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TYZFCG2024-036)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临平区2024年县道桥梁定期检测项目
(电子招投标)
编号:(TYZFCG2024-036)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临平区2024年县道桥梁定期检测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5月29日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YZFCG2024-036
项目名称:临平区2024年县道桥梁定期检测项目
预算金额(元):660000
最高限价(元):660000
采购需求:临平区2024年县道桥梁定期检测项目主要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条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4年5月2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年5月29日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开标时间:2024年5月29日9点00分00秒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五、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xx0X0X0XXxx0x0xxX0xXxxXxx&_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0.0.0.x00x0x000x0000xxxxx000xxx00000x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xx、投诉书xx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杭州市临平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0x
传 真: /
项目联系人(询问): xx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0571-86227641
质疑联系人: xxx
质疑联系方式: 135887086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00x0x0000、0000x
传 真: 0571-86235827
项目联系人(询问):xx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6235827
质疑联系人:xxx
质疑联系方式:1358879563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市民之家G03办公室(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传 真:/
联 系 人:xxx、王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0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xxxxx://xxx.xxxxxx.xx/),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000-000-000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000-000-0000;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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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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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标的:详见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标准详见附件8《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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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就采购进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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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
☐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 B不同意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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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A不组织。 ☐B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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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提供 |
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 (1)样品:;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 (5)提供样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本条要求提供样品但投标人不提供样品的则其投标无效。 (7)投标人样品提供不全或外观尺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样品分为0分; (8)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9)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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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讲解演示 |
A不组织。 ☐组织。 (1)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方案演示。每个投标人时间不超过10分钟,演示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演示人员不超过3人。 (2)现场方案演示: ①现场演示签到截止时间:同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迟到或未到视作放弃演示。 ②现场演示地点:。 ③参加现场演示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演示人员名单,否则视作放弃演示。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投标人自备。 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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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 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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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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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提醒:验收时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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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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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xxxxxxxxxxxxx00x0x00x招标代理部前台;备份投标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xx 0000-00000000。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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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按要求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
||
▲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在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联合协议,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的联合协议,明确其中一家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并将该共同投标的联合协议按采购文件要求一并递交给采购人。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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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服务费 |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的 60 %计取;单个标项中标服务费用按上述标准计算后不足8000元时按8000元计。 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以转帐或支票的形式支付,开户名: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信银行临平支行 帐号:7331410195700021726中标单位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中标服务费,缴纳时注明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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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投标文件 |
中标单位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供本项目纸质投标文件(“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提供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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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个数 |
每个标项1个。 |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 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
3.2.2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人应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
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 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3.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3.4.3 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购使用正版软件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4.
询问、质疑、投诉、补偿救济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xx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4.3.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xx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4.5 补偿救济
采购人(行政机关)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可依据《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向采购人(行政机关)提起补偿申请。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11.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6投标标的清单;
11.2.7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8政府采购供应商xx自律承诺书;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 报价情况说明(如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提交本文档,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11.3.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19.5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渠道查询投标人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 标
22. 确定中标供应商
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鼓励在收到评审报告当天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23. 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未中标情况说明、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4由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重新采购的,应当承担支付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七、合同授予
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 合同的签订
25.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 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000-000-0000。
27.预付款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 - 【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000-000-0000。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8.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8.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8.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8.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30.验收
30.1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0.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0.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0.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0.5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采购资金支付条件的,供应商可通过政采云平台提起在线支付申请、查询支付结果,路径为政采云-我的工作台-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对于供应商提起在线支付申请的,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做好审核并完成支付。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1、本次招标为桥梁(箱涵)定期检查,同时包含桥梁经常性检查(巡查),对清单范围内完成全覆盖检测评定。
2、清单
2.1、桥梁定检清单
序号 |
路线编号 |
路线名称 |
桥梁名称 |
桩号 |
桥型 |
桥梁全长 |
建成年限 |
结构 |
过往技术状况 |
2021年 |
形式 |
技术状况 |
|||||||||
1 |
X201 |
亭五线 |
亭趾大桥 |
1.161 |
小桥 |
27 |
2011.5.15 |
简支梁 |
17年2类 |
2类 |
2 |
X201 |
亭五线 |
观音桥 |
1.568 |
小桥 |
10 |
1975.6.28 |
简支梁 |
17年2类 |
2类 |
3 |
X201 |
亭五线 |
前方桥 |
1.683 |
小桥 |
20 |
1975.9.30 |
简支梁 |
17年2类 |
2类 |
4 |
X201 |
亭五线 |
东门大桥 |
7.858 |
中桥 |
34 |
2007.1 |
连续梁 |
/ |
2类 |
5 |
X206 |
南永线 |
开发区桥 |
1.322 |
小桥 |
10 |
2015.10.15 |
刚构 |
17年1类 |
1类 |
6 |
X206 |
南永线 |
永东立交桥 |
6.546 |
大桥 |
270 |
1995.11.13 |
连续梁 |
/ |
2类 |
7 |
X211 |
塘姚线 |
施家湾桥 |
0.378 |
小桥 |
14 |
2005.9 |
简支梁 |
18年2类 |
2类 |
8 |
X211 |
塘姚线 |
新华大桥 |
0.676 |
大桥 |
340 |
1999.4.28 |
连续梁 |
/ |
引桥2类 |
主桥2类 |
||||||||||
9 |
X211 |
塘姚线 |
斗珠桥 |
2.163 |
小桥 |
16 |
2009.12.30 |
简支梁 |
17年2类 |
2类 |
10 |
X213 |
石塘线 |
宏六桥 |
12.016 |
小桥 |
15 |
2014 |
简支梁 |
17年1类 |
2类 |
11 |
X213 |
石塘线 |
宏五桥 |
12.326 |
小桥 |
15 |
1976.5 |
简支梁 |
18年2类 |
2类 |
12 |
X213 |
石塘线 |
宏四桥 |
13.216 |
小桥 |
18 |
2009.12 |
简支梁 |
17年1类 |
2类 |
13 |
X220 |
临杭线 |
五杭大桥 |
8.698 |
大桥 |
468 |
1998.4.20 |
连续梁 |
17年3类 |
引桥2类 |
主桥1类 |
||||||||||
14 |
X222 |
乔笕线 |
共和立交桥 |
1.629 |
大桥 |
240 |
1995.12.10 |
先简支后连续 |
/ |
2类 |
15 |
X222 |
乔笕线 |
车里桥 |
3.031 |
小桥 |
15 |
2013.12.28 |
简支梁 |
17年1类 |
1类 |
16 |
X224 |
xx线 |
东风桥 |
0.89 |
小桥 |
20 |
2008.11.15 |
简支梁 |
17年2类 |
2类 |
17 |
X224 |
xx线 |
张埠桥 |
5.738 |
小桥 |
22 |
2009.10.30 |
简支梁 |
17年2类 |
1类 |
18 |
X232 |
崇超线 |
姚家湾桥 |
4.126 |
中桥 |
27 |
2005.12.21 |
连续梁 |
18年2类 |
2类 |
19 |
X232 |
崇超线 |
立公二号桥 |
5.124 |
小桥 |
10 |
2009.12.30 |
简支梁 |
18年1类 |
1类 |
20 |
X232 |
崇超线 |
立公桥 |
5.15 |
中桥 |
34 |
2006.9.12 |
连续梁 |
17年2类 |
2类 |
21 |
X232 |
崇超线 |
金家湾桥 |
6.235 |
小桥 |
15 |
2013.12.10 |
简支梁 |
17年2类 |
1类 |
22 |
X232 |
崇超线 |
福缘桥 |
7.415 |
中桥 |
40 |
2005.7.18 |
连续梁 |
17年2类 |
2类 |
23 |
X232 |
崇超线 |
张湾河桥 |
7.978 |
小桥 |
20 |
2009.12.30 |
简支梁 |
18年2类 |
2类 |
24 |
X241 |
外翁线 |
幸福桥 |
3.665 |
小桥 |
10 |
2013.10.8 |
简支梁 |
20年3类 |
2类 |
25 |
X249 |
临乔线 |
跨立交桥 |
1.43 |
大桥 |
580 |
2010 |
连续梁 |
/ |
2类 |
26 |
X255 |
塘崇线 |
南墩村桥 |
0.838 |
中桥 |
53.4 |
2015.12.14 |
连续梁 |
17年2类 |
2类 |
27 |
X255 |
塘崇线 |
xxx村桥 |
1.506 |
中桥 |
53.4 |
2015.12.14 |
连续梁 |
17年2类 |
2类 |
28 |
X255 |
塘崇线 |
九庄桥 |
1.818 |
中桥 |
53.4 |
2015.12 |
连续梁 |
17年2类 |
2类 |
29 |
X255 |
塘崇线 |
xxx村桥 |
2.98 |
中桥 |
53.4 |
2015.8 |
连续梁 |
17年1类 |
2类 |
30 |
X255 |
塘崇线 |
蒋家角桥 |
4.52 |
中桥 |
53.4 |
2015.12 |
连续梁 |
17年1类 |
1类 |
31 |
X255 |
塘崇线 |
里河坝桥 |
5.362 |
中桥 |
53.4 |
2015.12 |
连续梁 |
17年1类 |
2类 |
32 |
X260 |
荷禹线 |
孤林横港 |
3.177 |
中桥 |
84 |
/ |
连续梁 |
/ |
2类 |
33 |
X260 |
荷禹线 |
辅道一号桥(右幅) |
5.281 |
大桥 |
212 |
/ |
连续梁 |
/ |
2类 |
34 |
X260 |
荷禹线 |
辅道二号桥(右幅) |
5.516 |
小桥 |
20 |
/ |
简支梁 |
/ |
2类 |
35 |
X260 |
荷禹线 |
辅道增设桥(右幅) |
5.591 |
小桥 |
20 |
/ |
简支梁 |
/ |
2类 |
36 |
X260 |
荷禹线 |
辅道三号桥(右幅) |
5.679 |
小桥 |
20 |
/ |
刚构桥 |
/ |
2类 |
37 |
X260 |
荷禹线 |
辅道三号桥(左幅) |
5.694 |
小桥 |
20 |
/ |
简支梁 |
/ |
1类 |
38 |
X260 |
荷禹线 |
辅道二号桥(左幅) |
5.546 |
中桥 |
68 |
/ |
连续梁 |
/ |
2类 |
39 |
X260 |
荷禹线 |
辅道一号桥(左幅) |
5.297 |
大桥 |
276 |
/ |
连续梁 |
/ |
2类 |
40 |
X260 |
荷禹线 |
京杭运河特大桥(双向6车道,两侧车道分开检测) |
5.843 |
特大桥 |
1244 |
/ |
连续梁 |
/ |
引桥2类 |
主桥1类 |
2.2、桥梁经常性检查清单
序号 |
路线代码 |
路线简称 |
桥梁名称 |
桥梁中心桩号 |
行政区划 |
桥梁跨径分类 |
技术状况评定 |
|
X201330110 |
亭五线 |
亭趾大桥 |
1.161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01330110 |
亭五线 |
观音桥 |
1.568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01330110 |
亭五线 |
前方桥 |
1.683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01330110 |
亭五线 |
南石桥 |
4.71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01330110 |
亭五线 |
西北新桥 |
5.273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01330110 |
亭五线 |
东门大桥 |
7.858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01330110 |
亭五线 |
关店桥 |
8.124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01330110 |
亭五线 |
市河2号桥 |
8.64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三类 |
|
X220330110 |
临杭线 |
庙河大桥 |
8.02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20330110 |
临杭线 |
振兴桥 |
8.28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60330110 |
荷花塘-禹越镇 |
辅道2号桥右幅 |
5.516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60330110 |
荷花塘-禹越镇 |
辅道增设桥 |
5.591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60330110 |
荷花塘-禹越镇 |
辅道三号桥右幅 |
5.679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60330110 |
荷花塘-禹越镇 |
辅道三号桥左幅 |
5.694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60330110 |
荷花塘-禹越镇 |
辅道二号桥左幅 |
5.546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05330110 |
临博线 |
洛水湾桥 |
0.86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水洪庙桥 |
1453.055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京杭运河特大桥 |
1445.241 |
杭州市临平区 |
特大桥 |
三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联盟桥 |
0000.000 |
xxxxxx |
xx |
x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xxx |
1462.381 |
杭州市临平区 |
中桥 |
一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上塘河桥 |
1461.99 |
杭州市临平区 |
中桥 |
二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道古寺桥 |
1460.54 |
xxxxxx |
xx |
x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莲花港桥 |
1457.739 |
临平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xxx |
1461.58 |
xxxxxx |
xx |
x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临丁桥 |
1461.787 |
xxxxxx |
xx |
x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xxx |
0000.000 |
xxxxxx |
xx |
x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二条河桥 |
1464.187 |
xxxxxx |
xx |
x类 |
|
G104000000 |
京岚线 |
老虎浜桥 |
1468.555 |
南苑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G320000000 |
沪瑞线 |
三官堂桥 |
189.972 |
xxxxxx |
xx |
x类 |
|
G320000000 |
沪瑞线 |
金家湾桥 |
190.467 |
xxxxxx |
xx |
x类 |
|
G320000000 |
沪瑞线 |
车家埭桥 |
000.00 |
xxxxxx |
xx |
x类 |
|
G320000000 |
沪瑞线 |
xxx桥 |
191.649 |
xxxxxx |
xx |
x类 |
|
S101330000 |
杭沪线 |
赤家凉亭桥 |
12.446 |
xxxxxx |
xx |
x类 |
|
S304330000 |
临莫线 |
小林桥 |
8.988 |
xxxxxx |
xx |
x类 |
|
S304330000 |
临莫线 |
塘栖运河大桥 |
19.987 |
xxxxxx |
xx |
x类 |
|
X206330110 |
南永线 |
永东立交 |
6.546 |
xx街道办事处 |
大桥 |
二类 |
|
X211330110 |
塘姚线 |
新华大桥 |
0.676 |
塘栖镇 |
大桥 |
二类 |
|
X220330110 |
临杭线 |
五杭大桥 |
8.698 |
运河街道办事处 |
大桥 |
三类 |
|
X222330110 |
乔笕线 |
共和立交桥 |
1.629 |
xx街道办事处 |
大桥 |
三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xxx |
0.000 |
xxx |
xx |
x类 |
|
X249330110 |
临乔线 |
跨立交桥 |
1.43 |
南苑街道办事处 |
大桥 |
二类 |
|
X260330110 |
荷花塘-禹越镇 |
京杭运河特大桥 |
5.843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特大桥 |
一类 |
|
X260330110 |
荷花塘-禹越镇 |
辅道一号桥右幅 |
5.281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大桥 |
一类 |
|
X260330110 |
荷花塘-禹xx |
xx0x桥左幅 |
5.297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大桥 |
一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大环桥 |
0.719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五号桥 |
7.146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六号桥 |
8.062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七号桥 |
10.338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宏七桥 |
11.493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宏六桥 |
12.016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宏五桥 |
12.326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宏四桥 |
13.216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宏一桥 |
15.466 |
塘栖镇 |
小桥 |
二类 |
|
X213330110 |
石塘线 |
xxx桥 |
17.639 |
塘栖镇 |
小桥 |
二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宏二桥 |
0.526 |
塘栖镇 |
中桥 |
三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莫家桥 |
2.15 |
塘栖镇 |
中桥 |
二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鏖坝桥 |
3.094 |
塘栖镇 |
小桥 |
二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新庄坝桥 |
3.395 |
塘栖镇 |
小桥 |
二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白河庙桥 |
3.815 |
塘栖镇 |
中桥 |
二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xxx |
4.289 |
塘栖镇 |
中桥 |
二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北庄桥 |
4.809 |
塘栖镇 |
中桥 |
二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xxx桥 |
5.612 |
塘栖镇 |
中桥 |
二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xxx |
9.749 |
塘栖镇 |
小桥 |
二类 |
|
X246330110 |
塘康线 |
马家里桥 |
10.443 |
塘栖镇 |
中桥 |
二类 |
|
X206330110 |
南永线 |
开发区桥 |
1.322 |
星桥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06330110 |
南永线 |
方桥港三号桥 |
5.118 |
xx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06330110 |
南永线 |
良熟港桥 |
6.408 |
xx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22330110 |
乔笕线 |
车里桥 |
3.031 |
xx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22330110 |
乔笕线 |
大井桥 |
3.607 |
xx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22330110 |
乔笕线 |
泥桥 |
6.162 |
xx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三类 |
|
X239330110 |
五文线 |
四号桥 |
1.164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39330110 |
五文线 |
三号桥 |
2.354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39330110 |
五文线 |
xxx |
6.64 |
东湖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41330110 |
外翁线 |
xx桥 |
1.18 |
xx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41330110 |
外翁线 |
幸福桥 |
3.665 |
南苑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49330110 |
临乔线 |
振兴桥 |
4.187 |
南苑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49330110 |
临乔线 |
万安凉亭桥 |
3.133 |
南苑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49330110 |
临乔线 |
梅墅庙桥 |
0.994 |
南苑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49330110 |
临乔线 |
莫家河桥 |
0.312 |
南苑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49330110 |
临乔线 |
xx港桥 |
2.438 |
南苑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11330110 |
塘姚线 |
施家湾桥 |
0.378 |
塘栖镇 |
小桥 |
二类 |
|
X211330110 |
塘姚线 |
斗珠桥 |
2.163 |
塘栖镇 |
小桥 |
二类 |
|
X224330110 |
xx线 |
东风桥 |
0.89 |
塘栖镇 |
小桥 |
二类 |
|
X224330110 |
xx线 |
张埠桥 |
5.738 |
塘栖镇 |
小桥 |
二类 |
|
X232330110 |
崇超线 |
xxx |
0.669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32330110 |
崇超线 |
姚家湾桥 |
4.126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32330110 |
崇超线 |
立公二号桥 |
5.124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32330110 |
崇超线 |
立公桥 |
5.15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32330110 |
崇超线 |
金家湾桥 |
6.235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32330110 |
崇超线 |
福缘桥 |
7.415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32330110 |
崇超线 |
张湾河桥 |
7.978 |
临平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35330110 |
崇康线 |
青龙桥 |
1.403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40330110 |
三屯线 |
黄家堰桥 |
8.476 |
星桥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二类 |
|
X255330110 |
塘崇线 |
南墩村桥 |
0.838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55330110 |
塘崇线 |
xxx村桥 |
1.506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
X255330110 |
塘崇线 |
九庄桥 |
1.818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55330110 |
塘崇线 |
xxx村桥 |
2.98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55330110 |
塘崇线 |
蒋家角桥 |
4.52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55330110 |
塘崇线 |
里河坝桥 |
5.362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一类 |
|
X255330110 |
塘崇线 |
沿山村桥 |
6.832 |
崇贤街道办事处 |
小桥 |
一类 |
|
X257330110 |
老320 |
茅山桥 |
182.305 |
临平街道办事处 |
中桥 |
二类 |
3、中标单位的义务
3.1 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中标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服务。
3.2 职责
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根据采购人要求进场检测,进场检测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电子版检测报告,提交电子版检测报告后根据采购人具体安排进行检测报告评审工作。
3.2.2中标人应在进场检测前6个工作日内主动通知采购人,并做好相关事项衔接工作,必要时,对交通流量大的桥梁可能会需要提供单独的检测期间交通管制方案。
3.2.3中标人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桥梁有主要构件或部件达到4类或5类且影响桥梁运营安全、桥梁整体技术状况达到4类或5类的应及时以电话形式上报采购人,并在7个工作日内以检测报告简报形式(电子版)再次报送采购人。
3.2.4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路工程现行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照《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公路xx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3450-2019)、《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5120-202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等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浙江省桥梁定期检查报告编制范本(另发)》和本项目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中标单位在合同期限内承担所出具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检查检测评定结论的法律责任,发现弄虚作假、欺瞒串通、数据造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 检测人员与设备
3.3.1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安排检测人员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合同,派出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合同规定的服务工作。
3.3.2 为了履行检测与咨询服务,中标单位应在项目组织实施时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3.3.3 中标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服务的主要人员时,应事先得到采购人的同意。采购人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排人员对中标单位派出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并进行中间抽查。检测评定工作要在桥梁、公路所在地完成,中标单位应与所在地业主单位建立良好协调顺畅沟通机制,对有争议性的结果要逐一说明情况,并附详细的说明。
3.3.4 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单位更换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的主要人员。
3.3.5 在特殊情况下中标单位可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但应事先得到采购人的同意。
3.3.6 投标人中标后主要人员和设备必须按投标书所报情况按合同及采购人要求的时间、数量进场,主要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工程师)未按要求进场,处以相应的违约金(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人200元/天、检测工程师每人50元/天)。必须采用桥梁检测车而未采用的桥梁,处以每座1000元的违约金。人员、设备在场证明由采购人签字、拍照确认,格式另行商量确定。
3.4 报告
3.4.1中标单位根据中标合同要求需提供以下报告:
(1)桥梁分报告:按照当年度合同内桥梁检测清单每座桥梁出具定期检查报告;
(2)桥梁总报告:按照当年度合同内桥梁检测清单以区为单位,出具桥梁总报告;
(3)桥梁经常性检查(巡查、内业规范性检查):按照当年度合同内清单,根据规范要求整理资料、出具报告。
3.4.2桥梁检查分报告、总报告格式、内容等根据最新“浙江省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编制范本(试行)”的规定编制(或根据采购人要求协商调整)。
3.4.3桥梁检测分报告、总报告及路况检测报告应以U盘或光碟等形式备份给采购人。
3.4.4桥梁经常性检查(巡查)根据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执行,要求每月底出具桥梁巡查报告一份。
3.4.5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合同期限内如投标人有相关桥梁资料需中标人提供或整理收集,中标人应予以配合。
3.5 评审
检查工作结束并提交报告初稿后,在采购人统筹协调下确定时间进行检测报告评审工作,评审会现场中标人需提供纸质版桥梁检测报告不少于3份,以PPT方式汇报检查检测情况。专家评审组形成的意见、建议,中标人需及时反馈采购人。评审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6 保密
在检测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中标单位不得泄露采购人与本项目、本检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本项目中标单位在检测服务期间及合格的检测数据交付后5年时间内,不得将任何资料向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
4、采购人的义务
4.1 资料
采购人应按照检测合同的规定,尽可能向中标单位提供与履行检查服务有关的资料。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甲方工作需要提出要求,按期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
4.2 决定
采购人应在检测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就中标单位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4.3 代表
采购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中标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参与本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协调、沟通工作。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须提前7日通知中标单位。
5、责任和保障
5.1 中标单位的赔偿责任
中标单位违反合同的规定并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应向采购人赔偿。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中标单位不承担责任。如果中标单位与采购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本项目中标单位因违反合同的规定,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时,或因检查成果质量不高,管理不力,造成采购人对质量不满意时,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向采购人赔偿损失。当对责任的确定有争议时,按关于争端解决的有关规定解决。
质量违约:主要检测项目的报告资料两次审查不合格或拒不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将解除承包人的合同,清除出场,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进度违约:拖期损失偿金人民币500元/周,拖期损失偿金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5.2 业主的赔偿责任
采购人因违反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中标单位经济损失时,应据实向中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为中标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5.3 赔偿责任的期限
采购人或中标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中标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5.4 赔偿的限额
本项目中标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当达到此限额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中标单位的履约担保金。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5.5 保障
双方可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中标单位按照采购人认可的形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采购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生效,至项目提交正式检测报告之日止。
5.6 保险
5.6.1 中标单位应在合同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身和自备装备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中标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6.2 采购人要求的保险
5.6.2.1 人身意外伤害险要求中标单位必须投保,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报价。
5.6.2.2 中标单位的雇员及装备的保险,要求投标人必须投保,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报价。
5.7 安全检测及保通
在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中标单位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项目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2)对于检测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经检查合格才能使用,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书或标定证书,且在有效期之内。
(3)根据本合同的特点,严格执行相关的现行安全规程及操作的具体规定。
(4)在通行的道路桥梁和通行的水域所进行的检测作业如果会影响到行车和行船,检测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参照交通运输部施工路段安全通行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标志及设施,确保行车或通航的安全。同时还必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
(5)在整个检测过程中对中标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业主有权监督。如果由于中标单位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中标单位负责。
(6)中标单位在进行桥梁、路况检测作业时,应在采购人尽可能协助下,到交警部门、路政执法大队及采购人养护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并有相应的保证道路畅通的合作协调措施,为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付。
(7)其中为交通安全、保证畅通所需配置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由中标单位采购并承担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单独报价。中标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 F90-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有关规定摆放并保管使用。在作业过程中,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损坏及丢失的,由其自行负责。为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人员、管理、设施、紧急预案等)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5.8 事故报告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标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杭州市临平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中标单位应及时报告杭州市临平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此外,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报告必须按交通部质量安全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5.9 交通通行费
中标单位为实施本合同项目,在检测路段的公路通行费用,包含在其它报价中,不单独报价。
5.10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中标单位为实施本合同项目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及内河通航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标单位实施作业时对内河通航造成影响而引起的责任与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5.11 xx检测
中标单位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应做到:
作业现场实行秩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检测人员现场作业时应统一穿着反光背心;材料、检测设备应合理安置,不得乱停乱放;严禁破坏及污染正常使用的原有道路及道路设施;保持驻地、作业现场等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井然;协调好与作业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不xx的行为。由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单独报价。
6、技术规范与相关服务要求
6.1 安全、保畅通措施
安全生产是效益的保证,也是进度的保证,为实施本合同项目需采取的安全保通措施,应在现场常设专职安全员1名。该专职安全员应熟悉本项目的工作类型。
其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安全保护与事故预防措施和现场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前期准备阶段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做好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作业时,检测人员身穿统一工作服,佩戴安全帽、着反光背心,停车检测时,摆放锥筒。使作业人员的安全具有很好的保证。支架作业时,要统一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由安全员现场监督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单独报价。
6.2 交通管制、标志及安全设施
为交通安全、保证畅通所需采取的交通管制相关费用和配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费用,以及在采购人尽可能协助下到交警部门、路政执法部门、养护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单独报价。中标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 F90-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有关规定摆放标志设施并保管使用。为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人员、管理、设施、紧急预案等)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6.3 人身意外伤害险
中标人必须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额度不少于45万元/人,投保费不单独报价,计入报价中。
6.4 桥梁检查相关技术培训
根据采购人要求,每年中标人对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桥梁检查相关技术培训。
7、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桥梁经常性检查(巡查)
7.1总则
7.1.1检测内容包括:对采购人指定的桥梁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评定;桥梁日常养护按规范要求进行调查、巡查及资料整理;
7.1.2 主要适用标准、规范为: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
《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 J21-2011);
《公路桥梁荷载试验规程》(JTG/T J21-01-201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20)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
《中国船级社水下无损检测操作规程》
《潜水及水下作业通用规则》(2015 年第 1 版)
7.2桥梁定期检查
7.2.1 检测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利用桥梁检测车等设备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检测的主要工作有:
7.2.1.1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基本状况卡片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附录A)。
7.2.1.2当场填写“桥梁检查评定记录表”(见《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附录A),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状况评分。
7.2.1.3 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7.2.1.4 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和程度的部件,应专项咨询论证并形成结论。
7.2.1.5 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处置的建议。
7.2.2 桥面系构造的检查:
7.2.2.1 桥面铺装层纵、横坡是否顺适,有无严重裂缝(龟裂,纵横裂缝)、坑槽、波浪、桥头跳车、防水层漏水。
7.2.2.2 伸缩缝是否有异常变形、破损、脱落、漏水,是否造成明显跳车。
7.2.2.3 护栏有无撞坏、断裂、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
7.2.2.4 桥面排水是否顺畅,泄水管是否完好、畅通,桥头排水沟功能是否完好,锥坡桥头护岸有无冲蚀、塌陷。
7.2.2.5 桥上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是否损坏、老化、失效,是否需要更换。
7.2.2.6 桥上的路用通信、供电线路及设备是否完好。
7.2.3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梁桥的检查:
7.2.3.1梁端头、底面是否损坏,箱形梁内是否有积水,通气是否良好。
7.2.3.2 混凝土有无裂缝、渗水、表面风化、剥落、露筋和钢筋锈蚀,有无碱集料反应引起的整体龟裂现象。混凝土表面有无严重碳化。
7.2.3.3 预应力钢束锚固区段混凝土有无开裂,沿预应筋的混凝土表面有无纵向裂缝。
7.2.3.4 梁(板)式结构的跨中、支点及变截面处,悬臂端牛腿或中间铰部位,钢构的固结处和桁架节点部位,混凝土是否开裂、缺损和出现钢筋锈蚀。
7.2.3.5 装配式梁桥应注意检查联结部位的缺损状况。
7.2.3.5.1组合梁的桥面板与梁的结合部位及预制桥面板之间的接头处混凝土有无开裂、渗水。
7.2.3.5.2横向联合构件是否开裂,连接钢板的焊缝有无锈蚀、断裂,边梁有无横移或向外倾斜。
7.2.4跨线桥的检查:
跨线桥的结构检查同其他一般公路桥梁。通道还应检查通道内有无积水,排水系统是否畅通。跨线桥下的道面是否完好,有无非法占用情况等。
7.2.5 支座的检查:
7.2.5.1支座组件是否完好、清洁,有无断裂、错位、脱空。
7.2.5.2 支承垫石是否有裂缝。
7.2.5.3 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开裂,有无过大的剪切变形或压缩变形,各夹层钢板之间的橡胶层外凸是否均匀。
7.2.5.4 四氟滑板支座是否脏污、老化,四氟乙烯板是否完好,橡胶块是否滑出钢板。
7.2.5.5 盆式橡胶支座的固定螺栓是否剪断,螺母是否松动,钢盆外露部分是否锈蚀,防尘罩是否完好。
7.2.5.6 支座是否丢失。
7.2.6 墩台与基础的检查;
7.2.6.1墩台及基础有无滑动、倾斜、下沉或冻拔。
7.2.6.2 台背填土有无沉降或挤压隆起。
7.2.6.3 混凝土墩台及帽梁有无冻胀、风化、开裂、剥落、露筋等。
7.2.6.4 石砌墩台有无砌块断裂、通缝脱开、变形,砌体泄水孔是否堵塞,防水层是否损坏。
7.2.6.5 墩台顶面是否清洁,伸缩缝处是否漏水。
7.2.6.6 基础下是否发生不许可的冲刷或淘空现象,扩大基础的地基有无侵蚀。桩基顶段在水位涨落、干湿交替变化处有无冲刷磨损、颈缩、露筋,有无环状冻裂,是否受到污水、咸水或生物的腐蚀。
7.2.7 调整构造物是否完好,功能是否适用,桥位段河床是否有明显的冲淤或漂浮物堵塞现象。
7.2.8.1桥梁检测中发现的各种缺损均应在现场用记号笔等将其范围及日期标记清楚并做影像记录。发现3类以上桥梁及有严重缺损和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桥梁(如超限裂缝),应用油漆等不易冲蚀材料标识。同时,对桥梁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地质、地形、地貌、河道、进出口仰坡、左右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情况应进行详细描述和图片记录。
7.2.8.2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3.3.3章节要求,对大桥、特长桥梁、特殊结构桥梁设置永久性观测点,可采用相对独立的基准测量系统,测点布设和本次检测数据等资料应逐桥绘制图表提交。涉及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7.2.9 桥梁检测后应提交下列文件:
7.2.9.1桥梁定期检查数据表。当天检查的桥梁现场记录,应在次日内整理成每座桥梁定期检查数据表。
7.2.9.2 典型缺损和病害的照片及说明。缺损状况的描述应采用专业标准术语,说明缺损的部位、类型、性质、范围、数量和程度等。
7.2.9.3 两张总体照片。一张桥面正面照片,一张桥梁上游侧立面照片。上下游桥梁结构或长度不一致,或起止桩号不一致还要有下游侧立面照片,并标注清楚。
7.2.9.4 定期检查报告。
7.2.9.5 根据检测结果,绘制并提交桥梁病害示意图。
7.3桥梁经常性检查(巡查)
根据桥梁养护规范要求的内容及频率进行检查,并整理资料,形成报告。
7.5其它
检测过程中,采购人对检测质量将随机进行抽查。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前,检测方应把病害情况、等级评定等有关问题向采购人及时汇报,双方进行技术交流,必要时进行方案研讨。
检测过程中,招标单位将随机不定时派人员现场跟随检测,对检测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桥梁、路况检测工作在桥梁、道路所在地完成,要求检测单位加强与业主单位沟通,对有争议的评定结果要逐一说明情况,并附详细的病害图片说明。
8、履约保证金
采购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一次性提供签约合同价1%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或融资担保形式),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无违约情形、无扣罚和赔偿情形发生的,保函到期自动失效。
9、付款方式
项目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定检报告经评审合格后一次性支付项目款。
10、评审标准和方式:采用交通部行业标准,采用专家评审方式。
11、关键设备要求
序号 |
机械名称 |
单位 |
数量要求 |
备 注 |
1 |
非金属超声检测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2 |
一体式数显回弹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3 |
混凝土碳化深度测量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4 |
钢筋锈蚀检测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5 |
混凝土电阻率测定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7 |
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8 |
裂缝综合测试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9 |
全站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10 |
水准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11 |
激光测距仪 |
套 |
1 |
满足检查要求 |
注:证明材料要求详见评标标准。 |
12、主要人员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桥梁或桥隧专业)资格;从事检测工作年限≥5年(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且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担任过1项公路桥梁工程定期检查任务;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师)个人扣分在40分以下; 3.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
自有人员 |
技术负责人 |
1人 |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桥梁或桥隧专业)资格;从事检测工作年限≥5年(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年龄60周岁及以下; 2.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师)个人扣分在40分以下。 |
自有人员 |
试验检测人员 |
5人 |
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助理试验检测师及以上资格或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从事检测工作年限≥3年(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年龄 60 周岁及以下。 |
自有人员 |
注:证明材料要求详见评标标准。同一人员不得兼任。 |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标标准 |
分值/权重(分)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
(1)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桥梁定期检查项目业绩的得0.5分; (2)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内业规范性检查业绩的得0.5分。 注:投标文件同时提供合同复制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出具的检测完成日期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
1 |
客观分 |
|
项目负责人: 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人员要求”的得5分;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加3分;本项最多得8分。 注: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制件、职称证书复制件、资格证书复制件、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证明)、无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结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证书信息)查询截图、在供应商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落款时间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或个人社保证明)复制件。 |
8 |
客观分 |
|
技术负责人: 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人员要求”的得5分;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加3分;本项最多得8分。 注: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制件、职称证书复制件、资格证书复制件、无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结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证书信息)查询截图、在供应商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落款时间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或个人社保证明)复制件。 |
8 |
客观分 |
|
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人员要求”的得5分,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人员要求”的人员中每有1名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加1分,最多加2分; 注: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制件、职称证书复制件、资格证书复制件、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信息、证书信息)查询截图、在供应商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落款时间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或个人社保证明)复制件。 |
7 |
客观分 |
|
供应商具有最新一期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AA级的得1分,A级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 |
1 |
客观分 |
|
供应商的服务响应能力,采购人发现问题或遇到应急任务,供应商承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4分。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缺项得0分。 |
4 |
客观分 |
|
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管理体系、环境认证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每项得3分,最多得9分。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证书复制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查询截图,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分。 |
9 |
客观分 |
|
检测设备投入满足采购需求“关键设备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应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
10 |
客观分 |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方案中的①试验检测的目的、②检测内容、③检测方法,科学合理、适用性强、内容完整,视为符合满足,每一项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共6分。 |
6 |
主观分 |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技术方案中的①对本项目特点、重点、难点理解、②关键技术对策措施、③针对不同类型桥梁的技术方案,科学合理、适用性强、内容完整,视为满足,每一项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共6分。 |
6 |
主观分 |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进度计划中的①整体工作进度计划、②关键工作时间安排、③进度目标及进度控制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内容完整,视为满足,每一项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共6分。 |
6 |
主观分 |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应急方案中的①外业检测期间交通组织安全管理、②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③安全目标及安全控制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内容完整,视为满足,每一项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共6分。 |
6 |
主观分 |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质量方案中的①质量目标计划、②质量控制措施、③质量定期检查制度,科学合理、适用性强、内容完整,视为满足,每一项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共6分。 |
6 |
主观分 |
|
针对本项目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清晰简练地列出主要管理流程,包括①运作流程图、激励机制、②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③信息反馈渠道及处理机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视为满足,每一项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共6分。 |
6 |
主观分 |
|
保密及廉政措施及合理化建议:包括①针对本项目的保密措施及方案、②针对本项目的廉政廉洁措施及方案、③针对本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及相应措施;科学合理、适用性强、内容完整,视为满足,每一项满足得2分,部分满足得1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本项共6分。 |
6 |
主观分 |
|
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按[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权重]的计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一位四舍五入)。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10 |
/ |
*备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标准
2.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后一位四舍五入)。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3.4.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4.5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4.2.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2.6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2.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9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1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4.2.11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2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2.13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4.2.14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采购人)以 (政府采购方式) 对(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相关评定主体名称) 评定,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 为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现于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或者成交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1.1.3 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标的
1.2.1 服务内容:;
1.2.2 服务标准:;
1.2.3 技术保障: ;
1.2.4 服务人员组成: ;
1.2.5合同(是/否)涉及货物。若涉及货物的,则:
1.2.5.1 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花色:;
1.2.5.2 货物数量:;
1.2.5.3 货物质量: ;
1.3 价款
本项目采用以下第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
1.3.1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含税)为:¥元(大写: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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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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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价 |
|
1.3.2单价合同,本合同单价(含税)标准为:。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为:合同专用条款。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但结算总价上限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或者双方确定的金额¥元(大写:元人民币)。
1.3.3其他计价方式:。
1.4履约保证金
乙方(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若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
1.4.1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
1.4.2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4.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4.4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退还一日的应退还而未退还金额的 0.05(可根据情况修改)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20 %。
1.5预付款
甲方(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
1.5.1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时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5.2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5.3预付款的担保措施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6资金支付
1.6.1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有条件的甲方可以即时支付。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1.6.2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7.1 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专用条款;
1.7.2 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
1.7.3 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7.4若服务涉及货物的,则货物的:
1.7.4.1 交付期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4.2 交付地点:合同专用条款;
1.7.4.3 交付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8违约责任
1.8.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0.05(可根据情况修改)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可根据情况修改)%;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8.4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8.5 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8.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8.7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1.9.1 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9.2 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
2.0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2.3.2 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通知和送达
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7.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19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1.3.2 |
|
1.4.2 |
|
1.5.1 |
|
1.5.2 |
|
1.5.3 |
|
1.6.2 |
|
1.7.1 |
|
1.7.2 |
|
1.7.3 |
|
1.7.4.1 |
|
1.7.4.2 |
|
1.7.4.3 |
|
1.8.7 |
|
1.9.1 |
|
1.9.2 |
|
2.3.2 |
|
2.5 |
|
2.11.3 |
|
2.11.4 |
|
2.15.1 |
|
2.15.3 |
|
2.19 |
|
★ 此仅为合同书样本,中标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采购人签订相应的合同!
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联合协议………………………………………………………………(页码)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一、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投标函…………………………………………………………………………………(页码)(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3)分包意向协议…………………………………………………………………………(页码)
(4)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
(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6)投标标的清单……………………………………………………………………(页码)(7)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一、投标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1.1承诺函;
2.1.2联合协议(如果有);
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2.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2.2商务技术文件:
2.2.1投标函;
2.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2.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2.2.4符合性审查资料;
2.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6投标标的清单;
2.2.7商务技术偏离表;
2.2.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2.3报价文件
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报价情况说明(如果有);
2.3.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手机: ,所在单位: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告知。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手机: ,所在单位: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
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
注: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牵头人相关证明即可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符合性审查资料
序号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
投标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见投标文件 第页 |
2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3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
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五、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提供资料。)
六、投标标的清单
序号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和服务标准 |
备注(如果有)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七、商务技术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1 |
|
|
|
2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八、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报价情况说明…………………………………………………………………(页码)
(3)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序号 |
路线名称或路线简称 |
桥梁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如果有)
|
|
一、桥梁定检清单 |
|||||
1 |
|
|
|
按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桥梁定检清单”进行报价;检查内容及检查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
2 |
|
|
|
||
3 |
|
|
|
||
… |
|
|
|
||
二、桥梁经常性检查 |
|||||
1 |
|
|
|
按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桥梁经常性检查清单”进行报价;检查内容及检查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
2 |
|
|
|
||
3 |
|
|
|
||
… |
|
|
|
||
投标报价(小写)(一+二) |
元 |
||||
投标报价(大写)(一+二) |
元 |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供应商承诺提供赠品、回扣、采购预算中本身不包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视作无效承诺,不得因无效承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不得将其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者合同签订条件;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予以公示。
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情况说明(如果有)
(如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提交本文档,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附件
附件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人)_单位的_(项目名称)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附件2: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 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4:
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投标人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投 标单位法定名称章(印模) 投标单位“XX专用章”(印模)
附件5:
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填写承担工作和义务,如本项目有特定资格要求的,相应工作内容必须由符合相应特定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承担);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填写承担工作和义务,如本项目有特定资格要求的,相应工作内容必须由符合相应特定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承担);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6:
分包意向协议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2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其他: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桥梁检测),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桥梁检测),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据都必须填写,电子签名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即可,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附件8: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9: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
____________(授权代表姓名),经由_____________(单位)
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授权参加
(编号:)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口不存在利害关系口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A.投资关系 B.行政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二、现己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口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口与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或重要财务 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己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四、我发现 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 ____________项利害关系。
五、经检查确认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 口 不存在密封包装问题 口 存在密封包装问题(具体指 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代表签名):
202年月日
注:在供应商完成本项目在线解密,并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后进行签署,签署完毕后将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3392819628@qq.com。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此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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