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GF-OBT-ESOP-2015001
广发原驰·欧比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草案)
合同编号:GF-OBT-ESOP-2015001
2015年8月
重要提示
x《广发原驰·欧比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仅作为“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申请材料,不代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合同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各方后续签订的《广发原驰·欧比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目 录
一、前言
为规范广发原驰•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
作,明确《广发原驰•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广发原驰•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计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广发原驰·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广发原驰·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广发原驰·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4.托管协议:指《广发原驰·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风险揭示书:指《广发原驰·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6.《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7.《实施细则》、《细则》: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8.《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 2014 年 6 月 20 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欧比特: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13.集合计划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或机构;
14.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广发资管”;
15.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后续协商确定;
16.推广机构: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18.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19.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20.员工持股计划:指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
21.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22.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推广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23.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24.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25.开放期: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日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6.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27.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T 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30.天:指自然日;
31.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2.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3.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34.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35.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
为;
36.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37.持有期限:指委托人持有份额自参与本集合计划起至其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38.集合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9.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40.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41.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2.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3.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44.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本计划特指欧比特(股票代码:
300053);
45.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46.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6、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等。
47.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指管理人发布本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广发证券官网
(xxx.xx.xxx.xx),或该网站上指定的相关交易系统或其他平台。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可参见该网站下“资产管理”版块。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00xxxxx:000000
联系电话:(020)00000000、95575
托管人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广发原驰·欧比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集合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集合计划成立时的规模预计不少于:(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万元
(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
(四)风险收益特征
x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股票型产品,本产品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类及现金类产品,适合追求绝对收益并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五)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股票代码:300053)依法发行的股票、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股票:投资于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53)股票,资产净
值的0-100%,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欧比特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2)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在1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到期日在1年以上的央行票据及以及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等:资产净值的0-100%;
(3)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占资产总值的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本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六)存续期限
x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24个月,可提前终止,期满可以展期。
(七)封闭期、开放期 1、推广期
x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2、封闭期
x集合计划除开放期以外的时期为封闭期,不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 3、开放期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或者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委托人进行资金参与或退出情形时,管理人有权临时设置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参与或退出)等具体安排由管理人确定,并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如果涉及合同变更、展期,公告事宜按照合同变更、展期通知时间等条款的要求执行。
4、流动性安排
集合计划可办理退出业务的开放日须保证集合计划账户中现金类资产占比不低于资产净值的 5%。
(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x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是人民币10,000元。
(十)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推广期终止时,集合计划具备以下条件时成立: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客户不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若推广期尚未结束,委托人参与金额(不含利息)累计已达到1亿元或委托人总人数到达200人(含管理人),或者管理人认为参与资金规模或人数再增加已经不利于集合计划运作管理,且满足上述成立条件,则推广期可以提前终止,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不再接受委托人参与,同时本集合计划成立。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3、推广期结束,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管理人应将参与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委托人。
4、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当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在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
(2)日期:宣告成立之日起,管理人可按合同约定开始运作。
五、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
(一) 推广期
自本计划推广活动启动日至本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日期请详见推广公告。
(二)推广机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将提前在管理人指定媒体上公告。管理人指定媒体公告后即生效,管理人无需就增加或变更推广机构事宜征求委托人、托管人意见或与委托人、托管人另行签订协议。推广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代理推广城市
(网点)。
(三)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电子或者书面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推广对象
x计划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为高风险品种,适合追求绝对收益并具备
一定风险承受能力,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允许的个人客户和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等合格投资者。
以上的适合投资者是本产品推广机构评定的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
(五)推广期规模上限
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亿元(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推广期参与采用“时间优先”原则,在集合计划总份额达到规模上限的当日,管理人对于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将按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确认,并于第二日停止接受参与,推广期终止。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1.00元。
(七)推广期参与价格
每份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为1.00元,等同于面值。
(八)推广期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仅限于现金参与;
2、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追加参与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4、参与申请受理完成后,委托人不得撤销。
(九)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按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折算的集合计划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十)推广期参与程序
1、申请:委托人根据交易规则向推广机构申请。
2、签约: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与《风险揭示书》等与本产品相关的签约文件。
3、划款:委托人办理划款手续。
4、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参与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推广网点查询申请是否在注册登记机构成功受理,同时可以打印确认单。
委托人开户和参与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请委托人参阅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费用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0.1%/年
5、其他费用(参见“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六、开放日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一)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参与和退出。本计划首个开放日为计划成立之后 6个月期满后的每xx五(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在开放日,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正常的参与、退出申请。如果本集合计划发生合同变更、者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委托人进行资金参与或退出情形时,管理人有权临时设置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参与或退出)等具体安排由管理人确定,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布。
2、业务办理时间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参与、退出的办理场所
x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或者指定的推广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参与、退出。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推广网点。
(三)参与、退出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仅限于现金参与;
2、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3、“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以申请当日的每份份额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集合计划开放日参与以金额进行申请,退出以份额进行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5、当日的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下午15:00)以前撤销;
6、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7.委托人人数不超过200人。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参与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的规定,在参与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
若委托人是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程序同前述推广期参与程序。 2、参与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参与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参与费率及份额确认
(1)参与费:0
(2)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费 = 参与金额×推广期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参与费+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参与份额 = 净参与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3)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费 = 参与金额×存续期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参与费
参与份额 = 净参与金额÷参与价格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1.00元。集合计划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净值;
(3) 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参与可能对现有委托人利益产生损害;
(4) 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参与;
(5) 管理人、托管人、推广网点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计划已确认参与成功的人数或者份额持有人人数接近或达到200人;
(7) 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计划规模接近或者达到最高规模上限;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退还给委托人,期间不计利息。在导致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原因消失以后,集合计划必须重新接受参与。在暂停或拒绝
参与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参与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接受参与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份额单位净值。
(五)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的规定,在营业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委托人T日的退出申请资金将于T+5日内划至客户账户。 4、退出的份额约定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00份,xx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300,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5、退出费率:0
6、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时以退出申请日份额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等后的实际金额支付。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份额单位净值-退出费
退出申请日(T日)的份额单位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7、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5,000,000 份以上(包括5,000,000 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8、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净值;
(3) 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9、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通过正回购、卖出股票资产、赎回基金、解付银行存款等方式及时变现资产或者筹措资金。当以上措施仍无法满足客户退出资金需求时,管理人启动巨额赎回条款。
(1) 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退出份额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退出。
(2)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退出份额申请均超过集合计划
总份额的10%时,为连续巨额退出。
(3)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退出、顺延退出或者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按正常的退出程序办理;
顺延退出: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份额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但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管理人指定媒体上公告。
(4) 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连续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暂停退出;
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10、强制退出
强制退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300,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②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委托人自身的原因,致使其所拥有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被司法机关强制要求退出。
七、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运作方式
(一)管理方式: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自主管理。
(二)管理权限: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全权管理。
(三)运作方式: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为定期开放式。
八、集合计划账户的管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广发原驰·欧比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账户;以“广发原驰·欧比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为“广发证券资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发原驰·欧比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实际开立为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九、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托管,且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托管方式为:托管人结算模式。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股指期货交易制度、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 资产总值: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 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后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其所在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股转系统挂牌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6)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 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4) 认购的新发行的未上市交易的交易所基金按成本估值,基金公司有公布净值的按照净值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4)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6. 保证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每日确认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到期确认收益。
7.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8. 当市场发生极端的流动性不足或者证券被停牌,合同终止无法变现的资产处理由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具体情况就资产变现、估值等事宜协商解决。
9.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由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约定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返回给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估值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单位资产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T 日的错误偏差达到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
2、因单位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4、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十)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集合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特殊情形的处理
1、按前面(七)估值方法中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错误处理。
2、由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费
(一)与集合计划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x和律师x;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5%。计算方法如下:
G=E×0.5%÷365
G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T=E×0.1%÷365
T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x和律师费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x和律师费,按实际支出额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中扣除。
(6)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二)集合计划的税收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十二、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x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由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1.00元/份),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3、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后的份额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增加的份额计入集合计划份额总规模。选择现金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分红专户,再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若委托人不选择分配方式,则本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在不同代销机构处可以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T 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去尾大小每户补 1 分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5、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可分配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20%。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
(四)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十三、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集合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投资于
《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
(二)投资理念
x集合计划在积极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信用风险、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积极研究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价值,结合基本面、资金面、技术面的分析,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3、基金选择策略
管理人主要参考自身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价,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选择优质基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十四、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情况、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投资品种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价值分析。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股票理财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管理人的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或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主办人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股票与期货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并按照产品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投资。
3、交易人员依据投资决策小组决议和投资主办人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期货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投资主办人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4、合规风控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投资主办人依据本集合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5、管理人在确保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三)风险控制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完善流程和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并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加强对市场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将可能的损失控制在可承担的目标范围内。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能够较好地控制各种业务风险。此外,管理人外部的各种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对管理人的风险控制也起到重大作用。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目前已建立一套比较系统的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体系,
并定期更新完善。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与授权体系;在合同、资金、账户和最大投资项目方面均建立有严格的审核、监督机制;实现投资备选库控制、黑名单控制、投资人员权限限制、防止对敲、风险警示等;对可能存在的重大交易风险能做到事前规范和事中、事后的监督。
(四)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接受外部的监督指导
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上级监管部门、托管银行、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
1、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定期向当地监管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汇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
2、托管银行根据托管人的职责履行监督义务,对管理人的资金流向、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各方面进行监督;
3、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定期对资产管理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十五、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将锁定12个月。
2、在公开可知的可能涉及股价波动的敏感窗口期,包括:(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以上区间内本计划不进行股票的买卖操作,除非: 1)本合同约定的止损条款已经被触发;或者2)本计划因存续期限即将届满而必须卖出股票兑付投资者本金和预期收益。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限制的其他行为。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规模及配比;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x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将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广发证券官网(xxx.xx.xxx.xx)进行信息的披露。对账单主要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的形式进行寄送。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或电子邮箱地址。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集合计划成立之后每周一于管理人网站公布上周末份额单位净值、累计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由管理人估算,由托管人复核。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如本计划距季度截止日成立不足两个月,则不披露当季的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产品终止当季,无需编制当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如本计划距年度截止日成立不足三个月,则不披露当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产品终止当年,无需编制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审计报告。产品终止当年,可以不编制审计
报告。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产品终止当年,无需进行年度审计。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管理人网站、柜台系统、网上交易等自助终端系统等)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通过本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
2、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9、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0、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1、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份额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等)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份额开始转让前在其网站予以公告。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宜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八、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为委托人利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资产清算主体
x集合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2、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4、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十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本合同以及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并承诺不存在洗钱情形,同意配合管理人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身份识别、异常交易报告等职责;
6、委托人因持有本集合计划而间接持有单只股票的比例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委托人应自行履行该信息披露义务;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委托人特别承诺事项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计划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及与计划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计划管理人事后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及时披露,并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参与费、退出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及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3、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4、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6、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8、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1、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异常交易报告义务;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托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依据《管理办法》、《通知》、《托管协议》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安全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3、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5、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依据交易程序不能阻止并已经生效的指令除外),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8、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
件、资料;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资产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1、因托管人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3、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其他。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四)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主要可能风险如下: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7、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9、其他风险
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或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二) 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四)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x集合计划存在参与人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推广期内,如果本集合计划参与规模已达1亿元(含)以上,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的风险。
2、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时存在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五)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风险
x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果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金额小于3000万元,导致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六)强制退出风险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00份,xx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300,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因此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300,000份,有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七)合同变更风险
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由于其他原因,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或者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该征求意见公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全部变更事项。委托人向管理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事项的,则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上述征求意见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则委托人其已以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变更的最终确定的意思表示应为同意上述全部变更事项。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
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也可能存在风险。
(八)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x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存在网上终端操作的风险。
(十)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十一)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在现行股指期货交易结算模式下,集合计划资产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相关交易及结算数据由期货公司负责发送,管理人及托管人据以履行股指期货相关会计核算、估值等职责。若因期货公司、中金所或其他原因造成期货公司向管理人、托管人传送的集合计划在中金所的交易及结算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将为集合计划资产带来风险;
9、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0、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二十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2、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广发原驰·欧比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三、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若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变更代理推广机构的,委托人及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即变更生效。管理人无需就增加或变更推广机构事宜征求托管人、委托人意见或与托管人、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或者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该征求意见公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全部变更事项。委托人向管理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事项的,则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上述征求意见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则委托人其已以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变更的最终确定的意思表示应为同意上述全部变更事项。上述全部变更事项自上述征求意见公告中确定的开放日期届满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后对资产管理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合同的变更。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对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四)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五)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四、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托管人在此同意,如果管理人成立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本合同管理人的各项权利义务自该子公司成立并取得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可以由该子公司履行,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托管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管理人应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通告委托人和托管人。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五、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一式伍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一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
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盖章)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