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社会人)
甲方(培训基地):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乙方(培训学员):
甲 方: | 名 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法定代表人:x x 地 址:xxxxxxx 00 x联 系 电 话:0756-2528519 |
乙 方: |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通 讯 地 址:联 系 电 话: |
根据国家及xxxxxxxxxxxxxxxxxxx,xx方自愿申请,甲方考核,甲方招收乙方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现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x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如培训须延迟或中止,则协议期限作相应调整。
二、甲方、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培训专业为 。甲方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要求(试行)》及甲方有关要求安排培训。
(二)乙方自愿以社会人身份到甲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保证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
(三)甲方负责组织乙方进行入培岗前培训,介绍国家、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与政策、甲方培训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相关待遇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素质教育(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政策法规等)。
(四)甲方根据中山大学《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年限的通知》(医继教[2015]2 号)的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培训年限,并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规范化的培训和考核。
(五)甲方根据国家、广东省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按照甲方培训基地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对乙方的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管理,每月考勤,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实施情况。
(六)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包括有关培训管理和考勤的制度与医疗规范等,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培训及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
(七)乙方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甲方培训基地制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完成培训任务,通过培训基地规定的各项过程考核,最终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如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甲方批准同意, 培训时间最多延长三年,并参加结业考核,延长培训期间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给予生活补助等相关待遇。
(八)甲方协助乙方按国家报考要求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协助乙方办理执业医师注册。按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培训期间乙方应将医师执业地点注册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九)培训期间,由甲方为乙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金。甲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和发放形式按政策要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甲方保证乙方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训任务的同时,合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乙方节假日值班及休假必须服从甲方相关科室统一安排。
(十一)培训期间,甲方按有关薪酬福利标准按月向乙方发放,总体薪酬福利待遇按招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培训期间,乙方在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休产假、哺乳假, 经甲方同意,可保留培训资格,培训期往后顺延一年并按要求完成培训计划。延长培训期间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给予生活补助等相关待遇。
(十三)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乙方在甲方的正常培训。甲方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或举措保障乙方的培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乙方不得中途擅自退出或终止培训。若乙方在培训期间出现弄虚作假、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等
违规行为,甲方将给予处理和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终止培训。
(十五)甲方有权对违规违纪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处罚、处分,直至终止培训,处理结果将通知乙方。
三、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
1.如一方对协议有关条款需做更改,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将另签补充协议。
2.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变更本协议。
3.乙方出现以下情形需延长培训,且延长培训期间甲方不再给予生活补助等相关待遇:
(1)出科考核不合格,需重新进入该专科轮转;
(2)年度考核不合格,延长培训一年;
(3)无论何种原因请假脱离培训,需按请假的天数补足相应科室的轮科学习(年假除外);
(4)出现医疗差错,视情节轻重延长培训时间三个月至一年。
(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可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含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各种费用):
(1)学习态度消极,迟到、早退、不愿管床,教育三次不改正,不适合继续参加培训的;
(2)在规定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3)培训期间无故旷工 2 次,或累计超过 3 天的;
(4)经查实,在培训、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5)在培训期间过程考核或结业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6)第一年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第二年重考仍未通过的;
(7)因健康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参加培训的;
(8)培训期间考取全日制院校就读研究生的;
(9)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10)在培训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而引起医疗事故,定性为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的;
(11)在培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或记大过以上处分(含记大过)的;
(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乙方应征入伍;
(15)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方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
3.乙方在培训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解除协议。
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即可解除本协议,无需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发放薪酬福利待遇;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三)终止
1.本协议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协议即终止。
2.当培养项目计划完成或终止时,本协议即终止。
五、违约责任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情况和责任,则应予以赔偿。
(一)乙方如果在培训期间,发生本协议中解除条款中第 1 条所列情形,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金。
(二)乙方如果在培训期间,凡因个人原因退出培训,终止协议,或擅自退出培训,须承担甲方相应损失(含已发放的各类补助、带教费、管理费、耗材费
等)。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可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七、其他
(一)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本协议壹式三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