執行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乙方(合作業者):○○○○○○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為辦理「○○○○○○○○○」業者技術商品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甲方及乙方共同出資,由甲方負責執行,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計畫內容:詳如核定本計畫說明書(附件)。
第二條 計畫執行期間(契約係每年重新簽訂,簽約時請留意並刪除本提示文字) (一) 全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 年
(二) 本年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 計畫經費金額
(一) 計畫總經費計新臺幣○○○元整(含經常門○○○xx,資本門○○○元整),其中○○○元整由甲方在○○○年度○○○○○○經費預算項下列支。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若因甲方發生年度預算裁減或執行節約措施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影響履約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計畫經費之金額。
第四條 技術授權保證金之撥付方式及返還條件
(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業者技術商品化計畫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會技術商品化計畫實施要點)第 9 條之規定,乙方應預繳交年度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之技術授權保證金,合計新臺幣○○○○元整。
(二) 乙方之技術授權保證金應於本契約生效1 個月內一次撥付入甲方指定之專戶(銀行:
○○銀行○○分行,帳號:○○○○○○,戶名:○○○○○○),不得與甲方經費混淆;乙方屆期未付款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三) 本計畫目標達成,依本會技術商品化計畫實施要點第 9 條之規定,乙方應完成技術移轉,甲方始得返還乙方預繳交之技術授權保證金;非可歸責於乙方致本計畫目標無法達成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 技術授權保證金及計畫經費之支存
(一) 甲方應將技術授權保證金設置專戶儲存並妥善保管。
(二) 甲方應將計畫經費專戶儲存,並依核定之預算項目核實動支,以用於與本計畫內容直接有關者為限。
(三) 甲方執行本計畫有關計畫經費之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規定)辦理。
(四) 甲方執行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
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歸屬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五) 甲方如於計畫所屬會計年度內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結束計畫而必須延期時,應先取得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申請保留經費繼續支用,保留手續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規定辦理。
第六條 計畫所需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程序
x計畫經費預算項下所需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應依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審計機關得對甲方有關本計畫之一切收支及財物隨時稽查之。
第七條 計畫經費抽查及財產管理
(一)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
(二) 本計畫項下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甲方,由甲方自行登錄管理,並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責任,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三) 甲方如有購買金額為五百萬元以上(含)之貴重儀器,則應納入貴重儀器共同服務平台管理中,並訂定使用服務或收費規定,供學術研究機關使用。
第八條 期中及期末評核標準
(一) 期中評核標準(詳如計畫書核定本期中評核標準)
1. XXX
2. XXXXX
3. XXXXXX 4. ……
(二) 期末評核標準(詳如計畫書核定本期末評核標準)
1. XXX
2. XXXXX
3. XXXXXX 4. ……
第九條 計畫執行之管制
(一) 計畫執行期間甲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報執行進度,並應遵照行政院管考有關規定,填送執行進度及執行情形報告表等有關資料。如經主管機關選為實地查核計畫標的,則雙方應依主管機關規定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二) 主管機關為增進本計畫對農業升級及經濟發展之效益,於本計畫執行中或結案後,進行歷年績效評估時,雙方應全力配合;本項績效評估之紀錄,得列入雙方往後年度申請計畫評選之參考。
(三) 甲方應就執行本計畫之過程撰寫研究紀錄簿,俾供研發成果之需求;主管機關得就甲方撰寫研究紀錄簿情形,作為評估未來計畫經費之給付參考。
(四) 參與「國家核心科技項目」之計畫研究人員,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規範:
1. 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審查許可,依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第2款規定,經內政部會
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2. 如擬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其成員,依兩岸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列為應經許可項目者,應先經許可。
(五) 本契約之計畫內容(請勾選其中一項)
□ 涉及農業 5 項國家核心科技項目,包含:
1. 種苗(含作物、魚苗及種禽畜)繁殖之關鍵技術
2. 食藥用菇液體培養之關鍵技術
3. 新品種育種之關鍵技術
4. 功能性基因體及其生物晶片
5. 家畜幹細胞技術
執行本計畫時,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於各種可能之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等;並遵守「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相關法令與主管機關之相關保密要求,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 非屬農業國家核心科技項目。
(六) 計畫執行中雙方應善盡維護計畫執行之各項場域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倘相關參與人員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有損害時,雙方皆應負責任。
(七) 計畫執行中如涉及脊椎動物之科學應用,應依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法令及本愛護動物態度,儘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如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執行成果之查核
(一) 甲方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依規定時間、格式提送期中報告、期末暨成果效益報告及研究報告。
(二) 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辦理書面、簡報或實地審查,並以書面載明審查之標的及審查之結果。
(三) 審查結果如與年度核定本計畫說明書內容不符或有瑕疵者,應依會議紀錄要求限期改善或修正完成。
(四) 審查研發成果過程或應用時,如具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有公共危險之虞者,計畫主持人應有善盡告知之義務。
第十一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一) 本計畫所獲得之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屬甲乙雙方共有,並以甲方為管理單位。
(二) 甲方對於研發成果之應用,應符合本會歸屬運用辦法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三) 甲方進行研發成果計價時,得參考本會歸屬運用辦法第 20 條之規定辦理;授權對象為參與執行本計畫業者得酌予優惠。
(四) 甲方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實施,應符合本會歸屬運用辦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之規定(請勾選其中一項):
□ 乙方提供技術經評估貢獻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研發成果以非專屬授權為之。
□ 乙方提供技術經評估貢獻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研發成果得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惟甲方應於計畫結束一年內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五) 依本會技術商品化計畫實施要點第 13 條之規定,乙方於計畫結束一年內未與甲方完成專屬授權契約訂定者,或自願放棄專屬授權協商,甲方得逕行授權他人。
(六) 研發成果擬於我國管轄區域外(即中華民國境外)授權實施,應符合本會歸屬運用辦法第 23 條之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七) 研發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兩岸條例第 35 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八) 雙方應於契約結束後,配合主管機關(或委託第三方)辦理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情形之調查,以及辦理推廣本計畫研發成果之展覽及宣導活動,並適時提供產業運用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研發成果之技術貢獻及收益分配
(一) 依據本會技術商品化計畫實施要點第 5 條之規定,本計畫研發技術貢獻及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比例經甲乙雙方達成共識,訂定如下:
1. 研發技術貢獻比例:甲方為百分之 OO,乙方為百分之 OO。
2. 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比例:甲方為百分之 OO,乙方為百分之 OO。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 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甲乙任一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二)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三)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四)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乙方不得追回已繳付
之配合款。如因而致甲方及主管機關權益受損時,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計畫內容之變更、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 本計畫執行期間,如因實際需要必需變更預算時,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規定述明理由及提出預算變更明細表,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為之。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或其他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情事變遷而無法完
成本計畫時,得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之規定,於本計畫結束 3 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理由申請計畫變更、緩辦或停辦;甲方於主管機關及乙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三) 契約之變更,非作成書面紀錄,並經雙方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 甲方如與共同執行之第三人合作執行本計畫者,甲方應監督各共同執行之第三人確實遵守並執行本契約各項條文,並取得其他共同執行之第三人授權甲方代表簽約之同意書或合作契約,俾甲方得對共同執行之第三人加以控管,並享有對其為直接請求執行之權利。
(五)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如未依本計畫預定進度執行或所執行之工作項目與核定本計畫說明書所列不符,經主管機關提請更正,如無正當理由而不予執行或更正時,主管機關得通知雙方終止契約。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如發現預期成果無法達成,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或違反本契約各項協議事項時,甲乙任一方得提出終止契約。
(三) 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者,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研發成果以書面記載;甲方應於收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將本計畫未支用之配合款及已完成或進行中之相關資料返還乙方。
(四) xxx於本計畫執行期間中途退出,嗣後不得主張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且乙方已撥付之配合款則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份,不予退還。
(五) 乙方若未依照本契約生效 1 個月內完成撥付全額配合款或未依本契約規定派遣人員參與研發、或未能履行本契約各項約定之一時,經甲方通知(1 次為限),乙方仍未於限期內履行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主管機關得於 10 年內停止接受乙方申請辦理補助計畫,且xxxx不得主張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
(六) 本契約之解除,不影響主管機關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一) 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對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二) 本契約之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應嚴守契約應保密事項,未經主管機關 書面同意,甲乙任一方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且乙方之參與人員違反刑法、保密協定或營業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時,乙方應依法追償並與之對
甲方及主管機關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侵權行為之規範
(一) 甲方執行本計畫時,無論研究、開發或自國內外引進、授權或購買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釐清該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之合法性。
(二) 乙方履約,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派遣人員規範與保障
(一) 乙方參與本計畫之人員計○○名(詳如附表一),其所負責工作內容由雙方共同議定;乙方參與本計畫之人員若有異動,需經甲方或其計畫主持人同意。
(二) 乙方參與本計畫之人員其薪資、住宿、膳食、保險等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由本計畫經費撥付。乙方參與本計畫之人員其勞動條件不得違反我國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
第十九條 資訊安全
(一) 雙方參與本計畫之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機密資料,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揭露與本契約履行無關之第三人。
(二) 本契約因期限屆滿、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時,雙方參與本計畫之人員仍負有前項之保密責任。
(三) 乙方參與本計畫之人員,應依主管機關委外人員保密切結書規定簽訂保密切結書(詳如附表二)。
(四) 乙方提供服務,如發生資安事件等遭侵害情事時,必須於第一時間通報甲方,並說明所採取之緊急因應措施與事件影響程度,並應配合甲方做後續處理。
第二十條 個資保護(如履約內容涉及個資者,請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 乙方提供服務或系統(網站)於發生個資外洩或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事件等侵害情事時,必須即時通報甲方,並說明事件發生原委、所採取之緊急因應措施與事件影響程度。若有任何損失發生,則須負賠償責任,並應配合甲方做後續處理。
(二)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或解除,並啟動退場機制時,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銷毀與刪除所持有之個人資料。
(三) 專案過程傳遞之資料載體(包括但不限於隨身碟/可攜式硬碟/光碟片等儲存媒體)於使用完畢,必須確保資料已於載體中以無法復原方式刪除或銷毀。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 雙方因履約所生爭議,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自協調開始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
2.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3.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2. 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因爭議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 因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計畫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抵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四)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五) 乙方應迴避聘用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配偶及x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為助理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但因計畫之特殊需要,必須約用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為助理人員時,計畫主持人應敘明擬約用人員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關係及約用理由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始得任用之。
(六) 雙方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七) 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副本○份,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構)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八) 本契約自雙方代表或其指定之人簽署後生效。
立契約人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地址:○○○○○○○○○○○○○○○
代表人:○○○ (簽x)
計畫主持人:○○○ (簽x)
乙方:○○○○○○○○○○ (合作廠商名稱)
地址:○○○○○○○○○○
代表人:○○○ (簽x)
計畫聯絡人:○○○ (簽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簽 訂
附表一、乙方參與本計畫之人員一欄表
編號 | 姓名 | 職級 | 聯絡方式 (電話/E-MAIL) | 負責工作項目 |
(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繕打)
附表二、乙方參與本計畫之人員資訊保密切結書
(每人簽署 0 x)
xx:(xxxx)
立切結書人 (簽署人姓名) ,因執行「 (本計畫名稱) 」業者技術商品化計畫,謹聲明恪遵機關下列工作規定,對工作中所持有、知悉之資訊系統作業機密或敏感性業務檔案資料,均保證善盡保密義務與責任,非經機關權責人員之書面核准,不得擷取、持有、傳遞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無業務關係之第三人,如有違反願賠償一切因此所生之損害,並擔負相關民、刑事責任,絶無異議。
一、 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等相關法規、機關相關資訊安全規範及各項公務機密處理規定。
二、 不擅自於機關所屬設備安裝非法軟體、後門及木馬程式等破壞資訊安全程式。
三、 攜帶可攜式儲存設備至機關內部使用,必須先經病毒掃瞄後再行連接機關網路及設備。四、 對於所知悉、持有之公務機密、不公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媒體或其他資訊等,
均善盡保密義務,絕不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五、 服務期間所接觸之媒體檔案及公務文書,未經機關同意絕不擅自複製、攜出或以任何形式將其全部或部分提供給第三者知悉或使用。
六、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私自將機關之資訊設備攜出。
七、 未經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不得任意將攜入之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若經申請獲准連接機關網路,嚴禁使用數據機或無線傳輸等網路設備連接外部網路。
八、 乙方駐點服務及專責維護人員原則應使用機關配發之個人電腦與週邊設備,並僅開放使用機關內部網路。若因業務需要使用機關電子郵件、目錄服務,應經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另欲連接網際網路亦應經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
九、 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立切結書人是否符合上列工作規定。十、 本保密切結書不因立切結書人離職而失效。
十一、 立切結書人因違反本保密切結書應盡之保密義務與責任致生之一切損害,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如有違反上開切結內容,乙方及立切結書人除依據契約規定承擔違約金及賠償機關之所有損失,並願負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上責任。
如就本保密切結書有爭訟時,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立切結書人:
姓名及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及戶籍地址 |
立切結書人所屬乙方名稱:
乙方名稱及xx | xx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 乙方聯絡電話及地址 |
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