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顺德水道大桥上游礁石清除工程项目编号:GZYL21GC081578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名称: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顺德水道大桥上游礁石清除工程项目编号:GZYL21GC081578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广东省佛山航道事务中心乙方名称: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xxxxxx
xxxx: x x x
x x:xxxxxxxxxxx
x x: x x: x x:x 方: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000000
根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顺德水道大桥上游礁石清除工程 项目的采购结 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xxx整 (¥ 1860000 元)。二、工程内容
对顺德水道大桥上游约 800m 的礁石进行清除,清礁范围为水深不满足 7m 的礁石范围,清礁面积约 2455 ㎡,总工程量为 1775m³。
浅滩名称 | 工程量 | 平均运距 | 备注 | |
顺德水道大桥上游浅区 | 设计断面工程量 | 计算断面工程量 | (km) | |
1212 | 1775 | 56 | 其中砂岩、花岗岩1458方,粉砂317方 |
三、甲方乙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2)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过程中检查乙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4)审核乙方提出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5)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要接受监理及甲方的监管,不能借清礁之名进行偷采砂等非法行为。
(2)临时道路、临时用电、临时用水、临时通信、临时用地均由乙方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乙方应根据项目情况配备足够的船机设备。船机设备可自有或租赁(自有设备须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设备须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配备的船机设备应是先进、高效的施工机具;且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船机的类型和数量,必须满足本工程的要求,并保证状态良好。
(4)施工期间乙方投入的船机设备必须与响应文件承诺的设备一致,并保证船舶性能良好, 提供施工船舶的相关资料,乙方投入人员及设备有调整的,应经甲方批准同意。
(5)乙方所有进场船机应保证证照齐全,符合海事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6)乙方应解决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碍航道、妨碍航道内正常船舶航行及安全,按规定抛设临时助航标志并承担相关费用。
(7)乙方须为所有进场施工的船舶安装 AIS 或 GPS 定位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该设备可以实时查看施工船舶的航行轨迹、现场施工作业情况,相关数据和资料应提供给甲方留存且须定期导出留存,留存期不少于 6 个月。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至少 1 套上述设备(含软件)终端管理平台,且相关设备购置、覆盖安装、调试以及由项目施工准备期到本项目验收为止的维护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施工船舶须提供与施工相匹配(航次、时间和位置)的航行轨迹图,相关数据和资料应作为验收资料归档。
(8)涉及到政府部门(海事、水利、航道、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如需),均由乙方负责办理,因审批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因xxxx导致无法及时获取相关审批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非乙方原因导致相关审批无法及时获取,可相应顺延工期,具体以项目进度及双方协商为准。
(9)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水体、水面最大程度地清洁并减少污染,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轻水污染及对环境、渔业以及施工区域内或其附近其它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的影响。无论挖泥船、泥驳或其它施工船舶均不允许溢出或漏出疏浚材料和废弃材料。泥舱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
(10)乙方负责施工船舶、机械、人员等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挖、运、卸和航行安全全过程。
(11)若投入的施工设备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工况或进度等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增加施工力量、调整施工设备、改进施工方法、加大人员和机械设备投入等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乙方负责。
(12)乙方投入人员及设备原则上不调整,根据施工条件等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施工条件等情况提出专业意见,调整的人员和设备要求应不低于招标标准,且报甲方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场施工,风险由乙方承担。
(13)磋商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四、工期(项目完成期限)
工期:xxx在接到监理单位开具的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完成。五、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1)项目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即 伍拾伍万捌仟元整(¥RMB 558000.00 元)。
(2)工程进度付款: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或船舶进场并经项目监理(监理须提供进度确认书)及xxxxxx,xxxx方支付合同价的 40%作为进度款,即 柒拾肆万肆仟元整(¥RMB 744000.00 元)。
(3)项目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将项目合同剩余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即, 伍拾伍万捌 仟元整(¥RMB 558000.00 元)。
(4)每次支付工程款必须凭工程税务发票支付,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足额、及时发放参与项目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等,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发生的劳务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6)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生效 3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或线下现金、支票、汇票、递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 5%。履约保证金至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保持有效。自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止。履约保证金于项目通过甲方验收后可向甲方申请办理退还。
注:如果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事件的,索赔方凭相关索赔证明文件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索赔。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乙方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执行,甲方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六、设备和材料要求
(1)乙方配备的船机设备应是先进、高效的施工机具;且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船机的类型和数量,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并保证状态良好。
(2)施工期间乙方投入的船机设备必须与响应文件承诺的设备一致,并保证船舶性能良好,提供施工船舶的相关资料,乙方投入人员及设备有调整的,应经甲方批准同意。
(3)乙方应承诺:若投入的施工设备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工况或进度等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增加施工力量、调整施工设备、改进施工方法、加大人员和机械设备投入等积极而有效的措施,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七、工程施工要求
1、施工方法
拟采用重锤碎岩法进行礁石锤击,并用 4m³抓斗船清除碎渣,击碎一层后立即清挖,进行清挖交替施工,直至到达设计标高为止,最后用泥驳抛卸至指定卸渣区。
清礁工程施工顺序为:施工放样→确定施工区域→重锤碎岩法破碎礁石→清理礁石→硬式扫床验收。
2、施工技术要求
(1)施工前要求
①从事水上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作业证,并应具备一定的水上作业知识。
②必须勘察现场,选定符合精度要求的定位控制点,设立施工水尺、标志及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设置施工期临时航标(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③各种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相应落实到位。
④对清礁工程河段施工时,应对施工项目河段附近临河堤围、码头、护岸、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施工前的结构现状拍照,特别是对已开裂有破损的现有建筑物拍照,记录成册存案作为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⑤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施工中要求
①工程施工时,应按设计范围进行清礁。
②若发现礁石的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③清礁完成后需对清礁范围和卸碴区分别测绘 1:500 和 1:1000 比例竣工测图,同时对清礁范围采取硬式扫床方法进行扫床验收,扫床范围不小于扫床平面布置图中标示的范围,清礁范围和卸区范围硬式扫床验收底标高为-7.126m 和-16.0m(1985 国家高程)。
④根据需要记录水位、气象资料、水情预报及各项施工记录。
⑤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弃碴。 3、卸区要求
x工程拟选择容桂水道七滘大桥上游右岸深槽作为卸碴区,平均运距 56km,该区域面积约 5000 ㎡,抛卸厚度约 1m 左右,容量约 5000m³,完工后卸区应进行硬式扫床,控制底标高
-16.0m(1985 国家高程)。
弃碴卸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指定的卸区,乙方需按规定办理本项目施工及卸区相关手续(如需)及负责相关验收准备等工作。所需费用在报价清单中有单独报价项目的,按相应报价包干使用,没有单独报价项目的,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严禁将弃碴乱抛乱卸。
4、安全质量控制
(1)安全控制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清礁工程施工一方面会对过往船舶通航安全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自身的施工安全也会受到过往船舶的影响。因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文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时得到海事、航道部门同意,发布航行和航道通告,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181-2016)等规范要求执行。
5、施工与通航、度汛等方面的关系处理
(1)施工期安全防治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是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参建各方要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做到安全生产。
①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并设置施工助航标志,避免施工与通航互相干扰。
②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以及操作规程要求进行,防止事故发生。
③施工船舶航行必须由持相应证件的驾驶员操作并按规定航线航行。
④施工船舶占用一定的水域面积,如施工机械所占水域影响到原有的航道路线,施工单位应与航道等有关部门制定可行的临时航路,保证船舶的正常通航。
⑤为确保通航安全和沿岸建筑物的安全,施工单位要严格组织施工,采取安全的施工方法。
⑥施工船舶的锚泊位置和作业应尽量减小对过往船舶及xx的影响:需要按规定悬挂施工旗号,点亮规定的灯色;夜间施工的探照灯不能射向航道一侧。
⑦施工导标以及施工船舶要按规定悬挂讯号和灯色,夜间施工时要部分隐蔽照明灯光,以免影响船舶航行。
⑧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施工场地内禁止吸烟,设置消防通道,采用河水作为消防水源,配置消防水泵和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2)施工期通航安全措施
施工期间应采取以下办法以达到施工船舶的通航安全:
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编制可行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征得海事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前,按照海事部门相关要求对项目建设期的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方案进行相应部署。
②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海事部门和航道部门的安全要求,按海事部门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根据需要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
③施工期间,如遇台风雷雨天影响施工区域时,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应的防台、防雷及防雨工作。
④施工期间,施工照明灯光应尽可能避免影响船舶夜间航行。
⑤施工时严禁倾倒任何废弃物,同时施工时要严格注意,切勿往下丢施工设备和其它物体,并有责任在施工完成后清除施工水域中的碍航物体。
⑥水下施工应事先向海事主管部门申请,以便及时发布禁航或航行通告,并进行施工期的安全检查维护。
⑦水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配合海事管理部门,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导航标志,协同建设桥区安全检查和航道维护的基础设施。
⑧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控制保障系统,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的、严格的、控制有效的安全系统,力争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⑨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认真检查水工建筑及其附属设备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检查施工水域遗留的碍航物是否已清除干净,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请专业单位对工程前沿进行扫测并出图。
八、工程质量要求:
(1)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
(2)依据本采购项目内容、图纸、设计方案的要求,本项目的材料、设备、实施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的要求。
(3)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工程交付甲方使用。
九、验收
乙方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并自检合格后,由甲方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航道清礁河段及卸区进行测量及硬式扫床验收,费用由甲方支付。验收质量标准: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书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作为验收标准。验收时乙方必须提供清礁卸渣船舶全过程的航行轨迹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照片、影像、竣工图等其他资料。
十、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不批准开工或继续施工,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可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按响应文件中的承诺进行施工;
(2)主要施工设备、材料质量低于响应文件承诺的。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退还收取甲方的全部费用,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 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 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十一、争端的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十二、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四、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xx): 代表: | 乙方(xx): 代表: | |||
签定地点: | ||||
签定日期: | 年 | 月 | 日 |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
开户名称: | ||||
银行帐号: | ||||
开 户 行: |
廉 政 合 同
项目名称: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顺德水道大桥上游礁石清除工程甲方:xxxxxxxxxxx
xx: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为加强项目实施的廉政建设,规范委托与被委托方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竞争性磋商投标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采购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项目实施的规章制度。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
等。
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本项目合同有关的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三、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方针、政策以及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不准违反合同规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本责任书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xx)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2021 年 月 日 日期 2021 年 月 日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顺德水道大桥上游礁石清除工程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顺德水道大桥上游礁石清除工程 的实施过程中 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广东省佛山航 道事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 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抽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须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上墙,并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
5. 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6. 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9.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0.乙方必须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严格按照《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
11.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12.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三、责任约定: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等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项目全部工
作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五、本安全生产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2021 年 月 日 日期:2021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甲方(发包人):广东省佛山航道事务中心
乙方(承包人):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就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顺德水道大桥上游礁石清除工程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乙方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保护甲方在招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项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或信息,防止资料外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范围
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为:甲方在招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提供的项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项目施工图纸;
2、设计说明;
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其他图纸及技术文件;
4、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其他事项。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保密范围,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就上述资料或信息,乙方仅限于在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顺德水道大桥上游 礁石清除工程 的合同履行中使用,不能用于任何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2、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资料或信息,对其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政府秘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发现上述资料或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已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复制、转让、转借或者私自保留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或信息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的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下同)提供或披露上述资料或信息,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资料或信息。
5、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述资料或信息。
6、依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保密义务。第三条 保密期限
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招投标活动结束或项目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0 元;
2、如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及赔偿计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①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直接损失;
②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间接损失;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④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政府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甲方可以在投标保证金、预付款或者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相应损害赔偿金。第五条 其他约定
x协议所涉及的保密内容,如同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政府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的,乙方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保密义务。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办法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通过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条件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保密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 | 乙方(xx):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签定日期: 年 | 月 | 日 |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