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編號:131019/GCCC/NC/2/LN/EH/AKN
日期:2014 年 月 日
(1) xx高慈幼會
(2) 慈幼葉漢小學法團校董會
辦學團體與
校董會
服務協議
xxxxx事務所
xxxxxxxx 00 x
xxxxxx 00-00 x
xxxx:000000/GCCC/NC/2/LN/EH/AKN
本辦學團體與校董會服務協議於 2014 年 月 日由以下雙方訂立:
(1) xxxx幼會(SOCIETY OF ST. XXXXXXX XX XXXXX),一個根據及憑藉《xxxx幼會法團條例》(香港法例第 1043 章)成立,正式命名為「xxxx幼會香港司理」(The Procurator in Hong Kong of the Salesian Society)的單一法團(「xx高慈幼會」),地址為香港薄扶林道 69B 號,其亦是慈幼葉漢小學的辦學團體(「辦學團體」);及
(2) 慈 幼 葉 漢 小 學 法 團 校 董 會 ( THE 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SALESIAN YIP HON PRIMARY)(「校董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新界葵涌安蔭邨。
(xx高慈幼會及校董會統稱「雙方」,各自稱為「各方」或「一方」。)
鑒於:
A. xxxx幼會有意根據香港政府(「政府」)訂立的規定及根據憲章營辦一間政府資助小學,以提供優質教育。
B. 根據《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xx高慈幼會以該學校的辦學團體身分成立了校董會,並委託校董會營運及維護該學校,以在該學校提供良好、真正及優質的天主教教育。
C. 雙方同意,雙方關係的若干方面受本協議列明的條款及條件規管。
D. 在不妨礙上述各項的前提下,為免疑問,xxxx幼會將由xxxx幼會香港司理的受託代表人代表處理所有關於該學校校舍的事宜,及由xx高學校中央秘書處行政秘書代表處理所有該學校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學校行政、管理、人事、政策及服務。兩個職位均為xxxx幼會的營運職位,而當時兩個職位的主要擔任人(即xxxx幼會香港司理的受託代表人及xx高學校中央秘書處行政秘書),均由xxxx幼會香港司理委任,兩者皆可單獨就與其權力範疇相關的任何事宜,為及代表xx高慈幼會簽署及背書任何文書。
雙方謹此協議如下: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以下字詞具有以下涵義:
「本協議」 指原來簽訂或其後不時修訂或補充的本辦學團體與校董會服務協議。
「替代辦學團體校董」 指《教育條例》第 40AB 條界定的替代辦學團體
校董。
「神父」 指該學校不時的任何神父。
「資助則例」 指常任秘書長不時發出及修訂適用於該學校的則例,訂明政府據以透過向學校提供資助的方式推動教育的規則及條件。
「憲章」 指獲常任秘書長批准的校董會憲章。
「教育局」 指政府教育局。
「《教育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 279 章《教育條例》。
「《教育規例》」 指香港法例第 279A 章《教育規例》。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牧工」 指該學校不時的任何牧民工作者。
「常任秘書長」 指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包括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就本協議轉授權力的任何公職人員。
「校長」 指校董會不時僱用的該學校校長。
「xx高慈幼會」 指xxxx幼會,一個根據及憑藉《xxxx幼
會法團條例》(香港法例第 1043 章)成立,正式命名為「xxxx幼會香港司理」(The Procurator in Hong Kong of the Salesian Society)的單一法團,亦是該學校的辦學團體。
「該學校」 指根據《教育條例》向教育局註冊,由校董會營運名為「慈幼葉漢小學」的小學。
「校舍」 指位於香港新界葵涌安蔭邨稱為安蔭邨屋邨小學校舍的土地及建築物。
「校歌」 指該學校的校歌。
「辦學團體」 指根據《教育條例》第三條定義的辦學團體。
「辦學團體校董」 指根據《教育條例》第 40AB 條界定的該學校辦
學團體校董。
「校監」 指根據《教育條例》第 40AJ 條委任的該學校校監。
1.2 本協議中凡提述任何條例之處,均包括根據有關條例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而提述任何條例或任何附屬法例之處,均包括任何經法定重新制定或修改而當時有效的該條例或附屬法例。
1.3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a) 凡提述條文或附表之處,須理解為本協議的條文或附表;
(b) 本協議條文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或參考而加入,概不影響本協議的釋義或解釋;及
(c) 表示單數的字詞包括複數意義,反之亦然;表示性別的字詞包括所有性別;表示人的字詞包括商號、法團及並非法團的團體,反之亦然。
2. 一般條款及條件
2.1 校董會的宗旨應是根據憲章所述該學校的指引及目標營運及維護該學校以達到促進教育的唯一目的。校董會在制定及實施促進該學校的發展及日常運作的政策時,須遵守《教育條例》、《教育規例》、《資助則例》及憲章。
2.2 校董會須遵守及執行政府及xx高慈幼會不時就該學校的運作和行政以及校舍的使用和管理而發出的所有指引及指示。
2.3 校舍在法律上的業權擁有人為政府。該學校僅為校舍的承租人。校董會,在要求時,須與香港房屋委員會簽訂新的租賃協議及同意遵守新簽訂的租賃協議內的有條款及條件。
2.4 校董會不得將校舍或其任何部分或當中任何權益轉授權、轉讓、按揭、押記、批租、分租、放棄管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允許該學校、辦學團體及校董會的真正僱員、學生及合法訪客以外的任何人進入、逗留或佔用校舍或其任何部分。
3. 特別條款及條件
3.1 更改及修改學校名稱;以捐助者名字命名校舍;及接收xxxx幼會認為不適 當的捐款
未經xxxx幼會事先書面准許/同意,校董會不得更改或修改學校名稱,或以捐助者的名字命名校舍任何部分,或接受給予該學校而鮑思高慈幼會單獨認為不恰當的捐款或任何形式的捐獻。任何有此用意的捐款均應首先通知xxxx幼會,並獲xxxx幼會同意後,校xxx可接受。
3.2 更改及修改校歌、校章、校徽、標誌及校訓
未經鮑思高慈幼會事先書面准許/同意,校董會不得更改或修改校歌(歌詞及
/或音樂),或該學校的校章、校徽、標誌的設計或該學校的校訓。
3.3 在該學校豎設及拆除標記、標誌、徽章等
未經鮑思高慈幼會事先書面准許/同意,校董會不得在校舍內放置或豎設任何人、機構或組織或任何與之有關的產品的標記、徽章、標誌、塑像、圖片、半身像、油畫、圖畫或照片。此外,未經xxxx幼會事先書面准許/同意,校董會不得把xx高慈幼會已在校舍內豎設或放置的任何上述物品拆除、棄置、移除或拆下。
3.4 委任該學校的核數師
xxx慈幼會保留權利,中央處理該學校的核數師(「學校核數師」)的招標及篩選過程,以選出學校核數師根據《教育條例》為該學校核數。在選出入圍投標者後,xxxx幼會會準備一份學校核數師名單,供校董會決定選出及委任其一為學校核數師。校董會在委任新的學校核數師或重新委任現任學校核數師之前,須先確認xxxx幼會是否會行使此權利。xxxxx幼會決定讓校董會選擇該學校的核數師,校董會須向xxxx幼會提交新委任/再獲委任的學校核數師的詳情,以作紀錄。
3.5 學校神父及牧工
xxxx幼會保留權利,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介紹或委任一人或多人為該學校的神父或牧工,而校董會須作出充分及適當的安排,以便該等神父或牧工在該學校能順利而有效地執行工作。
3.6 宗教課
校董會須在該學校各年級的課程包括宗教課(「宗教課」),其課程大綱須獲xxxx幼會事先批准。該學校正常學年內,每星期或每個上課周期必須最少有一小時宗教課。
3.7 鮑思高慈幼會使用校舍
xxxx幼會有權不時在課堂時間後,或在學年內個別特定期間,在沒有對學校正常運作造成不便的前提下,經雙方事先安排,使用校舍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行宗教及社交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宗教活動、主日學、教會會議、慕道班及教區活動等。根據已獲教育局允許的做法,為此類活動而使用校舍,不得收取費用。
3.8 xxxx幼會優先使用校舍;不准用作非天主教的宗教服務及活動或政黨活動
xxxx幼會比任何其他人士(教育局除外)有權優先使用校舍進行公眾禮拜服務。為上述用途而使用校舍,不得收取費用。然而,未經xxxx幼會事先批准,校董會不得准許非天主教團體或人士在校舍進行宗教或崇拜性質的活動。上述限制亦適用於審批非宗教團體或政黨在校舍進行政治活動。如有任何非宗教團體或政黨使用校舍進行任何政治活動,在獲得xx高慈幼會事先書面批准的前提下,該學校須根據教育局不時公布的收費表向該等團體或政黨收取使用校舍的費用。
3.9 採用標準僱傭協議
在僱用該學校的校長及教職員時,校董會須採用鮑思高慈幼會提供的標準僱傭協議。除必須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之處外(例如姓名、地址、職位、職責、薪級及起薪點等),未經鮑思高慈幼會事先同意,不得更改、增加或刪減標準僱傭協議中訂明的條款及條件。
3.10 採購教材、教科書、參考書;宗教/德育/公民教育科活動
為確保整全而適當地在該學校推行鮑思高慈幼會的宗旨及目標以及天主教的教導,校董會須至為審慎地選擇教材以及有關在該學校提供宗教/德育/公民教育時所採取的方法及途徑。若xxxx幼會認為不妥當,校董會須接納xxxx幼會的意見並採取相應的更正或補救行動。
4. 其他承諾
4.1 維修及保養
校董會須盡力保養校舍,在依照適用法律及規例及確保鮑思高慈幼會合理滿意下,保持校舍良好、清潔及可運作的狀態及修葺。
4.2 支付所有開支
校董會承諾以其本身資金準時支付該學校所有營運及維護開支,及承擔所有與校舍有關的法律責任及債務。所有開支包括但不限於該學校正常運作的日常開支、所有緊急維修開支、建築物的大小維修,電線、喉管、水管、煤氣管、排水及污水系統的維修及更換,校舍的窗、門、天台物料、牆壁保護物料、地板及地面的維修及更換,校舍範圍內的斜坡及護土牆(如有)的保養及維修、樹木修剪、砍伐及護理、及草地修剪及清理,垃圾清潔及清理,僱用保安員,租用及購買設備及器材(包括其維修及保養),家具及固定裝置的維修及更換,保險、法律費用,所有職員及工人的薪金及工資,差餉、租金、稅項、電費、水費、煤氣費,及政府就校舍發出的任何付款通知書。
儘管有上述規定,但仍須遵守教育局不時就支付該等開支而發出的指示及程序。
4.3 損失及損害賠償
校董會須負責所有因使用及佔用校舍而起或其附帶的損失及損害賠償。
4.4 保險
校董會須以其本身資金為該學校(建築物、內載物、土地及運作)投購保險,包括全險、火險、第三者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學生責任保險、僱員補償保險,及政府不時規定的任何其他保險。保單副本必須備存於該學校,以作紀錄及供查閱。
4.5 使用職員宿舍或工人宿舍
校舍內如有任何職員或工人宿舍(「宿舍」),除非鮑思高慈幼會以書面形式明確放棄,否則xxxx幼會保留使用宿舍的權利,以及分配住戶及使用者入住或使用宿舍的權利。
4.6 彌償條款
對於因校董會使用校舍及該學校的運作及維護而引起及/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或
任何訴訟、申索、索求及法律或其他程序,以及因該等訴訟、申索、索求或程序(視所屬情況而定)而支付或產生的所有損失、損害賠償、費用、賠償及開支,校董會須向xxxx幼會及其任何獲授權人、僱員或職員作出彌償保證及保持彼等獲得彌償保證。
4.7 校務發展計劃及學校年度計劃
校董會須向xxxx幼會提交一份校務發展計劃。校務發展計劃的目的及目標須與憲章所述的宗旨及目標一致。此外,校董會每年須向xx高慈幼會提交一份學校年度計劃,並確保該學校會實現及達到上述校務發展計劃及學校年度計劃訂明的目的及表現目標。
4.8 評估及檢討
xxxx幼會須定期評估及檢討該學校的表現。為協助xxxx幼會進行評估及檢討,校董會須定期向xxxx幼會提交學校年度報告、學校自評報告及校外檢討報告。校董會亦須不時向xxxx幼會提交該學校現時教學環境的資料及統計數字。
4.9 與xx高營辦的其他學校互相支持
校董會須確保該學校透過(包括但不限於)參與鮑思高慈幼會不時為其營辦的學校舉辦的(盡可能)所有年度教育及培訓活動或任何其他活動,以持續與xx高慈幼會營辦的其他學校互相支持及培育團體精神。
5. 轉讓;終止的後果
5.1 未經xxxx幼會事先書面批准,校董會不得轉讓、出讓、分判、授予/轉授特許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於本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益、權利、利益或責任。
5.2 若該學校被政府宣布停辦,或xxxx幼會被剝奪委任該學校校監、校董會的辦學團體校董及替任辦學團體校董的權利,本協議須被視為相應地即時終止。
5.3 即使本協議有任何規定,但假如校董會嚴重違反或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協議所載的任何重大條款及條件,xxxx幼會可隨時終止本協議。
5.4 本協議終止時,雙方的所有權利及責任須自動終止,但在本協議終止前已產生的訴訟權利,以及明示或暗示在本協議終止之時或之後生效或繼續有效的任何責任除外。
5.5 本協議終止時,校董會須友好地把校舍的營運及管理交還鮑思高慈幼會,而校舍須處於良好、清潔、衛生及適宜起居的狀況,且不得申索任何補償。
5.6 本協議終止時,除非xxxx幼會另有規定,否則該學校不再是一間「鮑思高」學校,根據憲章第 2 條列明的該學校宗旨及目標,不再獲xxxx幼會承認為一間「鮑思高」學校。
6. 其他規定
6.1 獲授權簽署
(a) 就簽署本協議及處理本協議內容而言,主管鮑思高學校中央秘書處的行政秘書須代表xxxx幼會,並獲xxxx幼會授權簽署本協議。
(b) 就簽署任何關於校舍的文件、契據或文書或任何獲授權人士的委任(如需要)而言,xxxx幼會香港司理的受託代表人將代表xxxx幼會。
6.2 修訂;完整協議
x協議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事宜的全部及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之間就本協議標的事宜的所有先前協議、安排及理解。本協議任何條文的豁免或修訂,必須以書面文書作出及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
6.3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區
x協議受香港法律管限及根據香港法律解釋,本協議各方謹此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為專屬司法管轄權。
6.4 分割條文
即使本協議任何條文是或被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部門裁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協議其餘條文概不受上述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文影響,而應維持其約束力及作用。
本協議雙方於文首所述日期以契據形式訂立及簽立本協議,以茲證明。
在鮑思高學校中央秘書處行政秘書 Br. Che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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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on Wing 在場下蓋上鮑思高慈幼會的法團印 )
章及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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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獲授權簽署的核實人/見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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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簽署:
見證人姓名: Xx Xxx Xxxxx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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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學校校監
及校董
在場下蓋上慈幼 )
[•]
)
葉漢小學法團校董會的印章及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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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獲授權簽署的核實人/見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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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簽署:見證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