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疾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该疾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保监发【2 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全残”),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注:具体保险条款细节需根据所报课程和协议类型决定)
第一条 在投保我们的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猝死或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猝死,或突发疾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该疾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突发疾病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疾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该疾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全残”),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猝死、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民众骚乱;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火山爆发、海啸;
(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六)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自杀(含自杀未遂)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含自杀未遂)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外的行为除外;
(x)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其它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十)由于吸食、服用或注射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猝死或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十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五条 对于境外旅行,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出境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疾病预防接种,办理相关证明;回国后一个月内到各卫生行政和检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感染传染病,应尽早治疗。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以及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突发疾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患有慢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慢性疾病出现急性发作。
突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休克或昏迷、高原反应、癫痫发作、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急性心肌梗塞或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急性尿潴留、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感染传染病。
【旅行期间】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 准:(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本附加险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大陆地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旅行期间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届满日;
(2)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大陆地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