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錄 5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工程開工(施工)前安全衛生危害告知說明會紀錄
工程名稱:
契約開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契約完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工程安全衛生告知說明會紀錄
壹、工程名稱:
貳、承包廠商名稱:
參、時 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星期 )上午 時 分肆、地 點:
x、參加人員:
1.品管課:
2.工程主辦課室:
3.監造單位:
4.承包廠商:
陸、主持人: 記錄:
柒、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規定事項:
1、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2、施工前工地現場之作業環境及危害因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本工程承攬廠商危害告知事項如下:本工程位於○○○河川區域或區域排水範圍內,水位常依上游集水區降雨情況起伏不定,故應隨時注意氣象資訊、颱風動態、豪大雨等自然現象致流量變化水位急劇升高,並為防患水溢流泛濫或積水等引起人員、機具等之危害,應採取相當之警戒防護措施並隨時撤離現場工地。工區高低起伏不平部份落差大,應慎防跌落之危害;工區地處空曠,應慎防雷擊之危害,並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及施工車輛、施工人員交通、施工安全、地下管線等各項意外防範及防護。請依規定接受本局監造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危害因素告知(承包商施工可能須預防災害有:墜落、物體倒塌、崩塌、物體飛落、感電、彈擊、滑倒、刺傷、被撞、被夾、被捲、被切、水災、溺斃與高溫、低溫
之接觸、與有害物接觸、雷擊、爆炸、物體破裂、火災、異常氣壓(如沈箱內工作及交通意外事故等。))並採取必要之預防安全措施。本件工程請 貴公司於現場作業前再確認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等妥予安全措施後始進行作業。
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4、在同一工區內有不同承攬人共同作業時,實際較早開工之承攬人為當然「被指定 人」,請主動負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所指原事業單位應負之責任,因故更換時 順次類推,在工地中,請依規定辦理協議組織並執行,更換前該較早「被指定人」應告知其次「被指定人」及本局工程司確認後生效。
5、承包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確實執行安全衛生巡視、督導及對進場勞工教育訓練,並依據各分項作業時間定期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記錄存檔,並落實告知各分項作業之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之預防,工作場所巡視等,並存檔備查。
6、本工程工作場所範圍限定於合約規定及函文申請核准。
7、工程作業中,需要動用及移位其他單位任何工作物或經過不屬承商作業範圍,請在施工前函文本局或通知本局工務所召開工作介面協調會,並應取得協調會紀錄及依紀錄規定辦理。
8、各承商工作人員應在各承商作業場所範圍作業,若到其他承商作業場所施工,原承商安衛責任自負。
9、承攬商負責人應就承攬部分負法定雇主之責任,並應接受本局之指導;再承攬者亦同。
10、承攬商對其僱用人員之工作意外傷亡,應負職業災害賠償責任,並應為其僱用之工作人員投保保險,並檢附保險單據,送請監造單位確認後始可動工,如未投保者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概由承包廠商自行負賠償責任。
11、廠商施工日誌應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並依法應替所僱用勞工投保勞工保險,開工後作業前廠商需提報進場施作勞工之勞保卡影本清冊備查,並製作已投保之標籤貼於勞工安全帽或名牌佩帶,以利機關辨
識。若無相關配件辨識之勞工,不得進場施工。
12、承攬商對於所僱用工作人員,應實施體格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工作人員,應定期辦理特殊健康檢查。體格檢查發現僱用之勞工不適於某種工作 時,不得使其從事該項工作。
13、施工階段應落實工地門禁管制:
(1)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A.非法外籍勞工。
B.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
C.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如安全帽等),亦不得讓其出入。
14、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設置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廠商應依照規定於施工前填具報備書向勞動檢查機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報備,副本抄送本局備查;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需報本局備查,報備文件包括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照及勞工保險證明及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每二年至少六小時)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常駐工地督導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如該管理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或離職時,廠商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代理並報本局同意後擔任之。
15、承攬商應於開工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適合勞工工作場所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逕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報備,副本抄送本局備查,並於工地明顯處公告勞工週知辦理實施。
16、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辦理巡查,各項檢查,並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改善及安全處置。承攬商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工作期間每日須巡視、檢點檢查施工(勞務作業)場所一次以上。
17、工程屬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承攬商應向勞工檢查機構申報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才能進場施工。
18、承攬商自備之機具及安全裝置等設備,須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19、承攬商應確認進場作業之工作人員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防災應變訓練。工作人員在進入工作場所工作前,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告知作業危害因素,並留存紀錄備查(含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實施照片、講師姓名及資格)。
20、請在工地籌備有關工作所需之防護具、搶救設備、通報系統與連絡方式並告知所有工作人員及督促使用。
21、承攬商應在工地備妥下列文件備查:
(1)報經檢查機構核備文件及本工程(勞務)作業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自動檢查計畫。
(3)各項自動檢查紀錄。
(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紀錄。
(5)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合格證件影印本(一機三證合格證、操作證、吊掛證)。
22、「危險性之機械」非經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操作人員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起重吊掛器具、吊鉤應有防滑舌片及防止過捲揚裝置。吊掛作業時勞工不得在吊掛物下方作業。
23、工程開挖或回填作業應視實地開挖、回填地點、地質及深度規劃安全坡面及研擬擋土等防護措施以維施工機具、施工人員及行人安全,較深開挖(橋樑、箱涵部份)應做適當擋土防護支撐(露天開挖作業,垂直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並由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經甲方或監造單位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施工前對於涉及勞工安全的各項施工作業項目如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工作車(架)、混凝土澆置計畫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等,均需經結構安全計算並由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監造廠商亦應務實完成相關之監造簽證程序。
24、承包商應配合工地需要依規定設置日、夜間交通維持及安全防護設施,並派員負責巡查管理及維護。安全設施佈設須穩固並拍照存證,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其外觀完整性、有效性,夜間應有反光或適當警告燈號並配合實際情況機動調整。
25、施工期間承攬商應遵守環境保護法規之各項規定,工地及與本工程有關之遴近路面應保持清潔及妥善防範空氣污染與噪音、振動等環境傷害,工地產生之污染、污水、廢油等應妥善收集並依規定處理合格後排放、處置,不可污染土壤及水質,隨時清理工地及附近道路,以確保工地安全及維護環境衛生品質。
26、施工路段兩側住戶之進出通道應依相關說明書規定辦理及維護,並視必要情況妥善警告及區隔以策安全。
27、「臨時用電」或電焊機在防止感電部份應設置漏電斷路器及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設備,並由專業電工人員負責巡視線路迴路是否正確裝置,對於勞工於作業中有接觸移動電線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應依電業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材料及電線等,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28、乙炔鋼瓶應予固定且須有遮陽設備並加滅火器及危險物的標示。
29、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場所,須設置交通錐、拒馬或柵欄等交通安全標示,必要時並派專人指揮交通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於夜間作業時安全帽、施
工背心應有反光帶以利辨識。
30、鄰近河川湖泊海岸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作業等,應依規定設置防止落水、救生設備及警報系統,並請確實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15 及 16 條規定辦理(詳附件二)。
31、水上作業人員應穿救生衣,另需有一人在旁監視作業,以防止發生意外時予以救援,並應設置救生設備(如救生繩、救生圈…等)。
32、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33、二公尺以上或離地面深二公尺以上之作業,應依規定設有防護措施,如不能設置護欄者,工作人員應佩掛安全繩索,以防止墜落。
34、施工架斜籬搭設、直井或人孔侷限空間作業、吊裝台吊運等特殊高處作業,應一倂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35、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36、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或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37、工程電路系統及施工機具應有良好防漏電保護裝置及採取感電防止措施。
38、工作場所之周圍,依現場環境應設置固定式圍籬、護欄、警告標示。
39、工作場所每位員工應戴安全帽,高架作業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網,水深地區應穿救生衣等,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且嚴禁酒精超過標準安全的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40、應設置防汛警報系統,注意岩體及地下水變化,若有異常現象,應先撤離並切斷電源。
41、承攬商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被勒令停工,改善至獲准復工所造成之一切後果,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42、承攬商或其工作人員之違規處分,皆以承攬商負責人為對象。
43、施工中應設現場指揮人員,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承攬商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44、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規定,若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
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羅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羅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心主管機關指定之災害。
45、工程告示牌務必標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民眾發現公共工程缺失時,撥全民督工電話:0000-000000、網址:http: xxx.xxx.xxx.xx。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告示牌增列品質管理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姓名與聯絡電話。
46、為落實職安三級監督查核機制:一級施工廠商、二級監造單位、三級工程主辦機關,請原事業單位及承攬廠商做好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本局將定期、不定期派員查核,經查核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將依契約「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規定扣款點數,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47、說明會中未盡事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辦理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外,並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如因承包廠商之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概由承包廠商自行負賠償及一切法律及命令責任
捌、營造業常見之災害預防一、墜落滾落之預防
1. 行業種類:營造業
2. 災害種類:墜落滾落
3. 作業名稱:高架、營建機械操作、開挖、模板、施工架、鋼架、吊掛作業
4. 媒介物:營建物、挖土機、土砂、壓路機(牽引機類設備)、卡車、鋼樑、施工架、開口部分、鏟土機(動力鏟類設備)、通路
5. 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有採取下列對策之必要。
(1)不得僱用超過 55 歲勞工從事高架作業。
(2)對於勞工於高度2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墜落之虞者,應構築施工架等工作台或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張設安全網。
(3)高架橋樑下方張設之安全網等有關安全衛生應經常注意保養以保持其效能,如有臨時拆除必要,應採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
(4)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工作場所有使該機械翻落,表土之崩塌等危險時,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決定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行經路線等,對於有車輛出入或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指揮人員、標示或圍柵。
(5)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對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6)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
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7)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包括高架作業安全事項、車輛系營建機械操作安全事項、駕駛機動車輛安全事項、工地進出安全事項、露天開挖安全事項、模板作業安全事項、拆除施工架作業安全事項、吊掛作業安全事項、鋼架作業安全事項等,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二、物體倒塌崩塌之預防
1.行業種類:土木工程業、景觀工程業、電路及管道工程業、其他營造業
2.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
3.作業名稱:組模作業、混凝土澆置作業、開挖作業、拆除作業、挖掘作業
4.媒介物:支撐架、岩石、土砂、鋼模營建物、土石、動力鏟類設備
5.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有採取下列對策之必要。
(1)勞工於組立鋼模作業中,應注意避免誤觸角材橫向支撐造成鋼模傾倒。 (2)基樁坑底從事挖土作業宜由坑口以適當機具方式量丈開挖深度,以免挖掘
人員疏忽超挖,防止土方崩塌。
(3)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為防止支撐桿之脫落,應確實安裝固定於擋土壁體上。 (4)應訂定覆蓋版橫樑拆除作業標準,俾使勞工據以實施拆除作業,以免作業
順序、方法錯誤,危害作業勞工。
(5)拆除擋土牆之模板及模板支撐時,其一次拆除長度不可過長,且於拆除後應立即回填土方或予以支撐。
(6)對於模板支撐應依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妥為設計,以防止模板倒塌,支撐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防止移動。
(7)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於最上層及每隔 5 層以內,模板支撐
之側面、架面及交叉斜撐材面之方向每隔 5 架以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防止支柱之移位。
(8)以木材作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上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應使用牽引板將上端固定於貫材。
(9)對於勞工從事模板支撐作業,應選派經訓練之作業主管,指揮監督作業。 (10)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注意偏心載重可能產生之危害。
(11)對於勞工於坍方路段從事搶修工作,應先使用適當機械器具敲落有滾落之虞之浮石。
(12)對於隧道開挖若發現地質不良,在架設開挖面之支撐鋼肋材前,應將開挖面予以固結灌漿,俾利暫時固定開挖面,防止土石崩落。
(13)對於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上者,應設擋土支撐,必要時應設置排水設施,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14)對於起重設備之運轉,應規定勞工不得站在吊舉物下方從事作業。
(15)開挖後之砂土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堵牆,擋土支撐以防表土之崩塌。
(16)對於模板(鋼模)支撐應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設計,以防止模板倒塌。
(17)對於接近磚牆或水泥牆等構造物之場所從事開挖作業,為防止損壞此等構造物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有效防止措施,始得作業。
(18)對於鋼材之放置,儲存應注意預防傾斜、滾落,必要時應使用纜索等加以束縛固定。
(19)對於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牆支撐。
(20)對於營建物之拆除,應指定監督人員在場監督,並由熟練工人擔任拆除工作,且應按程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
(21)對於隧道挖掘、襯砌作業主管,應使其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2)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劃,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
業實施自動檢查。
(23)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24)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應包括露天開挖擋土支撐作業安全事項,隧道支撐作業安全事項,擋土牆構築作業安全事項、模板支撐組立作業安全事項、起重吊掛物作業安全事項、拆模作業安全事項、營建物拆除安全事項、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三、物體飛落、衝撞之預防
1.行業種類:營造業
2.災害種類:衝撞、物體飛落預防
3.作業名稱:起重吊掛作業、邊坡土石清除作業、擋土支撐作業、隧道鋼支堡作業
4.媒介物:鋼索、岩石、營建物、混凝土機械(混凝土輸送管)、拔樁機
5.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有採取下列對策之必要。
(1)對於起重升降設備所有鋼索、吊鉤或鉤環及其附屬零件、其安全率應在最高荷重之 5 倍以上,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意外脫落之裝置。
(2)勞工在山坡下從事清除作業,應先使用適當機械器具敲落有滾落之虞之浮石。
(3)對於修改隧道鋼支保作業,於修炸及清理浮石後,應觀測岩盤穩定情形,無裂痕鬆動現象後,立即實施岩盤穩定處理。
(4)作業時對於風之狀況及風對吊舉物之影響應充分檢討,有危險之虞應停止作業。
(5)吊掛作業中視線不得離開吊舉物,不可進入吊舉物之受風面之下方側。 (6)吊掛作業中不得太過接近吊舉物。
(7)高空作業縱使設有欄杆,依情況之不同應配用安全帶。
(8)對於勞工從事擋土支撐之構築作業,應指派經訓練之作業主管,直接指揮作業並採取必要措施。
(9)對於打樁機、拔樁機之機體及其附屬裝置及零件,應具有適合其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且不得有顯著之損傷、磨損、變形或腐蝕。
(10)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劃,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11)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12)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包括起重吊掛作業安全事項、露天開挖作業安全事項、隧道支撐作業安全事項、高空作業安全事項,報經檢查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四、感電之預防
1.行業種類:營造業、電器及管道工程業、其他營造業
2.災害種類:感電
3.作業名稱:電動機具作業、輸配電線路作業、電力設備作業、地質鑽探作業
4.媒介物:電動機具、輸配電線路、電力設備、捲揚機
5.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發生,有採取下列措施之必要。
(1)對於濕潤場所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之移動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災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2)低壓用電設備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特之沈水泵浦金屬外殼應予接地。
(3)對於勞工於架空電線接近場所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混凝土壓送作業、鑽井機作業時,該作業之勞工於作業中有因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應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4)對於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管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
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5)未滿 600 伏特之用電場所、應設置初級電氣技術員,擔任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
(6)對於勞工從事焊接作業時,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7)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之移動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災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之漏電斷路器。
(8)對於勞工使用氣動打鑽機從事打除作業,使用之機械有損壞埋設電線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妥為規劃該機械之施工方法。
(9)對於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如有困難時,金屬外殼應予接地使用。
(10)對於勞工於作業中有接觸移動電線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11)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
(12)對於攪拌機之露出之非帶電金屬外殼應予接地。
(13)對於勞工從事接近特別高壓電路或特別高壓電路支持物之檢查、修理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對勞工身體或正使用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作業。
(14)使用移動式臨時照明燈具,手部應保持乾燥且戴手套,避免觸及燈具金屬帶電部分以防感電。
(15)對於自設電錶等電器裝置及線路,應依電業法規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16)鑿井車(地質鑽探作業)於行進中應將工作架平放,避免鉤拉架空電線或其他障礙物。
(17)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劃,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18)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19)應訂定安全衛生守則,內容包括電動機具使用操作安全事項、接近架空電線作業安全事項、低壓電路活線作業安全事項、電焊機作業安全事項、移動式電氣機具使用操作安全事項、電動機具作業安全事項、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五、被撞、被捲預防
1.行業種類:營造業
2.災害種類:被撞、被夾、被捲
3.作業名稱:吊舉作業、打樁作業、輸送帶作業
4.媒介物:動力鏟類設備、施工架、金屬材料、傳動裝置
5.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有採取下列對策之必要。 (1)不得使用動力鏟吊升鋼板、荷物等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2)對於工作架懸掛鋼樑作為施工架工作台,工作架與鋼樑之配合尺寸宜精確設計,俾使能順利嵌入鋼樑。
(3)對於起重機之運轉,應規定於運轉時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之下方。 (4)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5)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依規定駕駛人員注意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啟動及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或接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
(6)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應設置監視人員指揮作業。
(7)對於置於托架上之鋼管,應設置擋樁或以纜索等加以束縛固定,以防止滾落。 (8)對於機械之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如此項
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實施者,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或護欄、圍籬。
(9)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劃,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10)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11)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應包括起重吊掛作業安全事項、高架鋼樑作業安全事項、車輛系營建機械操作安全事項、起重吊掛作業安全事項、配管焊接作業安全事項、傳動機械修理作業安全事項,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六、溺水之預防
1.行業種類:營造業、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2.災害種類:溺水
3.作業名稱:隧道、坑道作業、水上作業、潛水作業、鄰水作業
4.媒介物:水
5.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有採取下列對策之必要。
(1)通報系統: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含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
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降雨並監視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如有危險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並視情況展開救援。
(2)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準備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等設施以備救援,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3)設置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架設延伸過水面繩索並掛繫救生圈等設施以備救援。
(4)對於勞工於水上作業有沉溺致死之虞時,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該場所設置之監視人員於作業中,不得擅離職守。
(5)對於勞工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開口部分場所從事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裝備。
(6)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盤湧水等危害勞工,應以鑽探等適當方法確定開挖區之地表、形狀、地層、地質、岩層變動情形及斷層與含水砂土地帶之位置、地下水位之狀況等作成紀錄,並依調查結果訂定施工計畫,按該計畫施工。
(7)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置備呼吸用防護器材及氣體檢知警報系統。 (8)對於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應供給勞工下潛與上浮使用之安全索,並於各上浮停
留水深處以木標或布條作記號,對於潛水作業勞工上浮時,每分鐘上浮速度應維持在 10 公尺以下。
(9)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劃,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10)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11)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應包括水上作業安全事項、隧道開挖作業安全事項、潛水作業安全事項,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七、火災、爆炸之預防
1.行業種類:營造業
2.災害種類:火災、爆炸
3.作業名稱:乙炔切割作業、隧道、坑洞開挖作業
4.媒介物:爆炸性物、可燃性氣體
5.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發生,有採取下列措施之必要。
(1)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2)勞工於作業場所內作業時,應禁止吸菸,於休息時,應設置指定之吸菸場所,以免引起火災、爆炸。
(3)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指派專人確認:
1施炸前各砲孔之裝藥是否適當。
2砲孔及爆落之石渣堆、出渣堆有無未引爆之炸藥。
(4)開炸後之修挖作業、除操作手坐在破碎機駕駛座內,視窗並應以鐵網防護外,其餘人員應退避至安全場所,指揮人員應有妥適之防護措施。
(5)所設置之固定監測器所偵測之資料,宜能由線路連接至洞口外,並採取自動警示訊號,以便採取防範措施。
(6)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劃,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7)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8)應訂定安全衛生守則,內容應包括防止火災、爆炸作業等安全事項,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八、交通意外事故之預防
1.行業種類:土木工程業、交通工程業、農林園藝業、其他營造業
2.災害種類:公路交通事故
3.作業名稱:瀝青混凝土作業、安全標誌作業、路面修補作業、土石方載運、管路作業
4.媒介物:公路通行之大小車輛
5.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有採取下列對策之必要。
(1)對於勞工於車道上從事工作,應注意交通安全,施工中機具、人員及車輛停放於公眾使用道路時,應安置醒目、明顯、足夠之警示設施,並須設置交通錐、拒馬、警示燈等交通安全標示,必要時加派專人指揮交通,且施工人員須穿著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帽等防護具。
(2)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3)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4)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包括在車道上作業安全事項,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九、跌倒之預防
1.行業種類:營造業
2.災害種類:跌倒、滑倒
3.作業名稱:搬運、配筋、配管作業
4.媒介物:獨輪手推車
5.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有採取下列對策之必要。 (1)對於使用手推車載運水泥砂漿,應規定一定之裝載量,禁止超載。
(2)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3)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4)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包括人力手推車搬運物料安全事項,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十、與有害物接觸之預防
1.行業種類:營造業
2.災害種類:與有害物之接觸
3.作業名稱:人孔、深基礎施工作業、坑道隧道作業
4.媒介物:有害物(一氧化碳)
5.防止災害經過:
(1)對於坑道作業,應使勞工佩戴必要之防護具,並置備緊急安全搶救器材,氣體檢知警報系統及通訊信號等,必要裝置。
(2)對於工作場所內發生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
(3)對於勞工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良場所工作,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
(4)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5)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6)應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十一、電擊之預防
1.行業種類:營造業
2.災害種類:無法歸類
3.作業名稱:模板(鋼模)支撐及組立、鋼筋施工作業、混凝土澆置作業、空曠地區作業
4.媒介物:無
5.防止災害對策:為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有採取下列對策之必要。 (1)雷電交加之天候應避免在空曠地面停留、作業。
(2)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對使用之設備及其作業實施自動檢查。
(3)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防止類似災害發生。
(4)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應包括雷雨天野外作業安全事項,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十二、搶險工程作業勞工安全衛生危害因素告知單 (詳附件一)
玖、承商對於上列各項危害因素及作業環境應確實告知員工,並訂定適合本工程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並督促所屬員工於工作時確實遵守。
拾、附註:
1.本次告知部份如有欠缺不週之處,基於安全考量,承商認為需加強工作防止措施時,承商得訂定而為之。
2.本告知紀錄之內容,請承商參考實地及往例危害情形,研估可能需要情形,加以增減之。
3.在同一工區內有不同承攬人共同作業時,實際較早開工之承攬人為當然「被指定人」,請主動負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所指原事業單位應負之責任,因故更換時順次類推,在工地中,請依規定辦理協議組織並執行,更換前該較早「被指定人」應告知其次「被指定人」及本局工程司確認後生效。
告知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課、中心或工務所職稱及姓名:工務所主任 (簽名或蓋章)
會同告知人職稱及姓名:本局職安人員 (簽名或xx)
會同告知人職稱及姓名:本工程監造人員 (簽名或xx)
會同告知人職稱及姓名:本工程監造人員 (簽名或xx)
接受告知人:承攬廠商:
負 責 人: (簽名或蓋章)
工地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
職安人員: (簽名或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搶險工程作業勞工安全衛生危害因素告知單
工程名稱: | |
工程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告知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 |
承攬廠商: | 負責人: |
說明: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 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
可能危害因素:溺水、感電、被撞、交通事故、跌倒及其他危害 |
危害防止措施
一、 溺水
1. 工地應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工區內嬉戲、玩水等活動。
2. 鄰近河川、湖泊、海岸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應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於工作場所或其附近設置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等救生設備,如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除依上述規定外,應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並設置專責警戒人員。
3. 勞工於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中作業,應依作業環境、河川特性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4. 防汛期間工作場所應加強「防颱防汛措施」及施工人員「災害防救措施、教育訓練」等工作。
二、 感電
1. 各承攬人使用之電工具設備、電線等,於使用前應詳加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工地電源開關(包含分路開關)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不得任意拆卸、破壞,其用電設備之電路,必須經過漏電斷路器。
3. 承攬人自行拉設之電線,應予架高,並加掛標示。
三、 被撞
1. 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
2. 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
3. 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
四、 交通事故
1. 營建車輛進入工區時,應謹慎駕駛,必要時並應設置指揮人員。
2. 營建車輛於工區內應按規定時速行駛。
3. 勞工於工區行走時,應避免跑步,並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五、 跌倒
1. 承攬人於每日工作前,應先整頓工作環境。
2. 施工用建材堆置,應排放整齊,不可佔用通道及防害勞工動作。
3. 工作場所地面應儘量平坦,避免有鼓起或凸出物件,如無法避免,應加防護或警告標示。
六、 其他危害
附件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4、15、16 條
第 14 條 | 雇主使勞工鄰近河川、湖泊、海岸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 |
一、 | 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 | |
二、 | 於工作場所或其附近設置下列救生設備: | |
(一) | 依勞工人數,備足夠數量之動力救生船(如橡皮艇),每艘船上並配備長度十五公尺,直徑九‧五公厘之聚丙烯纖維繩索,其上掛繫與最大可救援人數相同之救生圈以及船鉤、救生衣。 | |
(二) | 有湍流、潮流之情況,應預先架設延伸過水面且位於作業場所上方的繩索,其上掛繫可支持拉住落水者之救生圈。 | |
(三) | 可通知相關人員參與救援行動之警報系統。 | |
第 15 條 | 雇主使勞工於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除依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 | |
二、 | 選任專責警戒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該地區及上游降雨量。 | |
(二) | 監視作業地點上游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 | |
(三) | 獲知上游河川水位暴漲或土石流時,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 | |
(四) | 發覺作業勞工不及撤離時,應即啟動緊急應變體系,展開救援行動。 | |
第 16 條 | 雇主使勞工於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中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依作業環境、河川特性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 |
二、 | 對於第十四條及x條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統、連絡器材等應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應每日實施檢點,以保持性能。 | |
三、 | 通報系統之通報單位、救援單位等之連絡人員姓名、電話等,應揭示於工務所顯明易見處。 | |
四、 | 第一款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訓練紀錄,第二款規定之逃生、救援器材之維護保養、檢點紀錄,在完工前,應留存備查。 |
○○○○○○工程開工(施工)前安全衛生危害告知說明會紀錄照片(一)
○○○○○○工程開工(施工)前安全衛生危害告知說明會紀錄照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