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 招商仁和附加和家盛世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
☆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的十五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如:王女士为丈夫xxx(35 周岁)投保招商仁和附加和家盛世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50 万元,交费期 5 年,年交保险费 2530 元,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李。
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意外伤残保险x | x先生 | 500000×40%=200000 元 | 合同生效后第 5 年,x先生意外 伤残,经评定,伤残等级为 7 级 (对应给付比例 4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小李 | 500000-200000=300000 元 | 合同生效后第 10 年,x先生意外 身故 |
x例中王女士为投保人,x先生为被保险人及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xx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招商仁和人寿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第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五条
✓ 您还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十一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五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每页脚注
第一章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十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
第三条 保险期间 |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
第四条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 第五章 一般约定 |
第六条 保险责任 |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第七条 责任免除 | 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第三章 您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六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
第八条 保险费 |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
✓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招商仁和附加和家盛世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x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招商仁和[2017] 意外伤害保险 03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仁和附加和家盛世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招商仁和附加和家盛世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度2和保险费支付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在此期间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
1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 保单年度:指从保单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 任。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4中所列举伤残等级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 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在同一部位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时,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较 高,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此前已有等级较低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低于或等于此前已有伤残项目的等级,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伤残时,我们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的一 项伤残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按照该伤残等级晋升一级计算,最高晋升至 1 级。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已有伤残将构成更高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照更高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比例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已有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
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 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9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0、跳伞、攀岩运动11、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12、武术比13、 摔跤比 、特技表演14、马、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 人除外)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5。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10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1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2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3 武术比: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 。
14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第三章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保险费
x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您应于保险费支付日向我们交纳保险费。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
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部分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和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
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16、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四)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二、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受益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三十日后仍未做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
16 医院: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我们将从第三十一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7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 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x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7 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0000 x 00 x 0 x,0000 x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 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一)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解除、期满、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我们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欠款未还,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的,不影响主保险合同效力。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