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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分、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类印章统一备案登
记。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可授权各分、子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分、子公司印章的刻制,并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部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批准;
(五)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分、子公司提出,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由于单位变动、更名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印章、印鉴,或其破损无法使用时,应由保管人员按程序报相关领导批准,将其交回综合管理部封存或销毁,并由综合管理部办理新章刻制事宜。
第八条 未经审批,公司(分、子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违反者将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印章由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指定专人保管。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印章保管的第一责任人,印章保管人为直接责任人。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第十一条 公司(分、子公司)各类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安全,规范使用,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立即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印章保管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不在工作岗位或岗位发生异动时应将印章移交给公司指定的保管人员。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其将印章管理情况作为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印章保管人发生变更时,必须进行印章交接,交接双方签署印章交接登记文件。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司(分、子公司) 印章外出。如有特殊情形,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并与用印人一起前往。用印完毕后立即带回,相关人员应向用印审批人书面反馈用印情况并存档。
第四章 用章的审批
第十五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公司各部门如需用章,依据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用章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流程填写《用印审批单》,经有权人员(如用章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能用章。
(二)合同专用章由用章人通过审批完成的《合同审批单》方可用章。
(三)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用章。证券部常规的信息披露工作用章无须经上述程序,可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用章。
(四)公司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用章。
(五)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用章。财务部门因财务常规工作使用财务类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可按公司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经审批后用章。涉及公司对外支付款项的事项时,财务用章保管专管人员须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的规定,在确认资金审批流程完整后方能用章。
(六)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填写《用印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七)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要或关联人使用公司公章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证券部申请,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八)未经相关人员提交用印申请、未经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议同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印章;前述人员直接申请使用印章的,应由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会签,达到相关审议标准的还需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用章由总经理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批用章。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申请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保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保管人审核文件内容或提供审批手续的,印章保管人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八条 需要用章的部门在《用印审批单》依照用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完毕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对重要的证明文件、承诺或比较重大的合同等,印章保管人应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核对需盖章材料后方可盖章。
第十九条《用印审批单》中应写明盖章材料名称、用印名称、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部门、审批人、经办人等内容,并附盖章材料。线上流程需上传盖章材料扫描件。
第二十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员工确因公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外出办事时,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借用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印章交
回印章保管人,同时需做好交接手续。对批准带出公司使用的印章,借用人只准用于批准的事项,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