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承诺在获得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 承办我方准入资格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退出,若被集中采购 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 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附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采云定点服务 “全疆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第一条 x承诺书中的定点服务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采云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项目;商品指在政采云平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采云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项目中上架的服务项目。
第二条 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承诺书的管理。
第三条 承诺符合定点服务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3.2 新疆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3.3 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4 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3.5 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6 所有参与承诺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资质有效期截止前 10个工作日内更换有效资质证书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相关协议中,如未
及时更新将终止协议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以虚假应标进行处罚。
第四条 承诺在获得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 承办我方准入资格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退出,若被集中采购 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 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条 服务范围
采购单位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定点服务类目范围,同时须严格按照工商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架服务商品,并且接受商品类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第六条 商品与价格要求
6.1 承诺上架的服务商品均可在销售区划提供完整服务,无虚假服务商品。
6.2 承诺交易的服务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服务,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入围承诺书中签署的优惠率。
6.3 承诺定点服务上架状态的服务商品均可实现随时服务,有定制需求的服务除外。
6.4 承诺服务商品价格包含货物购置费、物流配送费、服务费和
税金等一切费用;承诺根据自主意愿选择是否逐项列明,如未列明,视为全部包含。
第七条 交易要求
7.1 交易采用订单或合同形式,一经确认,即时生效,且订单具有合同效力。承诺可按采购单位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背离交易实质性条款。
7.2 我方承诺无正当理由不拒单,且承诺接到订单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7.3 供货要求
(1)承诺接收订单后,根据采购单位订购服务商品的规格参数、需求、服务地址等要求,及时提供服务,并按要求提供发票。
(2)承诺服务商品在订单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在订单和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3)供货配送方式:服务商品中若包含货物配送的,我方承诺采用直接送达、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或自有物流邮寄送达等最便于采购单位接收的方式配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如确需留置在传达室等特定地点的,应当征得采购单位的同意,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收。
(4)我方提交所提供服务商品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售后承诺文件等;此类文件包装好在履约时一并提供。
7.4 包装要求
(1)服务商品中若包含货物的,我方承诺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按
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此类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
(2)按规定张贴标签或标识。
(3)允许我方依据自有服务模式组合包装配送,按不同商品的国家标准执行。
7.5 售后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政策等规定。
(2)服务商品若不能够满足订单或者合同要求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订单。
(3)履约过程中或订单取消后涉及货物退换的,退换货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第八条 费用结算
8.1 采购单位可采用按照服务项目完成进度与我方结算,可采用分期结算或一次性结算。结算时我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下列单据:
(1)填写全面、清楚的发票;
(2)每次服务履约后,系统提交的订单。
8.2 采购单位对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以转帐、支票或公务卡方式向我方支付有关费用,我方承诺不接受现金结算。
8.3 采购资金涉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我方同意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9.1 我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且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我方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我方承诺售后服务机构完备,并承诺在订单或合同规定的商服务期内,提供 5*12 小时现场服务,7*24 小时电话支持服务,发生售后问题时 4 小时到达现场,8 小时解决问题。
9.3 我方保证严格按售后服务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在服务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维修服务。
9.4 我方承诺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在订单或合同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按各类商品各自的国家标准执行。
9.5 我方承诺在服务质保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订单或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或服务质量未达到订单或者合同要求。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承诺书第十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6 我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我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规定对我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承诺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质保期内,如果我方对缺陷服务商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的,我方承诺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我方同意取消订单,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我方承担。 (2)根据服务的质量、履约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
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商品的价格。
10.3 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我方未作答复,视为我方已接受。
第十一条 履约延误
11.1 我方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在履行订单或合同过程中,如果我方遇到妨碍影响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将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我方承诺根据采购单位意见,确定是否延长履约时间或取消本次采购。
11.3 如我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履约,采购单位有权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
11.4 如采购单位需求错误或者无故不验收,我方将及时向交易方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申请协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如果我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服务项目延时交付或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他。
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我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单位。我方尽可能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积极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约定。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服务商品的交付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我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双方协商开始 1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方会向交易项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请协助调解,调解不成的,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我方被查实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责令改正、诚信分扣除及预警等处理;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接受财政部门处罚。
14.1 同意如存在《管理办法》二类违规行为的,每发生一次,视情扣减 10 分诚信分及黄/橙色预警 1 次,如涉及商品违规,则冻结相应服务商品;我方在收到预警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上架。未整改或整改审核不通过的,同意自整改期限届满或整改不通过决定作出之日起暂停定点服
务供应商资格,暂停期为一个月。
14.2 同意如存在《管理办法》一类违规行为的,每发生一次,视情扣减 30 分诚信分及红色预警 1 次,自做出预警之日起暂停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暂停期为三个月;我方在收到预警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审核不通过的,同意自整改期限届满或整改审核不通过之日起取消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
14.3 同意定点服务商品违法违规问题次数,按查实的服务商品个数计算。
14.4 同意定点服务服务商品销售价格高于承诺后的优惠价格的,对应服务商品作冻结处理;我方在商品被冻结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上架。
14.5 发生以下情形时,同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我方强制退出: (1)被查实不符合定点服务供应商准入标准的。
(2)同一自然年内出现 3 次及以上一类违规的;
(3)在收到红色预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审核不通过的。
(4)违反《管理办法》、《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等相关各项定点服务法律法规制度的其他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取消我方资格并报财政部门同意的。
14.6 如被强制退出定点服务,我方接受 6 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承诺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15.2 承诺建立采购单位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并负责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提供各类报表。
15.3 承诺接受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监管部门针对定点服务商品价格及服务履约情况等各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15.4 在确保定点服务无待处理事宜且无其他纠纷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我方申请退出的,承诺继续对处于质保期或服务期限内的商品负责,同时我方承诺退出后 3 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15.5 我方承诺重新申请定点服务资格的,按准入标准重新审核。我方同意因诚信分取消定点服务资格的,在限制期过后重新申请定点服务资格的,诚信分扣分累计重新计算,但原扣分记录不消除。
15.6 若财政部门对定点服务规则或政策等进行调整,我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告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退出,视同同意按照调整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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