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宁波银行消费通协议书
编号:
甲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办理本协议 1.1 条约定的消费通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消费通
是指甲方推出的针对于已取得甲方个人循环贷款额度的借款人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申请消费通并开通此服务后,借款人在关联循环贷款可用额度内,以关联借记卡为介质,通过 POS 刷卡使用贷款资金。本协议项下的关联循环贷款合同编号及名称(以下统称“原合同”)以《宁波银行消费通业务申请表》为准。
1.2 关联循环贷款额度
是指本消费通项下贷款共用的循环贷款额度,本协议项下的循环贷款额度以
《宁波银行消费通业务申请表》关联循环贷款授信金额为准。
1.3 关联循环贷款可用额度
是指关联循环贷款额度减去实际已使用的额度(包括关联循环贷款项下通过
POS 刷卡而使用的额度及其它方式而使用的额度)。
1.4 关联借记x
是指开通消费通功能的借记卡,以《宁波银行消费通业务申请表》中的关联卡号为准。
1.5 单笔贷款发放日
是指乙方使用关联借记卡进行刷卡当天即为该笔贷款的发放日。
1.6 单笔贷款期限
是指乙方单笔贷款发放日至该笔贷款到期日的期间,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贷款期限以《宁波银行消费通业务申请表》为准,但到期日不得超过各关联循环贷款额度的期限。
1.7 单笔贷款金额
是指乙方开通消费通后,关联借记卡刷卡金额超过刷卡时关联借记卡内存款余额的部分,即当刷卡金额大于关联借记卡卡内存款余额时,才可触发消费通功
能。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贷款金额须在 5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含)以下且不得超过关联循环贷款可用额度(如有多个可用额度以最高值为准)。并且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信用状况以及甲方自身经营状况单方对单笔贷款金额的上下限进行调整,调整决定一经做出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条 贷款用途及商户约定
2.1 乙方保证“消费通”项下的单笔贷款与原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
2.2 乙方保证“消费通”项下的单笔贷款必须与 2.1 条约定用途相关的甲方认可的商户进行刷卡,具体参考《消费类可用商户表》(详见甲方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甲方对该表内容分类的准确性不做承诺,并且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该表内容进行单方调整,该等调整将通过甲方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进行公告,一经公告即可生效。第三条 单笔贷款利率
3.1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执行。
3.2 利率调整方式按原合同执行。第四条 支付约定
乙方开通“消费通”后,发出刷卡指令时,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商户账户进行支付。贷款资金划入商户账户之时即完成了本协议下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还款约定
本协议项下的贷款的还款方式为:
。
第六条 退货处理
本协议下,一旦发生退货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货,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以及柜面进行还款。任何由于还款不及时以及套现等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保留本协议 9.1 项权利。
第七条 本协议变更
本协议下的单笔贷款期限及《宁波银行消费通业务申请表》中约定的专用消费通业务信息发送的手机号码变更可到甲方柜面或通过甲方网上银行进行办理。其它条款变更(包括关联借记卡的变更)均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后在甲方工作日到甲方柜面办理。变更前发生的贷款仍然适用变更前确定的利率和期限,变更后发生的贷款适用变更后确定的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协议解除及临时中止
8.1 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对本协议的履行状况以及甲方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临时中止消费通服务。甲方采取上述措施一经决定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甲方临时中止消费通服务后,有权根据实际状况决定恢复消费通服务。
8.2 乙方可在甲方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本协议解除。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9.1 甲方有权对乙方交易及账户进行任何形式的监测和调查,并且根据监测及调查结果自行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或中止消费通服务,冻结关联循环贷款额度、认定所有贷款提前收回以及扣划关联借记卡或乙方其它账户中的款项等措施。
9.2 单笔贷款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含)以上的,乙方应在贷款后 3 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完整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POS 刷卡交易凭证、交易合同以及交易发票等。
9.3 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关联借记卡账户被甲方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从而产生影响乙方“消费通”功能正常使用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4 乙方对关联借记卡及其密码必须严格保管,任何使用关联借记卡的刷卡行为均应当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其承担所有责任。乙方刷卡消费后,应当留存相关交易凭证。
9.5 乙方保证不出现任何形式的欺诈、套现、挪用资金行为。第十条 其它约定
10.1 若关联借记卡中存在多个关联循环贷款额度,按以下优先顺序适用:
(1)金额优先:额度可用余额较大的优先使用;
(2)时间优先:额度到期日较晚的优先使用;
10.2 乙方出具的《宁波银行消费通业务申请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及《宁波银行消费通业务申请表》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及《宁波银行消费通业务申请表》约定为准,本协议及《宁波银行消费通业务申请表》未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10.4 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公证机构/登记部门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提示和声明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并应乙方的要求对本协议相应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同时乙方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 并确认接受。
(本页以下无正文)
《宁波银行消费通协议书》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