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疾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该疾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保监发【2 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全残”),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