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信用卡可在发卡银行、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公司卡不能提取现钞;个人卡在境内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 钞,也不得在境内 ATM 提取外币现钞。
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公司卡,其中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是否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电子卡以及移动支付设备卡。信用卡使用银联、维萨和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
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信用卡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交易日”指交易发生的实际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全部应还款额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归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
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
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信用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的卡种除外)。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同时附属卡持卡人也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公司卡。公司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公司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
第九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和提供其身份、职业、资产、信用、金融交易、衍生信息等相关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留存上述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身份职业、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
息(包括不良信息)等相关信息。发卡银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等。经申请人同意后,发卡银行可为申请人核发其他类型的信用卡。申请人知晓并同意,无论发卡银行是否向其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发卡银行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部分芯片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二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函)。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办理分期等透支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违约金、手续费、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但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可在发卡银行、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公司卡不能提取现钞;个人卡在境内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境内 ATM 提取外币现钞。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发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 IC 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
(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或调整单笔及日累计限额。
持卡人在本行营业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密码,在境内外 ATM 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以及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用卡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银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大连银行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
(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公司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时,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可不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与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信用等级的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信用额度合并管理,即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共享同一信用卡
账户及信用额度。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信用卡时,银联信用卡交易按照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外币信用卡交易以外币授权,交易款项及相关费用等根据国际银行卡组织于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信用卡账户币种金额,并按入账当日发卡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公司卡不接受现金存入,申领单位偿还信用卡欠款,可从其单位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信用卡账户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公司卡申领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按照约定的扣款账户、扣款顺序、扣款日期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分摊本金、消费透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还款均以发卡银行确认的先后顺序为准。
逾期 1-90 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
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七条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
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八条 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 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服电话通知发卡银行,并向发 卡银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已缴纳的年费由发卡银行收取并不予退还。发 卡银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 45 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银行,或按发卡银行的规定销毁卡 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 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 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 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之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办理预借现金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大连银行公布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将对当期全部欠款计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
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费、挂失手续费、换卡手续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消费清单手续费、开具证明手续费、快递费等各项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大连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
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银行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银行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大连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银行可在大连银行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四)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赌博、套取资金、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导致发卡银行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银行合法权益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
卡银行造成损失,发卡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六)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大连银行的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银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七)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八)发卡银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大连银行网站等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设立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
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银行应通过电子账单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六)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申请协助调阅交易单据,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需由持卡人支付,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发卡银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银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三)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从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银行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五)当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开展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电子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大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 45 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0000000000。发卡银行公告方式:大连银行网站、大连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正式实施,原《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