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光学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在设计研发、工艺水平上为客户开发具有竞争力的多品类、高性价比的定制化产品,同时提供稳定可靠 的量产保障。公司在精密玻璃光学元件加工方面具备突出的竞争优势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玻璃光学元件冷加工、玻璃非球面透镜热模压、高精密模具设计制造、中大尺寸超薄玻璃晶 圆精密加工等领域具有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成果。公司在光学元件的多个细分领域,凭借优秀的研发设计与生产能力,满足了下游知名客户较高工艺指标要求和严格的供应商筛 选标准,已成为 AMS...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蓝特光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1、公司名称: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 1108 号 1 幢
3、设立日期:2003 年 9 月 4 日
4、注册资本:36,068 万元
5、法定代表人:xxx
0、联系方式:0573-83382807
7、业务范围:光学元器件、光电光伏组件、专用光学仪器和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光学器件原辅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相关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及危险化学品除外)。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1、主营业务介绍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光学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在设计研发、工艺水平上为客户开发具有竞争力的多品类、高性价比的定制化产品,同时提供稳定可靠的量产保障。公司在精密玻璃光学元件加工方面具备突出的竞争优势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玻璃光学元件冷加工、玻璃非球面透镜热模压、高精密模具设计制造、中大尺寸超薄玻璃晶圆精密加工等领域具有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成果。公司在光学元件的多个细分领域,凭借优秀的研发设计与生产能力,满足了下游知名客户较高工艺指标要求和严格的供应商筛选标准,已成为 AMS 集团、康宁集团、麦格纳集团、舜宇集团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优质合作伙伴,公司产品已被应用于苹果、华为等知名企业的终端产品中。
基于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经验沉淀,公司形成了包括光学棱镜制造、光学玻璃非球面透镜热模压成型、与半导体制造工艺相结合的高精密光学晶圆制造等领域的多项核心技术,建立了符合 IATF 16949、ISO 9001 和 ISO 14001 等标准要求的严格高效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形成了光学棱镜、玻璃非球面透镜、玻璃晶圆及汽车后视镜等四大产品系列,并根据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演化出上千种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AR/VR、短焦距投影等消费类电子产品、半导体加工、车载镜头以及高端望远镜、激光器等光学仪器领域。
公司坚持以精密制造结合现代光学设计理念为核心,建立了以“浙江省蓝特 高精度光学元件研究院”、“蓝特光学元件省级xx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为平 台的高效研发体系,不断提升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凭借全面的研发体系、良好 的技术实力,公司先后承担了 2004 年国家火炬计划“别汉屋脊棱镜”项目、2013 年国家火炬计划“汽车用后视侧视宽视野异形反光镜组”项目、2016 年国家工 信部工业强基项目“年产 1125 万件精密模压非球面玻璃光学元件项目”、“2017 年度第二批新增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重大产业示范类”项目等国家和省级项目。
2、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 名称 | 技术 来源 | 技术介绍及先进性的具体表征 | 与专利技术 的对应关系 | 在主营业务及 产品中的应用 |
超高精度玻 璃靠体加工 | 自主 研发 | 公司超高精度玻璃靠体加工技术是采用光学加工的 方式加工靠体。该技术主要用于高精度屋脊棱镜, | 已取得 1 项 发明专利,6 | 广泛应用于成 像棱镜、大尺 |
经过行业内多年的积累,公司形成了较为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光学棱镜加工、非球面透镜模压、玻璃晶圆加工方面技术优势明显,拥有超高精度玻璃靠体加工技术、超高效大批量胶合切割技术、大尺寸棱镜加工技术、屋脊棱镜加工技术、模具制造补偿技术、多模多穴热模压加工技术、镜筒一体成型技术、高精度中大尺寸超薄晶圆加工技术、WLO 玻璃晶圆开孔技术和光学级高精密光刻技术等 10 项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核心技术 名称 | 技术 来源 | 技术介绍及先进性的具体表征 | 与专利技术 的对应关系 | 在主营业务及 产品中的应用 |
技术 | 微棱镜等产品的生产。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的光胶工艺配合专门定制的抛光模具,可以将玻璃靠体的角度精度控制到秒级,为高精度屋脊棱镜、微棱镜等棱镜产品的生产提供了保障,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公司的靠体角度最高精度控制在 1″以内,尺寸精度 控制在 1μm 以内。 | 项实用新型专利 | 寸映像棱镜、微棱镜等光学棱镜产品,部分汽车后视镜等 | |
超高效大批量胶合切割技术 | 自主研发 | 针对微棱镜、长条棱镜,公司采用玻璃晶圆和成像棱镜的加工工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磨、抛光,并配合自主研发的胶合式切割工艺进行生产。使用该技术后,能够在提高产品质量精度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加工效率高、降低成本。加工后的微棱镜产品尺寸公差控制在 0.01mm 以内,角度公差控制在 1′以内,面型精度误差小于 0.04λ;长条棱镜产品在满足尺寸精度误差、平行度和弯曲度均小于 5 微米、 PV 值小于 0.1λ、反射率大于 99%的参数条件下实现 量产。 | 已取得 1 项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1 项发明专利正在申请 | 微棱镜、长条棱镜,部分成像棱镜等 |
大尺寸棱镜加工技术 | 自主研发 | 公司针对大型 3D 影院、大型潜望棱镜、多功能会议厅等使用的大尺寸映像棱镜,定制开发了金属靠体、光学玻璃靠体和加工生产设备,采用在线监控矫正平行差的方式进行研磨加工,达到了最大尺寸 500mm 的大口径棱镜的角度精度误差控制在 3’以内,胶合精度误差控制在 3’以内,并实现批量化生 产。 | 核心工艺技术,无专利对应 | 大尺寸映像棱镜 |
屋脊棱镜加工技术 | 自主研发 | 目前行业内屋脊棱镜加工效率低、加工成本高,此技术结合材料成型技术、公司的高精密金属工装和光学靠体的生产能力,在控制屋脊角度误差 3’’以内的精度下,实现了屋脊棱镜的批量化生产,有效提 高了生产效率和良品率。 | 已取得 1 项发明专利 | 成像棱镜中的屋脊棱镜 |
模具制造补偿技术 | 自主研发 | 模具制造技术是玻璃非球面透镜生产的核心工序之一。公司在考虑材料膨胀系数、折射率和内应力变化的条件下,利用补偿算法进行模具设计,采用高精度的磨削、研抛技术,能生产面型粗糙度小于5nm,表面粗糙度小于 0.1μm,真圆度和外径精度误差小于 0.3μm 的高精度模具。 | 已取得 4 项实用新型专利 | 玻璃非球面透镜,部分成像棱镜等 |
多模多穴热模压加工技术 | 自主研发 | 公司通过改造定制模压成型设备,可实现 10 组模具的串行流水线式生产,不同模具组之间的成型压力一致、温度差异不超过 1 摄氏度。在此技术下,公司可以在保证产品偏心度小于 3μm、面型粗糙度小于 0.3μm、外径偏差小于 4μm、中心厚度偏差小于 4μm 的精度条件下,批量化生产玻璃非球面透镜。 | 已取得 1 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 | 部分玻璃非球面透镜 |
镜筒一体成型技术 | 自主研发 | 镜筒一体成型技术是根据不同的金属结构件形状大小设计特定的模具结构,开发了保证结构件和镜片轴心对齐的专用工装治具,保证了成型过程中结构件和镜片的紧密结合。利用该技术生产的镜筒一体成型产品在不使用任何粘结剂的情况下,能达到漏气率小于 1.0E-9Pa.m³/s.xxx ,中心轴偏差小于 5μm 的精度要求,并实现批量化生产。 | 已取得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 部分玻璃非球面透镜 |
高精度中大尺寸超薄晶圆加工技术 | 自主研发 | 该技术是针对尺寸为 8-12 英寸、厚度为 0.2-1mm 的玻璃晶圆的加工技术。具体而言,公司通过改造生产设备、升级研磨工艺、开发抛光夹具、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镀膜等方式,在切片、研磨、抛光、镀膜等工艺环节中均进行了升级和优化。目前,公司已经掌握中大尺寸、多种折射率和应力性的超薄 玻璃晶圆加工技术。 | 已取得 3 项实用新型专利,2 项发明专利正在申请 | 部 分 玻 璃 x圆,部分玻璃平片等 |
WLO 玻璃晶圆开孔技 术 | 自主研发 | WLO 玻璃晶圆开孔技术是采用激光改性和腐蚀工艺,结合高精度移动平台在多种外径尺寸的玻璃基 板上进行任意形状的高精度开孔。目前,公司利用 | 核心工艺技术,无专利 对应 | 深加工玻璃晶圆中的 WLO 玻璃晶圆 |
核心技术 名称 | 技术 来源 | 技术介绍及先进性的具体表征 | 与专利技术 的对应关系 | 在主营业务及 产品中的应用 |
高品质的位置精度控制工艺,可开 WLO 玻璃晶圆的大口径孔,实现尺寸误差小于 1μm、位置误差小于 5μm、破口小于 10μm。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的玻璃腐蚀设备和腐蚀工艺,实现玻璃厚度与开孔尺寸为 1: 1 的稳定的腐蚀效率,有效解决业界存在的腐蚀锥度 问题,保证了开孔后侧壁的质量。 | ||||
光学级高精密光刻技术 | 自主研发 | 高精密光刻技术是在 8 寸及以下玻璃晶圆表面利用光刻工艺制作所需图案的技术。公司开发了配套的光刻胶喷涂工艺,能保护开孔的内壁,胶厚的均匀程度最小控制在 30nm 以内,有效解决了量产过程中使用旋涂工艺的胶厚不均匀问题。目前,公司利用该项技术可将光刻图案尺寸精度误差控制在 1μm 以内,图案位置误差在 2μm 以内。公司该技术主要应用于屏下指纹、WLO、汽车光学投影等领域的光学 元件制造。 | 已取得 1 项实用新型专利,2 项外观专利, 3项发明专利正在申请 | 深加工玻璃晶圆中的光刻玻璃晶圆,部分玻璃平片等 |
3、研发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逐年增加,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领用的原辅料、研发人员工资、技术咨询费、研发设备折旧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研发费用 | 2,452.14 | 2,501.42 | 1,599.97 |
营业收入 | 33,408.85 | 39,466.14 | 41,005.78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7.34% | 6.34% | 3.90% |
公司通过多年的技术经验积累和稳定运营,形成了全面的光学元件产品系列。产品涵盖各种型号的光学棱镜、非球面透镜、玻璃晶圆、汽车后视镜等,应用领 域涉及智能手机、AR/VR、半导体加工、光学仪器、车载镜头等多个领域,具有 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xx技术企业,一贯坚持自主创新,始终把技术创新作为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先后建设了“蓝特光学元件省级xx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依托公司长期的行业积累、优秀的技术人才以及合理的研发体系,公司的技术水平始终保持行业领先,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公司在光学行业深耕多年,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在内的专业团队对光学加工工艺具有独到的理解,积累了丰富的技术诀窍(Know-How),使得公司在工艺领域掌握了包括超高精度玻璃靠体加工、超高效大批量胶合切割、玻璃非球面透镜模具制造补偿、多模多穴模热模压
加工、高精度中大尺寸超薄晶圆加工、光学级高精密光刻在内的多项核心技术,并在主要产品的生产中加以综合运用。
具体而言,公司光学棱镜产品长条棱镜已获得苹果公司产品认证,公司能通过精密的加工技术和出色的品质管控能力,在满足尺寸精度误差、平行度和弯曲度均小于 5 微米、PV 值小于 0.1λ、反射率大于 99%的参数条件下实现量产,公司目前已成为自 iPhone X 开始,苹果公司产品 3D 结构光组件中双面红外反射棱镜的最主要量产供应商;公司非球面透镜产品采用先进模具补偿加工工艺,在模具结构设计、寿命管理、生产工序等方面进行专项研发,引入自动化模具加工设备,在 PV 值小于 0.2μm、中心厚度偏差小于 3μm、Ra 值小于 6nm 的参数条件下进行量产。在小口径非球面透镜产品上,公司能在满足客户需求的条件下进行多模多穴的批量化生产,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公司的玻璃晶圆产品可以达到最高折射率 2.0、厚度 0.2mm、直径 12 英寸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根据定制化需求,在玻璃晶圆上进行通孔、光刻和切割等深加工,满足下游客户用xx圆级镜头加工、半导体封装、手机屏下指纹和汽车 logo 投影等领域。
2016 年,公司“年产 1,125 万件精密模压非球面玻璃光学元件”项目成功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 年工业强基工程(第二批)”,获得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约 4,000 万元。该项目契合了国家光学产业中高精度成像光学元件未来发展需求,项目实施可解决玻璃非球面热模压技术中精密模具制造加工、非球面模具补偿设计加工、模压工艺的参数选择、高精度面型的检测等关键技术问题,填补国内高精度玻璃非球面热模压技术的空白,促进了核心零部件国产化的发展。2017 年,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 2017年度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工作的通知》,公司入选“隐形冠军”培训名单。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流动资产 | 30,422.42 | 30,676.33 | 30,748.70 |
非流动资产 | 56,961.95 | 50,197.60 | 30,206.46 |
项目\年度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资产合计 | 87,384.37 | 80,873.92 | 60,955.15 |
负债合计 | 22,797.02 | 18,372.07 | 24,151.8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4,587.35 | 62,501.86 | 36,803.35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营业收入 | 33,408.85 | 39,466.14 | 41,005.78 |
营业利润 | 13,483.42 | 14,076.14 | 20,002.63 |
利润总额 | 13,451.16 | 14,049.74 | 19,962.55 |
净利润 | 11,610.49 | 11,394.13 | 16,826.67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1,613.94 | 11,394.09 | 16,921.5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0,894.93 | 13,913.58 | 16,647.76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264.46 | 21,550.26 | 18,073.6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975.17 | -32,704.94 | -11,791.2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098.40 | 3,048.55 | 2,170.1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29.88 | -8,115.28 | 8,442.14 |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流动比率(倍) | 2.06 | 2.79 | 1.64 |
速动比率(倍) | 1.58 | 2.26 | 1.35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5.61% | 23.31% | 40.35%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79 | 9.84 | 6.24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比例 | 0.14% | 0.19% | 0.20% |
主要财务指标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应收账款xx率(次/年) | 3.58 | 3.24 | 4.37 |
存货xx率(次) | 2.02 | 2.70 | 2.88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8,076.87 | 17,674.59 | 22,456.87 |
利息保障倍数 | 166.59 | 34.93 | 43.88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 0.56 | 3.39 | 3.0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2 | 0.34 | 0.5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7.40 | 27.72 | 59.69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扣非归母净利润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公司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和光学仪器领域,报告期内公司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的产品收入分别为 25,669.83 万元、23,730.68 万元和 17,674.8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60%、60.15%和 52.92%;应用于光学仪器领域的产品收入分别为 7,957.47 万元、9,976.57 万元和 10,905.8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41%、25.29%和 32.65%。
由于消费电子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终端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革新相对频繁,且近年来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因此存在终端客户产品的周期性波动带动公司产品销售波动的情况。受此影响,公司 2018 年、2019 年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的长条棱镜较 2017 年持续下滑;玻璃非球面透镜销售收入
2018 年较高而 2019 年下滑较多;玻璃晶圆销售收入 2017 年较高,而 2018 年、
2019 年较 2017 年减少。报告期内公司应用于光学仪器领域的产品收入逐年提高,主要是因为公司在棱镜加工领域具有突出市场地位,产品具有可靠的质量保障以及良好的性价比,相关成像棱镜的收入不断提高。由于公司成像棱镜产品主要应用于望远镜产品中,不排除后续因疫情冲击、技术更迭等因素导致行业景气度出现波动,进而导致公司相关产品出现收入下滑的情况。
报告期内,受前述因素综合影响,公司 2017 年业绩情况较好而 2018 年、2019年分别出现一定程度下滑。同时,公司下游客户相对集中,若公司未能进一步拓展行业应用领域、丰富产品线或分散终端客户,当下游主要终端客户产品需求出现波动或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订单需求将可能面临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同时公司还将面临人力成本投入持续上升、市场开拓支出增加、研发支出增
长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从而使得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主要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37%、74.54%和68.17%,主要包括AMS集团、康宁集团、麦格纳集团、舜宇集团、昆明腾洋集团等,其中对第一大客户AMS集团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4.63%、44.35%、42.85%。
报告期内受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和公司发展历史的影响,公司大部分业务来自于该等客户的订单需求,特别是第一大客户AMS集团的订单量对公司影响较大。若公司因产品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质量不符合主要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未来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对公司的直接订单需求大幅下滑,均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AMS 集团、康宁集团等主要客户对于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公司产品丧失竞争力,使得主要客户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或者停止与公司合作,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对苹果公司存在依赖的风险
2017 年苹果公司创新性的在智能手机上应用了 3D 人脸识别技术,公司开发的长条棱镜产品通过了 AMS 集团及终端厂商苹果公司的认证,进入了苹果产业链。报告期内发行人明确用于苹果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1,430.76 万元、 17,216.34 万元、14,123.36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2.27%、43.64%和
42.28%;报告期内发行人明确用于苹果公司产品的销售毛利分别为 17,015.65 万元、13,805.56 万元、10,406.97 万元,占全部产品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6.75%、 62.99%、58.01%。发行人用于苹果公司产品的销售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
同时,苹果公司亦是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微棱镜、玻璃晶圆产品的终端目标客户之一。若未来苹果公司经营出现较大的、长期的不利变动,或者公司产品无法获得苹果公司认证而不能持续获得用于苹果公司产品的订单,则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以及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研发能力未能匹配客户需求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具有定制化和非标准化特征,能否将客户产品理念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是公司是否可以从行业竞争中胜出的关键。目前公司的下游行业包括消费电子、汽车、光学仪器、半导体等,具有技术密集的特点,对产品技术要求较高,部分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革新相对频繁,行业内企业一直在不断研发新的技术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产品的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等进行优化升级。如果公司的设计研发能力和产品快速迭代能力无法与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要求及技术创新速度相匹配,或者公司无法适应终端产品技术路线的快速更迭,则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风险,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均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5、市场竞争加剧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光学在消费电子、车载镜头、半导体制造、光通信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加深,新进入者投资意愿较强,且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和相关技术人才的增多,未来在竞争中行业壁垒可能被削弱,市场竞争可能日趋激烈。目前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中,水晶光电、五方光电、亚洲光学、中光学等均为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资金实力、融资途径等方面与发行人相比具备一定的优势。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62.17%、55.53%及 53.70%,处于相对较高水平。由于下游客户一般会综合考虑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响应速度、合作历程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在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时,发行人可能将面临主要客户减少采购需求或者降低采购价格的情形,进而对经营业绩、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6、全球经济周期性波动和贸易政策、贸易摩擦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外销收入占同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3.59%、58.84%和61.42%。目前全球经济仍处于周期性波动当中,尚未出现经济全面复苏趋势,依然面临下滑的可能,全球经济放缓可能对消费电子、汽车、光学仪器、半导体等行业带来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出口至美国国内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70.23万元、
2,172.64万元和1,309.77万元。若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升级加剧,美国对公司
加征关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万元) | 直接出口至美国销售收入较 2019 年增长比例 | |||||
20.00% | 40.00% | 60.00% | 80.00% | 100.00% | ||
加征关税税率 | 7.50% | 117.88 | 137.53 | 157.17 | 176.82 | 196.47 |
15.00% | 235.76 | 275.05 | 314.35 | 353.64 | 392.93 | |
25.00% | 392.93 | 458.42 | 523.91 | 589.40 | 654.89 |
产品加征关税,且全部转嫁为由公司承担(美国客户实际获得公司产品的价格不变),则以2019年出口美国销售金额为基础测算,加征关税可能对公司业绩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除直接出口至美国国内的产品外,公司不存在通过贸易公司、经销商等方式间接出口至美国的情形。公司产品主要为光学元件,应用于智能手机、AR眼镜、光学镜头、望远镜等终端产品中。因客户自身业务拓展,前述终端产品中的一部分最终销售到美国,但公司无法获取准确数量信息。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穿透前述终端产品对来自中国的产业链厂商加征关税,则也可能影响公司业绩。未来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加深,或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动、贸易摩擦加剧,可能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风险
2020 年 1 月以来,国内外先后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好转,海外疫情形势处于变化中。总体来看,预计新冠肺炎疫情短期内无法完全消除,未来一段时间仍将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 2020 年 1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8,991.63 万元,净利润 3,691.93 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受主要外销产品长条棱镜、显示玻璃晶圆本期销售大幅提高,以及部分新项目订单增加等因素影响,公司 2020 年 1 季度收入、净利润均同比
大幅增加,新冠疫情对公司 2020 年 1 季度经营业绩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虽然
2020 年 2 季度以来,海外疫情持续蔓延,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
响,但公司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均提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目前新冠疫情尚未解除,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利影响。具体而言:从产业链角度来看,由于产品结构相对复杂,产业链分工高度专业化,终端产品的推出往往需要整个产业链密切的合作才能完成,
若未来疫情在海外进一步蔓延使得产业链某个环节出现脱节,将对包括公司在内的产业链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从终端消费角度来看,由于公司目前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等领域,在疫情尚未完全解除的情况下,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仍会对线下人流量造成一定影响,使得终端产品销售下滑,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股票种类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发行股数 | 不低于 4,007.56 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 |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 本次发行股数全部为发行新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 | x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 占发行后总 股本比例 | - |
发行后总股本 | 不低于 40,075.56 万股 | ||
每股发行价格 | 【】 | ||
发行市盈率 | 【】(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1.79 元(根据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 发行前每股收益 | 0.32 元(根据 2019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股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元/股 |
发行市净率 | 【】(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发行方式 | x次发行将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向 网上资金申购的适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进行 | ||
发行对象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
承销方式 |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 ||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 名称 | 无 | ||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 x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 手续费等发行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
募集资金总额 | 【】万元,根据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确定 |
募集资金净额 | 【】万元,由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
补充流动资金 | |
发行费用概算 | 1、保荐与承销费【】 2、审计费【】 3、评估费【】 4、律师费【】 5、发行手续费等【】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 【】 |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 【】 |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 【】 |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 【】 |
股票上市日期 | 【】 |
1、保荐代表人
x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时x和xx。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时锐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华兴源创、双一科技、江苏新能首次公开
发行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金智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通灵珠宝、鹏鹞环保、国科微、大烨智能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xx先生,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江苏新能首发项目、霞客环保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华兴源创首发项目、南京迪xx首发项目、鸿达兴业 2017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鹏翎股份 2017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云海金属
2015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2、项目协办人
x次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xxx,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xxxxx,作为项目主办人参与鹏欣资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xx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新疆天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冠农股份 2013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xxx、xx、xx、xx、xx。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二)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三)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该次会
议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履行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2020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36,068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履行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保荐人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的说明
(一)关于发行人所属行业与相关政策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
关于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服务于国家战略,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制造
2025》、《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目录》、《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
(2016-2020 年)》、《“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政策文件,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对发行人所属科创板重点行业的划分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述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分类标准,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光学元件产 品作为光电信息产业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核心部件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重点推荐和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符 合科创板定位。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
关于发行人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专利授权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访谈了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公司核心技术情况,并对公司重 要专利进行了网络搜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关于发行人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更新进步的风险,保荐机构同时对 公司重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对其核心技术与重要产品的评价;对行业 主管部门及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研究并阅读行业权威技术研究报告;查阅 发行人正在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最新的技术 发展趋势,取得发行人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查阅发行人所获行业 奖项的证书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权属清晰处于行业内的领先水平,短期内不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三)关于发行人研发体系与研发成果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
关于发行人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研发管理情况与研发机构设置,取得了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对发行人生产车间、研发场所进行实地参观和走访;检查发行人研发投入的归集和核算过程,查阅了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拥有先进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四)关于发行人技术转化与竞争优势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
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具备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发行人是否形成了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保荐机构对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研究;核查了发行人目前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查阅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报告,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最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取得发行人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相关资料;对公司重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其核心技术与重要产
品的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已在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上进行了应用,核心技术赋予产品的性能优势是发行人主要竞争优势,依靠核心技术优势发行人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来自于核心技术的产业化。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明显,主要包括技术研发优势、生产管控优势、客户资源优势、产品布局优势等。
(五)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定位情况的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权属清晰、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已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的股权融资情况,目前盈利水平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等情况,对发行人的市值评估进行了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事 项 | 安 排 |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1、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 2、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各项义务; 3、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 回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
2、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 见 |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充分了解; 2、关注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关注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情况;关注主要产品研发进展;关注核心竞争力的保持情况及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情况; 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 |
事 项 | 安 排 |
权被质押、冻结情况; 4、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
3、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2、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若存在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 市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易日内披露。 |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1、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上市公司未实现盈利、业绩由盈转亏、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异常的,在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显著位置就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发表结论性意 见。 |
6、持续督导期限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 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无。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xxx
xx代表人:
时锐 xx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xxx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xx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