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應設立客戶服務中心(Call Center),接受客戶問題諮詢、申訴、處理、建議、改善等服務,必要時應至客戶現場處理。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導入電子發票專案 系統建置及硬體採購合約(草稿)
導入電子發票專案 系統建置及硬體採購合約(草稿)
立合約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對甲方提供合約標的物之各項相關服務,有關雙方應遵守之條款如下:
一、合約標的物(工作項目)
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依稅務法規等相關規定為「甲方」與甲方指定之「客戶或供應商」(「甲方」與其指定之「客戶或供應商」以下個別或全部均簡稱客戶),提供電子發票系統之客戶服 務,內容如下:
(一)系統導入及介接服務:
乙方應依標準化軟體規格建構甲方之電子發票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並協助客製化服務串接前端倉儲系統、房電費系統、快遞系統及後 端營業稅申報系統,供甲方開立、傳輸電子發票及後續稅務申報所 需相關銷項資料。
(二)教育訓練服務:
乙方應依甲方需求規劃安排電子發票系統相關系統之教育訓練計畫。
(三)系統操作之客戶服務:
乙方應設立客戶服務中心(Call Center),接受客戶問題諮詢、申訴、處理、建議、改善等服務,必要時應至客戶現場處理。
(四)其他客戶服務:
依法令規定及業界慣例提供應屬乙方負責辦理之其他事務及客戶服務。
二、合約有效期間
(一)乙方同意於簽約後 120 個日曆天完成本合約第一條所定之工作項目。 (二)本合約效期自 2017 年 月 日至 2019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約期滿前 30 日內,任一方欲再與對方續約時,應以書面告知對
方,並經對方同意後,延長合約效期一年。本項合約效期展延應以一次為限。
(四)甲乙雙方在下列條款中之權利義務不因本合約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而消滅: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
三、服務內容與範圍
(一)乙方應提供電子發票系統與客製化功能規格書予甲方,供甲方辦理開立、依照法令規定時限傳輸電子發票,以及產出稅務申報作業所需銷項資料,同時提供客戶服務。 (請參閱附件一:加值中心電子發票文件)
(二)乙方應提供本專案涵蓋之「系統操作手冊」並歸於甲方所有,甲方不受限制得依使用需要自行影印影本。
(三)乙方應於合約期限內,依據乙方營運之電子發票系統及雲端服務執行整體系統之客戶服務作業。包含如下:
1、電子發票系統各項標準化功能。
2、介接甲方倉儲系統、房電費系統、快遞系統所匯出之銷貨資料。
3、配合依照時限將電子發票相關資料安全無虞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請參閱附件二: 加值中心檢查機制流程)
4、依照甲方規定之銷項資料格式匯出至營業稅申報系統
5、後續提供予客戶廠商之電子發票查詢平台服務。
(四)乙方聲明具備提供客戶服務之法定條件,並擔保提供客戶之服務完全符合法令規定。
四、保固及維護
(一)保固期限
於完成標準化軟、硬體裝置及協助客製化串接功能並經甲方驗收合格日起,提供一年之系統軟體保固及二年硬體裝置保固,另提供一年無償電子發票資料傳輸及系統維運。
(二)保固範圍
於系統完成驗收後之軟、硬體及各項功能,倘有發生作業異常、功能不全、品質不良、運作失常或自然損壞等情事,為本系統之維護
及保固範圍。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修復瑕疵或更換新品使系統功能完整及運作正常。
(三)保固責任
於合約期限內,當客戶端xxxxxxx,x方應於接獲通知後,先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遠端連線之方式處理,若仍無法解決時,針對客戶端提出要求者,乙方客服人員應於 24 小時內到達客戶端現場進行搶修服務。經甲方認定為重要案件應於通知後 12 小時內解決,一般案件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修復,使系統恢復正常運作。
(四)服務時間
1.客戶端之到場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0.Xxxx Center 及 0800 電話客戶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3. 其他時間遇有客戶提出之特殊或緊急狀況時,乙方應由專案經理人配合客戶端之業務需要執行服務。
專案經理: 聯絡方式:五、合約金額
系統導入費用(包含硬體設備):總價款計新台幣(以下同) 萬元整(含稅,以下同;請參閱附件三: 公司導入報價單),客戶服務費:電子發票系統每年維運及資料傳輸費用 元整。(請參閱附件四:
年度合約維護報價單)六、付款及驗收方式
(一)第一期:乙方應於簽約後 30 個日曆天內完成設備安裝及組態設定,並經甲方測試完成及驗收程序後,甲方應支付硬體設備(伺服器、熱感式印表機、條碼掃瞄器、熱感紙)總價款
( 元)費用予乙方。
第二期:完成系統導入客製化串接功能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給付系統導入費用總價款( 元)予乙方。
客戶服務費:2018 年 月 日起由乙方於該年度提出系統維運及資料傳輸費用報價單,經甲方確認無誤後付款。
(三)乙方應於甲方驗收完成後開立統一發票送交甲方請款;若乙方於驗
收當月二十五日(含)前送達發票者,甲方應於次月底前以電匯方式付款;若乙方於驗收當月二十六日後始送達發票者,甲方得於次次月底前付款,以此類推。
(四)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甲方應於乙方完成後 15 個日曆天內,完成標的內容之系統測試,並依甲乙雙方同意之日期舉行驗收;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無法在甲方提出系統問題後 7 個日曆天內有效解決修正,乙方同意依本約第十二條規定計罰違約金。本項標的物於前述計罰期限屆滿後仍未通過測試,甲方得解除本合約。
七、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之押標金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即新台幣 元
(NTD$ 元)之履約保證金。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完成交接手續無誤並扣除乙方依本合約規定應付而未付之費用或罰款後,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予乙方。
(二)、乙方得以現金、銀行支票(發票人為乙方,發票日不得晚於合約生效當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開發之書面連帶保證等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乙方如有下述情事之一,甲方得沒收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
1. 違反禁止轉包規定者,沒收全部保證金。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全部終止或解除合約者,沒收全部保證金。
3.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甲方遭受損害, 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階段交付項目
(一) 乙方應於簽約後 30 個日曆天內,完成設備安裝及組態設定同時包含工作時程表之系統建置工作計畫書予甲方;並完成需求訪談及系統客製化串接功能。
(二) 甲方如對於系統建置工作計畫書有意見,乙方應依甲方意見修訂系統建置工作計畫書至甲方接受為止;乙方如未能依工作時程完成修訂系統建置工作計畫書並經甲方接受,乙方應負遲延責任;如系統
建置工作計畫書經 5 次修訂仍未獲甲方接受,甲方得無庸催告即解除本合約。
(三) 乙方應於簽約後 120 個日曆天協助完成客製化串接功能,並交付功能測試報告書、規格書、系統操作手冊及驗收單予甲方。
(四) 系統上線完成:上述完成後,乙方應交付整體系統驗收報告書予甲
方。九、專案管理
乙方應指派專案經理人一位,負責綜理本合約之專案管理,專案經理人之工作包含:
(一)協調與管理乙方所指派負責本案之所有專業人員,並追蹤各項作業之進度,以滿足甲方之需求。
(二)擔任乙方本合約案與甲方相關單位協調工作之單一窗口。 (三)負責本合約案之進度管制、問題處理等相關會議。
(四)協助甲方專案負責人規劃、協調、執行與控管本合約之相關工作。 (五)依法令規定及業界慣例辦理應屬專案經理人職責之其他工作。
(六)乙方須提供專案經理人個人xx,xxxxx,xxxxxx,x方不得隨意告知第三人前述專案經理人個人資料。雙方就專案經理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十、相關服務項目
除本合約規定外,乙方在合約期間內,另應負責提供合約標的物之相關各項服務,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其他支援服務
合約期間內,乙方有義務提供甲方必要之支援協助,例如異常復原
(含軟體重裝及設定)與病毒損害復原之相關服務,以維持其正常運作。
(二)依法令規定及業界慣例應屬乙方責任之其他服務。十一、合約之履行
(一)乙方保證於收到甲方完整上傳完成之發票資料後,於法令規定時限內上傳電子發票資料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平台並於上傳前進行必要檢核機制,包含資訊安全等檢核。倘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買受人無法領獎或其他客訴、違反法令規定等情事,乙方全權處理
並負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在合約效期內,不論經營權是否維持或遭受主管機關停權處分,均應對本合約內所有事項,擔負全部責任。
(三)乙方如不能繼續履行合約(包含乙方遭破產、被併購、消滅、停權處分等時)應以書面立即通知甲方。
十二、違約金
(一)乙方如未依雙方約定之工作時程履行合約時,乙方應負遲延責任,每逾一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計)應按本合約軟體程式系統之價款(含建置費用)之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得逕自甲方未支付之分期款中扣除。
(二)乙方承諾於財政部開始受理核發電子發票資訊系統認證標章之 2 年內取得電子發票資訊系統認證標章,如逾期未能取得,除視為乙方違約外,乙方並應負遲延責任,至取得電子發票資訊系統認證標章之止,每逾一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計)應按本合約軟體程式系統之價款(含建置費用)之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三)乙方如逾期懲罰性違約達三十日,甲方得無庸催告即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之全部或任一部分。
(四)除前三項外,乙方如有違反合約其他約定事項,每次按本合約軟體程式系統之價款(含建置費用)之千分之一計罰。乙方如未改善,得連續處罰。
十三、合約解除與終止
(一) 乙方受託辦理甲方委託事項如有可歸責事由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並自甲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後,甲方不再支付各項費用予乙方。
(二)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終止合約後,應即辦理結束工作及完成合約終止前應處理之客戶服務全部工作,並將各種完成服務之相關資料移交甲方,甲方按合約終止前乙方實際服務核付服務費。
(三) 任一方違約時,他方得無庸催告即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四) 甲方得隨時提前終止合約,但須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乙方依本條(二)辦理。
十四、權利擔保及保密條款
(一)乙方擔保本合約標的物及乙方所完成之工作或提供之服務與相關文件、書冊、軟體等,係完全出自乙方本身或自有之知識、技術與經驗或經合法取得授權,乙方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並未受與他人合約之限制,亦無任何侵害第三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如有擔保不實,造成客戶受第三人訴追或求償,乙方願自行負責,並對客戶之損失負完全賠償責任(包括律師抗辯費用與和解費用)。
(二)客戶為配合本合約工作需要,提供乙方參考之應用軟體、業務資料、文件、管理技術或營業秘密為客戶所有,當本合約期滿或終止時應歸還客戶。非經客戶書面授權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於本合約目的外利用本條所述屬客戶所有之應用軟體、其他著作、文件、管理技術或營業秘密。相關授權事宜由客戶另簽授權合約訂定之。
(三)甲乙雙方因本合約而取得或知悉對方之相關資訊、數據、圖表、技術、文件資料等技術或業務上之機密,不論口頭或書面,均應負保密之責,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公開或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作為本合約目的以外之使用。任一方若違反保密義務,應負賠償責任;各方並應督促其受僱人、代理人及其履行本合約而聘僱之顧問、分包商(含其等之受僱人)同負保密義務,縱於該等受僱人嗣後離職亦同。任一方之代理人、顧問、分包商,與其等之受僱人(不論現職或離職)違反保密義務,視為該方違約,違約方應連帶擔負賠償責任。
(四)乙方對依前項所取得或知悉之客戶管理技術、營業秘密(包含於員工或客戶之個人資料)等,應準用本項規定擔負保密義務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履行相關責任。
(五)任一方因法律規定、主管機關、法院命令或履行本合約之必要而揭露他方或客戶之機密資料者,不得視為違反保密義務。
(六)本條之規定不因合約到期、終止或解除而失其效力。十五、損害賠償之範圍
(一)除前條約定事項依民法規定辦理外,如因一方有可歸責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另一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
(二)如甲方依第十二條約定處罰乙方違約金,不影響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十六、 智慧財產權及使用限制
(一) 依本合約完成之著作(含標準化軟體、客製化功能、共用元件、文件及各項紀錄),乙方為著作人且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所有,此著作將於著作完成同時授權甲方於業務範圍內使用,甲方有權永久保存及無償使用。
(二) 乙方保證對其職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製作,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由xxxx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 本條之規定及約定,於本合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仍繼續有效。十七、不可抗力事項
凡下列事項發生,導致軟體或資料損壞,應不列為乙方合約服務範圍內: (一)因客戶錯誤使用導致損壞。
(二)因天災(如火災、水災、地震)所引起之損壞。
客戶對於上述各項之處理,可請乙方協助,乙方認為需要代價者,應以書面表示其價金,經客戶確認同意,並於工作完成後,由乙方按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向提出需求之客戶請款。
十八、其他事項
(一)如遇有爭執時,乙方同意以甲方所指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除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讓渡、放棄或修改本合約,本合約之任何變更或修改,均須經雙方協議確認後以書面為之。
(三)合約內容未規範事項,得經雙方協議予以調整,該附件及相關文件均視為合約之一部份,如未協議,依民法承攬及相關法令辦理。
(四) 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五)本合約附件為本合約之一部分,附件內容與合約條款抵觸時,以合約條款具優先效力;本合約條款標題僅為供閱讀便利,不具約束或限制合約條文之效力。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 總經理 xxx
xx編號: 70759575連 絡 人:
電 話:
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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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 10-1 號
乙 方: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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