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保护和开发德天(板约)瀑布旅游资源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的勘界议定书》、《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及《关于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推动两国旅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一、双方同意设立德天(板约)瀑布景区并合作开发及有效、合理地保护该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二、双方对德天(板约)瀑布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不应影响中越两国各自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并遵守两国间的相关协议。
三、德天(板约)瀑布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活动位于中国领土部分的由中方负责,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位于越南领土部分的由越方负责,并适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
四、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在德天(板约)瀑布景区内利用旅游活动从事违反法律的活动。任何组织、个人发生在德天(板约)瀑布景区内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法律面前均应平等处理;发生在德天(板约)瀑布景区内的违反法律的行为,由发生地的国家的职能部门根据该国的法律处理。
五、双方对德天(板约)瀑布景区实施隔离并实行封闭式管理。双方同意就简化出入境手续及设立往来通道问题进一步开展协商,为游客参观德天(板约)瀑布景区提供便利。
第二条 名词解释
一、德天(板约)瀑布景区:系用于开发旅游资源的中国和越南的部分领土
(范围、面积在本协定第三条作出规定)。
二、往来通道:由双方商定开设在景区内边界线上供游客往来参观,且为双方职能部门履行检查、检验的地点。
三、入、出口:系双方在景区本方一侧设立的大门。
四、主管部门:系根据中国和越南法律规定,具有解决本协定相关内容职责和权限的机关或组织。
五、旅游服务:系指满足游客关于旅行、运输、住宿、餐饮、游乐、信息、导游及其他方面需求的服务。
六、旅游资源:系指在本景区内为满足旅游需求的天然景观、自然要素、文化历史遗迹、人类劳动创造的工程及其他人文要素。
七、游客:系指进行旅游或兼备旅游的中国公民、越南公民或第三国公民。
第三条 景区范围
一、景区以德天(板约)瀑布为中心,由中国和越南两国各自划定的一部分领土共同组成(双方景区范围见附图)。
德天(板约)瀑布景区中方一侧面积约为 200 公顷,其范围为 829 号界碑
附近(东经 75.9 度,北纬 31.2 度)至 831 号界碑附近(东经 74.9 度,北纬 30.8
度),此段长约 1.06 千米;831 号界碑附近至 837 号界碑附近(东经 77.4 度,
北纬 28.9 度),此段长约 2.8 千米;837 号界碑附近至德天屯后山岭(东经 77.7
度,北纬 29.9 度),此段长约 1.02 千米;德天屯后山岭至 829 号界碑附近,此
段长约 2.1 千米。
德天(板约)瀑布景区越方一侧面积为 200 公顷,其范围为自 831 号界碑
附近(东经 74.9 度,北纬 30.8 度)开始,横跨归春河至摩寨山脚(东经 74.5
度,北纬 31 度),此段长约 0.5 千米;之后沿归春河至古蒙寨附近(东经 75.2
度,北纬 29.6 度),此段长约 1.1 千米;然后再沿上山路至将近 654 山顶处(东
经 75 度,北纬 29.6 度),此段长约 0.7 千米;随后沿山腰至 837(2)号界碑
(东经 77.5 度,北纬 29.3 度),此段长约 3.5 千米。
二、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调整景区范围。
第四条 景区进出
一、双方应对从本方一侧进出景区游客进行必要查验。
二、进出景区对方一侧的游客,应视同为入出境人员,须持护照或本方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入境通行证”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出入境证件,无需签证(包括第三国公民),但应购买对方规定的门票,从双方设在边界线上的往来通道进入景区对方一侧,双方按照各自有关法律规定对人员及所携带行李物品简化手续进行监管和验放。
三、双方建立合作机制,定期相互通报进入对方一侧游客的人数等资料。 四、进入景区对方一侧的游客,原则上不得从对方一侧出景区进入对方内地。五、进入景区对方一侧的游客原则上应当日返回。如需在景区对方一侧内留
宿的,应符合对方外国人居留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六、第三国公民入境、留宿中国或越南及在景区对方一侧内游览时将被视为
允许入境方的游客。
第五条 景区保护
一、双方应加强涉及德天(板约)瀑布水量和水质的保护,使瀑布在正常来水年份处于正常状态。为保障瀑布在枯水年份拥有必要的流量,双方可制定实施应急方案。
二、双方在制订实施涉及德天(板约)瀑布景区及周围地区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的办法和规定时向对方通报,并就此加强沟通协调。
第六条 景区开发
一、双方在制订实施德天(板约)瀑布景区旅游可持续发展规划时应向对方通报,并就此加强沟通协调。通报内容包括确定各功能区、需要开发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产品等。
二、双方应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德天(板约)瀑布景区本方一侧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和管理,使其处于安全运营状态。
三、双方应为在德天(板约)瀑布景区本方一侧进行开发和经营活动的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企业参与本景区的旅游合作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景区管理
一、双方根据本国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双边协议对景区内各自部分进行管理。
二、双方应就景区日常管理加强协调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相互通报景区游客情况和所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景区安全和秩序保障
一、德天(板约)瀑布景区内发生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一方依
据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经协商一致,也可将其移交对方主管部门管辖。发生在边界线上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由中国公安边防部队与越南边防部队协商解决。
二、为保持景区良好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双方应加强景区内的边防与治安管理。中方一侧的边防与治安管理由硕龙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越方一侧由潭水边防屯负责。
三、双方应加强在信息交流、警务协助、疾病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合作,维护景区内安全和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景区增设口岸
为方便欲通过景区进入对方纵深的游客就近办理出入境手续,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在景区内增设边境口岸的可行性。
第十条 执行机制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在省级政府之间建立中越合作保护和开发德天(板约)瀑布旅游资源协调委员会,协调推进保护和开发景区旅游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事务。
中越合作保护和开发德天(板约)瀑布旅游资源协调委员会在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对于本协定解释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双方通过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委员会解决。
第十二条 修改和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 30 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 10 年。若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 6 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欲
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 10 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x x(签字) xxx(签字)