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屬結構物完成尺寸、施作位置不符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屬結構物完成尺寸不符合者,其完成尺寸大於設計圖規定,經機關同意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搶險(修)工程開口合約契約附錄
目錄
附錄1 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附錄2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
附錄3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注意事項附錄4 按物價調整
附錄5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附錄6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施工計畫章、節製作綱要附錄7 經濟部水利署工作安全與衛生
附錄8 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管理規定事項
附錄9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作協調及召開工程會議規定事項附錄10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附錄11 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 附錄12 經濟部水利署驗收規定
附錄13 水利工程因停工或展延工期給付廠商費用計算基準
附錄13-1 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附錄14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附錄1 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
100年3月16日經水工字第10005002220號修正
1、工程施工中檢驗或完工驗收(含初驗)時,發現廠商使用之材料、相關結構物位置、高程、尺寸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之缺失,如為可拆除重做或抽換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者,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施工中部份之缺失改善不另給予工期,至於完工驗收(含初驗)部分之缺失改善,逾越機關指定期限者,依逾期違約金辦理。如逾期部份天數尚在原契約工期者,不予扣罰。
2、如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部分,經檢討其不影響結構安全、原設計功能需求、美觀及拆換確有困難,廠商得提出申請並出具安全切結書,由專任工程人員確認簽章,經機關審核同意得不必拆換或拆除重做,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材料之材質、使用位置、尺寸不符合規定者,除該不符合部分之材料不予計價外,並依該不符合材料價金之百分之十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2)屬結構物完成尺寸、施作位置不符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屬結構物完成尺寸不符合者,其完成尺寸大於設計圖規定,經機關同意
不需拆除重做者,不予扣罰;其尺寸小於設計圖規定者,該不符合單元 (或區塊)以實際所生之契約價金差額辦理扣款;並罰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B、屬結構物施作位置不符合時,將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不予計價,並罰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3)上述扣罰款總金額以該不符合部分之契約價金為上限。 3、上述各項工作如延誤工期時,廠商不得要求展延工期。
附錄3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注意事項
100年12月6日經水工字第10005291340號函
一、概要
1.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2.除本注意事項外,相關於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與付款程序仍需依據契約書、施工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按契約條款所收受之報酬,應視為已全部給付一切費用,即包括廠商依契約所供應之合格材料、完成之工程及因工程之性質與編列有施工所發生之任何危險、損失、損害及支出等。
4.廠商應於每期估驗時備妥估驗申請書及依契約規定相關估驗表報等資料,送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估驗。
二、付款辦法
1.工程預付款:依該工程契約之工程預付款規定辦理。
2.工程自開工後每月5日及20日估驗一次,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經機關核符後付給95%估驗款,其餘5%作為保留款。
3.計量與計價
(1)計量
A、按契約之單位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B、本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2)計價
A、以契約之單位為單價給付。
B、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組裝、運輸、試車、完工驗收、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之檢(試)驗費用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三、工程各項工款請領之估驗,依下列方式辦理:
1.攔污柵、阻泥槽、阻水閘門、擋水閘門、 封堵門、導水隧道插板
(1)柵體、門體部分:
工廠製造組立完成,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70%;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檢測合格後(閘門須無水運轉測試合格),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2)柵框、門框部分:
工廠製造組立完成,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50%;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檢測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3)支承樑及儲存鋼構架:產品安裝完成,經檢測無誤後,1次估驗該項費用。
(4)鋼索式捲揚式吊門機:產品工廠製造、組立完成,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80%;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檢驗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2.輸水鋼襯管、河道放水管、通氣管:
各成品經機關廠驗合格,運抵工地後,依詳細價目表估驗其完成量 45%,安裝完成經查驗無誤估驗完成量90%,灌漿孔填補(鋼襯管)及工地油漆完成,無其他未完成工作,經查驗無誤後估驗完成量100%。
3.出水工操作閘門、防護閘門、環閥閘門、噴流閘門、蝶閥、空注閥、何本閥:
工廠製作、組立完成檢(抽)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驗收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75%;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查驗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4.電氣設備:
(1)控制箱:工廠組立完成經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並經機關查驗合格, 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75%;產品安裝完成,經檢測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2)電氣安裝(含整體系統測試與調整費):完成本項工作,經機關查驗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100%。
(3)其他設備:產品運抵工地,並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
項費用90%;產品安裝完成,經測試無誤後,估驗該工項費用100%。
5.機械設備及其附屬系統:
各式抽水機、發電機、引擎、攔污機、耙污機:工廠製造、組立完成送抵工地後,並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 80%;產品安裝完成,經檢測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6.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項目者:
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項目者,其工程估驗計價給付金額,經機關審核後給付100%估驗款,但實際估驗計價流程與給付金額比例仍需有限制,以保障機關與施工廠商之權益,以下為付款之流程與比例:廠驗及貨品、材料運送至工地現場後估驗費用50%,接下來組裝完成與完工比例分別為 40%、10%。另保留款部份依據第二點付款辦法第2項之規定辦理。
估驗流程項目 | 估驗比例(%) |
廠驗及貨品、材料運送至工地現場 | 50% |
組裝完成 | 40% |
完工 | 10% |
7.雜項工程:
(1)工程告示牌:施設完成,經機關查驗無誤後,估驗該項費用。 (2)其他費用:按工程估驗比例,估驗工程款。
8.其他工程:
(1)以「式」計價者:按工程估驗比例,估驗工程款。
(2)有明確「計價、計量」者:設備施設完成,或成品、成果已交付機關,並經查驗無誤後,按實估驗該項費用。
9.有水試運轉測試費:
(1)有本項費用時,於完成本項工作,並經機關確認無誤後,1次估驗該項費用。
(2)若因水量問題,於驗收時無法進行本項測試,為工程結案需要,得由
廠商出具2倍於此費用之票據、現金或定存單質押於機關後,先行撥付該項工款結案,惟廠商須切結於可進行有水測試時,隨即依機關通知辦理,否則將依契約違約處理規定辦理,並沒收其所有質押金。
10.上述各估驗款中有關保留款部份,均須依第二點第2項所述,暫扣
5%保留款。
附錄7 經濟部水利署工作安全與衛生
100年11月30日經水工字第10005327020號函頒訂
1、 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 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及經濟部水利署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規範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 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2、 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 棄物清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設施管理辦法及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環境保護施工規範等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確實辦理環境保護管理及維護工作。
3、 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4、 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1)廠商就高度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2)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廠商應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監造單位/工程司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核定認可後方可復工。
(3)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廠商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5、 施工管理
(1)履約期間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由監造單位/工程司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2)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廠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事項。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納入施工計畫辦理。
(4)勞工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5)廠商於保固期間施行保固維護作業前須通知業主,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及勞安告知說明會議內容辦理,若違反相關規定機關除得於廠商繳交之保固金予以扣點罰款外,相關損失應由廠商負擔。
(6)廠商應遵守『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款標準及限制表』之規定,違反者依規定扣款。
(7)工地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停工而未復工前,機關對廠商請領已施作完成之安全衛生費用得暫不支付。
(8)廠商應依據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工程安全措施。如因廠商安全設置欠缺或施工損及人民生命財產,致使國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廠商有求償權。
(9)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除工程執行中經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確認無法招募足額本國勞工,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勞工。但其與契約所定本國勞工之人力成本價 x差額,應予扣回。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 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10) 工程發生勞安事故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時,如經 主管機關勒令全部停工或局部停工,廠商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增加工期。
(11) 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750 A2067及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
(12) 營造工地之模板作業、使用移動梯及合梯作業、電氣作業廠商須遵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0-139條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9、230、
239-276條規定。
(13) 廠商應建立人員管制機制及落實自主管理,以嚴禁非法外籍勞工、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及未具有營造業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從業資格之廠商進入工地。
(14) 廠商於高壓電線接近場所從事作業時,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 3條規定採取防護設施,必要時主動協調台電公司區供電營運處,採取斷電措施或協助接近界限距離。
(15) 於施工範圍內發現掩埋廢棄物,應由工程主辦機關邀集工程所在地相關單位,依行政程序辦理現勘,製作勘察紀錄,以釐清廢棄物來源、類別及處理權責,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6) 本工程已編列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關經費,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機關受環保機關科處罰鍰者,廠商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其屆期未繳納者,就該罰鍰金額與其所生滯納費用及其他所生損害,機關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再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17) 本工程如有購買苗木、土壤、土石方及砂石等,廠商須提供證明或具結確保所提供之苗木、土壤、土石方及砂石等不得帶有紅火蟻,始得進料施作,如工區因廠商運入之材料而受紅火蟻入侵,廠商需負責所有清除紅火蟻之處理費用。
(18) 倘因工程施設位置、構造物之類型或其他情事,未能達「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設施標準,廠商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經工程執行機關同意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環保機關同意後為之;倘所提替代之防制措施價金低於契約所定之價金,應予扣回。
(19) 山坡地邊坡養護工程,廠商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並提供作業時可供人員支撐身體重量之座板等設施,以避免作業勞工墜落危害。
6、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於7日內撤換其勞安人員。
7、 廠商應確實執行工區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保養維修事項,其費用已納入勞工安全衛生相關經費內,不另給付。
8、 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全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依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辦理。
9、 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廠商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24小時內向監造單位/工程司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工地有所指示時,廠商應照辦。
10、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依第11條第8款處理、依第5條第1款第4目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或依第21條第1款終止或解除契約:
(1)有重大潛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工,或未依機關通知期限完成改善。
(2)重複違反同一重大缺失項目。
(3)不符法令規定,或未依核備之施工計畫書執行,經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11、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
附錄8 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管理規定事項
100年11月18日經水工字第10005291030號函
一、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器材及其協力廠商之人員、機具、施工等,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同意;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三、門禁管制 (一)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
具進入工地: 1.非法外籍勞工。
2.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3.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二)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例如安全帽),不得進入工區。 四、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
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五、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一)廠商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准。監造單位/工程司如另有指示者,廠商應即照辦。
(二)廠商施工如需佔用都市道路範圍,廠商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機關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維持工區週邊路面平整,加強行人動線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設置,同時視需要於重要路口派員協助疏導交通。
(三)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數量佈設並據以估驗計價。
六、廠商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廠商駐場,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一)工地管理事項 1.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2.工人、材料、機具、設備、門禁及施工裝備之管理。
3.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
4.公共安全之維護。
5.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 (二)工程推動事項
1.開工之準備。
2.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申報。
3.材料、機具、設備檢(試)驗之申請、協調。
4.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表之研擬、申報。
5.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
6.施工前測量及校核。
7.依實際需求辦理臨地臨房之現況鑑定。
8.向機關提出施工動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書面報告。
9.向機關填送施工日誌及定期工程進度表。
10.協調相關廠商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11.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勘研契約變更計畫。
12.依照監造單位/工程司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13.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14.配合工程查核與督導作業與會議檢討。
15.施工瑕疵之改正、改善。
16.天然災害之防範。
17.施工棄土之處理。
18.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19.其他施工作業屬廠商應辦事項者。 (三)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1.施工場地及受施工影響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2.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四)工地週邊協調事項:
1.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
2.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
3.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之資訊。 (五)其他應辦事項。
七、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用地或機關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八、廠商應規範其砂石、廢土、廢棄物、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違約棄置或超載行為。其有違反者,廠商應負違約責任;情節重大者,依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理。
九、工程告示牌設置應依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153章「工程標誌及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附錄9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作協調及召開工程會議規定事項
100年11月17日經水工字第10005290420號函
一、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二、概要
說明執行契約有關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之規定。三、工作範圍
(一)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1.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內之其他得標廠商。
2.管線單位。
3.分包廠商。 (一)工程會議應包括但不限於:
1.施工前會議。
2.進度會議。
3.工程查核、督導準備及檢討會議四、會議
(一)廠商應要求其分包廠商指派具職權代表該分包廠商作出決定之人員出席會議。
(二)施工前會議
1.由監造單位在工程開工後十日內召開施工協調會議。
2.選定開會地點。
3.與會人員: (1)機關代表(主管、主辦工程司、設計者、管理單位等)。 (2)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廠商之工地負責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 (4)主要分包廠商人員。 (5)其他應參加之分包廠商人員。
4.會議議程項目(視實際需要得予以增減): (1)依契約內容釐清各單位在各階段之權責,並說明權責劃分規定。
(2)講解設計理念及施工要求、施工標準等規定。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3)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管線、裝修等)及
相關施工項目缺失照片看板,以作為施工人員規範及借鏡。 (4)提供本工程之主要分包廠商或其他得標廠商資料。 (5)討論施工、品質、監造、分項計畫、勞工管理等事項。 (6)討論總工程進度表。 (7)主要工程項目進行順序及預定完工時間。 (8)主要機具進場時間及優先順序。 (9)工程協調工作之流程及有關負責人員。 (10)解說相關之手續及處理之規定。例如提出施工及設計上之問題、
問題決定後之執行、送審圖說、契約變更、請款及付款辦法等。
(11)工程文件及圖說之傳遞方式。 (12)所有完工資料存檔的程序。 (13)工地使用之規定。例如施工所及材料儲存區之位置。 (14)工地設備的使用及控制。
(15)臨時水電。 (16)告知廠商有關施工場所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
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17)工地安全及急救之處理方法。 (18)工地保全規定。
(三)進度會議 1.安排固定時間開會。
2.依工程進度及狀況,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3.選定會議地點(以固定地點為原則)。
4.與會人員: (1)機關代表。
(2)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廠商工地負責人員。 (4)配合議程應出席之分包廠商人員。
5.會議議程項目(視實際需要得予以增減): (1)檢討並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2)檢討前次議定之工作進度。 (3)提出工地觀察報告及問題項目。 (4)檢討施工進度之問題。 (5)材料製作及運送時間之審核。 (6)改進所有問題之方法。 (7)修正施工進度表。 (8)計畫未來工作之程序及時間。 (9)施工進度之協調。
(10)檢討送審圖說之流程,核准時間及優先順序。
(11)檢討工地工務需求解釋紀錄之流程,核准時間及優先順序。 (12)施工品質之審核。 (13)檢討變更設計對施工進度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14)其他任何事項。
(四)工程查核、督導準備及檢討會議: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本署訂頒「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點」、「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13-1 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經濟部水利署99年2月1日經水工字第09905000891號函經濟部水利署101年3月21日經水工字第1010503 9號函修訂
1、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處理所屬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2、 本署為辦理前點事項,設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署處理小組),就所屬機關與廠商間因工程履約爭議提送「經濟部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前,先就雙方所提履約爭議案件召開協處會議。
三、本署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工程事務組組長兼任;委員七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內聘委員二至十五人,外聘委員三至十人。
內聘委員由本署內之資深工程司、採購專業、熟悉政府採購法之人員擔任;外聘委員為具有工程經驗、採購相關專門知識或法律專業之公正人士擔任,均由幕僚作業單位簽請署長核定委員名單。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必要時 得簽請署長核准延長一年。
本署處理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等費用。
本署處理小組開會前由幕僚作業單位簽請署長(或其代理人)核派召集人,並自委員名單內圈選委員三至五人,於實施個案工程履約爭議協處時派 (聘)之。
四、本署處理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其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並得指定委員之一人代行主席職務。開會時至少應有三人以上委員參加,且至少應包含外聘委員一人。
五、本署處理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事務組指派人員兼任,負責審議議案之彙集通知、準備、紀錄、審議結案陳報等工作。
六、本署處理小組協處程序如下:
(一)所屬機關訂約之工程遇履約爭議事項,應先由該機關與廠商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得將協議結果、契約內容及履約各項文件紀錄,併同處理建議,以書面方式陳報本署處理小組協處。
(二)本署自接獲前款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案次日起二十日內召開會議,並提出建議處理方式,供所屬機關作為爭議處理之參考。
(三)履約爭議案經本署協處後仍無法解決者,所屬機關應將相關履約爭議案
件資料送本署,轉送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 (四)所屬機關依前款規定所提供之工程契約內容、履約、驗收紀錄、爭議內
容、機關及廠商xx之事實與理由等相關文件,應依所附xx意見書格式詳盡填寫並彙整成冊,以憑本署提送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
(五)所屬機關對於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後案件之後續爭議處理情形,應提報經濟部處理小組追蹤控管並副知本署。
七、本署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廠商、所屬機關主辦人員出席xx意見,釐清爭議。
八、本署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應於開會通知xxx,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廠商所委託之代表出席;所屬機關應指派具有決策能力人員出席,以增進協處效率。
九、本署訂約並自行執行工程之履約爭議,由本署工程主辦組室與廠商進行協議;其由所屬機關執行者,所屬機關應與廠商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再將契約內容、履約各項文件紀錄,併同協商結果及處理建議,陳報本署進行協議。
經本署協議後仍無法解決者,由本署提報經濟部處理小組進行協處。
經濟部○○○○(原則上為經濟部所屬機關(構)名稱)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協處案件xx意見書
採購案號:(即招標公告上面的採購案號)
工程名稱: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以下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查核金額未達巨額 □巨額以上採購
(請註明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元整)
爭議類型:□驗料 □工期 □驗收 □結算 □其他:(請填入爭議類型)
稱 謂 | 名稱或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電 話 | 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 |
標案 主辦機關 | ○○○○○(機關名稱) | ||||
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 |||||
代理人 | (代理人請自行增減。) | ||||
代理人 | (代理人請自行增減。) | ||||
廠商 | ○○○○○(廠商名稱) | ||||
代表人 (負責人) | |||||
代理人 | (代理人請自行增減。) | ||||
代理人 | (代理人請自行增減。) |
前開標案主辦機關因○○○○○事件,與廠商因工程採購所生履約爭議未獲解決,提起經濟部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進行協助處理,依規定xx意見如下:
爭議經過
一、○○○○○…。二、○○○○○…。三、○○○○○…。
廠商xx
□請求
□事實及理由
一、○○○○○…。二、○○○○○…。三、○○○○○…。
標案主辦機關xx
□事實及理由
一、○○○○○…。二、○○○○○…。三、○○○○○…。
□協議經過
證據名稱及件數
(請提具與本案相關之文書、契約、履約、驗收紀錄、爭議廠商及負責人證明文件等資料)
申證一、○○○○○…。申證二、○○○○○…。xxx、○○○○○…。
標案主辦機關 | ○ ○ ○ | 簽章 |
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 ○ ○ ○ | 簽章 |
(代理人) | ○ ○ ○ | 簽x |
(請加蓋機關印及首長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錄14 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100年11月4日經水工字第10005274920號函
1、 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2、 本表格主要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契約」、「經濟部水利署工 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監造注意事項」、「經濟部水利署廠 商品質管制規定」及「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驗收注意事項」等內容訂定,適用於一般公共工程(非建築物工程),如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則本表格亦應配合調整修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用,亦請詳加考量 並納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
3、 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相關工程人員之法定權責應符合建築法、建築師 法、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承造人之負責人、相關工程人員如專任 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技術士等人員應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確實執行任務。
4、 為促機關與監造單位、施工廠商間之權責更具體明確,機關應依工程性質訂定各期程完成期限、罰則,其懲罰標準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各單位權責下,標註應辦理期限,俾以確分權責。
名詞 | 使用符 號 | 定義 |
辦理 | ● | 負責執行相關工作事項,製作相關文件以供審核,並針對審核意見辦理後續工作。 |
協辦 | ○ | 協助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
監督 | □ | 督促辦理者執行工作,及檢視其辦理情形,如發現有未符合契約與規範之處,並予以糾正。 |
督導 | △ | 督促並指導辦理者依契約及規範執行工作。 |
審查 | ▲ | 檢查辦理者之工作執行情形,檢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提出處置意見,要求辦理者修正或將檢視結果提供核定者(或審定者)決策之參考。 |
審定 (複核) | ☆ | 檢視並就技術部分確認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將結果提供主辦機關備查或核定。 |
核定 | ★ | 主辦機關:對於辦理單位、審查或審定單位之陳報事項作成決定。 其他單位:審查或審定辦理者之工作成果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 範,作成決定並將決定送主辦機關備查。 |
備查 | ◎ | 收執存查或核符後收執存查。 |
5、 本表格主要名詞之定義及使用符號
期程 |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執行機關 | 設計人 | 監造單位 | 承造人 (承攬廠商) | 依據 | 備註 |
工程開 ︵施 ︶工前 | 1.申請主管單位各階段勘驗 | △ | ○ | ○ | ○ | ● | 工契9-(八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完成期限 | 依規定辦理 | 本項目如無 ,可免報。 | ||||||
2.擬定施工進度表 | ★ | ▲ | ● | 工契9-(四 -1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訂約後15日(未達查核金額)/20日(查核 金額以上) | |||||||
3.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資料送審 | △ | ○ | ○ | ● | 工契9-(二三) | |||
完成期限 | ||||||||
4.向執行機關申報開工 | ★ | ○ | ● | 工契9-(八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開工前 | |||||||
5.編擬監造計畫書 | ★ | ★ | ● | 監造注意事項三-(一) -2 工務處理要點二十 - (一) | 河川局辦理工程:一、二類報署核定。 水資源局辦理工程:一類工程報署核定。 | |||
完成期限 | 預算書上網前 | 預算書上網前 | 併預算書陳核 |
備查 核定 審定 審查▲ 督導 監督□ 協辦○ 辦理●工契: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期程 |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執行機關 | 設計人 | 監造單位 | 承造人 (承攬廠商) | 依據 | 備註 |
6.編擬及提報施工計畫書 | ★ | ★ | ▲ | ● | 工契9-(四 工務處理要點二十 - (一) | )河川局辦理工 程:一、二類報署核定。 水資源局辦理工程:一類工程報署核定。 | ||
完成期限 | 訂約後15日(未達查核金額)/20日(查核金額以上) | |||||||
7.編擬品質計畫書 | ★ | ★ | ▲ | ● | 工契9-(八 、 品質管制規定三 | )河川局辦理工 程:一、二類報署核定。 水資源局辦理工程:一類工程報署核定。 | ||
完成期限 | 簽約次日起5日(未達查核金額)/10日 (查核金額以上) | |||||||
8.編擬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 | ★ | ▲ | ● | 工契9-(五 、工務處理要點二十 -二九、三十 | )河川局辦理工 程:一、二類報署核定。 水資源局辦理工程:一類工程報署核定。 | ||
完成期限 | 開工前 | |||||||
9.辦理工程保 險 | ★ | ★ | ▲ | ● | 工契12- (二)、13保險注意事項 | 河川局辦理工程:一、二類報署核定。 水資源局辦理工程:一類工程報署核定。 | ||
完成期限 | 開工前 | |||||||
10.向勞檢單位 申請丁種工作場所審查 | △ | □ | ● | 工契9-(三 、9-(八)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期程 |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執行機關 | 設計人 | 監造單位 | 承造人 (承攬廠商) | 依據 | 備註 |
完成期限 | 依規定 | |||||||
工程施工階段 | 1.填報公共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 | ★ | ● | 監造注意事項九-(五)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工程施工階段 | 2.填報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 △ | □ | ● | 工契9-(八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3.填報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導紀錄表 | ◎ | △ | ● | 工契11- (三) | ||||
完成期限 | ||||||||
4.停工、復工報核 | ★ | ▲ | ● | 工契9-(八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5.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 | ◎△ | ★ | □ | ● | 工契9-(四) | |||
完成期限 | ||||||||
6.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議 | △ | ★ | ○ | ● | ○ |
期程 |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執行機關 | 設計人 | 監造單位 | 承造人 (承攬廠商) | 依據 | 備註 |
完成期限 | ||||||||
7.工程界面協調 | ◎ | ○ | ● | ○ | ||||
完成期限 | ||||||||
工程施工階段 | 8.工程材料送審進度管制 | ◎ | ★▲ | ● | 品質管制規定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9.繪製施工詳圖 | ◎ | ★ | ▲ | ● | 工契9-(二 -2及3、工契9-(三) -4、工契10 -(三)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10.工程材料資料送審 | ★ | ▲ | ● | 品質管制規定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11.工程材料資料送審 (同等品) | ★ | ▲ | ● | 品質管制規定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12.工程材料試驗結果之查察(承攬廠商自主品管部分) | ◎△ | ▲ | ● | 品質管制規定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期程 |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執行機關 | 設計人 | 監造單位 | 承造人 (承攬廠商) | 依據 | 備註 |
13.工程材料樣品送審 | ★ | ▲ | ● | 工契9-(八 、品質管制規定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工程施工階段 | 14.施工材料與設備查核 【包括檢 (抽)驗】 | ◎△ | ● | ○ | 工契11- (二)、 (四)、 (五)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完成期限 | |||||||
15.施工品質管理 | △ | ◎△ | □ | ● | 工契9-(八) 、工契10- (三)、工契11 | |||
完成期限 | ||||||||
16.工地安衛與環境保護 | ◎△ | □ | ● | 工契9-(三) 、工契9- (四)、工契9-(八) -3 | ||||
完成期限 | ||||||||
17.施工進度管制 | ◎△ | ▲ | ● | 工契10- (三)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18.施工中工期核計 | ★ | ▲ | ● | 工契10- (三)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期程 |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執行機關 | 設計人 | 監造單位 | 承造人 (承攬廠商) | 依據 | 備註 |
19.工期展延 | ★ | ▲ | ● | 工契7-(四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工程施工階段 | 20.施工中估驗計價 | ★ | ▲ | ● | 工契5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21.工程變更設計作業 (確定變更後之作業) | ★ | ● (委外 設計) | ● | ○ | 工契9-(八 -2-(9)、工契20- (一)、工契20-(五)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22.解釋合約﹑圖說與規範 | ★ | ○ | ● | 工契10- (三)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23.處理鄰房損害糾紛 | ◎ | ○ | ● | 工契9-(二十)、、工契18-(五) 、18-(八) | ||||
完成期限 | ||||||||
24.工程爭議處理 | ★ | ○ | ● | ○ | 工契22、 工務處理要點三十四、三十五 | 河川局辦理工程:一、二類報署核定。 水資源局辦理工程:一類工程報署核定。 | ||
完成期限 |
期程 |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執行機關 | 設計人 | 監造單位 | 承造人 (承攬廠商) | 依據 | 備註 |
25.申請電信、消防、電、水、污排等管線埋設事宜 | ○ | ○ | ● | 工契9-(八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依申辦單位規定 | |||||||
工程施工階段 | 26.向執行機關申報竣工 | ★ | ○ | ● | 工契9-(八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竣工日前 | 本項目如無 ,可免報。 | ||||||
27.準備使用執照申請事宜 | △ | ○ | ○ | ● | 工契9-(十四)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依申辦單位規定 | |||||||
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 1.辦理使用執照申請 | △ | ○ | ○ | ● | 工契9-(十八)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依申辦單位規定 | 本項目如無 ,可免報。 | ||||||
2.向主辦機關申報完工 | ★ | ▲ | ● | 工契9-(八 、工契15- (二)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3.竣工確認 | ★ | ● | ○ | 工契15- (二)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7日內 |
期程 |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執行機關 | 設計人 | 監造單位 | 承造人 (承攬廠商) | 依據 | 備註 |
4.核計總工期 | ★ | ▲ | ● | 工契7-(二 | )未於時程完成 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
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 5.繪製竣工圖說 | ★ | ▲ | ● | 工契15- (二)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報竣日 | |||||||
6.製作工程結算明細表及辦理工程結算 | ★ | ▲ | ● | 工契15- (二)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報竣日 | |||||||
7.測試設備運轉 | ★ | □ | ● | 未於時程完成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 | ||||
完成期限 | 依契約規定 | |||||||
8.辦理工程驗收 | ● | ○ | ○ | 工契15- (二)、工程驗注意事項 | ||||
完成期限 | 30日內 | |||||||
9.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 ★ | ● | ○ | 採購法73條、細則101條 | ||||
完成期限 | 驗收合格後 15日內 |
期程 |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執行機關 | 設計人 | 監造單位 | 承造人 (承攬廠商) | 依據 | 備註 |
10.辦理點交作業 | ● | ○ | ○ | 工契15- (九) | 。 | |||
完成期限 | ||||||||
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 11.繕製工程決算書 | ★ | ● | ○ | 工務處理要點三十三 | 河川局辦理工程:一、二類報署核定,三四類每月五日報署登帳。 水資源局辦理工程:一類工程報署核定,二、三、四類每月五日報署登帳。 | ||
完成期限 | 保留款或物價調整指數調整款支付後30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