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津貼及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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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男/女童院是一種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為因各種家庭問題或危機而未能得到家人妥善照顧,同時本身有行為或情緒問題的兒童,提供家居以外的住宿照顧。
宿生會在男/女童院附設的學校或社區內上學。
目的及目標
男/女童院旨在以小組生活形式,為男/女童提供住宿照顧及有系統的治療計劃,直至他們能夠回家居住或獲得其他長遠生活安排。
男/女童院的目標是:
• 提供穩定、安全及溫馨的群體生活環境;
• 提供住宿照顧;
• 提供特別設計的訓練及有系統生活日程,以解決導致宿生需要住宿照顧的問題;及
• 鼓勵宿生發展潛能、培養責任感、提升自尊、學習自我照顧、促進社交關係。
服務性質
提供的服務包括:
2反映所提供服務的性質,不一定是服務的現有名稱。
a) 在院舍內以小組生活形式提供住宿照顧,以促進宿生的個別接觸、治療、關顧及私隱, 並讓他們與其他宿生及駐院工作者建立更融洽的關係;
b) 透過定期個案討論或檢討會議,與宿生住宿照顧安排相關的人士一起制訂個別福利或培育計劃,並更新及檢討計劃的進度;
c) 以個別或小組形式進行輔導,解決宿生的情緒及行為問題,並幫助處理導致宿生需要住宿照顧的問題;
d) 安排生活技能訓練計劃;
e) 安排參與社交、康樂及社區活動等,以發展宿生的興趣及社交技巧,並協助他們適應及重新融入社區;
f) 安排家庭生活教育活動,培養他們的自我認識及人際技巧;
g) 鼓勵及協助宿生與家人/監護人聯絡,並安排他們回家渡假, 以預備他們日後與家人團聚;
h) 聯繫與宿生住宿照顧安排相關的重要人士,包括學校、其他機構、家人/ 監護人及轉介機構或工作員,以確保福利計劃得以完成;及
i) 提供教育指導以促進宿生的學業及職業發展。
服務對象-男童院
服務對象為年齡介乎 7 至 21 歲並且未能得到家人適當照顧、有較嚴重行為或情緒問題的男童。這些兒童亦可能受不良朋輩的影響或與家人關係欠佳,因此需要離開家人一段時間接受群體生活訓練。
服務對象-女童院
服務對象為年齡介乎 10 至 21 歲並且未能得到家人適當照顧、有較嚴重行為或情緒問題的女童。這些兒童亦可能受不良朋輩的影響或與家人關係欠佳,因此需要離開家人一段時間接受群體生活訓練。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宿位使用率(備註1) | 男童院為 70% 女童院為 83% |
2 | 一年內定期個案檢討完成率(備註2) | 80% |
3 | 一年內個人工作計劃達成率(備註3) | 80% |
4 | 一年內完成的小組活動數目(備註4) | 12 |
(註釋載於本《協議》結尾)
基本服務規定
• 每日 24 小時照顧服務,並且在任何時間內須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員當值;
•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 章) 規定的定義之註冊社工(對於名額為 60 個或以上的男/女童院,工作人員應包括具備認可社會工作學位的註冊社工);
• 提供一日三餐多元食材的膳食;
• 入住人數不得超過名額;
• 適合宿生年齡的玩具、書籍及其他設施;及
• 所有服務須遵守相關中央轉介系統的規定。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會福利署(「社署」) 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 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
• 在收到書面空缺通知後 7 個工作天內,從中央轉介系統將輪候中並資料齊備的個案轉介到相關服務營辦者。
社署履行有關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 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資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以及特定服務的相關指引(如有的話)。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服務營辦者接納本《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後,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詳情描述)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及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備註1 (i) 宿位使用是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離院當日所佔用的宿位數目。
(ii) 宿位使用率的計算方式
年內每日入住人數* 總和 | × 100% | |
= | 名額 × 年內營運日數 |
* 統計每日入住人數時須包括正患病/ 回家渡假或離院前回家試住的宿生。
[ 如未能達到宿位使用率水平,社署會將可供轉介的數目計入考慮之列。]
備註2 (i) 定期個案檢討是指由男/女童院提議舉行的個案會議, 並須符合以下標準:
a) 參與者包括男/ 女童院社工、宿生及第三方, 例如家長/轉介工作者/宿舍家長/教師/臨床心理學家等;
b) 有關需要討論的具體範疇,包括工作計劃、住宿計劃、家庭團聚計劃,或在住院期間產生的任何問題;
c) 將檢討記錄在案,即存置有關記錄;
d) 制訂跟進行動;及
e) 個案檢討的次數設定為每名宿生每年兩次,並在每名宿生入住後首六個月內及其後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檢討。
(ii) 達成定期個案檢討是指「完成」定期個案檢討。
(iii) 定期個案檢討完成率的計算方式
= | 統計期內完成的個案檢討數目 | × 100% |
統計期內需要完成的個案檢討數目 |
備註3 (i) 個人工作計劃是指由男/女童院實施以滿足個別宿生的需要的計劃,其中包括宗旨、具體目標、提供服務的過程、計劃內容及實現或檢討目標的期限。個人工作計劃設定為每名宿生每次個案檢討時制訂兩項工作計劃。
(ii) 達成個人工作計劃是指「完成」個人工作計劃。
(iii) 個人工作計劃達成率的計算方式
= | 統計期內完成的工作計劃數目 | × 100% |
2 x 統計期內需要完成的個案檢討數目 |
備註4 小組活動是指與「服務性質」相符的小組及集體活動, 工作人員會參與安排,並有既定目標、計劃內容,以及進行評估及記錄在案。群體活動不能按節數計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