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西安翻译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规范教职工离职的相关程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职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规定办理。若有特例,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离职的种类
(一)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解除合同的;
(二)学校单方面予以辞退的;
(三)教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的;
(四)教职工自动离职的;
(五)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第四条 辞职管理规定
(一)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辞职程序
1.职工辞职应按规定提前 30 天填写《西安翻译学院辞职申
请表》,否则,每提前 1 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2.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教职工本人携带申请表上交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审核同意后,开具《西安翻译学院教职工离职循环单》。
3.教职工本人持《离职循环单》与所在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完毕后,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出具教职工离职前的考勤证明。
4.部门领导签字后,教职工应办理住房、设备、图书等相关手续,并办理社会统筹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5.人力资源处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说明书。第五条 辞退管理规定
(一)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职工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学校要求,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学校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学校因机构改革或生源数量发生变化需要减员的;
4.学校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辞退程序
1.学校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2.教职工在接到通知后,应配合部门领导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并在规定的日期前携带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处开具《西安翻译学院教职工离职循环单》,按照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3.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 开除管理规定
(一)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做出有损于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根据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开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2.出现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形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国家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未经学校允许,私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影响学校工作的;
(三)开除程序
1.学校辞退员工时,由其所在部门报送职工违纪材料,学校人力资源处进行审核。
2.经审核批准后,人力资源处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处通知后,应停止教职工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
3.教职工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在人力资源处开具《西安翻译学院教职工离职循环单》,按照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自动离职管理规定
(一)自动离职:指在合同期内,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1.职工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 5 天未到岗,事后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2.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
3.已申请离职但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学校的。第八条 合同到期终止管理规定
(一)学校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在合同期满,学校不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二)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在合同期满,职工不再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天通知学校的行为,属于职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否则,每提前 1 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相关离职程序按辞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离职交接
(一)离职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离职循环单》的内容在各部门交接工作、归还办公用品;
(二)交接应保障工作的延续性及文件资料、公物的完整性,缺失、损坏资料或公物需照价赔偿。
(三)职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负
责人需本着对学校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离职职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学校将根据损失大小,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四)离职人员应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如因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本人填写委托书,由委托人按学校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五)离职职工若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学校,学校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离职结算
(一)离职职工交接完全部物品、工作,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统一按照学校发薪日,打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单独结算。
(二)离职职工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且服务期未满的,应按《培训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职工离职后,应及时转移人事档案。未及时转移档案的,学校两年后将自动销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