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规范信用违约互换指数(以下简称 CDS 指数)交易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信用违约互换指数交易清算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规范信用违约互换指数(以下简称 CDS 指数)交易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联合发布本指引。交易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指引》(以下简称《交易指引》),上海清算所根据《关于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违约互换逐笔清算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逐笔清算指南》),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x指引所称CDS 指数是指CDS 指数编制管理机构根据一篮子参考实体相关信息编制的单名信用违约互换等产品的集合,属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CDS 指数编制管理机构(简称 CDS 指数管理人)是指负责编制、公开发布、运营指数和为指数提供信用曲线等参考信息
(若有)的机构,可由一方独立担任或多方联合担任。指数管理人应当具备指数编制能力和存续期指数管理能力。
第三条 交易中心提供 CDS 指数报价、交易、交易确认、估值及交易存续期管理服务,组织市场参与者开展 CDS 指数报价和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
第四条 上海清算所提供 CDS 指数清算相关服务,包括初期组织市场参与者开展 CDS 指数逐笔清算,涵盖信用事件清算结算、为 CDS 指数合约提供参考估值服务及存续期管理等服务;未来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推出 CDS 指数集中清算服务。
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 CDS 指数交易和清算应当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流程
第六条 交易中心提供 CDS 指数交易服务。信用违约互换市场成员可参与 CDS 指数报价、交易。
第七条 CDS 指数挂牌上市流程如下:
(一)CDS 指数管理人向交易中心提交 CDS 指数挂牌上市相关材料;
(二)材料齐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会同上海清算所对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和系统适应性评估;
(三)审核和评估通过的 CDS 指数,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上市操作,上海清算所同步完成 CDS 指数的清算相关准备工作,并共同发布市场公告;
(四)市场参与者可自上市日起通过交易中心的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清算所信用违约互换清算系统开展该CDS 指数交易清算。
第八条 CDS 指数管理人应就CDS 指数挂牌上市向交易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一)CDS 指数名称;
(二)CDS 指数编制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指数创建规则、指数滚动规则、指数命名规则等;
(三)CDS 指数交易要素表及流通规则(见附件);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CDS 篮子是指非公开、定制化的多名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参与者可提交 CDS 篮子的交易清算申请,并向交易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一)CDS 篮子名称;
(二)CDS 篮子所包含的实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考实体名称、权重、对应参考债务等。
CDS 篮子的完备性审核与适应性评估流程参照本指引第七条,其交易、清算结算、存续期处理、市场监测与信息服务、应急服务等要求参照 CDS 指数相关规定。
第十条 CDS 指数交易要素适用《交易指引》中信用违约互换市场报价要素规则。
CDS 指数交易可通过标准合约或非标准合约达成。CDS 指数标准合约交易要素适用《交易指引》1.1.2,并采用该 CDS 指数所披露的交易要素取值;非标准合约下交易要素适用《交易指引》1.1.1。
第十一条 CDS 指数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北京时间 9:00-12:00,13:30-17:00。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CDS 指数报价方式包括对话报价、双向报价等。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新增其他报价方式并及时对市场公布。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CDS 指数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
双向报价是指报价方就 CDS 指数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如有)的非可点击成交报价,受价方可基于双向报价发送对话报价进而达成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成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达成 CDS 指数交易的,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 CDS 指数成交单,交易双方应依据成交单办理清算、结算。
成交单是交易双方 CDS 指数交易协议的组成部分,一经生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
交易中心将交易数据实时传输至上海清算所进行清算结算。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组织报价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市场提供 CDS 指数报价。交易中心对报价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展的 CDS 指数报价行为和质量进行评估。
第三章 清算结算
第十五条 上海清算所从交易中心实时接收交易数据后组织开展清算结算,初期为逐笔清算。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应在上海清算所指定或开立相关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等。
第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实时对 CDS 指数交易进行要素合规性检查,检查通过后经交易双方清算确认,即纳入上海清算所逐笔清算。
第十八条 上海清算所对当日及次一工作日需进行结算的应收应付金额进行日间及日终清算处理,并生成相应清算单据。应收应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前端费、期初返还金额、信用保护费、信用事件结算金额等。
第十九条 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结果于资金结算日对 CDS指数交易进行结算处理,并生成相应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于每日日终为满足估值条件的交易提供参考估值服务。
第二十一条 CDS 指数逐笔清算结算流程应遵守《逐笔清算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存续期处理
第二十二条 CDS 指数滚动是指指数管理人依据指数编制文件定期对指数实体进行调整。
CDS 指数管理人应至少于滚动日前七个工作日的 16:00 前依照 CDS 指数滚动规则将滚动后 CDS 指数名称及指数实体列表发送至交易中心,如无法依照上述时点及时发送实体列表,应提前向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说明情况并明确发送时间。交易中心根据指数管理人递交的指数流通规则,对滚动后指数进行上架处理,并发布市场公告。
第二十三条 CDS 指数实体发生信用事件的,指数管理人应依据指数编制规则,除名发生信用事件的指数实体、更新指数实体列表,并将更新后的 CDS 指数名称(如有)等信息发送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按照指数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 CDS 指数信息变更、新增 CDS 指数上架或原指数下架等处理,并发布市场公告。若指数管理人未按编制规则进行相关操作、影响 CDS指数交易清算业务正常秩序的,交易中心可会同上海清算所判定指数管理人丧失指数管理能力、下架相关指数,并向市场公告。下架指数相关存续交易合约有效。
第二十四条 CDS 指数发生信用事件后,存续合约交易双方
进入信用事件结算流程。交易双方应依据成交合同完成信用事件清算、结算。上海清算所根据确定的信用事件结算要素,计算信用事件结算的金额,并组织交易双方于结算日完成信用事件结算。
第二十五条 CDS 指数发生信用事件后,指数交易合约仍然存续,直到全部参考实体均发生信用事件或交易到期。信用事件清算、结算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将完成结果反馈交易双方,并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出具更新后的成交单代替原成交单,列明存续交易中已发生违约结算的实体及金额。
第五章 市场监测与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共同对市场参与者的 CDS 指数交易、买入及卖出存量等风险指标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 对于市场参与者出现违反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或严重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等行为的,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约见谈话、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等。对于市场参与者涉嫌开展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将有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并抄送交易商协会。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在交易系统上市交易的 CDS指数信息、参考实体列表、编制及流通规则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终端或系统接口向交易成员发布 CDS 指数交易市场行情、成交等信息,交易成员不得将未经授权的源自交易中心的市场相关信息发布、转载、传输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条 CDS 指数交易发生争议,交易双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交易双方应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同步告知交易商协会和上海清算所。
第六章 应急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提供 CDS 指数应急报价、应急成交、应急修改、应急撤销、应急交易确认等交易应急服务。交易双方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及《交易规则》中信用违约互换市场有关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应急服务。
交易双方需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易中心根据书面申请代理提供相关应急服务,交易成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提供 CDS 指数应急资金划拨、应急单据下载、应急查询等清算应急服务。交易双方可按照《逐笔清算指南》向上海清算所申请清算应急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x指引未尽事宜应遵守最新发布的《交易规则》《交易指引》《通知》《逐笔清算指南》中信用违约互换业务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CDS 指数的交易手续费和逐笔清算费收取规则参照信用违约互换业务。
第三十五条 x指引由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x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CDS 指数交易要素表
指数名称 | 指数管理人 | ||
一般要素 | |||
币种 | 例:人民币 | 期限 | 例:季月 20 日标准到期日 |
起始日 | 例:交易日的下一个自 然日 | 支付频率 | 季 |
计息基准 | A/365 | 费率(标准票息) | 例:25bp |
贴现曲线 | FR007 利率互换收盘曲 线(即期) | 营业日准则 | 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
计息天数调整 | 实际天数 | ||
信用事件要素 | |||
债务种类 | 例:债务工具 | 债务特征 | 例:一般债务;本币;交 易流通; |
信用事件 | 例:破产、支付违约(起点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或其等值金额;宽限期 3 个营业日;适用宽限期顺延) | ||
结算要素 | |||
结算方式 | 例:现金结算 | ||
约定最终比例 | 例:0.25 | 通过估值确定 | 例:报价方法:买入价 |
报价时间:一个营业 日的北京时间 16:00 | |||
估值方法:市场价格 | |||
可交付债务种类 | 例:债务工具 | 可交付债务特征 | 例:一般债务;本币;交易流通 |
其他约定要素 | |||
要素名称 | 要素枚举值 | ||
…… | …… | ||
…… | …… | ||
流通规则 | |||
指数滚动 | □指数滚动后,新指数上市交易,原指数不再交易 | ||
□指数滚动后,新指数上市交易,原指数继续交易 | |||
□其他 |
信用事件 | □信用事件发生后,发生信用事件的实体除名,原指数更名后继续交易 |
□信用事件发生后,发生信用事件的实体除名,原指数继续交易,不更 名 | |
□信用事件发生后,发生信用事件的实体除名,原指数补足新实体,更 名后继续交易 | |
□其他 |
填写规则:
1、对于上述要素具备约定的,写明约定的要素枚举值。上表未提及的要素,可在“其他要素一栏”中注明。
2、对于上述要素中不约定枚举值的,可置空。
3、x CDS 指数适用于标准合约交易,则可约定“费率(标准票息)”、“贴现曲线”;否则无需约定。
4、x CDS 指数适用于标准合约交易,则系统仅支持以到期日为“季月 20 日”、计息基准为“A/365”、支付频率为“季”、起始日为“T+1”、营业日准则为“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计息天数调整为“实际天数”、贴现曲线为“FR007 利率互换收盘曲线(即期)”的标准合约交易。
5、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实物结算,现金结算下可选择“约定最终比例”或 “通过估值确定”;实物结算下需填写“可交付债务种类”及“可交付债务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