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软件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发展中心
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开发人员,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 (以下简称“该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指导下,订立本协议书,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宗旨
为完成该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
第二条 合作项目和范围
协议各方共同开发该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
第三条 合作期限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方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
第五条 费用承担
第六条 知识产权
1.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 方为第一完成单位, 方为第二完成单位,由 方完成申请。
2.合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七条 收益分配
取得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后,其所有权及有关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八条 协议变更
1.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
2.任何合作方未经与其他各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作方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技术秘密。
第十条 合作的终止
合作开发活动可以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1.全体合作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合作项目因无法克服的技术障碍,无法完成开发任务;
3.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x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方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x协议自各合作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各方签署:
甲方: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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